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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市”能否设立,由国家规定;在“市”内,物价的确定、交换的具体位置、交换的时间等都要遵从国家安排。在这种模式下,市作为交换场所虽说是交换发展的产物,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社会经济的客观发展以及国家对市场的认识或说市场观念都还没有达到那样一种水平——无论是个体商人还是国家,都力图利用市场的功能,通过增加或扩大交换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所以,大唐以及以前的市场管理都着意在规范市场的交换行为,其所看重的是怎样体现国家权力和社会法规。这种管理模式是市场发展的局限。虽然唐中后期以后市场发展速度加快,水平提高,京城及州县市之外又有了草市、墟市等新兴的、不同层次的市场,但终唐一代,“市令”的设置及其所行职事,似可以作为衡量市场发展及其管理水平的一个标志。
那么这个市场管理模式是怎么出现渐变的呢?
一方面,在唐代市场管理中曾担任重要角色的“市令”在宋代发生变化,其一:除了王安石市易法以及南宋资料中少有提及外,“市令”一词几乎消失了。其二,作为市易务的“市令”,虽然仍然是朝廷命官,但更多的是属于王安石变法时期的“市易务”官员,而非唐代直接管理市场总体事务之官。另一方面,宋代对各级、各类市场的管理一改唐代的“直管模式”,而是在更为广泛的空间,在全国各地设置管理贸易机构——名之曰“务”、“场”等等,如商税务、酒务、楼店务、榷盐务、榷茶务(或曰“场”)等;而且,这些机构以收取税收为主要目的,明显是用“以税代管”的方式控制着市场;其官员主要谓之“监税务官”“监官”等等。
这种变化是怎么发生的?什么时候发生的?
宋代“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景德二年诏:诸路商税年额及三万贯以上,审官院选亲民官临莅);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之”。事实上,宋代税务的创置及完善是一个自唐中后期、历五代及入宋以来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这是在李曜出任两池傕盐使之后发现的一个新情况。
“务”的产生,按照李曜分析,大概与唐中后期以来国家财政税收由农业税为主转向广开财源,实施种种榷税的措施有关,德宗时期实施的两税法就是最重要的一项,前人多有论述,就不赘述了。同样是在德宗时,赵赞“议税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为常平本钱”,并请于“诸道津会置吏”,“商贾钱每缗税二十”,德宗采纳了他的建议。这虽然是国家军费窘迫下的动议,但却可能是后代历朝将商税作为国家重要财源的先声。文宗太和九年(公元835)时,“王涯献榷茶之利,乃以涯为榷茶使,茶之有榷税自涯始也”。
很快,榷茶之巨大利润驱动着国家及官员增加榷茶之税额。在文宗开成二年(公元837)时,浙江观察使卢商奏曰“常州自开成元年七月二十六日勑以茶务委州县,至年终所收以溢额五千六百六十九贯,比类盐铁场院正额元数加数倍已上。伏请增加正额。诏户部盐铁商量,并请依州司所奏。从之”。
从杨炎倡行两税法、赵赞倡行税商、王涯榷茶税等建议的提出,能否说明一点,国家管理层中一部分人已经意识到市场的发展和变化:市场不仅只是“管”的问题,而是要“用”。要使市场的利润为国家所控制,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对流入市场的每一种物品“税”。这种方法古已有之,只是不同时期“税”的对象不同。只有针对当朝百姓离不开的最大宗商品,国家才能获得最多的收益。
应当说,他们的建议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当时商业的发展为其奠定了物质基础。也正因为如此,“务”作为专管机构(唐时多曰“场”)最初与茶业、盐业以及通商等具有较大利润的经济部门有关,且地位特殊,从设置之初其目的就是为了通商取税。早期的“务”,只是指某一具体事务的名词,后来才作为管理贸易和税收机构,始有“茶务”“盐务”等名。如李曜现在控制的河东两池,即安邑、解县两地是此时重要的盐产区,故曾有“两池盐务隶度支”的记载——当然现在已经是全面为河中节度使掌握。
在这里,“茶务”更多的是指茶或盐等事务而已。历史上大约是到五代以后,由于盐、茶以及通商等税收利润巨大,国家给予更高程度的重视,“务”才逐渐演变成一个专门的机构了。至后唐明宗长兴二年(公元931),“诏天下州、府商税务,并委逐处差人,依省司年额勾当纳官”。这里的“商税务”不仅是一个管理商税税收部门,且是在地方州府一级普遍设置的常设机构了。这也是“商税务”名称出现较早的例予。同样,在后汉乾裙二年(公元949)时,兵部侍郎于德辰奏请三司“差清强官于襄州,自立茶务收税买茶”,其目的就是其税“足以赡国”。
历史上自唐中后期历五代入宋,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茶作为大宗商品异军突起、各类商品交换日益活跃,使得“务”的设置逐渐固定下来,并成为各级地方主管贸易和税收的部门。由于“务”主要作为以征收各种与流通相关的税钱为目的,所追求的是实际利益而非象征性的国家权力。在这种状态下,政府成为与个体商人可以在市场上“分一杯羹”的不同获利者。由此,“务”的创设就成为市场管理模式渐变中的重要因素,在商品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入宋以后的市场管理向“以税代管”方向发展。
现在李曜设立自由贸易区,就是打算开始提早进行历史上宋朝所行使的手段,将朝廷直管改变为“以税代管”。
