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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
○若因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剌。各从重科断。
一故杀妾、及弟、妹、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俱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弓箭伤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者、笞四十。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
凡斗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剌、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
○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于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征埋葬银一十两。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一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者、虽有自尽实迹、依律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边卫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卫永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
一凡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殴夫至笃疾者律、绞。俱奏请定夺。
一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依律问罪、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首者、比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绞。为从者、枷号半年、发边卫充军。
【尊长为人杀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减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
○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同行知有谋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
〖斗殴〗
【斗殴】
凡斗殴(相争为斗相打为殴)、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青赤肿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拔发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吐血者、杖八十。以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之。
○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毁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
○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发者、杖六十、徒一年。
○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其虽因殴、若辜外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内未成形者、各从本殴伤法、不坐堕胎之罪)。
○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致笃疾、若断人舌、及毁败人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平、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损二事以上、设或殴人一目瞎、又折一肢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如人旧瞎一目为残疾、更瞎一目成笃疾、或先折一脚为废疾、更折一脚成笃疾、断人舌、谓将人舌割断、令人全不能说话、毁败人阴阳、谓割去男子茎物、破损外肾者、并杖一百、流二千里。将犯人家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若将妇人阴门、非理毁坏者、止料其罪、不在断付财产一半之限)。
○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原谋减一等。
○若因斗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及殴兄姊伯叔者、不减。
一凶徒因事忿争、执持鎗、刀、弓、箭、铜铁简剑、鞭、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穗、秤锤、凶器、但伤人、及误伤傍人、与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舌、毁败人阴阳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聚众、执持凶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检家财、弃毁器物、**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从、发边卫永远充军。
【保辜限期】
凡保辜者、责令犯人医治、辜限内、皆须因伤死者、以斗殴杀人论(谓殴及伤、各依限保辜、然伤入、皆须因殴、乃是、若打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以斗殴杀人科罪)。
○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内、伤已平复、官司文案明白、别因他故死者、各从本殴伤法(谓打人头伤、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者、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科罪)。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复者、各减二等(堕胎子死者不减)。辜内虽平复、而成残废笃疾、及辜限满日不平复者、各依律全科。
○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
○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者、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一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伤身死、情真事实者、方拟死罪、奏请定夺。此外不许一概滥拟渎奏。
【宫内忿争】
凡于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在所、及相殴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二等。殿内又递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
凡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重者、加凡斗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者、绞。若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若流外官、及军民吏卒、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者、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
○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从所属上司拘问。
一凡因事聚众、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俱问罪、不分首从、属军卫者、发极边卫分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若止是殴打、为首者、俱照前充军为民问发。若是为从、与毁骂者、武职并总小旗、俱改调卫所。文职、并监生、生员、冠带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职役为民。军民舍余人等、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其本管、并监临官、与军民人等、饮酒赌博宿娼、自取**者、不在此例。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三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另加凡斗斗伤二等。
【拒殴追摄人】
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杖八十。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笃疾者、绞。死者、斩。
【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威力制縳人】
凡争论事理、听经官陈告。若以威力制縳人、及于私家拷打监禁者、并杖八十。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因而致死者、绞。若以威力主使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论、减一等。
一在京在外无藉之徒、投托势要、作为心腹、诱引生事、绑縳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枷号一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
【良贱相殴】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杀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若殴缌麻小功亲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缌麻小功亲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并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奴婢殴家长】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缌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于死。死者、皆斩。
○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缌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斩。
○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从良。
○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
○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