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次次小说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重振南唐-第23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制定的此类文件,除宪法委员会宣布其依上款规定具有条例性质者外,不得以命令予以修改。第38条政府为实施其政纲起见,得要求议会授权它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对于通常属于法律范围的事项采取措施。上述法令经征询行政法院意见后,由内阁会议予以制定。上述法令自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但如追认该项法令的法律草案未能在授权政府制定该项法令的法律以前在议会提出,则该项法令即行失效。在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上述法令中有关立法范围的事项仅能由法律加以改变。第39条立法的创议权同时属于总理和议会议员。在征询行政法院意见后,法律草案在内阁会议上加以审议并提交两院之一的办公厅。财政法律首先提交国民议会。第40条议会议员所提出的提案和修正案,如其后果将减少国家收入或将加重国家负担,均不得成立。第41条在立法程序中,如某一提案或修正案不属于法律范围或与根据第38条规定的授权相反,政府可不予接受。法律规定下列事项:有关公民权和对行使公民自由所给予的基本保障;由于国防需要而对公民本身及其财产所作的必要限制。有关个人的国籍、身份和法律能力、婚姻制度、继承权及赠予。有关确定轻重罪和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大赦,以及设立新的司法裁判制度和法官的地位。有关征收各种课税的基础、税率和方式;有关货币发行制度。法律同时确定下列事项:有关议会和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有关设立各类公共机关;有关给予国家文武官员的基本保障;有关企业国有化和企业所有制从公有到私有的转变。法律确立以下根本原则;有关国防的一般组织原则;有关地方单位的自治原则,它们的职权和资源的原则;有关教育原则;有关所有制的原则,物权与一般的和商业的债务制度的原则;有关劳动权、工会和社会保障的原则。在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内,除去保留者外,财政法确定国家的收入与支出。有关国家计划的法律确定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标。本条的各条款得由组织法加以详细说明和补充。如果政府和有关议院的议长对于提案或修正案能否成立的问题意见分歧,宪法委员会得应两者之一的要求,在8日内予以裁决。第42条首先接到法律草案的议院,根据政府所提出的条文对法律草案进行讨论。一个议院接到另一个议院所通过的草案后,应就送来的条文进行审议。第43条在政府或受理的议院的要求下,法律草案和提案应提交特设委员会进行研究。政府或议院未提出上述要求时,法律草案和提案应送交常设委员会,这样的委员会每一议院不得超过6个。第44条议会议员和政府有权提出修正案。在辩论开始后,政府可拒绝审议任何事先未经委员会研究的修正案。经政府要求,受理的议院应只就政府所提出的或同意的修正案,一次表决审议中的法案全部或一部。第45条任何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均在议会两院相继进行审议,以求通过相同文本。如果议会两院意见分歧,当某项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在每个议院两读后未获通过时,或政府认为有紧急需要时,经两院一读后,总理有权召集一个双方人数相等的混合委员会负责对讨论中的条款提出一个文本。混合委员会所拟定的文本得由政府提交两院通过。除政府同意的修正案以外,其他都不予受理。如果混合委员会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文本,或者如果该文本未在前款所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政府得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重读后,要求国民议会最后表决。在这种情况下,国民议会得重新就混合委员会拟定的文本进行表决,或者就国民议会最后通过的文本进行表决,或就经参议院提出某一项或数项修正案加以修改的文本进行表决。第46条宪法确认具有组织法性质的法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表决和修正。草案或提案在提出后15日的期限届满时,始能由首先受理的议院进行审议和表决。第45条所规定的程序可以适用。但是,如果议会两院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国民议会对于该项文本必须有议员人数绝对多数的同意,始得在最后一读予以通过。有关参议院的组织法,应依据同一方法由议会两院表决通过。组织法在宪法委员会宣布其符合宪法后始能颁布。第47条议会依照组织法所规定的条件,对财政法案进行表决。如果国民议会在草案提出后40天未能一读通过,政府即提请参议院审议,参议院应在15天内作出决定,然后依照第45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如果议会未在70天内作出决定,草案的规定得以法令予以实施。如果规定某一会计年度收支的财政法案未在适当时期提出以便在该会计年度开始前公布,政府得向议会提出紧急要求,提请议会授权政府征收租税,并以法令拨出业经表决过的各项经费。如议会系在休会期间,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应予顺延。审计院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并执行财政法。

第二十三章 颁布宪法 3

第48条在议会两院的议程中,应按照政府所规定的次序,优先讨论政府所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政府所同意的法律提案。每周有一次会议专供议会议员提出质询和政府进行答辩。第49条总理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得对国民会议提出由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国民议会根据所通过的不信任案,得追究政府责任。但该不信任案必须至少有国民议会1/10议员的签名才能提出。不信任案必须在提出48小时后方得进行表决。不信任案的表决只计算赞成票,不信任案在获得国民议会全体议员多数赞成时才能通过。如果不信任案被否决,签名的议员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提出新的不信任案。但下款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总理就内阁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得对国民议会提出由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如果根据前项条款所规定的条件在24小时内没有通过任何不信任案,该项提案即认为已经通过。总理具有要求参议院同意其总政策说明的职能。