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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书集注-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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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当此之时而使我不遇于齐,是天未欲平治天下也。然天意未可知,而其具又在我,我何为不 

      豫哉?然则孟子虽若有不豫然者,而实未尝不豫也。盖圣贤忧世立志,乐天上诚,有并行而不 

      悖者,于此见矣。 

孟子去齐,居休 〔1〕。公孙丑问曰:“仕而不受禄,古之道乎?”曰:“非 
也。于崇 〔2〕,吾得见王。退而有去志〔3〕,不欲变〔4〕,故不受也。继 
而有师命,不可以请 〔5〕。久于齐,非我志也。”〔6〕 

        〔1〕休,地名。〔2〕崇,亦地名。 〔3〕孟子始见齐王,必有所不合,故有去志。 〔4〕变, 

      谓变其去志。 〔5〕师命,师旅之命也。国既被兵,难请去也。〔6〕孔氏曰:“仕而受禄,礼 

      也。不受齐禄,义也。义之所在,礼有时而变。公孙丑欲以一端裁之,不亦误乎!” 

…  57…

                                    腾文公章句上 

      凡五章。 

滕文公为世子〔1〕,将之楚,过宋而见孟子。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2〕。 
世子自楚反,复见孟子。孟子曰:“世子疑吾言乎?夫道一而已矣〔3〕。成 
覸 〔4〕谓齐景公曰:‘彼丈夫也,我丈夫也,吾何畏彼哉?’颜渊曰:‘舜 
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公明仪曰: ‘“文王,我师也。”周 
公岂欺我哉? 〔5〕’今滕,绝〔6〕长补短,将五十里也,犹可以为善国。 
 《书》〔7〕曰: ‘若药不瞑眩,厥疾不瘳。’〔8〕” 

        〔1〕世子,太子也。〔2〕道,言也。性者,人所禀于天以生之理也。浑然至善,未尝有恶。 

      人与尧、舜初无少异,但众人汩于私欲而失之,尧、舜则无私欲之蔽而能充其性尔。故孟子与 

      世子言,每道性善而必称尧、舜以实之,欲其知仁义不假外求、圣人可学而至,而不懈于用力 

      也。门人不能悉记其辞,而撮其大旨如此。程子曰:“性即理也。天下之理,原其所自,未有 

      不善。喜怒哀乐未发,何尝不善?发而中节,即无往而不善;发不中节,然后为不善。故凡言 

      善恶,皆先善而后恶;言吉凶,皆先吉而后凶;言是非,皆先是而后非, 〔3〕复,扶又反。 

      夫,音扶。时人不知性之本善,而以圣贤为不可企及。故世子于孟子之言不能无疑,而复来求 

      见,盖恐别有卑近易行之说也。孟子知之,故但告之如此,似明古今圣愚本同一性,前言已尽, 

      无复有他说也。 〔4〕覸,古苋反。成覸,人姓名。 〔5〕彼,谓圣贤也。“有为者亦若是”, 

      言人能有为,则皆如舜也。公明,姓,仪,名。鲁贤人也。“文王我师也”,盖周公之言。公 

       明仪亦以文王为必可师,故诵周公之言而叹其不我欺也。孟子既告世子以道无二致,而复引此 

      三言以明之,欲世子笃信力行以师圣贤,不当复求他说也。 〔6〕绝,犹截也。 〔7〕《书》, 

       《商书·说命篇》。 〔8〕瞑,莫甸反。眩,音县。瞑眩,愦乱。言滕国虽小,犹足为治,但 

      恐安于卑近不能自克,则不足以去恶而为善也。愚按:孟子之言性善,始见于此,而详具于《告 

      子》之篇。然默识而旁通之,则七篇之中无非此理。其所以扩前圣之未发,而有功于圣人之门, 

      程子之言信矣。 

滕定公 〔1〕薨。世子谓然友〔2〕曰:“昔者孟子尝与我言于宋,于心终不 
忘。今也不幸至于大故 〔3〕,吾欲使子问于孟子,然后行事〔4〕。”然友 
之邹,问于孟子。孟子曰:“不亦善乎〔5〕!亲丧因所自尽也。曾子曰:‘生, 
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谓孝矣。〔6〕’诸侯之礼,吾未之 
学也。虽然,吾尝闻之矣: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于 
庶人,三代共之。〔7〕”然友反命,定为三年之丧。父兄〔8〕百官皆不欲, 
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9〕。至于子之身而反之, 
不可。且《志》曰:‘丧祭从先祖。’”曰:“吾有所受之也。〔10〕”谓 
然友曰:“吾他日未尝学问,好驰马试剑。今也父兄百官不我足 〔11〕”也, 
恐其不能尽于大事,子为 〔12〕我问孟子。”然友复〔13〕之邹问孟子。孟 
子曰:“然,不可以他求者也〔14〕。孔子曰: ‘君薨,听于冢宰〔15〕, 
歠 〔16〕粥,面深墨〔17〕,即〔18〕位而哭。百官有司,莫敢不哀,先之 
也。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尚 
  〔19〕之风必偃〔20〕。’是在世子〔21〕。”然友反命,世子曰:“然, 
是诚在我。”五月居庐〔22〕,未有命戒〔23〕。百官族人,可谓曰知〔24〕。 
及至葬,四方来观之,颜色之戚,哭泣之哀,吊者大悦。 〔25〕 

