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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浚是交流会主持,他是大理寺卿,会场通译对范浚官职的意译是“大宋帝国最高司法官”,交流会的邀请函是以大宋帝国官方的名义发出,以范浚的职位担任法学会的主持是很恰当的。
“当当”两声钲响宣告中西方法学交流会正式开始,会场安静下来。
大会起始是对参与交流会的各国学者的介绍,由各国学者的助手起草文稿并做简介,时间限定在一分钟内,会场中间竖立着四方都有钟面的檀柱大摆钟。
这个介绍的时间很长,因为会场有四种官方语言,每位学者的介绍都要有三种语言的通译分别翻译,相当于每位学者的介绍是在三分钟内,总共一百二十六位学者,全部介绍完毕用去了八个小时,会议的第一天也就相当于大家照个面,互相认识认识。
松桂园内有住宿的客栈,嫌回城远的学者可以在园内住下,周国的学者们都选择在园内居住的方便,但西方学者们都选择回城,因为可以就近感受这个帝国京都的繁华,还可以逛一逛据说很热闹的夜市。
所以,会议早上的时间定在九时开始,充分照顾了这些观赏夜市或许很晚才睡的国外学者。
会议第二天正式进入议题。
☆、大道言政(三)
进入法学议题之前;范浚阐明了这次交流会的目的。
这也是与会西方学者关心的。
为什么宋帝国要突然邀集全世界的法学者交流呢?
范浚用了很直白的话来阐述目的,这是为了便于现场的快速翻译。
他说道:“法律对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信仰、伦理、制度一起构建了人类社会的秩序;而法律就是维护这个秩序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从更深层次讲,法律是一种信仰之下的执着;它的实现寄托于一群有崇高信念和崇高奉献理念的信仰下的人的有效治理;它代表了一种公正无私的信仰。这种信仰,对世界上任何国家、任何民族;都是十分重要的。可以这么说;有成文体系的法律;是文明的标志之一。
“各位学者;来自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代表了不同的文明,但因为陆地和海洋的阻隔,这些光辉璀璨的文明很难得到互相的交流。我们中国有句话叫‘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大海的广博正是因为它的开放和包容,而封闭的文明便如没有活水进入的河流最终必会走向枯涸。为了世界上这些璀璨文明的互相了解,大宋帝国愿意提供一个平台,一个使各大陆洲国家能够友好、平等交流的平台,不因民族、国别、信仰的不同而产生歧视和障碍。……
“学问没有边际,知识没有国界,它值得我们打破一切去探索。全世界文明的汇萃和交流,也必将促进各个文明的发展。——友好交流,互相促进,共同发展,这正是我们举办世界性学术交流会的宗旨。
“这是第一次中西方法学交流会,它汇集了中洲和西方二洲——阿非利加洲、欧罗巴洲的法学精英,我们将在这里一起探讨古典时期的成文体系法律和近现代法律体系,包括古埃及法、古希腊法、古罗马法、新罗马法、基督教会法、伊斯兰教法和中华法系,通过研究探讨其他体系的法学精华,取长补短,促进本体系法学的发展。这是一次平等的交流,是一次互相促进的交流,希望各国法学者们畅所欲言,取得本次交流会的成功,再次致谢。”
范浚的致辞,给远道而来的泰西学者解了惑。
与会的多数泰西学者沉思片刻后,都微微点了点头,互相交流他们当然是愿意的,以前邻国学者虽然也有交流,但像这种世界规模的,却是头一回,对于真正致力于学问的法学者们来说,是非常难得的机会。
不过,也有部分陷入阴谋论的泰西学者不相信宋帝国这样的“好心”,认为必有其他图谋,不仅没有放下疑惑,反而提高了戒心。当然,这样的小心思对于交流会的进行不会产生什么阻碍。
按照大会的流程,前面几天是各个法系的国家对自己的法系进行综合阐述,然后才是进入互相提问的辩论探讨流程。
首先阐述的法系是古埃及法。
从目前的已知来看,古埃及法是最早的成文法典。
不过,古埃及王朝已经覆灭,先后经历了古罗马人和大食人的统治,如今已经伊斯兰化了,适用的法律也是伊斯兰教法。只有研究法学史的伊斯兰学者才会去研读两千多年前的古埃及法典。但是,作为影响了古希腊法和罗马法的法系,古埃及法是有必要最先提出来阐述的。
负责对古埃及法作阐述的是法蒂玛王朝的学者。
法蒂玛王朝即宋周所称的“绿衣大食”——因为旗帜和服饰尚绿而得名,与阿拔斯王朝的“黑衣大食”区分——是什叶派掌权的穆斯林国家,现今统治埃及、穆库拉(今东非北苏丹)和北非利比亚,是红海西岸和地中海南岸的一个穆斯林大国,政教首领为开罗的哈里发,不承认巴格达的哈里发。
阐论古埃及法的法蒂玛学者穿着“绿衣大食”代表性的绿色长袍,箍绿色缠头巾,面容严肃刻板,以流利的大食语阐述古埃及法的立法思想和主要内容。从阐论中可以看出,这位伊斯兰学者对古埃及法的研究颇为精到,与会的罗马法学者和基督教法学者难免在心里嘀咕:这一位八成有埃及人血统。
这位法蒂玛学者最后总结道,古埃及法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及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契约、遗嘱、继承、账目等方面的法律条款都被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所借鉴。这一点得到了拜占庭法学者和罗马法学者的认同,比如希腊时代雅典城邦共和国的梭伦立法就与埃及的博克贺利斯立法有许多相似的内容。
名可秀这几年在认真研读泰西法律,为此她专门学习了希腊语、拉丁语和大食语,就古埃及法来讲,引起她注意的是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条款。名可秀研究外国法律体系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泰西法律维护女性权利的条款,推动大宋相关法律条款的修订补充。
