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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幸福论-第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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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种哲学理论把幸福问题上的主观因素加以无限地夸大,把人的幸福与痛苦完全看成一种纯粹主观的东西,似乎使人幸福或不幸的只是每个人主观的看法、与客观事物毫无关系。叔本华在《人生的智慧》一书中说:“使我们幸福或不幸的,并非客观事件,而是那些事件给予我们的影响,和我们对它的看法”。

    ①这种看法在古希腊也曾出现过,西塞罗就说过:“一切烦恼都是从看法和意见来的。”

    ②叔本华和西塞罗所讲的,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情况。要是所有的事情都像这些哲学家说的那样的话,人们似乎就不必去为幸福而斗争了。

    只要改变自己的看法,痛苦就会变成幸福,世界上没有这种便宜事。也许在有些事情上,人们改变看法后,会使自己摆脱痛苦;但有些事情不是看法的问题。一个奴隶连做人的基本权利都没有,难道他改变看法以后,就能获得做人的尊严吗?

    ①叔本华:《人生的智慧》,第12页。

    ②转引自《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138页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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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2第三章 幸福与主体

    难道他就能因为改变了认识而获得幸福吗?

    我们说幸福与痛苦都是主观体验,并不是说幸福与痛苦都是纯主观的。有体验就有被体验的对象,而体验的对象是客观的。

    主观的体验,首先是由这种客观事物的作用引起的;不论何种体验,都与这一客观事物自身的性质相关联。主体的主观体验,只是主体对于自己与客观事物的关系的主观反应。由于主体与客观事物的关系不同,所以人对同一事物的主观反应也就不完全相同。而主体与事物的关系,不只是随主体的看法的变化而变化的。体验离不开主题的因素,但又不是纯主观的因素。把主体的幸福与否完全看成人的主观认识;把幸福、痛苦的问题当成一个纯粹的思想问题,好像在纯主观的范围内就可以解决,这是幸福问题上的唯心主义。

    幸福是客观对象满足主体需求时的主观体验A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看到,幸福是人所欲求的对象,但是它既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实体,也不是寓于某种客观事物之中的实体。幸福与主体的主观需求、主观状态和素质有密切关系,但是幸福与痛苦又都不是主观自生的,都不是纯粹的思想问题。幸福或痛苦,是主体与客观事物之间的一种很特殊的关系。幸福是客观对象满足主体的需求时,在主体的内心世界、主体的灵魂中所引起的愉悦的体验;痛苦则是客观对象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时,主体的内心世界、主体的灵魂中所产生的失落感。

    这样看来,构成幸福(或痛苦)的根本要素,有主体与客体、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主体的欲求是一个方面,客观事物的性质是一个方面。主体的欲求与客观事物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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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编 幸福是什么182

    方面的因素和关系,决定着主体是否能获得幸福。把幸福当成一个寓于某一事物中的实体,或是把幸福当成主体的一种认识的看法都是不正确的。幸福或是痛苦,都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的价值关系,即需求与能否满足需求的价值关系在主体的心理上、心灵上引起的一种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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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第三章 幸福与主体

    第三章 二 决定主体欲求的精神因素(上)

    主体的精神世界在幸福问题上起主导作用A人生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A有不同的人生价值观就有不同的幸福观A不同的苦乐观对幸福有不同的理解A不同的思想境界对幸福有不同的理解A对两种生活看法不同也会影响幸福观A主体的精神世界在幸福问题上起主导作用A幸福虽然是主体与客观事物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是由主体与客体两方面决定的,但是主体与客体这二者,在这一关系中的作用,是不相等的。其中主体起着主导的作用。这是由幸福的本质所决定的。幸福就其根本性质而言,它是人的灵魂中的快乐。痛苦、最大的痛苦,是人心中的悲哀。幸福与痛苦都在人的心中。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主体的精神世界的状况,在一个人能否拥有幸福的问题上,就起着主导的作用。

    主体的主导作用,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其一,不同的主体由于其立场、观点、思想方法、生活习惯、主观情趣、性格、思想境界、理想志向等等主观因素的不同,他的主观需求是不一样的。

    因而,同一事物在其身心上所引起的体验,也是不相同的。关于这一点,前面已列举了许多情况,不再赘述。其二,幸福就其本性来说,它又是主体自己创造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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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编 幸福是什么382

    是主体自身价值的一种体现,除了偶然得到的侥幸之外,一般说来幸福是主体自己努力的产物。因此,没有主体的努力奋斗,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幸福,不会有掌握在主体自己手中的幸福。

    以上这两个方面,都是主体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主体的精神世界的状况,在幸福问题上起着主导作用。

    具体地讲,决定主体欲求的精神因素,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人生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A人生价值观所包括的问题很多,在这里我们只能讨论几个最主要的问题。为了把问题说清楚,我们先对人生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这两个概念,加以界定。

