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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家族--检察官手记 作者:谢朝平-第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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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默默塞到了杨正国手中。汤正国用200 元在达城的北门外租了一间9 平方米的房
子作住房兼“生产车间”,用180 元买了台架子车作运输工具,剩下的钱买了些大
米、豆瓣作全厂人马的“粮草”。“庄稼宝”的试产就这么开始了。

    开张大吉。1992年,除还清了借款,交了所有费用还纯赚12万元!接着,在县
政府和残联领导的关心下,财政借给了汤正国5 万元。有了钱,汤正国修起了厂房,
增添了设备,并亮出了“自强化工厂”的招牌。

    1995年3 月,中国产品专利十年成就展在北京海淀区举行。在3000多名专利申
请者中,汤正国的“庄稼宝”牌多效有机肥一举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中国残联主席
邓朴方得知后,亲自接见了他。“邓主席称赞他为社会贡献的不仅仅是一种发明,
还有一种宝贵的精神。

    汤正国并未因此而满足,在“庄稼宝”牌多效有机肥获奖后,1998年他又发明
了综效磷氨,并于当年6 月开始试生产。不料,自试产开始,汤正国和他的“综效
磷胺”便遇到了灭顶之灾。

       技术监督局的官员说:老子非把汤跛子整垮不可!

    汤正国遇到的“致命克星”是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和达县宏旺磷化有限公司。

    达县宏旺磷化有限公司(以下称宏旺公司)与汤正国的自强化工厂(以下称自
强厂)同在达县河市镇与原达)!!市(2000年更名通}!呕)西外镇接壤的阁溪
桥。两厂仅一条马路相隔。

    宏旺公司是已有多年历史的老厂,设备先进,资产雄厚,其产品在原达川地区
及周边省、市销路一直较好。1998年初,见厂旁边又冒出了个与自己抢饭碗的“综
效磷胺”化肥,宏旺的头头脑脑们如临大敌,恼怒不已。卧塌之侧,岂容他人鼾睡?

    有人建议:收拾“自强”!

    但宏旺公司的头头们明白:同是企业,宏旺以什么身份或者说有什么资格去收
拾别人“自强”?

    有人说:“找地区技术监督局,我在那里的关系铁得很广如今,宏旺公司究竟
是怎样把一个行政执法部门拉上了扼杀”自强“的战车,作为国家监督职能部门的
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为什么要”滥用职权,与经营者相互串通,直接参与不正当竞
争活动“(法院判决语),因种种原因,已无从考证。但有一点却是明白无误的—
—宏旺公司与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关系的确很”铁“——宏旺”收拾“自强厂时,
只那么一挥手,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法制科科长杨洪洲。该科干部刘兵等人便朝自
强厂一拥而上——很有点江湖人两肋插刀般的义气。

    1998年6 月22日,宏旺公司有人转悠到自强厂河市镇吴仕华的肥料销售点上,
拿出一个写着地委某某领导名字的空信封说,某领导叫我们来收拾汤跛子,勒令你
们不准再卖综效磷胺。吴仕华不服“勒令”,顶撞了几句,来人骂道:不找人收拾
你,不知道马王爷三只眼!来人只一个电话,杨洪洲、刘兵等人便屁颠屁颠地赶到
了几十里外的河市镇。二人两眼一瞪,朝吴仕华一指道:胆大包天,把肥料给他封
了!

    封肥后,杨洪洲、刘兵等人又到自强厂抽样(5 月3 日至6 月22日,共抽样3 
次)。一时间得自强厂鸡飞狗跳。

    开初,汤正国以为是厂里的人不小心把杨洪洲等人得罪了,过些日子气消了也
就算了。不料从6 月22日至7 月2 日,刘兵、杨洪洲等人坐着宏旺公司的小车分别
到达县的堡子、石桥。石梯、大树、管村等区的肥料销售点威胁销售“宗效磷胺”
者:自强厂的肥料是假的,再卖,全部封存没收!

    后来,也许是杨洪洲等人觉得到各销售点去堵自强厂的肥太费劲,便想“从源
头上解决问题”。1998年7 月2 日下午,杨洪洲、刘兵一伙人再次窜到自强厂,见
工人们还在热火朝天地生产,便拿出大哥大劈里啪啦地乱按一通后,怒气冲冲地大
声讲道:公安科吗?快来人把这里的人抓走!正在生产的十多个工人一听害怕了起
来,扔下工具一哄而散。

    事情并未到此为止。7 月30日下午,杨洪洲、刘兵再次闯人自强厂,杨气势汹
汹地骂道:不准你们生产还要生产,不听老子的行政命令,执迷不悟,老子把肥料
和厂全封了!汤正国的爱人陈汝先再也忍不住了。这个不懂得弱者在强者面前总是
有罪的女人哭着质问:太过分了!你为什么要这样把残疾人的企业踩着干!杨洪洲
手一挥说:老子不管啥子残不残疾人,非把你汤跛子整垮不可!

