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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天后、太阴、玄武、太常、白虎也,此金水之神在方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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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溪笔谈 ·41·
方右谓未、申酉亥、子。唯贵人对相无物,如日之在天,月对
则亏,五星对则逆行避之,莫敢当其对。贵人亦然,莫有对者,
故谓之天空。空者,无所有也,非神将也,犹月杀之有月空也。
以之占事,吉凶皆空。唯求对见及有所伸理于君者,遇之乃吉。
十一将,前二火、二木、一土间之,后当二金、二水、一土间
之,玄武合在后二,太阴合在后三,神二合差互,理似可疑也。
天事以辰名者为多,皆本于辰巳之辰,今略举数事:十二
支谓之十二辰,一时谓之一辰,一日谓之一辰,日、月、星谓
之三辰,北极谓之北辰,大火谓之大辰,五星中有辰星,五行
之时,谓之五辰,《书》曰“抚于五辰”是也,已上皆谓之辰。
今考子丑至于戌亥谓之十二辰者,《左传》云 :“日月之会是
谓辰 。”一歳日月十二会,则十二辰也。日月之所舍,始于东
方,苍龙角亢之星起于辰,故以所首者名之。子丑戌亥之月既
谓之辰,则十二支、十二时皆子丑戌亥,则谓之辰无疑也。一
日谓之一辰者,以十二支言也。以十干言之,谓之今日;以十
二支言之。谓之今辰。故支干谓之日辰,日、月、星谓之三辰
者,日、月星至于辰而毕见,以其所首者名之,故皆谓之辰。
四时所见有早晚,至辰则四时毕见,故日加辰为“晨”,谓日
始出之时也。星有三类:一经星,北极为之长;二舍量,大火
为之长;三行星,辰星为之长。故皆谓之辰。北辰居其所而众
星拱之,故为经星之长。大火,天王之座,故为舍星之长。辰
星,日之近辅,远乎日不过一辰,故不行星之长。
《洪范》“五行”数,自一至五。先儒谓之此“五行生数”,
各益以土数,以为“成数 ”。以谓五行非土不成,故水生
一而成六,火生二而成七,木生三而成八,金生四而成九,土
生五而成十,合之为五十有五,唯《黄帝素问》 :“土生数五,
成数亦五 。”盖水、火、木、金皆待土而成,土更无所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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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溪笔谈 ·42·
止一五而已。画而为图,其理可见。为之图者,设木于东,设
金于西,火居南,水居北,土居中央。四方自为生数,各并中
央之土,以为成数。土自居其位,更无所并,自然止有五数,
盖土不须更待土而成也。合五行之数为五十,则大衍之数也。
此亦有理。
揲蓍之法:四十九蓍,聚之则一。而四十九隐于一中;散
之则四十九,而一隐于四十九中。一者,道也。谓之无,则一
在;谓之有,则不可取。四十九者,用也。静则归于一,动则
惟睹其用,一在其间而不可取。此所谓“大衍之数五十,其用
四十有九 。”
世之谈数者,盖得其粗迹。然数有甚微者,非恃历所能知,
况此但迹而已。至于感而遂通天下之故者,迹不预焉。此所以
前知之神,未易可以迹求,况得其粗也。余之所谓甚微之迹者,
世之言星者;恃历以知之;历亦出乎亿而已。余于《奉元历序》
论之甚详。治平中,金、火合于轸;以《景福崇玄》、《宣明》、
《明》、《崇》、《钦天》凡十一家大历步之,悉不合,有差三十
日以上者,历岂足恃哉。纵使在其度,然又有行黄道之里者,
行黄道之外者,行黄道之上者,行黄道之下者,有循度者,有
失度者,有失度者,有犯经星者,有犯客星者,所占各不同,
此又非历之能知也。又一时之间;天行三十余度;总谓之一宫。
然时有始末,岂可三十度间阳阳皆同,至交他宫则顿然差别?
世言星历难知,唯五行时日为可据,是亦不然。世之言五行消
长者,止是知一歳之间,如冬至后日行盈度为阳,夏至后日行
缩度为阴,二分行平度。殊不知一月之中,自有消长,望前月
行盈度为阳,望后月行缩度为阴,两弦行平度。至如春木、夏
火、秋金、冬水,一月之中亦然。不止月中,一日之中亦然。
《素问》云:“疾在肝,寅卯患,申酉剧。病在心,已午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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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溪笔谈 ·43·
子亥剧 。”此一日之中,自有四时也。安知一时之间无四时?
