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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那些海岸防御艇以外——这种艇有一段时间很受欢迎。作为巡逻警戒用的炮舰,当然不能指望它们去执行现代化军舰的任务。但是,它们是英国派到遥远水域中显示其海军力量的象征。另外,它们也是执行英国殖民政策和外交政策的最可靠的工具。正因为如此,英国外交部争论说,应该增加而不是减少海上巡逻舰艇。因为英国在海外有利益要保护,在那些地方,只要英国军舰能及时地出现,就可以避免一场大灾难,要不然事后是要花很大的气力和代价去弥补的。因此,费希尔报废舰船的计划是得不到保守外交家们的欢迎的。但是,执行他的报废计划,并不只是由于建设现代战列舰队的技术要求,而且也是由于皇家海军在世界各地所执行的任务——从充当警察到改为巡逻监视——性质改变了的缘故。
并不是所有的炮舰都要被报废掉。在20世纪,派到中国去的炮舰都是很繁忙的,炮舰编队的数量也是最多的。20年代,在扬子江上巡逻的炮舰就有40多艘,其中有英国的、美国的、法国的,日本的。还有意大利的,从19世纪60年代起,英国海军和法国海军就曾利用它们的炮舰,在中国的大河中进行航道勘察和测量活动。
英国传统的江河炮艇属于“小虫”级炮艇;它是根据费希尔上将的计划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建造的。当时,他建议派这样的一个炮艇编队到多瑙河去打击奥匈帝国的江河炮艇编队。可是只有一艘“小虫”级炮艇到达多瑙河。由于对抗结束,又因为俄国革命的胜利,其他几艘曾经驶到拉脱维亚的德维纳河,参加了欧洲国家所组织的干涉战争。然而,大多数“小虫”级炮艇都到中国去了。这是一种很有用的炮艇,相当可观,也比较舒服,它的排水量为600吨,航速14节,装有两门6英寸口径火炮和各种轻武器,特别是装备了机枪。其他型号的炮艇还安装一门榴弹炮,在必要时用来炮击陆上的高地目标。在扬子江上航行的这种炮艇,每艘编制25人,其中军官二人,士官和高级水手六人,另外还雇用中国人当厨师和侍者。
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中国一直处于混乱之中,军阀混战。1927年国民党与共产党决裂。5年以后,日本人进攻中国。所以,炮艇一直在那里忙碌着。海军军官们有很大程度的自行决定权。而有一些指挥官在与中国当局打交道时,其粗野程度超出法律规定的严格范围之外。在对付一次暴乱,或者是对一个欧洲人遭到暗杀所进行的报复中,除非中国交出替罪羊,否则就要以轰炸某个城市来进行威胁,那些替罪羊经常都是未经审判就被枪毙了。那时的中国当局往往以此来取悦在场的外国海军军官。在个别时候,炮艇甚至巡洋舰确实对着中国城市进行过炮击,到了30年代初期。当日本人把真正的侵略战争带到中国的大江南北时,在那里的炮艇看来就不太合适了,所以西方列强很快地就派遣去了数量比炮艇还多的巡洋舰和驱逐舰。
当日本于1941年袭击英国和美国在太平洋和远东的领地时。在中国的炮舰编队也很快地被日本所击溃。太平洋战争结束后,日本人失败了,也就再没有派炮舰到中国去了,虽然其他的军舰——主要是老式护卫舰、驱逐舰、扫雷舰以及其他舰只,仍然在那里执行了一段短时的传统性任务。当共产党的军队横渡长江时——中国内战的最后阶段,英国的“紫石英”号护卫舰,在中国进行了最后一次传统性的炮舰作战,“紫石英”号先是被共产党军队抓住,后来又遭到共产党陆军大炮的重创,最后总算是跑掉了。在香港附近的水域中,英国军舰有时候仍然执行着抓海盗的任务。20年后,在马来西亚同印度尼西亚的冲突中,英国的扫雷舰和其他的小型舰只,在马六甲海峡也在积极地进行活动。
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炮舰还被用来执行另外一种传统性的任务——对岸进行炮击,如在美索不达米亚所进行的大规模战斗中,炮舰就起了这种作用。在1916年爱尔兰“复活节起义”时,有一艘英国炮舰甚至开进了利菲河,炮击都伯林的叛乱者。25年以后,有些炮舰从中国调到地中海,执行着对岸炮击支援陆军作战的任务,就象其他炮舰于90年前在克里米亚水域中所干的那样。江河炮舰装的是巡洋舰上的6英寸炮,而那种海岸低舷舰装的炮口径更大,亦执行着同样的使命,它是一种吃水浅、通常装两门战列舰上的大炮的军舰。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皇家海军在欧洲的水域中曾经用过这种低舷炮舰。这种奇特的炮舰是一种有效的浮动攻城炮塔。它的目标是固定的,而它自己也不动。所以,它的枪炮军官可以从容不迫地对着目标测定距离,然后对着目标区谨慎地发射其沉重的炮弹。但是它不能为登陆部队提供快速而集中的火力支援——虽然有时候它曾错误地被用来支援登陆作战。它只能在确保海上(或后来的空中)取得优势的情况下,才能参加战斗。
为了集中“倾泻”火力对海岸进行炮击,一种改装的登陆艇——起炮舰作用,并具有吃水浅和近岸机动性好等特点——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使用过,其中有些装了一门25磅陆军野战炮,有的增加了装有烈性炸药的火箭炮。当时,更为奇特的变种舰或组合舰也出现了,但它们都不能作为常规舰艇而长期存在下去,而是在完成其特殊任务后就寿终正寝了。