        〔1〕定公,文公父也。〔2〕然友,世子之傅也。〔3〕大故,大丧也。〔4〕事,谓丧礼。〔5〕 

…  58…

       当时诸侯莫能行古丧礼,而文公独能以此为问,故孟子善之。 〔6〕又言父母之丧,固人子之 

      心所自尽者,盖悲哀之情、痛疾之意,非自外至,宜乎文公于此有所不能自己也。但所引曾子 

      之言,本孔子告樊迟者,岂曾子尝诵之以告其门人欤? 〔7〕三年之丧者,子生三年,然后免 

      于父母之怀,故父母之丧必以三年也。齐,音资,衣下缝也。不缉曰斩衰,缉之曰齐衰。疏, 

      所居反,粗也,粗布也。飦,诸延反,糜也。丧礼:三日始食粥,既葬乃疏食。此古今贵贱通 

      行之礼也。 〔8〕父兄,同姓老臣也。 〔9〕滕与鲁俱文王之后,而鲁祖周公为长,兄弟宗之, 

      故滕谓鲁为宗国也。然谓二国不行三年兰丧者,乃其后世之失,非周公之法本然也。  〔10〕 

       《志》,《记》也。引《志》之言而释其意,以为所以如此者,盖为上世以来有所侍受,虽或 

      不同,不可改也。然《志》所言,本谓失王之世,旧俗所传,礼文小异而可以通行者耳,不谓 

      后世失礼之甚者也。 〔11〕不我足,谓不以我满足其意也。〔12〕好、为,皆去声。  〔13〕 

       复,扶又反。  〔14〕然者,然其“不我足”之言。不可他求者,言当责之于己。  〔15〕冢 

       宰,六卿之长也。〔16〕歠川悦反,饮也。 〔17〕深墨,甚黑色也。 〔18〕即,就也。〔19〕 

       尚,加也。《论语》作上,古字通也。〔20〕偃,伏也。〔21〕孟子言但在世子自尽其哀而已。 

        〔22〕诸侯五月而葬。未葬,居倚庐于中门之外。〔23〕居丧不言,故未有命令教戒也。〔24〕 

       “可谓曰知”,疑有阙误。或曰:皆谓世子之知礼也。〔25〕林氏曰:“孟子之时,丧礼既坏, 

      然三年之丧,侧隐之心、痛疾之意出于人心之所固有者,初未尝亡也。唯其溺于流俗之弊,是 

       以丧其良心而不自知耳。文公见孟子而闻‘性善’、‘尧、舜’之说,则固有以启发其良心矣, 

      是以至此而哀痛之诚心发焉。及其父兄百官皆不欲行,则亦反躬自责,悼其前行之不足以取信, 

      而不敢有非其父兄百官之心。虽其资质有过人者,而学问之力亦不可诬也。及其断然行之,而 

      远近见闻无不悦服,则以人心之所同然者自我发之,而彼之心悦诚服亦有所不期然而然者。人 

      性之善,岂不信哉!”滕文公问为国 〔1〕。孟子曰:“民事〔2〕不可缓也。 
 《诗》〔3〕云: ‘昼尔于茅,宵尔索■。亟其乘屋,其始播百■。〔4〕’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 
不为已。及陷乎罪,然■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 
也 〔5〕?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6〕。阳虎〔7〕曰:‘为富 
不仁矣,为仁不富矣。〔8〕’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 
彻,其实皆什一也 〔9〕。彻者彻也,助者藉也〔10〕。龙子〔11〕曰:‘治 
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 〔12〕岁,粒米 
狼戾 〔13〕,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14〕其田而不足,则 
必取盈 〔15〕焉。为民父母,使民■■〔16〕然,将终岁勤动〔17〕,不得 
以养 〔18〕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19〕,使老椎〔20〕转乎沟壑,恶〔21〕 
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 〔22〕。《诗》云:‘雨我公田,遂 
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23〕。设为庠序学校以 
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 〔24〕。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 
学则三代共之 〔25〕,皆所以明人伦也〔26〕。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 
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 〔27〕。《诗》〔28〕云:‘周虽旧邦, 
其命维新。’文王之谓也 〔29〕。子〔30〕力行之,亦以新子之国。”〔1〕 

      文公以礼聘孟子,故孟子至滕,而文公问之。  〔2〕民事,谓农事。〔3〕《诗》,《豳风·七 

       月》之篇。 〔4〕于,往取也。■,音陶,绞也。亟,纪力反,急也。乘,升也。播,布也。 

      言衣事至重,人君不可以为缓而忽之,故引《诗》言:治屋之急如此者,盖以来春将复始播百 

       ■,而不暇为此也。〔5〕音、义并见前篇。  〔6〕恭则能以礼接下,俭则能取民以制。 〔7〕 

       阳虎,阳货,鲁季氏家臣也。     〔8〕天理人欲,不容并立。虎之言此,恐为仁之害于富也。 

      孟子引之。恐为富之害于仁也。君子小人,每相反而已矣。  〔9〕此以下,乃言制民常产与 

      其取之上制也。夏时一夫授田五十亩,而每夫计其五亩之人以为贡。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 

…  59…

      百三十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 

      不复税其私田。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大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 

      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其实皆什一”者,贡法固以十分之一为常数,惟助法乃 

      是九一,而商制不可考。周制则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通私 

       田百亩,为十一分而取其一,盖又轻于十一矣。窃料商制亦当似此,而以十四亩为庐舍,一夫 

      实耕公田七亩,是亦不过什一也。〔10〕彻,敕列反,通也,均也。藉,子夜反,借也。〔11〕 

      龙子,古贤人。 〔12〕乐,音洛。 〔13〕狼戾,犹狼藉,言多也。〔14〕粪,壅也。  〔15〕 

      盈,满也。  〔16〕■:五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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