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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七匹狼董事长周连期关于七匹狼香烟的外观设计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问题,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
关于益安公司注册“与狼共舞”商标被驳回的问题。法院认为,与狼共舞是广告词,没有使用在商品上,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保护,因此商评委以这个理由作出不予注册的裁决是不成立的,应予撤销。但是,益安公司注册香烟商标,应该提交香烟生产许可证,但益安公司没有提交,商评委应当依据《商标法》和《烟草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审查“与狼共舞”商标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也就是说,根据《商标法》和《烟草法》的有关规定,益安公司必须拥有香烟生产许可证,才能申请与香烟有关的商标。
龙岩卷烟厂和七匹狼集团、益安公司何苦如此折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表示,龙岩卷烟厂的商标意识差是导火线。
龙岩卷烟厂将花费970万元巨款转让所得的商标束之高阁,而使用未经注册的“七匹狼及图”商标,香港益安贸易公司认为它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将龙岩卷烟厂起诉到法院。而香港益安公司申请注册第34类“与狼共舞及图”卷烟商标,矛头直指龙岩卷烟厂,有人认为可能是七匹狼集团想迫使龙岩卷烟厂就范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益安公司和龙岩卷烟厂的恩怨该如何了结?法律诉讼是一条漫长而辛酸的道路,最好的办法则是和解。现在法院的判决只是解决了几场行政诉讼,但远远没有解决双方的商标权归属问题。在下一步的纠纷中,无论是七匹狼公司和益安公司,还是龙岩卷烟厂,都面临着七匹狼商标的尴尬,因为龙岩卷烟厂只有重新设计商标重新注册才可以获得七匹狼香烟的商标,而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论谁申请类似商标,龙岩卷烟厂或者益安贸易公司都可以直接或间接提起争议,或者其他企业或个人也可提出争议,那就需要重新走上再异议、再复审、再诉讼的老路,那样的话,也许这两个商标永远都注册不成。谁也注册不到,这样干耗着,对于益安公司和龙岩卷烟厂都是双输的局面。
第六章谁能与狼共舞(4)
有关人士则有不同看法,认为只有先解决了七匹狼集团和龙岩卷烟厂关于“七匹狼”商标的官司,“与狼共舞及图”商标的官司才有可能解决。因为益安公司和七匹狼公司是同气连枝,再说,他们对于“与狼共舞及图”商标的通途并不是很明确,很有可能是对付龙岩卷烟厂的一个棋子,真正的关键则是“七匹狼”香烟商标,这个商标的归属对两家知名企业的命运均有重大影响,谁都输不起。
商标作为最具识别性的商业标记,是作为引导消费,帮助提供商品的企业与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在市场上建立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从企业方面来看,通过商标最大限度地争取最大多数消费者是企业营销战略的关键。这就要求企业对商标的市场作用要有充分的认识,合法的注册商标,依法使用、维持保护商标,以保障经营者的权益。而在本案中,相关企业的商标意识之差已窥见一斑。
首先是忽视了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标识的区别。在龙岩卷烟厂向商标管理机关和法院提交的各类材料中,一直强调的是该厂享有七匹狼香烟“标识”的最初使用权,龙岩卷烟厂所谓的“标识”当然是指“七匹狼”香烟包装上使用的图形,是指消费者借以认识“七匹狼”香烟或区别其他香烟的标记。正是龙岩卷烟厂一再强调的这个所谓的“标识”,使该厂走入了一个重大误区,即把“标识”当作了其对“七匹狼”的权利指向。事实上,翻遍我国的商标法和专利法,都找不到“标识”这一称谓,因此“标识”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龙岩卷烟厂忽视了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标识的区别,混淆了法律保护的对象,在使用“七匹狼”香烟外包装的初始没有及时进行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从而失去了要求法律保护的主动权和有利时机。
其次是对商标的使用盲区:不使用、不注册。虽然我国商标法对商标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但并不是所有的商品使用的商标都实行这一原则。对与人民生活极为密切并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对于少数对国计民生关系极为重要的商品,法律要求强制性商标注册。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我国商标法第6条也规定,国家规定必须申请注册的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根据上述规定,香烟的品牌必须进行商标注册,未经注册的,法律所能给予该“品牌”的保护是有限的,即不得对抗他人的合法权利。卷烟厂在开始使用“七匹狼”作为香烟的外包装后,虽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广告宣传,也使“七匹狼”香烟在当地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但该厂既未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未申请“七匹狼”香烟的注册商标。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该厂对其他“七匹狼”商标提出争议时,由于未进行商标注册,从商标法的角度上很难对其给予保护。