如果说“战争是用其他手段进行政治交易的继续”——克劳塞威茨这么认为,那么,海军就是执行施加外交压力并且使用有限的兵力进行威胁的一种很合适的力量。在和平时期,每一艘作战舰艇都可以用来当作“炮舰”使用,就是那种最大型的军舰也可以用来充当炮舰外交的工具。在西班牙内战中,英国的“皇家方舟”号战舰就曾介入一艘反叛的巡洋舰与一艘政府难民船的冲突之中。而约40年以后,英国的“鹰”号航空母舰曾被派去给赞比亚政府以物质上和道义上的支持,因为当时的赞比亚政府担心会遭到来自南罗得西亚非法政权的空袭。
1933年,美国海军在古巴水域的集结,达到了它的目的——这就是帮助扶植一个亲美的政府。当那个政府被推翻以后,美国又派去包括一艘战列舰在内的更多军舰。就是在这些军舰的帮助下,又成立了一个“相当保守”的古巴政府。差不多30年以后,在1961年4月,由于美国海军在上述水域中出现,助长了那次没有计划好的愚蠢的“猪湾”冒险。这次冒险的失败有很多原因,但没有一点是由于美国海军拒绝提供实际支援而造成的,一个月以后,正如我们在这一章开头就提到的,美国对多米尼加进行了旨在阻止其革命的行动,4年以后又采取了同样的行动。很清楚,要使现代的炮舰外交取得成功,必需依赖于外交家们有一个明确的外交方针,以及目标国家或政府可能会对显示武力所做出的反映。如果出现什么差错的话,要谴责的应该是外交而不应该是炮舰。
早期的廉价炮舰是执行外交政策的工具。但是,这样的炮舰只能用来对付那些落后而弱小的国家。如果要用来对付力量相当的大国,就不能不冒很大的风险,除非这支海军力量是在履行着自己的职责,又在被人们所认为的在自己的地缘政治范围内行事。所以,美国海军在1969年的导弹危机事件中,对古巴实行的“有选择封锁”是成功的。这不但是由于这次行动是有节制的(很明显也是防卫性的),而且也是由于苏联未能在古巴水域集结其相当的海军力量。现在,要在一个国家的势力范围之外执行其炮舰外交,很可能要遭到挑战或者是被忽视。从历史上看,炮舰外交是在恐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今天,这种叫法是很合适的。
1956年英法联军对苏伊士运河的进军以及美国第六舰队在那里所进行的袭扰,都应该被认为是不成功的炮舰外交。前者是因为遭到国际上的反对,后者是由于美军司令很明显地未能实行其威胁。差不多20年以后,还是那支第六舰队,在土耳其从海上对塞浦路斯进行侵略时,未曾出来制止。今天,如果有人打算推行炮舰外交的话,他应该谨慎地估量一下在那个地区将要引起的打破力量平衡的风险。他也必须考虑到,是否可能会引起超级大国或者超级集团在军事或外交上所进行的干涉。现在的世界已经变小了,所以要在世界各地执行警察任务,比50年前要难得多。
除了那种笨拙的炮舰外交以外,炮舰还经常执行着其他的任务。从这一点来看,每一艘军舰都可以称为炮舰,所有的军舰都有责任在海上维持治安,镇压贩运奴隶活动和海盗行径,对遇难的船员提供救助,对遭受自然灾害袭击的地方,只要外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提出要求,就应前往进行援救。上述这些任务,由军舰去完成是很合适的,因为军舰上有为达到这些目的而准备的各种必要的装备和训练有素的人员,比如有通讯、灭火、救生(包括海上和陆上)以及修船和修理房屋的器材和设备。此外,军舰上还备有救济饥民、照料伤病员的物资,也有恢复水、电设施的设备,甚至还可以提供一支守纪律的武装部队来维持秩序。任何一艘军舰,在接到邀请时,在国际水域中或者是在别国的领海内,都应该能够提供上述任何一种或者全部的援助。
奇怪的是,在和平时期和在自己的领海内,炮舰的作用倒变得动摇不定了,在战时,有很多我们已描述过的事情,将由这些世界“宪兵”的后代去做,如扫雷、沿海护航和保卫港口等等。在和平时期,不管是在海上还是在水下,各种各样的任务多得很,可是国家各部门之间的分工界线,几乎又是不可避免地变得模糊起来了。人们可能会立即想到保护海上的能源设施免受恐怖分子甚至秘密敌人的袭击;想到海上救火和打捞;想到调查和救生;想到在多佛尔海峡及其他狭窄而繁忙的航道上进行交通管制;想到对付油船漏油或其他潜在危害的措施;想到如何防止潜在敌人的军舰、潜艇甚至飞机对自己领海的侵害。此外,也许还要保护渔业资源(并不是象渔民们所认为的海军主要是在保护他们)。
在英国领海中,皇家海军在执行上述各种任务中,几乎都是适当地根据民间力量来开展的。“渔业保护中队”是按照“农业、渔业、粮食部”的行政命令来有效地开展活动的——苏格兰与此不同。“海关与税务水上警卫队”和地方警察会要求皇家海军提供帮助。“贸易部”(负责船舶运输和防止污染)、“能源郎”(负责海上天然气和油井);“内政部”(负责边防、移民、巡逻和交通管制)以及政府的其他部门,都会经常地要求皇家海军提供海上交通方便,进行军事支援,执行地方当局甚至个人或公司(如打捞公司)所期待的那些正当的任务。“海岸防卫队”是一个协作机构,负责多佛尔海峡的交通管制。这种分工是非常不合理的,例如,一位海军军官和一家民间代理商共同执行检查渔船和渔网的任务,但是,他却不能对一个海上油井平台实施“工厂法”,他也不能在公海上实施“商船法”。在英国漫长而曲折的海岸线上,航标灯是由海务局和北爱尔兰灯标监督官负责维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