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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涅天下(GL)-第5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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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陈述,并就案情做了详细询问,判决留在第二日。

上午庭审结束,下午法学者们便在枫桂园讨论。

拜占庭的法学教授加图·赫拉克勒斯首先道:“作为婚姻案件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而此案的原告和被告却是夫妻双方的父亲,显然华夏的婚姻法实行的还是家父权。”

“家父权”即“父权”,在古罗马帝国的家庭中,家父是被法律承认的私法上的唯一主体,虽然家子具有自由身份,也是自由人,在未成年之前,他是家父权的附属者,不拥有个人财产和法律诉讼权。

虽然作为自由人的家子们一旦成年,就拥有完全的公法上的能力,也能够担任国家的最高职务,比如执政官、监察官、裁判官等,但是到达适婚期的家子家女们若要缔结合法婚姻,仍需要征得家父的同意。

随着罗马家庭财产的多元性,家父权受到了冲击,最终崩溃。这其中,基督教思想的影响和冲击也是重要的一方面——

基督教认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而家子、家女和家父同为上帝的选民,不应受到贬低。所以,基督教认为,在罗马家庭中不具有个人财产权的家子家女能够取得财产,因为尊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旨,由此来讲,家子、家女在私法上拥有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成立的。

“这真是不可思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从头到尾没有看到女方当事人出庭!”罗马教徒廷的枢机主教以夸张的语气挥舞着胳膊道,“法官在当事人完全缺席的情况下,对她的婚姻做出了判决——据说宋帝国已经废除了奴隶制,可是在你们的婚姻法律上,还是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代!”

拜占庭帝国和罗马天主教国家的法学者都点头或是哄笑起来。

西方人向来不懂中国人的含蓄,说起批评的话来那是一点都不带拐弯抹角的。

大宋的法学者便解释“婚姻是结两姓之好”,而两姓的家长是父母,所以男女婚约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才是符合礼法的。

加图·赫拉克勒斯援引《查士丁尼法典》的条款反驳:“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婚姻不能成立”;“任何人不能被强迫缔结婚姻”。

——在这个案件中,女方阿吴有事实婚姻三次,只有与吴千二的婚姻契约上,有阿吴的手指印,证明婚姻有效,后面两次的婚姻契约中,没有女方的指印或签字,属于无效婚姻,直接讲,是买卖女方的交易,不是婚姻契约。

另一位拜占庭法学教授提西·普罗斯补充道:“如果大宋法庭以‘同姓不婚’判决阿吴与吴千二的婚姻无效,那么阿吴从法律上讲,还是未婚者。”

对于大宋法学者说的“婚姻是结两姓之好”,提西·普罗斯又以《查士丁尼法典》对婚姻的定义反驳:“婚姻或夫妻关系是男女的结合,它包括不能分开的生活的亲密交往”;“婚姻是配偶间的亲密关系和自觉自愿的共同生活关系,即互相的爱慕导致婚姻”。

为此,必须尊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如此才能使他们共同生活和谐。

所以,《查士丁尼法典》强调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对缔结婚姻的重要性,甚至规定:为父者不法地禁止子女的嫁娶,那么,子女有权通过行省执政官强迫为父者同意他们缔结婚姻,并要给予女儿嫁资。

这与儒家的“父父子子”显然是完全背离的,而拜占庭法对婚姻的定义显然也与儒家认为婚姻是繁洐后代、继承宗祧的观念背离。

中西方的观念在这里产生了激烈的碰撞!

☆、中西冲突(二)

交流会成了吵架会;如果不是中间有翻译的断隔,估计这吵架的声浪更高。

吵到后来,已经不是说案情本身了,而是上升到婚姻法律的合理性;立法的目的;法律的意义,根源是什么,维护的是什么?

两边的法学家吵了十天;阿吴案也一直没判断,当然不是等法学会吵出个结果,作为判案的法官;朱熹是审慎的。打从这个案子公审起;就不再是一桩普通的案子;宫里、宫外,长杭、长安,有太多的目光关注,这桩案子带给他的,是凶险,也是机遇。他对案件的判决,不仅仅是当前,也必会在以后引起无数次讨论——如果不想成为被推翻的判决,他就必须审慎再审慎。

交流会被宋周学者们关注,偏向学术性的报纸每日都在报道交流会上的阐论和争论。当然对市井百姓们来讲,法律太高深,他们听不懂,也不感兴趣,还不如听一听、说一说新闻版,至少能知道发生了哪些鲜事。直到《西湖时报》这些面向大众的报纸用全版的篇幅报道阿吴案的公审,中西学者的旁听,案件的争吵……,坊间才传闻开来,成为市井的谈资。像阿吴这种乡下女子的婚姻,竟然能引起那些大学问先生们的讨论,对小民来说是很不可思议的,他们也很想知道,这些先生们究竟在吵什么。

吵什么呢?

吵人权和父权,吵家庭婚姻和宗法婚姻,吵婚姻是共同生活还是繁衍后代。

用字摊儿读报小官人解读的市井话讲,就是:“西方外国的先生说,成亲是娃两人的事,要娃同意,爹娘强迫是犯法的”;“爹娘强迫儿子娶不愿意娶的媳妇,或强迫女儿嫁给不同意嫁的人,这个亲事不作数;如果用违法的手段强迫,儿女可以告官”——听报的市民百姓都目瞪口呆,这不是翻天了么,还要不要讲孝道啊?难怪那些大先生们要跟国外的先生吵架,这必须得吵啊。

读书人的反应更大,激怒下骂“这些蛮夷不知父不知母,果然是夷狄之辈!”

