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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社在报道中称,这项逮捕行动首次证实了中国人权斗士长期以来所指控的,中国大陆罔顾人权,出售被处决犯身体器官牟利的罪行。中国检方对这项指控始终加以否认。
BBC中国问题专家詹姆斯·迈利斯发表评论称,中国比任何一个国家枪毙的犯人都多。根据中国官方报道,每年至少有六千人被枪毙,还不包括那些未见报道的。中国社会对捐献器官抱有偏见,因此医务人员只能把从死刑犯那里得到器官作为移植手术的重要来源。尽管买卖人体器官有违中国法律,但随着市场化进程加速,国营机构盈利的压力越来越大,这会促使更多的医院把死刑犯器官移植作为一项创收的手段。
《世界日报》同日的文章称,近年来一直致力查明中国大陆以死刑犯器官牟利的前中共政治犯吴弘达23日在华盛顿接受本报电话访问时承认,在联邦调查局上周末破获的一宗两名中国大陆男子涉嫌贩卖死囚器官的行动中,他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吴弘达强烈指责“中国共 产党检方是世界上唯一制定法令摘取死囚器官做移植牟利的检方。”同时他还表示,如果没有国家的政策,没有人敢这么做(指贩卖死刑犯人体器官)。中国检方应当对这些不人道的行为负责。
《明报》的文章说,美国的人权团体及国会正游说行政部门在日内瓦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提出谴责中国人权状况的议案,白宫迄今举棋不定。这一案件使人权团体有了新素材。
同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中国检方对两人在美国企图出售中国死刑犯器官的传闻一无所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和有关检方部门已一再表示,此类事件不会在中国发生。如若发生,肇事者将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
2月25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詹姆斯·鲁宾证实,美国检方已于23日通知中国检方,两名中国公民因涉嫌违反禁止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法律而被捕。鲁宾说,“这些指控非常严重,我们正在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这种行为非常令人厌恶。”鲁宾说,华盛顿曾一再向北京提及此问题,期望北京当局能制定并执行法令查禁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美国国务卿奥尔布莱特曾在一次听证会上保证:“我们将会利用与中国高层官员对话的机会,继续表达美国对这件事情的严重关切。”
美众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赫尔姆斯的发言人西森说,“两人被捕表明不人道的行为仍在继续,这是中国检方为获得硬通货币而采取的广泛的、系统的行为,应受到谴责。”
中国检方2月27日通过新华社发表声明,指出中国检方与王诚勇案无关。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随后也发表声明说,中国检方与此案以及此案涉及人王诚勇毫无关系。声明引用海南省检察院在批准王诚勇辞职以后所下发的通知:“王诚勇辞职后一切行为与检察院无关。”纽约总领馆的声明指出,海南省的医疗机构从未与境外机构和人员有过移植人体器官的合作。海南省海关也从未查获和发现人体器官出关的事情。声明还指出,根据有关法律,中国检方严禁任何个人和团体从事人体器官交易,违者将受到中国法律的严肃惩治。在中国,出于救死扶伤的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医疗卫生和科研部门只有在死刑罪犯自愿签名同意或经其家属同意,并经过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才可利用死刑罪犯的器官,这与其他公民自愿在去世时向医疗卫生或科研部门捐献遗体器官是一样的。声明最后指出,我们坚决反对一切反华势力捏造谎言,诋毁中国,误导美国公众,企图干扰中美关系的正常发展。在所谓中国死刑犯器官移植问题上制造骗局,欺骗舆论,是徒劳的。
《明报》2月27日的文章却从不同的角度对王诚勇案提出了质疑。文章说,王诚勇并未实际交付人体器官,也未收受订金。根据一条去年才公布的法律,出售人体器官固然有罪,但是,“兜售”与“被诱出售”是两回事。这就是吴弘达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表示“不是我设圈套诱他上钩,是他自投罗网”的理由。文章还指出,照联邦调查局的办案习惯,在犯罪证据、行为未确凿前通常不抓人。这回王诚勇只具“动机”与“意图”,尚未有具体行动,联邦调查局与纽约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即抓人,有违常理,而且很难赢得陪审团的判决。因此,在逮捕的时机上,可能另具目的。由于联合国人权大会下月即将在日内瓦召开,美国检方今年仍未决定是否提出谴责中国人权状况议案。而众议院已有议员决定要促成决议案,促使克林顿检方今年仍提出谴责中国人权案。因此难免使人联想:王诚勇案如此草率抓人,莫非志不在能否检控成功,只是意在政治宣传?——《明报》的质疑,自然使人想起中国的成语“醉翁之意不在酒”。
二“他是我的当事人”
离开法拉盛,我和皮特移师纽约曼哈顿。
当天下午,我们去见王诚勇的律师奥利夫·史密斯。史密斯的律师事务所在曼哈顿岛南端百老汇街的一幢摩天大楼里,两个街区以外的世界贸易中心双子座就像并肩而立的两名高大的NBA球员俯视着曼哈顿岛。这里离纽约证券交易所也只有两个街区,可以说是寸土寸金的地段,街上熙熙攘攘,人头攒动。
楼上却显得冷冷清清。从办公室门外的牌子上我发现了史密斯的名字。办公室是一个小套间,进门是一个小门厅,接待台后面坐着一位黑人女秘书,高中生模样。往里有两间办公室、一间会议室,房间都不大,办公家具也很简单。除了门口的秘书以外,屋里只有一名律师,也是个黑人,瘦瘦的,光头,油黑的皮肤显得衬衫雪白。我猜他就是史密斯。但说实在的,尽管他穿着白衬衫打着领带,如果他在街上迎面走过来,我绝不会猜想他是位律师。
我们在会议室坐定,向他说明了来意。并向他出示了我的律师执照和王诚勇妻子签给我的委托书,——两份文件都是中文的。他翻看着我的证件,脸上没有一丝笑容。我感觉他对我们这两个不速之客还心存疑惑和戒备。他说话很少,问一句说一句,不知是谨慎还是根本就不愿意多说。
“哈瑞。吴(吴弘达的英文名)是干什么的,你知道吗?”我问。
“知道;他终身的奋斗目标就是反对中国政府。”史密斯的回答带着浓重的口音而且语速很快,我听起来很费劲。
“那你知道保罗是不是FBI的人?”
