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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根据亲权继承对最高权限的行使。“”王权既是依据上帝的法律而来,应该不受任何低级法律的限制,亚当是大众之主。“
“一个家庭的父亲只凭自己的意志而毋需根据其它低级法律来进行统治。”“君主的地位优于法律。”“君王的无限管辖权已在《撒母耳书》中充分地表明。”
“君王高于法律。”为了上述目的,请看看还有许许多多是我们的作者借波丹的话发表出来的:“毫无疑义,君主的一切法律、特权和授予,如果继位的君主不以明白表示同意或不以容忍的形式批准,那就只能在原来的君主在世时发生效力,特权尤其是这样。”“君王制定法律的理由是这样的——当君王或忙于战争,或为公务所羁,不能使每个私人都和他们本人接触,表达他们的意志和愿望,这时候就有充分理由创立法律,使每个臣民都可以从法律的解释中知道君主的愿望。”
“在一个君主制的国家中,君王应该超出法律之上。”“一个完善的王国,就是君王依照其个人的意志进行统治的王国。”“不论是习惯法或成文法都不会,也不可能缩小君王们依据作为父亲的权利而统治其人民的权力。”“亚当是他的家族里的父亲、君王和主人;在开始,作为一个儿子、一个臣民和一个仆人或是一个奴隶,本来应是一回事。父亲有处理或出卖他的儿女或奴仆的权力,因此我们看到《圣经》上开始统计货物时,男仆和女仆都像其他的货物一样,是作为所有者的财物和资产计算的。”“上帝也授予父亲一项权力和自由,使他可以把支配子女的权力转让与他人;所以我们发现在人类历史初期,出卖和赠与儿女很为盛行,那时,人们把他们的奴仆当作一种占有物和继承品,就像其他的货物一样,我们也看到古代经常流行阉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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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成为阉宦的权力。“”法律不过是反映至高无上的父权者的意志。“”上帝规定亚当的最高权力必须是无限制的,其范围与基于他的意志的所有一切行为一样广大,亚当如此,其他所有一切具有最高权力的人们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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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引用我们的作者自己的话来烦扰读者,是因为在那里可以见到散见于他的著作中的他自己对于他的“父亲的威权”的说明,他认为这种威权最初授予亚当,其后按理应属于所有君主。 这种“父亲的威权”或“作为父亲的权力”
,照我们的作者的意思,就是一种神圣的、不可变更的主权,一个父亲或一个君主对于他的儿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据此享有绝对的、专断的、无限的权力,因而他可以任意取得或转让他们的财产,出卖、阉割和使用他们的人身——因为他们本来全都是他的奴隶,他是一切的主人和所有者,他的无限的意志就是他们的法律。10。我们的作者既然把这些庞大的权力交给亚当,并在这个假设之上确立了君主的一切统治和一切权力,我们就应有理由希望他应当以明白、确凿而与问题的重要性相当的论据来证明他的说法。 人们既然什么都被剥夺了,他们在奴隶处境下也应该能得到关于奴隶制是必然的确实证明,以便使他们心悦诚服,并使自己冷静地屈服于他们的统治者们所拥有的对他们行使的绝对统治权;不然,我们的作者创立了这样一种无限权力,除了谄媚人们天生的虚荣心和野心——这种虚荣心和野心随着权力的掌握而特别容易澎胀——外不会有什么好处,或者有什么好处的借口呢?而如果对于那些由于取得同族人们的同意,在很大程度上是有限的程度上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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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权力阶梯的人们进行劝说,使他们相信因为他们获得被给予的那个部分,便有权得到没有给予他们的一切,因而便可以因为他们的权力大于别人而随意行动,这就会把他们引诱去做一些既无益于他们自己也无益于他们管辖下的人们的事,其后果便只会带来极大的祸害。1。亚当的主权既为我们的作者作为建立他的强大的绝对君主制的基础,我想在他的《先祖论》一书中,他必然会提出这样一种根本的教义所需要的一切论据来证明和树立他的这一主要假设,我还设想他必会在这件关系重大的事情上拿出充分的理由来支持他对这一假设所具有的信心。但是,在他的全篇论文中,我找不到这样的东西;他把事情不加说明地视为理所当然,以致当我认真读了这篇论文之后,发现一个那么大的结构却建立在这样一个简单假设的基础之上时,我已经不能够相信我自己;因为在他那篇以驳倒人类的“天赋自由”这一“谬误原则”自许的论文中,他只是以“亚当的威权”这一简单假设来论证,而没有对这个“威权”提出任何证据,这就令人难以相信了。 他倒是满怀信心地说:“亚当享有王权,”“绝对的统治权和掌管生杀之权,”“一个普遍的君主制”“生杀的绝对权力。”他经常作出这些肯定,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在他在《先祖论》的全篇论文中,我找不到一个他自认为足以作为建立他的政府之上大基础的理由,也找不到看起来像是一种论证的任何东西,有的只是这些话,像:“为确保王权的这种自然权利,我们在《十诫》中,发现那教人服从于君主的法规,是用这样的字句来表达的:‘尊敬你的父亲,’好像一切权力本来都是属于父亲的。”那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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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同样说明,在《十诫》中,教人服从王后的法规是用“尊敬你的母亲”的字句来表达的,好像一切权力本来都是属于母亲的呢?罗伯特爵士所用的论证既可适用于父亲,应当也可适用于母亲,但是关于这一层,等到适合的地方再详细地说吧。12。在这里我所见到的是,我们的作者在这书的第一章或其余各章中用来证明他的主要原则“亚当的绝对权力”所说的全部证据,就只能这些,可是他仿佛已经用确凿的证明把这件事妥善处理了一样,接着又用“根据从《圣经》的权威中所得到的证据和理由”这些字句来开始他的第二章。 至于有关亚当的主权的“证据和理由”在什么地方,我承认,我找不出除了上面写到的“尊敬你的父亲”之外的话,除非把他所说的:——“在这些话中,我们见到种明白的自认,(即贝拉民的自认)
