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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第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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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近东海,北不尽恒山。凡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九州之大计,断,音短。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其馀六十亿亩。以一大国为率,其馀所以授民也。山足曰麓。○去,羌吕反。率音律,又音想。 
  '疏'“自恒”至“亿亩”。○正义曰:此一节论四海之内地远近里数也。言“千里而近”者,皇氏云“此恒山至南河以千里言之,其地稍近,言不满千里。下云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遥,谓以千里言之,其地稍远,言不啻千里”。熊氏以为“近者,谓过千里,遥者,谓不满千里”,其义似非也。其馀遥近皆放此也。○“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以一州方千里,九州方三千里,三三如九,为方千里者有九。一个千里有九万亿亩,九个千里九九八十一,故有八十一万亿亩,但记文详具於八十整数之下,云万亿是八十个万亿,又云一万亿,言是详也。以前文误为万亿,此则因前文之误,更以万亿言之。
 
  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周尺之数,未详闻也。按礼制,周犹以十寸为尺,盖六国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则步更为八八六十四寸。以此计之,古者百亩,当今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五里。 
  '疏'“古者”至“二分”。○正义曰:古者八寸为尺,今以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则一步有五十二寸,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十二寸。以此计之,则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二亩七十一步者,馀,与此“百四十六亩三十步”不相应也。又今步每步剩古步十二寸,以此计之,则古之百里,当今百二十三里一百一十五步二十寸,与此经“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又不相应,故郑云“六国时多变乱法度”。经云错乱,不可用也。○注“按礼”至“五里”。○正义曰:《王人职》云:“镇圭尺有二寸。”又云:“桓圭九寸。”是周犹以十寸为尺也。今经云“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乃是六十四寸,则谓周八寸为尺也,故云“盖六国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也,郑即以古周尺十寸为尺,八尺为步,则步八十寸。郑又以今周尺八寸为尺,八尺为步,则今步皆少於古步一十六寸也,是今步别剩十六寸。云“以此计之”者,谓以古步。又以今周尺八寸八尺为步,外剩十六寸而计之,则古之四步剩出今之一步,古之四十步为今之五十步,古之八十步为今之一百步,计古之一亩之田长百步,得为今田一百二十五步,是今田每一亩之上剩出二十五步,则方百亩之田,从北乡南,每亩剩二十五步,总为二千五百步;从东乡西,每亩二十五步,亦总为二千五百步,相并为五千步,是总为五十亩。又西南一角,南北长二十五步,应南畔所剩之度,东西亦长二十五步,应西畔所剩之度,计方二十五步,开方乘之,总积得六百二十五步,六百步则为六亩,馀有二十五步,故云“古者百亩,当今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也。又古四步,剩今一步,则古者四里,剩今一里为五里,则古者四十里,剩今十里为五十里,则古者八十里,剩今二十里总为百里,是古者八十里为今百里,今之百里之外,犹有古之二十里,四里剩一里,其古二十里,为今之二十五里,故云“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五里”。
 
  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国,其馀方百里者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其馀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为方百里者三十,其馀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间田。诸侯之有功者,取於閒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间田。 
  '疏'“方千”至“间田”。○正义曰:此一经论畿外九州建国之法。九州州别方千里,凡千里之方,以开方计之,为方百里者凡有一百,故云“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国”者,前文云立大国三十,故此云“封方百里者三十国”,谓公也。以百中去三十,故“其馀方百里者有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谓侯国也。凡百里之方开方计之,为十里之方百,其七十里之国一,用十里之方四十九,七十里之国二,则用十里之方九十八,则一个百里,为七十里之国二,剩十里之方二。然则二十个七十里之国,用百里之方十,剩十里方有二十。七十里之国六十,用百里之方三十,剩十里之方六十。今就百里之方三十里之中,抽去十里之方六十,是用百里之方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故“其馀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者,上云小国百二十,谓伯国也。凡百里之方一,封五十里之国四,则十个百里之方,封五十里之里四十。今小国百二十,故用百里之方三十,则其馀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以为附庸间田。
 
  天子之县内,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馀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馀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为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疏'“天子”至“十六”。○正义曰:天子县内地方千里,为方百里者百,既用九个拟封百里之国,故“其馀方百里者九十一”也。○“又封方七十者二十一”者,凡百里之方十,为七十里之国二十,剩十里之方二十。今以十里之方二十,又更取其外十里之方二十九,添前二十为四十九,为七十里之国一,是次国二十一也。总用百里之方十,十里之方二十九,是“其馀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者,谓小国也。凡百里之方一,为五十里之国四,则百里之方十,为五十里之国四十,又百里之方五,为五十里之国二十,总为五十里之国六十,更有五十里之国三。凡一个五十里之国,用十里之方二十五,则三个五十里国,总用十里之方七十五,是用地“方百里者一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是“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然畿外千里,封国之外,所馀地少;其畿内千里,所馀地多者,以畿外之土,本拟封建诸侯,故国数多,馀地少。畿内本供天子,又有郊、关、乡,遂准拟公卿王子弟采邑,故建国数少,馀地多。
 
