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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损失给郑和我各判一半……”
7 月21日开庭前,燕本志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某法官。并说,自己的律师也同
意这种观点。不料,那法官一听火冒三丈,指着燕本志的鼻子吼道:格老子少嚣张!
别说你请个律师,就是请个七师八师,郑三奎与你这案子也是购销关系!
燕本志以为是自己不会说话惹得法官生气,法官怎会未审先判呢?但开庭后,
尽管燕本志以大量的事实表明自己不是本案的被告,尽管他反复阐明自己与郑三奎
属合伙经营关系而并非购销关系,尽管他坚持投资多分红多承担损失也应多,尽管
他极力呼吁结束这场错误的诉讼,共同追究本案的真正被告周志全、周国才,但是。
一审的判决结果仍然应了那位法官的那些“气话”——达川市人民法院(1994)达
市法经初字第246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燕本志系工商登记的惠丰负责人,燕称
郑三奎是惠丰实际法人无事实根据;郑三奎把从农药厂买来的农药卖给燕本志属实,
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判令;惠丰负责人燕本志偿还原告郑三奎农药款60640
元并支付货款利息及2310元诉讼费和1000元活动费……
接过判决书,燕本志愤然道:我不服!某法官轻松而不失幽默地一笑说:不服
又怎样?搬起石头打天去吧!
燕本志知道自己的“石头”打不着“天”,但他仍于1994年12月23日向原达j
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
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燕本志上诉案时已是1995年5 月3 日了。二审
的气氛似乎比一审更紧张更激烈。法庭上,燕本志、郑三奎及他们的律师们围绕燕
本志是不是本案合格的当事人,郑三奎在惠丰的实际地位、权力,郑、燕之间是否
构成这批农药的购销关系等问题展开了当庭举证和唇枪舌剑的争论。燕本志认为:
因郑三奎注人了大量资金已成为了惠丰的实际法人,而自己只有十七分之一的投资,
在惠丰的地位已从名义上的法人变成了一个弱小合伙者和一般管理人员。他举例说
:惠丰招聘人员,确定员工工资,支付货款进货,报差旅费等都是由郑说了算;9。88
万元的农药也是郑同意并决定以惠丰的名义卖给周志全的,所以造成的损失应由郑、
燕按各自的投资多少分担……
郑三奎和他的律师除竭力否认燕本志列举的事实外,还指责燕将“被上诉人郑
三奎与上诉人燕本志之间,上诉人与周志全之间的两个农药购销法律关系混为一谈。”
并认定:“郑、燕之间的农药购销关系完全可以从燕本志以惠丰的名义售给周志全
农药推断出来。”
二审法院完全支持了郑三奎的意见。原达川中级人民法院(1995)达地经终字
第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惠丰的法人系燕本志,该公司对外的债务应由燕承担,惠
丰与周志全间的农药购销事实成立,法律关系明确,郑三奎与周志全不是直接的农
药购销关系,上诉人燕本志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一、驳回燕本志的上诉;二、
燕本志应返还郑三奎农药款6064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 10 元,其他诉讼费500
元由燕负责。
申诉,冲破缉拿之网顽强地申诉
一场无端降临的官司使燕本志本就十分脆弱的家庭经济雪上加霜。那个空壳的
惠丰公司垮了,生意已无处可做。虽有一辆出租车,但时时都担心会被法院强制
“执行”去,营运时鬼鬼祟祟,有些地段根本不敢跑,故每日基本上处于亏本状态。
二审期间,燕本志原先所在的达地电子工业公司怜其一家人生活无着,将燕招回公
司任保卫科长。可二审的判决一下达,燕本志不得不采取两条应急措施:一是把他
那辆夏利出租车藏了起来。在未得到公正的判决前,他觉得自己的车不能成为这场
歪曲法律公正的官司的牺牲品。二是燕本志辞去了公司保卫科长的职务。他不服二
审的判决,他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去申诉,去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有朋友劝燕本志:现在的官司,打的是权,打的是钱,是一场经济政治的较量,
你一无权势二无钱,就认了吧。
燕本志说,对这个遭人左右、被人“包装”了的官司,我坚决不“认”!这个
外表温文尔雅却性格倔强的巴山汉子很欣赏美国人海明威的那句名言:一个人可以
被消灭,却不能被打败。他预计:这场官司到头来法院也许还会判自己输,但只要
自己不屈不挠地抗争过,输赢也都无怨无憾了。同时,在连输两场官司后,他仍对
法律的公正性深信不疑。他以为:金钱和权势在某些时候也许能影响案件的审判,
但这些因素并不能在所有的时候都决定官司的输赢,官司胜负的决定权虽不完全在
案件的某个当事人手里,但捍卫真理,维护法律尊严的勇气却存在于每个公民心中。
很多时候,官司打的是事实,打的是一种坚定的信念和顽强的精神。
燕本志虽信心十足,勇气可嘉,但他却不敢公开也不能自由地去讨他所追求的
那个真理和公道。二审判决一下,达川市法院的几个法官就闻风而动,准备强制执
行;公安局的某警察也提着手铐加入了这“缉拿”队伍之中。燕本志知道,如果被
抓住,这公道就讨不成了。所以,在法官们集结力量准备对他“强制执行”前,他
闻风而逃,在平昌、大竹、达钢等地四处躲避,同时加紧准备申诉材料。不久,他
又悄悄去了成都。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接待室,他反复哭诉哀求,要求省法院
能立案再审这桩错案。听说人大能监督法院的执法活动,他又跑到省人大找到某副
主任申诉自己的冤情。这位副主任查看了燕本志提供的有关证据后,在其申诉上作
了批示。1995年6 月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人大领导的批示,通知达川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尽快复查燕本志申诉案。
6 月中旬,达川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对燕本志申诉案立案,该庭向达川市法院
告申庭发出了对燕案暂缓执行的通知。8 月初,燕本志得知消息后回到达川市,结
束了3 个多月有家难归的日子。
不料,燕本志在达川市一露面,就招来了麻烦。那天,刚回家的燕本志正准备
洗澡,有人敲门,门一打开,一个面露凶光的汉子便挤进屋,凶巴巴地问,郑三奎
的货款你怎么解决?燕本志知道来者不善,他冷静地答道:货款的事有法院,不用
你管。那汉子冷笑道:得人钱财、替人消灾,我怎么不管?