同时,由于龙岩卷烟厂在接受益安公司转让的商标后,未及时发现转让商标与其已经使用了的外包装的差异并针对差异纠正其外包装,使用转让商标,因此其接受转让的商标实际上处于未使用状态。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4项的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而这一问题的产生,也说明了龙岩卷烟厂对如何正确使用商标存在盲区。
另外,益安公司作为七匹狼集团的合作企业,自90年代初期即与七匹狼集团分别申请了“七匹狼”系列商标,这种全面包围的注册方法应当说对防止侵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益安公司在香烟、雪茄烟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与狼共舞”商标则明显不妥。首先,益安公司作为七匹狼集团的合作企业对卷烟厂使用“七匹狼”外包装的事实应当知晓,同时,基于“七匹狼”香烟的知名度,对其在先使用的“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的广告用语也不可能不知道,因此,益安公司将“与狼共舞”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经超出其全面注册的范畴,且由于上述的两个明知,加上益安公司很难拿到香烟生产许可证,申请注册的“与狼共舞”商标的行为已不属于正当的注册,是法律所禁止的。
狼的坚韧和团队精神为人们所称道,如果加入七匹狼品牌的企业都能将“七匹狼”的精髓引入企业的文化,作为企业的根本来共同打造优良品牌,共同捍卫优良品牌,是“七匹狼”企业的唯一出路。但遗憾的是,本文所涉的某些企业似乎忘记了这一点。
第一章博士下跪(1)
2005年8月18日,轰动北京的“中央美院博士下跪”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以原被告双方同时撤诉而终结。至此,这场被社会和美术界广泛关注的闹剧落下帷幕。2005年8月23日,记者电话采访双方当事人时,他们都表示,撤诉是了结这件名誉权案最佳的方式,毕竟,家丑不可外扬。
2004年12月,中央美院张博士给某网站负责人发出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该网站美术同盟主编吴先生利用发稿机会,向艺术家索取钱物或作品。2005年3月初,某网站经过调查证实没有匿名信所举报的事实。吴主编随即向有举报嫌疑的张博士求证,张博士承认了自己匿名举报的事实。由此引发了博士下跪、当众写下“悔过书”和网站炒作等事件。2005年4月4日,张博士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吴主编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吴主编以张博士同样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提出反诉。2005年5月19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剑拔弩张。但8月18日,诉讼双方却悄然撤诉。那么,在张博士和吴主编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这场名誉权官司是怎样引发的?他们为什么又在同一天悄然撤诉?
匿名举报,惹恼网站吴主编
2005年3月1日上午,担任某网站美术同盟栏目主编的吴先生,突然被顶头上司一个电话叫到领导办公室。上司给吴主编看了一封2004年年底接到的匿名“举报信”,举报信是以一个艺术爱好者的身份写的,直接寄给了吴主编所在单位的老总。信中称吴主编利用给艺术家在美术同盟发表作品的机会,以此作为交换条件向艺术家索要作品,家中存有索要来的作品100多幅,每幅价值人民币3万元。为了增强反映情况的可信度,信中还列举了一个艺术家的名字。这位艺术家是吴主编的朋友王画家。
吴主编当时惊出了一身冷汗,他知道这封信对他而言意味着什么。且不说无从考据的“钱物”,单说这100多幅每幅价值3万元的作品,总计300万元的受贿物证,就足以让吴主编进监狱。
因为这封信是在2004年12月邮寄的,3个月来,吴主编所在单位已经对他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在这个时间内,如果他牵涉到信中所称事实的任何一条,如果单位的任何一个领导想借故整治他,吴主编将会在美术界身败名裂。
好在单位领导明确告诉吴主编,经过单位的内部考察,相信他人品没有问题,匿名信中所举报的内容不实。领导安慰吴主编,让他安心工作,不要受到外界的干扰。
吴主编做梦也想不到会受到这样的诬陷,冷静下来,他只能从信中提到的王画家那边着手寻找线索,想找到写信人是谁。3月1日下班之后,吴主编约见了王画家,并将匿名信涉及王画家的情况告诉了他,想从王画家那里找到一点线索。当时王画家回忆说,前不久,中央美院在读博士、同时也是画展策展人的张博士曾打电话问他,为什么送了吴主编一张作品而没有送给他。王画家说,人家结婚我送给他一幅画作纪念怎么了,你要的话你也来挑一张吧。
吴主编平时私人交往的朋友很少,能到他家的人更是掰着指头都能数过来的,而王画家提到的张博士几个月前曾来到自己家中,见到过自己家里挂着几幅朋友的画,还特意问过吴主编是谁的作品。因此,吴主编初步认定张博士有举报嫌疑。
一怒之下,当晚吴主编和王画家一起前往张博士家求证。在去张博士家的路上,吴主编从内心里非常不希望这封举报信会是张博士写的,尽管他们没有过密的交往,但是张博士比吴主编年龄大,学历高,所以互相见面都比较客气。
敲开张博士的家门之后,猛然见到吴主编和王画家,张博士表情有些不自然,这更使吴主编对张博士的怀疑加大了。吴主编说:“张博士,你跟我出去一下,我跟你说个事。”张博士虽然不愿意出来,但还是跟着吴主编他们下楼了。
他们出门来到小区门外一个小饭店里坐了下来。关于以下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