    价值并不是一个实体,它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价值客体能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那么这个客体对于主体来说,就是有价值的;如果价值客体不能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那么这个客体对于主体来说,就是没有价值的。

    比如说,人读书是为了获得知识,或者是为了陶冶情操,受到教育。

    读完一本书之后,读者增长了知识,得到了教育,长知识受教育的需要得到了满足,这本书对读者来说,就是有价值的。反之,这本书对读者来说,就是没有价值的。

    这种关系表明两个问题:其一,价值不是由价值双方的某一方决定的,而是由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两方来决定的。

    价值关系实际上是包括了价值关系双方的价值属性在内的。其二,价值双方的表现方式不同。对于价值主体来说,它的价值是通过它对价值客体的需求、通过获得某种利益,表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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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2第三章 幸福与主体

    来的;对于价值客体来说,它的价值是通过它对价值主体的某种有用性、它对价值主体的需求的满足,表现出来的。就是说,价值需求与价值满足,都是价值属性的一种体现。

    有一种观点认为,价值客体满足了价值主体的需求,就表明这个客体是有价值的,好像这个价值只是客体的一种属性。那么主体的价值何在呢?试问,如果价值客体不处在与主体价值的关系之中,它能有这种价值吗?比如说,对牛弹琴,牛是价值主体,乐手是价值客体。琴弹得再好,对牛又有何价值呢?

    天旱的时候,水是宝贵的,下雨对人是有益的;天涝的时候,人不再需要雨水了,下雨对人就成为有害的事。

    可见价值客体的价值,只能是当它处于某种特定的价值关系的时候才具有的。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客体的价值,是由主体的需求所赋予的;价值客体的价值是它能满足价值主体的价值需求时的一种客观体现。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处于特定的价值关系之中的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都有自身的价值。这种价值,在价值主体方面,表现为一种价值需求,在价值客体方面,则表现为对主体价值需求的满足。

    那么人是价值主体还是价值客体呢?人生的价值是怎样体现的呢?

    从根本上说,世界上之所以有价值问题,只是由于世界上有人。在没有人的地方,不存在价值问题。人是与价值问题不可分离的。因为只有人,才有理性,才会思考,才能创造,才能追求,才有社会生活,才能意识到自我与非我的界限与关系,才需要自觉地调节各种关系。也只有人,才追求、思考生命的价值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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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编 幸福是什么582

    人的价值问题,包括人的价值与人生价值两个问题。人的价值,是把人与自然、人与神相比较,在比较中得出谁个重要,谁个不重要;谁有什么特殊的权利、谁没有什么权利;谁有什么特点、谁没有某一特点。人与自然的问题,古代就提了出来,而且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例如中国道家经典之一的《庄子》的《外篇》与《杂篇》里,反复讲人的藐小与无足轻重;而《老子》却认为“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

    儒家认为:“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也。”

    ①“天地之性人为贵”。

    ②越到后来,当人征服自然的力量越强大时,人的价值越崇高,越伟大。与神比较,人的价值问题在文艺复兴时代,成为一个很尖锐的问题。因为在整个中世纪,欧洲被宗教所统治,宗教极力抬高神,用根本不存在的神来否定人的价值、人的正当欲望、人的正当享受,实行禁欲主义,不把人当人看待,人成了神的附属物。

    所以,在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对宗教神学进行反抗,要求用人的尺度,来衡量世界上一切事物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讲的价值,并非是在价值关系中得出的人的价值。

    人生价值,主要是研究作为个体的人的生命的价值,研究个人生活在世界上有何意义。这个问题,是把个人放在与社会的关系中来考察的。

    个人与社会,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自从世界上有了人,同时也就有了社会。个人离不开社会,社会也离不开一

    ①《礼祀。礼运》。

    ②《汉书。董仲舒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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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2第三章 幸福与主体

    个一个的个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有自己的追求;社会也有社会的利益,即构成社会的人们的公共利益。个人有自己的价值目标,社会也有它自己的价值目标。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有价值关系。社会与个人互为价值主客体。当社会对个人提出需求时,社会是价值主体,个人是价值客体;当个人对社会提出需求时,个人是价值主体,社会是价值客体。所以个人既是价值主体,又是价值客体;社会也是这样,具有主客体两重身份。当个人作为价值主体时,他的价值就表现在他的价值需求上;当个人是价值客体时,他的价值就是他本人对社会需求的满足。

    人生价值的这两个方面,就是个人的权益与社会责任这两个方面。也就是说,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是人生的价值;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应享有的权益,也是人生的价值。我们把个人作为价值客体时,他对社会的贡献,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称之为人的社会价值;当以个人作为价值主体时,把社会对个人的承认和满足,(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

    ,称之为个人的自我价值。当然,不论是人的社会价值,还是人的自我价值,都有许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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