,承认神创造人,使他成为其后裔的君主“
——当作是从《圣经》取得的证据和理由,或作为是任何一种证据来看待而不管他紧跟着又使用一种新的推论法,由此作出结论说:“的确,亚当的王权”就充分地体现到他身上了。13。
如果作者在那一章里面或在全篇论文的任何地方,对于“亚当的王权,”除了每次重复(这种作法在某些人中就被作为是论证)之外,还提出过任何其它证明的话,我要求任何人替他把地方和页数指给我看,以便我能够知道自己的错误,如果找不到这样的论证的话,我恳求那些对该书大捧特捧的人们考虑一下,看看他们是否援予世人以理由来怀疑他们之所以拥护绝对君主制,不是因为理性和论证的力量,而是出自与利害有关的别的原因,所以他们坚决赞扬著书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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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学说的任何作者,而不管他是否用理性。可是我希望,他们不能指望那些有理性的和不偏不倚的人,会因为他们的这个大学者在一篇为了确立“亚当的绝对君权”
、反对人类的“自然自由”而有意发表的论著中,说了如此不多的几句话来作为证明,而转过来同意他们的意见,相反可以由此很自然得出一个结论,也就是说没说什么东西。14。但是,为想弄清我们的作者的全部意思,我不惜一切力量,参照了他的《对亚里士多德、霍布斯的评论》等著作,看看他与别人辩论时,是否利用过任何论证来支持他的《亚当的主权》这一珍爱教义,因为他评论《君主的自然权》那篇论文中只是寥寥数语,不肯多说;而在他的《对霍布斯先生的〈利维坦〉的评论》一文中,我认为他已把他在各种著作中曾经利用过的全部论证具体而微地拿了出来;他的这些话是:“如果上帝只创造了亚当,并从他身上分出一块骨肉来创造女人,如果一切人类都是从他们俩生殖繁衍下来,如果上帝还给予亚当以不仅对这个女人和他们两人所生的儿女的统治权,而且还援予他去征服整个世界和世界上的一切生物,这样,只要亚当生存一天,除非得到他的赐予、让与或许可,没有人可以要求或享有任何东西,”……在这儿,我们见到他主张“亚当的主权”和反对“天赋自由”的全部论证了。 那些论证散见于他的下列其他论文中:……《上帝创造亚当》、《上帝给予亚当对夏娃的统治权》和《亚当作为父亲对于其儿女的统治权》,我将专门论究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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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亚当由于为神所创造而享有主权
15。罗伯特爵士在他的《对亚里士多德〈政治论〉的评论》一书的序言中告知我们说:“如果不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这一点,便不可想象人类的天赋自由”
;但是亚当之为神所创造不过是指从万能的主和上帝的手中直接取得生命,我见不到它怎样会给予亚当以一种高于一切的主权,也不明白为什么“天赋自由的假设就是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假如有别人(因为我们的作者没有赐予我们这点好处)
替他讲清楚,我会很高兴;因为我虽然无时不相信“神创造了亚当,”但是我认为假如有“人类的自由”并不困难。 亚当是为上帝的直接权力所创造,或仗着这种权力而开始其存在,不须父母的参与,也不须事先有任何相同种属的存在来把他生养出来,只要上帝愿意,他便被创造出来;在他以前,百兽之王的狮子,也就是这样,上帝的同一的创造力创造了它;如果单是因为这些创造力而取得存在,并单凭那样的方式,就毫不费力地给予亚当以统治权,那么,我们的作者根据这种论证也可以给予狮子与亚当同样的权力,而且当然地比他更为古远。不;我们的作者在别的地方又说,因为“亚当是基于上帝的选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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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他的称号的。“这就表明,单是神的创造这一点并不能给予他统治权,既然是上帝的”选任“使亚当成为君主的,我们便可以在”不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的情况下,假如人类是生而自由的了。16。但是我们来看看他怎样把他的”神创“说和这个”选任“说联系在一起。 罗伯特爵士说:”亚当一创生,就由于上帝的选任而成为世界的君主,即他还没有臣民;因为,虽然在没有臣民以前,实际上不可能有政府,可是,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理应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尽管不是在事实上,但至少在表面上,亚当从他的创造时起就是一个君王。“我多么希望他在这儿能告诉我们”基于上帝的选任“到底是什么意思。 因为凡是神意所命令的、自然法所表示的或明确的启示所宣告的,都可以说是”基于上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