  诸侯之下士,禄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次国之卿,命於其君者,如小国之卿。天子之大夫为三监,监於诸侯之国者,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取之於方伯之地。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於天子之县内,视元士。给齐戒自絜清之用。浴用汤,沐用潘。○间田音闲,下同。禄食音嗣,又如字。下皆同。为朝,于伪反。清如字,徐才性反。潘,芳袁反,米汁也。诸侯世子世国。象贤也。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谓县内及列国诸侯为天子大夫者。不世爵而世禄,辟贤也。○辟音避。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列国及县内之国也。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乡,乡饮酒,乡射。○冠,古乱反。七教: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八政: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饮食为上,衣服次之。事为,谓百工技艺也。异别,五方用器不同也。度,丈尺也。量,斗斛也。数,百十也。制,布帛幅广狭也。○长,丁丈反。斛,洪谷反。福,芳服反。狭,户甲反。 
  '疏'“诸侯”至“数制”。○正义曰:此一节论士大夫及诸侯等食禄之数,兼明臣之世与不世之事,今各随文解之。○前以有“诸侯之下士”以上及大夫卿君,故此依前而释也。诸侯之士既明,则天子士同之可知,故此文发畿外之卿也。前云“诸侯下士视上农夫”,故有九人也。前云“上士倍中士”,故三十六也。前云“下大夫倍上士”,则食七十二人。前云“卿四大夫禄”,则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至“之卿”。○君谓大国之君也。前云“君十卿禄”,故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者,谓夏伯殷侯,周则侯伯国也。此大夫以下,亦如大国大夫,而卿惟得三大夫禄耳,故特言卿也。○“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者,君亦十卿禄也。○“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者,小国谓夏周子男,殷之伯国也。大夫以下,亦如大国大夫,而卿则二大夫禄耳。○“君食千四百四十人”者,君亦食卿禄也。○“次国之卿,命於其君”。○大国三卿,皆命於天子,则其禄各食二百八十八人。若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禄各食二百一十六人,而一卿命於其君为贱,则禄不可等命天子者,故视小国卿,小国卿食一百四十四人也。其若子男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则禄犹如此。其命天子卿无以异也,其国小,故不复差降也,或云视大夫也。其天子之士卿大夫无文,宜准大国之卿大夫士也。○注“给齐”至“用潘”。○正义曰:以方伯朝天子,故给以汤沐之邑。按前文云“不能五十里曰附庸”,又云“天子元士视附庸”,以汤沐之邑视元士,亦五十里以下。《异义》:“《公羊》说诸侯朝天子,天子之郊,皆有朝宿之邑;从泰山之下,皆有汤沐之邑。《左氏》说诸侯有功德於王室,京师有朝宿之邑,泰山有汤沐之邑。鲁,周公之后。郑,宣王母弟。此皆有汤沐邑,其馀则否。许慎谨按:京师之地皆有朝宿邑,周千八百诸侯,尽京师地,不能容之,不合事理之宜。”是许慎不从《公羊》之说。郑无驳,当从许说。○注“谓县”至“贤也”。○正义曰:知此大夫是天子大夫者,以下云“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此直云“大夫不世爵”,与诸侯大夫文异,故知是天子大夫也。知是县内及列国诸侯入为天子大夫者,按《礼运》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则周召毕原之等,是县内诸侯也。《诗》卫武公入相於周,又《尚书·顾命》齐侯为虎贲,卫侯为司寇,是列国诸侯也,并入为天子大夫。按《司裘》“诸侯,则共熊侯豹侯”,是畿内亦曰诸侯。此不云诸侯而云大夫者,辟上诸侯世子之文,故云大夫。然畿内诸侯有为三公,则周召是也。列国诸侯入为六卿,则郑武公是也。今总云为“天子大夫”者,若言公卿大夫,於文为烦,故总言大夫以包之。诗云“三事大夫”,谓三公也。春秋诸侯杀大夫,谓卿也。是大夫为总号。○“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未赐爵”,谓列国诸侯及县内诸侯,其身既死,其子未得爵赐,其衣服礼制,视天子元士。若畿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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