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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和盲人,尽管他们在生理上有缺陷,但并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接受教育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如正常人。因此,他们如果犯了罪,也要负刑事责任,只是在处罚上,和对正常人犯罪有所区别,有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8 岁以下的人犯了罪要受刑法制裁吗?
有一些少年朋友认为,未满18 岁的人,即使犯了罪,法律也不会制裁。这是一种十分错误的想法。犯罪,是一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一个人,只要他具有判断行为的能力,犯了罪,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当然,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认识,同年龄的大小有关系。法律上把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担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叫做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体规定:不满14 岁的人犯了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 岁不满16 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在刑罚处罚上,刑法里规定,已满14 岁不满18 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18 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另外,刑法还规定,对不满16 岁不处罚的,应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什么是共同犯罪?
有甲、乙、丙三人,为了偷窃商店里的电视机,在一起多次对店里的情况作了调查。然后,三人作了分工:乙在外面放哨,甲准备作案工具撬门,丙搬电视机。结果,三人在作案时被抓获。
这种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就是共同犯罪。
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叫犯罪集团。像贪污集团、盗窃集团、走私集团等。这类犯罪集团人数多、目的明确、组织严密,手段隐蔽,而且常常连续不断地进行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大。因此,犯罪集团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哪里?
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活动,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叫做犯罪中止。例如,某人想害死自己的妻子,偷偷在饭里放了毒药,但很快又后悔了,把掺了毒药的饭倒掉,没有让妻子吃,这就是犯罪中止。
罪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他的意志以外的原因,使他的犯罪目的未能得逞,叫做犯罪未遂。例如,一个抢劫犯在公路上抢劫一个女青年的手表,遭到女青年的反抗,未能抢成,这就是犯罪未遂。
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犯罪中止是由于罪犯放弃了犯罪意图,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罪犯意志以外的原因,有几种情况: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拦,自然力的原因(如放火时,被大雨淋灭),犯罪分子自己能力不及(如因枪法不准,未能打中对方)等。
我国刑法规定,对自动中止犯罪的罪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而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已经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进行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是当国家、集体、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侵害时,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制止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往往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如果使用不当,就可能不仅达不到防卫的目的,反而会危害社会,构成犯罪。所以,正当防卫是有条件的,条件是: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如抢劫、盗窃等;2。这种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只能针对实行不法侵害行为的本人;4。造成的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防卫。
甲和乙因开玩笑发生争吵,乙打了甲一记耳光。几天后,甲伙同几个朋友在公园里殴打了乙和他的女朋友,把乙打成重伤。在法院审理时,甲说:因为乙先打了他,所以他打乙是“正当防卫”。这种辩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争吵中动手打人,属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算不上不法侵害行为,而且,甲打人是在事过几天之后,殴打的不仅是乙,还有他的女朋友,造成的伤害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此,甲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对方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了鼓励人们敢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紧急避险?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全国家和公共利益,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迫不得已采取牺牲一部分合法权益的行为,叫做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只有在受到实际危害(如水灾、地震、犯罪分子侵害、精神病人袭击等),情况十分危急,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开或者阻止时,才能采取这种行为。紧急避险所造成的危害,不能超过实际面临的危险可能造成的危害。例如,不能为了保全一个人的生命,而牺牲另外一个或几个人的生命。超过了这个限度,就应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刑法规定,在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果遇到的危险和他们担负的职务、业务有关,不能实行紧急避险。例如,消防队员的职责就是灭火,不能因为火灾危及自己的生命而要求紧急避险,不履行灭火的职责。
什么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从犯,是指服从主犯领导指挥,帮助主犯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从犯的处理,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不是出于自愿或者不完全自愿,而是被胁迫、精神受强制下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因此,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指采用劝说、收买、威逼、利诱、授意、怂恿等方法,唆使别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社会危害性大,特别是教唆青少年犯罪,危害更大。我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教唆犯的作用相当于主犯,按主犯处罚,如果相当于从犯,按从犯处罚;教唆不满18 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什么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对罪行比较轻的犯罪分子,不关押,只对其人身自由作一些限制,在公安机关和群众的管束、监督下,对他进行改造,这种刑罚叫管制。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纪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外出或者搬迁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管制的期限是3 个月以上,2 年以下。
把那些罪行比较轻,但必须关押的犯罪分子关押起来,短期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对他们进行改造,这种刑罚叫拘役。拘役的期限是 1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
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由劳动改造机关严格监管、强迫劳动,实行改造的刑罚叫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6 个月以上,15 年以下。
剥夺犯菲分子的终身自由,由劳动改造机关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叫无期徒刑。这是仅次于死刑的一项重刑,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得到减刑或假释。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就是死刑。这是最古老、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它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罪犯。
上面所讲的就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5 种主刑。
什么是拘留、逮捕、通缉?
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短时间内拘禁违法犯罪分子,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叫做拘留。一般分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种。
在刑事诉讼中,正在犯罪或罪行已查清的罪犯,或是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企图逃跑、自杀、继续犯罪、毁灭罪证时,公安机关对他们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叫做刑事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由公安机关拘禁,叫做行政拘留。时间是1 天以上,15 天以内。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对象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分子。
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短时期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就是逮捕。这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行使逮捕权,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应被逮捕的被告人或者在押的罪犯逃跑,公安机关通令各地公安部门和公民协助捉拿逃犯,这种紧急措施叫做通缉。通缉也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方法。
什么是自首?
有个电冰箱厂的工人,偷运7 台电冰箱出厂,转卖给别人,得到赃款15000余元。后来,在社会上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时,他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了这件事,交出了全部赃款。这种在司法机关发现以前主动坦白自己罪行的行为,叫做自首。
除了上面所举那种情况以外,在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罪犯还没有查出;或者罪行、罪犯都已经发现,但罪犯还没有被捉拿归案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罪行,接受审判的行为,都是自首。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交代罪行时避重就轻,编造谎言,企图蒙混过关,即使自动投案,也不能算作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分子可以向公安、检察、法院机关自首,也可以向本单位的领导部门、保卫部门、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等部门自首。这些部门应当立即把自首人和自首的情况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自首的罪犯,司法机关将根据他的罪行的轻重、自首中的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对他处罚。
对判处死刑的罪犯,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有人认为,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人都被处决了,还有什么政治权利可言呢?这种想法是由于不了解执法过程中的各种复杂情况而产生的。因为,政治权利包括好多种,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来说,像选举权、被选举权这类权利,随着他们生命的消失就自然消失了。但是,像出版自由权,或者由于获得某种荣誉称号而享有的某种权利等,却并没有随着他们生命的消失而消失。如果不宣布剥夺他们的政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