燕本志明白:不尽快摆脱这汉子还会有麻烦。他转身想离开不料,他走到哪里,
那汉子便影子一样跟到哪里。很快,郑三奎也带着一伙人赶来,郑一个电话,又呼
来了达川市法院几个喝酒喝得走路都晃悠悠的人。有法官一见面便口齿不清地骂道
:燕本志,你龟儿……子,终,终于回来了,案……子的事,怎么办?燕本志答道
:案子我在申诉,申诉下来,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管你妈的申……申不申诉,跟我走一趟!”燕本志被连推带读到达川市法院
后,有人马上拿出手铐就将其铐住。燕问:我又没犯法,凭啥铐我!有人把拘留证
一拍说,院长早签字了,老子找你几个月,你现在才冒出来,签字!闻讯赶来的电
子公司领导和燕的亲友们忙求法官别铐人,并到告申庭找来中院暂缓执行的通知。
某法官一看说,中院是建议暂缓执行,我要铐就得铐!结果,燕本志真的被铐了两
个多小时后才被放出去。
之后,燕本志和他的出租车在达川市内有了一段可自由露面的时光。可惜好景
不长。1996年5 月21日,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达中法经监字第28号通知书再次
结束了燕本志和他那出租车的自由。
那份长达三页的通知书说:燕本志,本院对该案进行复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
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
条件,原判决应予以维持。
5 月21日后,市法院有人又准备“强制执行”,燕本志也就又过上了背井离乡
有家难归的日子。他先是在平昌、大竹等地与寻找他的人捉迷藏,后来又去成都,
轮流到省法院、省人大等部门申诉。当时,燕本志已负债累累,申诉的费用和他家
人的生活完全靠亲朋好友资助和四处借贷。为了节约钱,他找最便宜的旅馆住,喝
白开水就大饼。到有关单位申诉,他大多是走着去,极少坐车。后来,回忆这段艰
难的日子时,燕本志说:在异地他乡的旅馆里,每当人静夜深之时,总要产生出一
种强烈的思乡思亲之情,每每念及冤案逼得自己妻离子散,天各一方,而申诉之路
又渺茫无望,我就愁肠百结、心如刀绞!他在一首诗中写道:飘泊年复年,回首泪
不干,人间岂独悲死别,更有伤心生难见。怒目苍天问明日,何时申我冤!
燕本志的不幸遭遇引起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的同情和重视,此案的
进展大大加快。1996年12月12日,省高级法院的川经监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
原判将农药款的责任判令给燕本志全部承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达川地区
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又再审,越审越糊涂
拿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时,打了三年官司的燕本志已到了无米之炊的地
步。为了还上访时欠下的债,他不得不将价值10多万元的出租车以4。3 万元的价格
贱卖掉。不料,卖车不但亏了本还惹来了祸事:1997年初的一天,达川市法院来人
以擅卖保全物品之名将燕本志铐在法院的铁栏杆上,当晚又进行了关押,直到燕的
爱人交出卖车还剩下的2。5 万元款并交500 元罚款和100 元的执行费才将其放回家。
被强制执行了这一笔钱后,燕本志再次陷入了经济困境,没有钱交水电气费,
没钱买米买菜,读书的儿子无钱交学费,逼债的人接连不断……
困境更加激发了燕本志申诉到底的决心。他不相信法律是个别人手中随意捏拿
歪曲的面团,他坚信正义真理自在人间,他满怀希望地奔走上访于有关部门。在申
请和等待的焦虑中,燕本志盼来了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民事判决书。
这份1997年最后一天下达的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明显地发生了变化。判决说:
“……(惠丰)门市开办后,郑三奎对人员进行了分工,确定了每个人的工资待遇”。
这就是说。判决认定了惠丰的实际法人是郑三奎而不是燕本志。判决书还认定:
“燕。郑二人于1993年4 月12日与周志全签订了农药销售协议,同月27日,燕、郑
等人将农药提出交与周志全、周国才返回开县销售……造成60640 元损失。”也就
是说,判决否认了“郑三奎将农药销售给燕志,燕再卖给周志全,造成60640 元损
失”的事实,这批农药系郑、燕二人共同经营。
事实清楚了,判决结果却令人不解。判决说,……郑、燕在经营中的债权债务
应共同承担。……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