五年前,易安先生李清照从甲骨文的考古和《山海经》原经的研究发现中,提出在父权制之前有着母权制的存在,她在《国学论刊》上发表的这篇文章引起了轩然大。波,批评和质疑之声如潮,尽管有个别考古学者的赞同之声,但都淹没在批评的大潮中,直到前年易安先生逝世才消停了下来。
这种局面名可秀是有预料的,已经延续三千多年的父权制根深蒂固,没那么容易动摇,这必定是一场长期的不见刀光的战争,必得有水磨石功夫,从各方面一步一步渗透,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其中,从法律着手,就是名可秀“水滴石穿”渗透计划的一方面。
在学习外语、研读泰西法律的过程中,卫希颜成了名可秀最好的“陪读”,不仅仅因为两人是最亲密的伴侣,更因为卫希颜是唯一能够让名可秀完全敞开思想与之讨论、并能得到理解和共鸣的伙伴,这是亲近信任如师兄苏澹也不能相比的,如范浚等职司律法的大公党成员即使在法律上更专业,但有些思想却是没法交流的。
两人研读古埃及法集大成的《博克贺利斯法典》,讨论其中的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条款时,名可秀就评述道:“这些条款保留了不少母权制的残余。”
譬如,《博克贺利斯法典》规定:妇女是“家庭的统治者”,同男子一样在法律上享有完全权利——从古埃及第五王朝起,夫权得到加强和扩张,这一条款被削弱。
又比如,对婚姻和财产的规定: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要件,女方是订立婚姻契约的主体之一,按照婚姻契约,妻子保留自己的财产,而丈夫有义务提供妻子的生活所需,为保证妻子的财产得到承认,开具详细的财产清单,并以丈夫的全部财产作为抵押;离婚完全自由,但须通过司法判决宣告离婚,离婚时,妻子通常都会得到一笔高额补偿金;在继承权上,所有婚生子女都保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不论男女,不论长幼,一律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这显然是比较倾向于女性权益的条款,尤其是在嫁妆财产的保护和离婚财产的规定上,只有“离婚”而无“休妻”之说,也表明夫妻双方在婚姻的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离婚的成本如果太高,舍得破财离婚的男人估计就比较少了,家庭离婚率小了,社会也就稳定了,估计这也是古埃及立法的精神之一。”卫希颜笑着对名可秀说道,“不过,的确是保留了许多母权制的残余,与同时期的中国夏商周时代相比,古埃及的女人地位的确更高,所以,埃及王女能够继承法老之位。——可惜,如今被伊斯兰教法给荼毒了。”卫希颜的表情里明显带着嫌弃。
名可秀笑她道:“治国者可不能因为好恶失去公正之心,伊斯兰教法还是有可取之处的。”
卫希颜哈哈笑起来,“我是枢密使不是宰相,治军不治政,对法律有个人偏好是可以的嘛。只要你公正就好了。”对名可秀的公正客观,卫希颜是相当有信心的,名可秀很有她自己所总结的希腊哲学的“理性化”精神。
希腊哲学的“理性化”也体现在希腊法上,不过,希腊法虽然受到古埃及法的影响,但是并没有继承倾向女性权益的条款,女性的地位和权利反而比古埃及女性低。
大会的第三天即是阐述古希腊法,负责阐述的是拜占庭帝国君士坦丁堡第一法学院的古希腊法学教授麦内勒斯。
“古希腊是一个地理名词,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的西部沿岸。所以,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泛指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存在于古希腊各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麦内勒斯是以拉丁语来作阐述——为了节省会议的翻译时间,大会在昨日经商讨会确定,仅以中文、拉丁语、梵语三种语言作为大会交流语言。这是因为拉丁语在泰西是学者交流的“公共语言”,无论拜占庭法学者还是伊斯兰法学者都精通拉丁语,源于罗马法是拉丁语系。
麦内勒斯阐述道:“古希腊时代,各具主权的城邦国家的政体不一,所使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其中,最有特点的是斯巴达和雅典:前者以军事化管理而著名;后者以民主制而著名。”
由于古希腊始终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帝国,所以也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学者称古希腊法,主要是指斯巴达法和雅典法,尤其以雅典法为重。
麦内勒斯道:“……因为古希腊的文明注重哲学和政治学,这使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
公法和私法是罗马法最先进行的定义,公法是指有关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有关的规范;私法则是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大略地讲,公法就是宪法和刑法的集合,而私法是民法大全。
卫希颜在“陪读”了古希腊有名的几个立法后,认为古希腊公法对后世欧洲国家的影响应该很大,比如雅典,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改革,创立了民主制的国家政体,从《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到《伯里克利立法》的“雅典宪法”,雅典公法中有关民主政体和民主行政管理的法制可以说相当完备了——这应该是英美国家民主体制的源头,英国最先立宪绝对有雅典公法的影响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