他记得在宋朝文献中的“市”,实际已经成为一个更加广义市场的概念,它不再是单纯地指大唐那种有着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的交换场所——市,而是指广泛分布在城乡的各类市场。
事实也证明,宋代的市场较唐代已经有更加明显的发展,城市若以两宋都城为例,随着坊市制度的崩溃,以铺席贸易为特点的各色店铺在城中连街沿巷的分布着,市场繁荣;在乡村,镇市的蓬勃兴起体现出市场发展的勃勃生机。面对这样的市场发展,宋朝的市场观发生变化,使唐代以来通过“商税”以增加国家收入的意识在宋代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在现实中,一方面朝廷下放对具体交换场所的管理权,将琐细事务交予牙人、小吏;另一方面,则是加强税收机构的完善,从另一个角度实现对市场的有效管理。从现象上看,增加国家收入是事实,但发挥市场优势,国家通过税收控制市场,最终实现交易利润的最大化却是其经济实质。所以,市场管理由“以税代管模式”取代了过去的“直管模式”。
李曜并不是一个过于冲动、过于理想化的人,他知道大唐到了现在这个地步,不改革肯定不行,但成功的改革决不能是空中楼阁。此前他就曾经详细研究过王莽改革失败的原因'无风注:见本书前文。',此时到了自己要改革的时候,自然就要找到最适合大唐改革的方向,经过对比,如果条件合适,就要大力推进。商业集市的以税代管,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宋朝以税代管的模式,也是李曜的主要参考对象。
而宋代“以税代管模式”的形成发展,最有说服力的也许是“税务”的建立和完善。入宋以后,“务”作为市场管理和税收机构在宋代设置得越来越普遍,涉及的经济事务也远远超过唐和五代。建隆元年创制“商税则例于务门”,并规定“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至太宗年间,以“枢密直学士杜恚V菟啊保烦啤耙猿技嘀菟笆加诖恕薄S何跞辏ü�986)方形成制度,规定“监当使臣”由京朝官任,“并三年替,仍委知州通判提举之”,此后“遂为定员”。从太祖立商税则例至太宗雍熙年以朝臣监州税,表现出宋对广义市场的管理基本完成了机构、章法及专职官员的建制过程。也许可以说,这就是宋代市场“以税代管模式”建立的标志。
当然,既然是参考借鉴,税率应该是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宋朝时,其税收物货及税率李曜曾在某论坛看见某大牛提到过。那位雄辩家称,宋代“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彘、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駞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凡州县皆置务,官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注:景德二年诏诸路商税年额及三万贯以上审官院选亲民官临莅);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之。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
那位论坛雄辩家又说,宋代的税收机构大都由太府寺所辖。宋承唐制设太府寺,其所属机构有商税务,收京城商税;汴河上下锁、蔡河上下锁,掌收舟船木筏之征;都提举市易司,掌提点贸易货物;杂买务、杂卖场、市易上界,掌敛市之不售,货滞于民用者,乘时贸易以平百物之价;市易下界,掌飞钱给券,以通官籴;榷货务,赏折博斛金银之属;交引库,掌给印出纳引钱钞之事;店宅务,掌管官屋邸店,计置出僦及民修造缮完之事;石炭场,掌受纳出卖石炭等等。
而“免民行役,官自和市则归杂买务”,杂买务,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需以时供纳。“斥其余币以利公私则归杂卖场”,杂卖场,掌受内外币,余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准折支用。这些机构是太府寺所属“官司二十有五”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的直属职能机构,都与税收有关。此外,地方上还有酒务、楼店务、榷盐务、榷茶务(或日“场”)、市舶务等名目。
而在宋朝诸多“务”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商税务”等,或曰“税务”、“茶务”、“酒务”。由于它的设置是自上而下,从京城到地方的路府州县甚至在镇中多有设置,发挥着既类似唐代“市”但又超越其职能的特点。
那次看这位雄辩家与人对簿论坛,李曜受益匪浅,下班后晚上就上线潜水跟帖,足足看了好几夜,他自己也从正反两方的说法中有了一些分析,得出一些结论:
首先,宋代商税务的设置也可以分为几个层次,即有行政层级的差别。
第一个层次,在京城曰“都商税务”或“都商税院”。北宋开封“都商税院在义和坊,掌京城商贾廊店市收”;其官员由京城“诸司使、副、三班三人监,所领有拦税数钱之名”。从监都商税务官的职责可以看出,他们对市场的管理不再是像唐代京都市令、丞那样,直接掌管市场交易具体事务,而是挚市场之纲领,不再过问枝节,直接以税收为终极目标,即所谓“商贾之赋则归都商税务”。
都商税院收税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通过京城城门使臣,一是客商自己依例交纳。“太宗至道元年诏:都商税院每客旅将杂物、香药执地头引者,不问一年上下,只作有引税二十钱;无引者税七十五钱”。真宗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