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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之我见-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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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对已接到投诉(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读者)又迟迟不对剽窃者采取措施的网站,应该首先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四, 呼唤精神文化市场的曙光
本部分已经另文发表过了,看过的读者,可以跳过。
说明:本文原是笔者正在撰写的《网络版权之我见》的第四部分,写作过程中感觉有独立成篇的必要,所以先予发表。里面的建议,希望得到有识之士共同参与,使精神文化市场早日形成。
任何传统媒体,无论其实力大小,对采用的稿件都是付酬的,当然多少是另一回事,对网站来说,理论上也是应该付酬的,无奈目前各网站维持运转都很困难,要拿出钱来实在勉为其难,最多也只能对极少数作品象征性地付一点。要培养一支好的写手队伍,对会员进行特色化服务更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力不从心。
这现状是谁都不满意的,网站不满意,因为没有实力发展自身,也留不住好的网络写手,更不用说与传统媒体竞争了。人才的流失对长期发展与网站形象不利。
网络写手不满意,他的劳动成果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写作积极性就打了折扣,毕竟,象笔者这样不要一分钱稿费也愿意当一辈子网络写手的是极少数。好的网络写手就跳槽去了传统媒介,似乎从此就修成了正果,差一点的,在折腾一番后,恐怕就洗手不干了,单靠一股热情写作是维持不了多久的,这从前些年文学青年们的经历中就可以看出。如此下去,网络业永远成不了大气候,没有一支以网络写作为终身职业的庞大写手队伍与传统媒介抗衡,网络就永远是一个跛足巨人。
读者也不满意,网络写手流动性太大,尽管自己很喜欢某个写手的作品,但没有固定的时间地点相约,也许哪一天又消失得无影无踪。
读者要看文章,而且要看自己喜欢又能和自己交流的作家的作品,这在传统媒介时代是无法满足的,其实这是个很大且具有无限潜力的消费市场。过去我们常讲一句话,叫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原话记不起了),现在物质的供应可以说已经相当丰富了,但精神文化商品的供应就少并单调了点。你总不能要求现在的读者象笔者小时候一样,逮着什么看什么吧?
互联网的出现,创造了一个改变这一现象的机会,即读者作为精神文化商品的消费者,有巨大的需求,而互联网,则提供了满足这一需求的渠道。
我以前说过,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金钱和闲暇时间将越来越多,对精神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越来越高,而传统的精神文化商品的生产,则延续了过去工业化大生产的模式,但是,当物质生产转为个性化生产的今天,这种旧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人类对精神商品越来越高的需要了,我想,总有一天,会出现只为一小部分人、一个家庭、一个人生产的精神文化商品,你也许可以听到如下对话:
喂,你在干嘛?
看XSTV(我杜撰的未来名词,意为影视小说)。
哦,听说你雇用了去年十大写手之首的飞狼?什么时候让我欣赏欣赏?
他呀,早过时了,我现在看的是今年刚崛起的网络之星东方宝贝为我写的新作《告别爱情》,怎么,要不要联上看看?
不了,我的《异星喋血》还没有看完。
哦,又是那个网络清洁工兼乱弹狗皮膏药店的创始人星羽X,那人早过时了,谁还看那个?网络总是有垃圾的,清理得完吗?也只有你,喜欢老古董,什么经典,是出土文物,怎么,不想换个新鲜的?不要跟我哭穷,上个月你那第二宇宙机场工程,少说也有五千亿的毛利吧?
箩卜青菜,各有所爱嘛。我比较保守,不象你,每周的晚会上尽换新人新作。
我那是培养新人,增加就业机会……
或:
张誉先生吗?我们是第六次浪潮创作公司。你为婚礼预订的诗歌、小品、立体影视喜剧都已照你的要求进入创作,就是作为来宾赠礼的爱情小说因星羽X先生下月退休,不接新任务,所以我们打算给你安排我公司现在最红的爱情小说家爱你没商量为你创作,你看如何?如果没意见,一个月后你可以拿到软盘,然后我们会按要求制作光盘和精装书。
上述场景的出现,也许还需要一个世纪,但网络和网络写手群的出现,确实给这一场景的实现奠定了物质基础——至少听起来不再那么天方夜谭。
这一边是有需求,另一边是就业渠道的拓展,随着科技的进步,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就业岗位会越来越少,而相应精神商品生产领域中的就业机会却永无饱和的一天(我这儿假设电脑不会代替人类进行精神商品生产),而且,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这一领域中,一是选择自己所喜爱的工作,二是就业的需要,当然随着人寿命的延长,闲暇时间的增加,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二职业,有了消费者和需求,又有了生产者及其提供的特殊商品,再加上中介者和流通渠道网络,一旦形成了消费习惯,其巨大的商机将掀起又一场浪潮,人类社会将迎来自工业革命以来的又一场革命。至于改变现行经济模式自然不在话下了。
实际上这一革命的萌芽已经出现,现在网络上的一些个性化服务(如股票、商品行情信息、新闻等和各种各具特色的BBS以及正在登场的互动影视就是其先声。
但是,尽管上述前景看上去很诱人,但唯一的一个障碍是谁付钱?在人们已经习惯于免费得到信息的今天,这确实是个难题。