安知一刻、一分、一刹那之中无四时邪?又安知十年、百年、
一纪、一会、一元之间,又岂无大四时邪?又如春为木,九十
日间,当亹亹消长,不可三月三十日亥时属木。明日子时顿属
火也。似此之类,亦非世法可尽者。
历法步歳之法,以冬至斗建所抵,至明年冬至所得辰、刻、
衰、秒,谓之斗分。故“歳”文从“步 ”、从戌。戌者,斗魁
所抵也。
正月寅,二月卯,谓之建,其说谓斗杓所建,不必用此说。
但春为寅、卯、辰,夏为巳、午、未,理自当然,不须因斗建
也。缘斗建有歳差,盖古人未有歳差之法。《颛帝历》 :“冬
至日宿斗初”今宿斗六度。古者正月斗杓建寅,今则正月建丑
矣。又歳与歳合 ,今亦差一辰。《尧曲》曰;“日短星昴。”
今乃日短星东壁。此皆随歳差移也。
《唐书》云:“落下闳造历,自言后八百年当差一算。至
唐,一行僧出而正之 。”此妄说也。落下闳历法极疏,盖当时
以为密耳。其间阙略甚多,且举二事言之:汉世尚未知黄道歳
差,至北齐张子信方侯知歳差。今以今古历校之,凡八十余年
差一度。则闳之历八十年自己差一度,兼余分疏阔,据其法推
气朔五星,当时便不可用,不待八十年,乃曰“八百年差一算,”
太欺诞也。天文家有浑仪 ,测天之器,设于崇台,以候垂象
者,则古机衡是也。浑象,象天之器,以水激之,或以水银转
之,置于密室,与天行相符,张衡、陆绩所为,及开元中置于
武成殿者,皆此器也。皇祐中,礼部试《机衡正天文之器赋》,
举人皆杂用浑象事,试官亦自不晓,第为高等。汉以前皆以北
辰居天中,故谓之极星,自祖亘以机衡考验天极不动外,乃在
极星之末犹一度有余。熙宁中,余受诏典领历官,杂考星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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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溪笔谈 ·44·
以机衡求极星。初夜在窥管中,少时復出,以此知窥管小,不
能容极星游转,乃稍稍展窥管候之。凡历三月,极星方游于窥
管之内,常见不隐,然后知天极不动处,远极星犹三度有余。
每极星入窥管,别画为一图。图为一圆规,乃画极星于规中。
具初夜、中夜、后夜所见各图之,凡为二百余图,极星方常循
圆规之内,夜夜不差。余于《熙宁历奏议》中叙之甚详。
古今言刻漏者数十家,悉皆疏谬。历家言晷漏者,自《颛
帝历》至今,见于世谓之大历者,凡二十五家。其步漏之术,
皆未合天度。余占天侯景,以至验于仪象,考数下漏,凡十余
年,方粗见真数,成书四卷,谓之《熙宁晷漏 》,皆非袭蹈前
人之迹。其间二事尤微:一者,下漏家常患冬月水涩,夏月水
利,以为水性如此;又疑冰澌所壅,万方理之。终不应法。余
以理求之,冬至日行速,天运已期,而日已过表,故百刻而有
余;夏至日行迟,天运未期,而日已至表,故不及百刻。既得
此数,然后覆求晷景漏刻,莫不脗合。此古人之所未知也。二
者,日之盈缩,其消长以渐,无一日顿殊之理。历法皆以一日
气短长之中者,播为刻分,累损益,气初日衰,每日消长常同;
至交一气,则顿易刻衰。故黄道有觚而不圆,纵有强为数以步
之者,亦非乘理用算,而多形数相诡。大凡物有定形,形有真
数。方圆端斜,定形也;乘除相荡,无所附益,泯然冥会者,
真数也。其术可以心得,不可以言喻。黄道环天正圆,圆之为
体,循之则其妥至均,不均不能中规衡;绝之则有舒有数,无
舒数则不能成妥。以圆法相荡而得衰,则衰无不均;以妥法相
荡而得差,则差有疏数。相因以求从,相消以求负;从、负相
入,会一术以御日行。以言其变,则秒刻之间,消长未尝同;
以言其齐,则止用一衰,循环无端,终始如贯,不能议其隙。
此圆法之微,古之言算者,有所未知也。以日衰生日积,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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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衰,终始相求,迭为宾主。顺循之以索日变,衡别之求去极
之度,合散无迹,泯如运规。非深知造算之理者,不能与其微
也。其详具余《奏议 》,藏在史官,及余所著《熙宁晷漏》四
卷之中。
予编校昭文书时,预详定浑天仪。官长问余 :“二十八宿,
多者三十三度,少者止一度 ,如此不均,何也 ?”予对曰:
“天事本无度;推历者无以寓其数;乃以日所分天为三百六十五
度有奇。日平行三百六十五日有馀而一期天,故以一日为一度。
既分之,必有物记之,然后可窥而数,于是以当度之星记之。
循黄道,日之所行一期,当者止二十八宿星而已。度如伞虡,
当度谓正当伞虡上者。故车盖二十八弓,以象二十八宿。则余
《浑仪奏议》所谓‘度不可见,可见者星也。日月五星之所由,
有星焉。当度之画者凡二十有八,谓之舍。舍所以挈度,度所
以生数也。’今所谓‘距度星’者是也。非不欲均也。黄道所
由当度之星,止有此而已。”
又问予以“日月之形,如丸邪?如扇也?若如丸,则其相
遇岂不相碍?”余对曰 :“日月之形如丸。何以知之?以月盈
亏可验也。月本无光,犹银丸,日耀之乃光耳。光之初生,日
在其傍,故光侧而所见才如钩;日渐远,则斜照,而光稍满。
如一弹丸,以粉涂其半,侧视之,则粉处如钩;对视之,则正
圆,此有以知其如丸也。日、月,气也,有形而无质,故相直
而无碍 。”
又问 :“日月之行,日一合一对,而有蚀不蚀,何也?”
余对曰 :“黄道与月道,如二环相叠而小差。凡日月同在一度
相遇,则日为之蚀;正一度相对,则月为小亏。虽同一度,而
月道与黄道不相近,自不相侵;同度而又近黄道、月道之交。
日月相值,乃相凌掩。正当其交处则蚀而既;不全当交道,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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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溪笔谈 ·46·
随其相犯浅深而蚀,凡日蚀,当月道自外而交入于内,则蚀起
于西南,復于东北;自内而交出于外,则蚀起于西北,而復于
东南。日在交东,则蚀其内;日在交西,则蚀其外。蚀既,则
起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