“不知道,开庭前检方会提供一些情况的。”
……此时,皮特与他攀谈了起来。性格开朗友善的皮特,让人极易接触。他的加入,使沉闷的气氛缓和了许多。也许是美国人之间少了几分戒备。我想,还是少说话为佳。
从他们的交谈我得知,王诚勇在被捕后的2月25日和3月12日曾出席过两次聆训。
根据美国法律,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应当及时的被解送至地方法官或者治安法官面前接受讯问,也叫聆训。此时法官首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交代其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即所谓的“米兰达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所说的任何话都可能对你不利;(3)你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将为你指定一位免费的律师。这是196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米兰达诉亚利桑纳州”一案后确立的一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官一般还要对犯罪嫌疑人做继续关押或者具结释放或者取保释放的暂时处置。
史密斯说,第一次聆讯傅行琪以十万美元保释金和五名担保人作保获得保释。当时他也向治安法官提出了对王诚勇保释的请求,由傅行琪的一位朋友作保人。检方不同意,理由是王诚勇的签证已经过期,他又没有正式的工作,他的妻儿和家庭都在中国大陆,他随时有可能离境逃避审判。如果他获准保释后逃回中国大陆,这个案子就无法审理下去了。法官审查了史密斯的保释请求和条件后认为,由于本案非常敏感,而且被告在美国没有亲戚,没有工作,没有财产,既不是美国公民也不是永久居民,保人又是本案另一被告的朋友,不适合作保人,王诚勇一旦被保释,逃回中国大陆的可能性极高。因此拒绝了对王保释的申请。
在第二次聆训时,一般法官还要求被告人对指控的罪行进行答辩。如果承认有罪,一般情况下就不会再开庭审判,可以由法官径行对被告人做出判决。如果不承认有罪,法官就要尽快安排开庭。
后来我在一份华人报纸上看到关于第二次聆讯情况的报道。那天出席旁听的人很多,主要是美国中、英文主流媒体的记者和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的官员以及王诚勇、傅行琪的朋友等。下午3点左右,王诚勇身着浅蓝色囚服被法警押解到庭,他的目光在拥挤的旁听席上四处扫描,看到有一些华人记者,就向他们微笑着点头示意。然后以清晰而缓慢的语调说:“我有话要讲,我愿意接受媒体的采访。”这一举动引起了法警的紧张。一名年长一点的法警立即冲到旁听席第一排座位上,用身体将王诚勇与坐在第一排的《世界日报》的记者隔开。另一名年轻的法警也上前命令正向王诚勇递送名片的记者把名片收回去。这时,已被保释的被告傅行琪在其辩护律师柯恩的陪同下西装革履的出现在法庭上。当轮值法官多林格刚刚落座,王诚勇突然以高亢的声音大声喊道:“我的案件很不简单!”这一喊,嘈杂的法庭内变得一片肃静。王诚勇继续喊到:“我是被政治阴谋陷害的!我没有罪!”史密斯听不懂他在喊什么,连忙制止,“Don’t talk!”(不许说话!)但王诚勇不顾史密斯的阻止,还是喊叫不停:“我被政治阴谋陷害!”“我被政治阴谋陷害!”法官见状,连忙叫法警把他带走。这次聆训仅仅几分钟就草草收场了。法官将此案签署给联邦法官白茨审理。当王诚勇被两名法警押解离开法庭的时候,王还以求援的目光频频回顾旁听席上的人们。
为了取得史密斯的信任,我给了他一套我从法拉盛找到的证据的复印件。他翻看着那些材料。他很奇怪,“你从哪儿搞到的这些材料?”
“从王诚勇的朋友那儿。”我说。
“能把FBI录的音带和像带给我复制一份吗?”我问他,听起来好像有点等价交换。
“我的翻译拿去整理了,不在我这里。”——显然他不愿意给我提供。
“那你能给我一些什么材料呢?”
“我只能给你一份起诉书。”
临走时我问史密斯:“我能去监狱见一下王诚勇吗?”
“他是我的当事人,我不希望你见他。”
“是呀,我知道,他是你的当事人。可我是受他妻子之托,一是来看望他,二是为他提供法律帮助,他也是我的当事人。不管你同意不同意,我都是要见的,请你不要介意。”
“那好吧,星期一我可以带你去,不过我要带上翻译,我必须知道你对我的当事人说了些什么,这是为了保护我的当事人,也请你不要介意。”
“当然,我理解。”
在FCI(联邦矫正院)王诚勇被关押在纽约西北距市区一百英里的奥蒂斯菲尔被称作联邦矫正院(FEDERAL CERECTIONAL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