最好的解决办法自然是人们改变消费习惯,乐于为自己购买的精神商品付款。然而要改变人们的习惯是很难的——特别是在中国,所以不在今天讨论的范畴之内。
然而也就是在中国,却有另一条解决问题的渠道。
在国外,有的国家网民(这名词可能不科学)是免费上网的,有的呢只付电话费,只有中国,还得付信息费(现在改为数据费),而各网站,不光没有从收取巨额收入的电信商那取得一分钱的提供信息的成本费,反而要倒过来租用线路,提供信息服务,为电信商赚钱创造了条件,还要倒过来向电信商付钱,这实在是天大笑话。
所以,前提是所有(至少是大部分)网站联合起来,向电信局要信息费或话费分成(肯定不会成功),然后自建网络(可向有线电视租),反正快要入关了。中国电信也垄断不了多久了。其收入除了正常运转外,还可支付给相关精神商品生产者(包括网络写手)。至于启动资金,现在搜狐网易新浪等网站都已在美国上市,还可以增发A股,而且网站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风险投资也就不会裹足不前了,有了钱,网站所要做的就只是如何更好地向读者提供优质特色服务吸引眼球了。建立一支自己的稳定的高水平的写手队伍也就是与别的网站竞争的主要武器了。这样,写手们的劳动就有了实现价值的机会,就会有更多更好的人才加入写手队伍并为此奉献一生,网络文化也会因此而繁荣昌盛起来。
这样,网站可以不光靠广告,而靠提高浏览率来生存,至于通过联结而产生各网站之间如何分配收入,无疑会有办法的,而且一些小网站也有了生存发展的空间,也会有人将办好网站作为毕生事业,网站也会具有丰富的层次和内容,人们也会千方百计的向读者提供更优质服务。
这样,一个完整产业链就形成了,今天也许我只是在这儿说说,但一百年后,一个年产值超过物质商品生产的庞大精神商品产业也许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
也许有人会对此表示怀疑,但看看人们纷纷出钱请人写自传的现实,为什么就不会有人象定做商品那样向自己喜爱的网络作家定做自己想要欣赏或自己想推荐给亲朋好友欣赏的小说、诗歌、散文、戏剧、影视、MTV和其他新的文化作品(如影视小说;影视散文)呢?只要他付得起,说不定还会成为一种时尚,一种表示个人身份趣味的标志,人们会把它印在名片上,就象现在的某些暴发户用书来装饰自己一样。
当然,我并不否认将精神文化产品商业化,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包括其质量、人们的价值取向、为金钱而写作等等等等,但实际上,精神文化产品商业化并不是新生事物,象电影、电视、歌曲等,现在众多杂志也在重金悬赏佳作,而最商业化的美国电影,却是最成功的商业化精神文化产品,你不搞商业化,只能在人家的商业化精神文化产品浪潮中被淹没。与其让一些低劣精神产品占领市场,不如将好的精神商品体现其应有的价值。
下面再将思路理一理:
1,人民群众需要更多更好更个性化的精神文化产品。
2,现在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精神文化产品有很大的市场。
3,精神文化产品的市场需要三个要素:消费者即读者或观众听众(需求)
——生产者即写作制作者(产品)——中介者(网络及其为双方提供服务者),
现在均已形成。
4,阻碍市场运转的主要障碍是钱。
5,生产者和中介者无法取得服务应得报酬的主要障碍是中国电信的垄断。
6,各网站必须联合起来才能对付并打破这垄断,应该通过各种渠道谋取自身和生产者的合法利益,如向信息产业部争取,自备信息传输系统,自建网络。当然,还要宣传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服务而不合理收费是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不能够长久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精神文化市场的产生并发展是历史的必然。
网络版权之我见(下)
五,未来理想的网络版权方案
必须形成这样一个精神文化消费观念:
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是天经地义的。这不光是对网站,而且对作者都是如此。因此网站应该积极争取实施我在本文第四部分提到的方案。但是不应该增加消费者负担,这块利润,应该向不劳而获的中国电信夺取。
基于上述原则,未来理想且合理的网络版权方案如下:
1,作者对自己在网络上发表的文字、声音、图象等作品享有完全的版权。
2,网站及其它网络载体可以使用作者的作品,但必须通知作者(现在,网站将作品收入精华而不通知作者是极不礼貌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我被选用的作品都是偶然看到的,从没有人通知过我)。
3,未来网络版权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A,以聊天室谈话等形式出现的,除作者另有声明外,一般不享有版权。
B,作者自行发表在论坛等处的文章作品,属于一种自娱自乐的大众卡拉OK,作者享有版权,自负文责。
C,对入选精华区(或其它类似形式)从而得以较长时间保留于网站上的作品,应该合理付酬,如网站条件暂时不允许,则必须征得作者同意。
D,对用于网站本身,对网站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应该付酬。
E,对网站将作者作品用于商业活动的,应该合理付酬,对商业活动产生的收益,网站应与作者分成。
F,对其他媒体转载作品,所得收益应全部归作者所有。
至于对网络侵权的处理,我想可以形成下列管理体系:
1,首先应尽快颁布实施《网络版权管理条例》之类的法律文件(我不知道目前有没有),以帮助作者维护自身利益。
2,网站对自己下面的各子系统(包括留言板、各专区、精华区、各附属网站(页)负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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