    当晚,杨洪洲、刘兵伙同宏旺公司的人在达城的红旗桥头拦住开江县回龙乡农
机站从自强厂拉肥的车,威胁货主和驾驶员:再到汤跛子那里去拉肥,就把肥料和
车全部没收!当晚,宏旺公司还有人把电话打到开江县农业局和开江技术监督局,
举报自强厂生产的肥料是假的。并若有其事地说:自强厂已被封了,人也被抓了,
今后别再去那儿买肥了……

    杨洪洲及宏旺公司的人的所作所为毕竟只能偷偷摸摸地进行。多次“收拾”,
多次威胁,汤正国的自强厂却依然在生产在销售。杨洪洲似乎有些泄气了。8 月28
日,杨将汤正国及宏旺的人通知到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疏通意见,握手言和”。
会上,大家都表示今后井水不犯河水,业务上加强合作,相互协助。杨洪洲也为
“过去的误会而表示遗憾”,并退还了前不久从自强厂强行提走的产品样品。“和
解会”上,大家似乎前嫌尽释,一派样和景象……

    然而,2000年3 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庭审时,事实却证实:1998年
9 月9 日前后在达县、开江等数县、市四处张贴、散发和邮寄侵害自强厂名誉权并
致使其蒙受数十万元损失的那张《现场处罚决定书》就是1998年吕月28日两厂负责
人握手言和时,原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杨洪洲交给宏旺公司人员的。

           汤正国拍案而起:法庭上见!

    这张《技术监督现场处罚决定书》(以下称《决定书》)最早出现在达县渡市
乡白腊坪罗秀珍的肥料销售点。

    1998年9 月9 日一大早,罗秀珍捏着一张复印的《决定书》找到了自强厂,刚
见面便怒气冲冲地责问汤正国:汤老板,你好黑!汤正国以为对方开玩笑,把脸一
抹,嘿嘿笑道:是有些黑,但肌肤黑白乃父母所赐,没办法呀!罗秀珍一脸肃容道
:别装聋卖傻,我是说你造假肥坑人心太黑!说着肥那张《决定书》递了过去。

    一看这张署着1998年8 月1 日的《决定书》,汤正国立即懵了。只见那上边写
道:……综效磷胺、多效有机肥违反了《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十六条规定,
……给予下列处罚:1。责令综效磷胺停止生产,多效有机肥标准按规定备案。

    2。罚款100 元……

    看着看着,汤正国觉得血直往头上冲:综效磷胺、多效有机肥怎么违反了标准
化规定?自强厂被责令停产并罚100 元钱我怎么不知道?是谁这样无中生有地跟我
一个残疾人过不去?他甚至怀疑这份《决定书》是谁冒名伪造的,但“四川省达川
地区技术监督局”的公章就威风凛凛地蹲在《决定书》的右下角,前边“行政执法
人员”一栏里还签着杨洪洲、刘兵的名字。汤正国这才意识到,这已不是一般人
“无中生有”或一般人跟他过不去了,这些人是“行政执法人员”,代表着一个行
政执法单位或者说代表着国家在向他——汤正国的自强厂行使着行政执法。现在,
代表着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也代表着国家的杨洪洲不仅现场处罚了自强厂100 元,
还责令了自强厂停产。这就等于说,自强厂必须关门——当然,《决定书》还给了
汤正国一条出路——如果“不服此《决定书》,可在15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向达
川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决定书》的最后一句却实际上已把自强厂推上了绝路。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8 月16日之前你汤正国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但眼下已是9 月9 日了,
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随时都可以找法院对自强厂进行查封等强制执行手段……

    汤正国的心不由一下提到了嗓子里。情急之中,汤正国又飞快地把《决定书》
看了几遍,他的情绪渐渐镇定了下来——《决定书》中有多处破绽:无编号,无被
处罚单位,无生产、销售地点,无被处罚者的签字。无送达执行等情况!他兴奋地
告诉罗秀珍:这《决定书》有鬼!可罗秀珍却生硬地说:技术监督局都那么说了,
证明你的肥料才有鬼!我要退货!

    要求退货的还不止罗秀珍。1999年7 月吕日,达县人民法院的第729 号《民事
判决书》中认定:原告(汤正国)4 处客户终止履行多效有机肥的销售共1880吨,
按合同价减去成本价利润损失533240元。原告7 处客户退货(综效磷胺)共278 吨,
共损失143456。3元。

    两项损失之和为676696元!67万余元对一个大企业来说,只不过是一个小数目,
但对一个残疾人和他刚起步的小厂来说,不啻为灭顶之灾。

    1998年9 月9 日至10月底的那些日子里,自强厂基本处于自动停产状态。汤正
国成天忙于救“灾”——刚在厂里退完客户的货,又要到达县、开江等县的售肥点
去向工商部门解释“制造销售假肥被地区技术监督局处罚的问题”,打发完因自强
厂受“处罚”而要求离厂的工人,又得去应付得知“自强厂被勒令停产,即将倒闭”
的消息而前来逼款的债主……

    坏消息还在不断传来:宏旺公司的人还继续在各县、市的肥料销售点散发、张
贴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决定书》。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杨洪洲、刘兵等人还
在四处查封自强厂的肥料。还有可靠消息说,宏旺厂还准备在报纸上狠狠“坏”自
强厂一下——1998年10月7 日,《四川质量报》上的一则广告证实了这消息的可靠。
那则以宏旺公司三名相关人员之名刊登的广告说:达县某化工厂因无标生产、销售
假综效磷胺,已被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查处,责令其综效磷胺产品停止生产,并处
以罚金……

    这则广告对汤正国的影响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2001年4 月6 日,达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说:1999年1 月20日,技术监督局1998年吕月1 日现场处罚决定
被撤销后,由宏旺公司先前散发现场处罚决定书所引起的对自信公司的侵权行为仍
在继续,营山县立山区农资经营站1999年9 月25日《为农服务指南》第二期、敬告
农户公告中载有“达县自强化工厂生产的综效磷胺不达标不出售”等内容……

    这则广告还未见报之前,在各种重压之下,汤正国就面临着两种抉择:一、向
宏旺和技术监督局屈服,不再生产综效磷胺。二、用法律的武器同侵害自强厂名誉
并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的人斗争。

    屈服,不是汤正国的性格。他认为,一个人可以被消灭,但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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