第50条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当它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说明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理提出政府辞职。第51条议会常会或特别会议的闭会得自行延长,以便在必要时使第49条条款得到实施。第六章国际条约和协定第52条帝国总理缔结并批准条约。任何旨在缔结无需批准的国际协定的谈判应通知共和国总理。第53条和约、贸易条约、关于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协定、涉及国家财政的条约或协定、修改属于立法性质的条款的条约或协定、关于个人身份的条约或协定,以及有关领土割让、交换或归并的条约或协定,非根据法律不得批准或通过。上述条约或协定在批准或通过后才能生效。领土割让、交换或归并,未经有关居民同意均属无效。第54条如宪法委员会,经帝国总理、内阁总理或两院中任何一院的议长将一项国际协定提交审议后,宣布该项国际协定含有违反宪法的条款时,必须修改宪法之后,才可以授权批准或通过该项协定。第55条依法批准或通过的条约或协定一经公布,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但对于每一条约或协定,均以缔约对方的执行与否作为保留条件。第七章宪法委员会第56条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9人,任期9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每三年改选1/3。3人由帝国天帝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人由参议院议长任命。除上述规定的9个成员外,历届前任帝国总理为宪法委员会终身当然成员。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帝国总理任命。在裁决时,如双方票数相等,主席有最后决定权。第57条凡担任宪法委员会成员职务者,不得兼任部长或议员。不得兼任的其他职务,由组织法规定之。第58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帝国总理选举的合法性。宪法委员会审查争议事项并公布投票结果。第59条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就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第60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并公布其结果。第61条组织法在其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则在执行以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为了同样目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应由共和国总理、内阁总理或两院中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在前两款所规定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应在1个月的期限内作出裁决。但在紧急情况下,经政府要求,期限减为8天。在此情况下,宪法委员会的受理应中止公布的期限。第62条被宣布为违反宪法的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上告。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于政府各部、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强制力。第63条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使职权的规则,向该委员会提交审议事项的程序,特别是关于提交争议事项的期限,由组织法予以规定。第八章司法第64条帝国总理保证司法独立。最高司法会议协助总理。法官的地位由组织法决定之。法官不受罢免。第65条总理任最高司法会议主席,司法部长任当然副主席。在总理不在时,司法部长得代替总理担任主席。最高司法会议还包括依照组织法所规定的由总理任命的9名委员。最高司法会议对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及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提出建议。依照组织法规定,最高司法会议对司法部长有关任命其他法官的建议提出意见。依照组织法规定,最高司法会议对特赦提出意见。最高司法会议又是法官纪律委员会,在这种场合下,最高司法会议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主持。第66条任何人不得被无故拘留。作为个人自由保护者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保证尊重这个原则。第九章特别高等法院第67条设立特别高等法院。特别高等法院是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在两院每次全部或部分改选后,在各自的议员中选出人数相等的成员组成。特别高等法院从其成员中选出1人担任主席。特别高等法院的组成、行使职权的规则,以及向它提交审理的程序,由组织法规定之。第68条除叛国罪外,帝国总理对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负责任。议会两院只能以公开投票方式并由议会组成人员的绝对多数作出相同的表决时,才能对帝国总理提出控告。帝国天帝由特别高等法院审判。政府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犯罪,应按犯罪当时确定的重罪或轻罪负刑事责任。上述程序同样适用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政府成员及其同谋犯。按本款规定,特别高等法院应按照犯罪时所施行的刑法,确定其重罪或轻罪并量刑。第十章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第69条根据政府的请求,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对由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法令和命令以及法律提案提出意见。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可指派1名委员,向议会申述该委员会对提交给它审议的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的意见。第70条经济与社会委员会也可以接受政府对于有关帝国及共同体的经济与社会性质的任何问题的咨询。任何计划或任何有关经济或社会性质规划的法律草案,均提请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提出意见。第71条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使职权的规则,由组织法规定之。第十一章地方公共团体第72条共和国的地方为市镇、省和海外领地。其他地方公共团体由法律建立。这些地方公共团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