交流会的儒者们不能骂人,这不是朝殿上的争吵,可以从论事到论人到论道德,在这里进行人身攻击是拉低自己修养的表现。

学者们从来不惧争吵,不论哪方的学者,他们争吵的既是学问,也是信仰。

对于这种争吵,名可秀是乐于见到的。

与那些因为观念和理论分歧而争吵得面色潮红的两方学者们相比,名可秀便如沉湖般让人看不出波澜,她一直保持倾听的神态,无论争吵得多么激烈,她都是听或记。事实上,自交流会开场以来,名可秀竟是没有说过一句话。

吵了十天,两边都有些疲了,文明背景不同,信仰不同,谁也说服不了谁。

便有泰西学者向名可秀发问了:“尊敬的冕下,不知是否有幸倾听您的见解?”

冕下是对教皇的称呼。

发问的学者是罗马教廷的枢机主教保罗·马格努斯,他是出席交流会的西方学者中身份最高的一位——伊斯兰学者且不提,在这场中西辩论中,他们坚定地反对基督教会法和拜占庭法,当然他们并不是想支持宋周学者,只因伊斯兰教法是更严格的父权制和夫权制,与华夏法有类似之处。

当马格努斯起身向名可秀的方向行礼时,会场就静了下来,通译翻译出他的这句话后,场面更静了。马格努斯的态度很谦恭,当然这是表面,隐藏在其下的是试探,试探这位“教皇”的深浅。

不止基督学者,伊斯兰学者同样想试探这位“教宗”的深浅,与基督学者相比,他们对打败穆斯林联军的宋周两国还隐约有一些敌意。

名可秀没有回避这个试探。

她说道:“人的生命,是天地赋予。”

天地是什么?

——儒家认为是天道。

——基督教认为是上帝。

——伊斯兰教认为是真主。

正因为这个“天地”在不同信仰的学者心中被赋予特定的代称,所以名可秀这句话得到了与会所有学者的认同。

这句话,似乎与学者们争吵了十天的阿吴案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这是奠基的一句话。

她说道:“我们华夏有位圣人,他说了一句很有哲理的话,他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这句话的意思是,在天道之下,万物都如蝼蚁,没有特别的高贵,也没有特别的卑贱。所谓高贵卑贱,是人的定义。用佛教的话讲,是众生平等;用基督教的话讲,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不同的信仰,有不同的说法,但其核心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人有人格。”

什么是人格呢?

名可秀用了“人格”这个词,这个词让通译为难了,如何翻译呢?人的性格?人的命运?似乎都不贴切,应该不是枫山先生要表达的意思。

名可秀做了个制止的手势,意思是暂不翻译,两个通译都松了口气。

在座的国外学者一看名可秀的手势也都明白了,必定是出现了让通译很难意译的词,这是很正常的,毕竟各国的文化不同,有时一个简单的词语翻译很可能要联系上下文译出一长串来才可能表达得准确。

名可秀先用中文诠释什么是人格。

人都有命格,这是天生赋予的。什么是命格呢?命运的格局。我们说命由天定,这是说命运格局的范围是天地赋予的,不能改变。就如孔子生在春秋,这是上天注定的,他没办法改变,而处于春秋这个诸侯争霸的时代,就注定了以“仁”为核心的儒家学说不会为诸侯重视,这注定了孔子不受重用的命运,他无法改变。但是,命运的另一半又不是注定的,它的结局来自于人的选择,孔子选择了教育,有教无类,于是他成为万世师表;如果孔子一心一意追求为官治世,那就注定郁郁不得志的一生失败,没有今日的“圣人”了。

名可秀说的这些,不是她自己的无中生有,而是解读《易经》的道理,宋周的学者们都懂。

但是,在座的西方学者不懂《易经》啊,也不知道中国的春秋时代和孔子的命运坎坷,昭着这段话翻译出来他们不会懂,这就是文化的隔阂,比海沟还深。

所以,名可秀亲自翻译,用他们信仰的宗教教义来翻译。

——用佛教的话讲,你前世的积德决定了你今生的福报大小,而你今生行善积德做出最大的努力则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取得最大的福报,并为下世积德。用基督教的话讲,你的原罪决定了上帝给你的福和恩典的范围,而你信仰的虔诚和赎罪的努力,决定了在这个范围内你可以得到的最大恩典。

所以,人的命格既是天地赋予的,同时又取决于人的选择。

其中,天地赋予的命格,注定了——人,生而具有权利。

什么权利呢?

啼哭的权利,说话的权利,行走的权利,思考的权利,喜、怒、哀、乐的权利……,这是天地赋予人的基本权利,不分华夏人、希腊人、犹太人、罗马人、伊斯兰信徒、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在基本权利上,是平等的。

名可秀将“人,都有说话的权利”翻译为“人都有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权利”,这不是简单的意译,而是一个具有法律内涵的表达——拉丁语通译流露出了佩服的表情,换作他翻译,只会译作“说话”,译不出这样深刻的意义。

包括枢机主教在内的西方学者们都很惊诧,他们没有想到这位东方教皇不仅精通梵语和拉丁语,而且如此真知他们的教义,这是很令人赞佩的学识水平。

在惊诧之时,他们也流露出了赞同的表情,认为这位教皇是理解真知的、可以沟通的,不像和他们争吵的那些东方学者,简直说不到一块去。

当然说不到一块去,因为文化差异太大了啊!

比如基督教认为,在法律面前,家子、家女均是作为个人而存在。因为子女和父亲同为上帝的选民,从这个意义来说,都拥有独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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