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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曾经揭发过一个人,让他没有机会再做法医了!”
“是吗!你还干过这样的事?”
“他犯的错误不计其数,在他以往尸检报告中,我至少纠正过他十次错误!犯这种错误是十分危险的,但由于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了,所以我也并没有因为他的错误而揭发他。”
“那最后是因为?”
“我发现他搞错这些鉴定结果,竟然不是因为他的粗心大意,也不是他的性格使然,而是他的贪婪。”
“你是说他收受当事人贿赂,故意这么做的?”
“有一次,我发现他故意搞混了两个嫌疑人的血液试剂瓶!一桩奸淫幼女案的!后来我意外的发现他竟然跟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私下见面,并且收受了贿赂。”
“这样人品的人绝对不适合干司法工作,他们就像是足球场上的黑哨。”
大周喝了口咖啡,点了点头,“像这样的败类就不只是适合不适合做法医这么简单了!”
“那最后怎么样了?”
“还好,证据确凿,再加上他以往的过失,终于被判了刑!判三缓三!”
“谢天谢地!这种人不能再做法医了!”
“他现在开了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生意做的风生水起,终于成为了大富翁。”
“是吗!这种本就适合当商人或者是政治家的,但是命运却让他们当上了和个人利益相距最远的职业,法医!真是讽刺!”我说着笑了笑,但是大周脸上的表情却依旧冰冷如霜,也许那就是法医应有的表情。
当你走进大周的研究室的时候,你会发现那里是个无比复杂的地方,上百种医疗器械、监识工具都摆放在那里,有时甚至还有十几名助手或警方的人员站在那里,或是提供帮助,或是等待各种鉴定结果的出炉,挤得满满的。
但是,那里也是一处无比简单的地方,美国着名学者科林。埃文斯曾经说过:“科学的任务就是将情感从等式中抹去!”这就是科学的原则,这种原则当年哥白尼用生命扞卫过!它是一种伟大的原则,也是法医应奉行的唯一原则。
柯南说:“THE TRUTH IS ALWAYS ONLY ONE!(真相永远只有一个!)”法医应该为那唯一的真相而做出自己最大的努力。
但是,任何的认知都会有分歧,而悲剧的是根据柯南所说的“定律”,有分歧的法医认知结果必然会是至少有一方的判断是错误的。但这种错误不像是考试时做的选择题那样可以得过且过,拿不准可以蒙一个答案,因为法医的每一项判断都将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所以这也是在刑法原理中,为什么要奉行着“疑罪从无”原则的根源所在。
2007年9月20日,在我市周边的一家农户里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一个三岁多的女孩突然惨叫了一声,当父母冲进她的房间时,女孩已经消失了,而远处传来几声令人恐怖的狼嚎。
孩子的父母,非常着急,拿起电筒开始挨家挨户的找人,帮助他们寻找孩子的踪迹。村民们几乎忙乎了一夜,终于在一座山的脚下,发现了孩子的血衣。
而当我和大周到达案发现场的时候,已经是案发第二天的傍晚了,那时候所有人都已经知道,已经不可能再活着找到孩子的尸体了。
“狼!是恶狼干的!”村民们这样叫嚣着,因为附近已经发生了很多起恶狼闯进羊圈并且吃掉羊羔的事件了,而且在那日夜里,很多人也确实听到了狼嚎。
但是,警方却不允许村民再私自寻找狼群了!一来怕发生危险,二来狼现在是国家级的保护动物,如果被村民发现而猎杀,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来说也是不利的。
可是血淋淋的事件就摆在了面前,对于狼穴的寻找必须要继续。
而此时却有两位警官对案件提出了新的疑问。
“孩子真的是被狼叼走的吗?”一个富有多年刑侦经验的警官率先提出了自己的怀疑。
大周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的意见,而是选择了沉默,第二天他却突然问我对于这件事情的判断。
“我个人觉得警官的怀疑也不是没有道理。”
“哦?请作家说说你的想法!”
“孩子的尸体为什么没有找到?即便是被狼吃了了!也该剩下一些尸骨才是。《水浒传》里李逵的老娘被老虎吃了,还留下一堆尸骨呢!”
“你听过吃人不吐骨头这句话吧?”
“当然了!”
“那句话就是形容狼的,我们常说狼吞虎咽,其实狼吃东西,常常就是囫囵的吃下,根本不懂得把骨头抛开,他们的利齿还常常能把动物或人的头骨一口咬碎,然后再分食下去,所以狼或野狗这些野兽吃剩下的骸骨并不多。”
“难道你觉得这起案件没有疑点吗?”
“有!比如在案发现场,也就是那间屋子中,并没有发现任何的动物毛发或是血迹。还有在孩子的衣服上也没有发现任何的狼牙咬过的齿痕,也没有任何撕咬过的痕迹。而且虽然孩子并不重,但也足有十多斤的分量,一只狼到底有没有可能叼走一个三岁的孩子呢?即使可以叼走,恐怕也是用拖动的方式,可是在案发的屋子里却没有发现任何尸体被拖动的迹象。”
“所以,你也怀疑这起案件有问题!”
“法医从不去怀疑,而是以物证做出判断!还是要找到更多的线索还行。”
在案发后的第八天,警方终于找到了狼穴所在。
我和大周曾亲自走进了这座狼窝,那里面已经不见了狼的踪影。山洞中是一股难闻的腥臊味。这股味道我曾经在动物园闻到过。
在狼窝的周围有很多粪便,大周拨了拨,里边并没有未被消化的骸骨之类的东西。在这座狼窝中也确实发现了各种动物的残骨,但是在这些残骨中,却没有发现任何人类遗骨的痕迹。
在搜查过狼穴后,警方的意见分为了两派!一派坚持认为是狼所为,而另一派则认为应该仔细调查那对夫妇,极有可能是他们杀害了自己的女儿后又“嫁祸”给狼。
而当时,两派人都把目光投向了大周那里,而大周却只对他们说了一句话。
“对不起,就现有的证据看,我不能提供任何的判断。”
当时,所有的警察都对大周十分失望,因为无论大周同意他们哪一方的判断,这个案件的调查都将向那个方向发展,而结案的可能性也就会变大。而大周却没有那样说,因为他觉得作为一个法医,除非有十足的把握,否则绝不轻易做出自己的判断。
警方后来经过了多方的调查,因为也确实没有查到那对夫妇杀害孩子的动机,也没有找到孩子的尸体,最后案件以人口失踪而结案,把这起事件算做了一起意外事件处理。
嫌疑人因为没有确实的证据而摆脱了公诉,却没有洗清嫌疑。这起事件,到现在为止,都是大周心中的一个结,他在未来的几年中,一直在研究各类动物的牙齿,并且尽可能的却接近那些啮齿类的猛兽,写了大量的研究论文,作为自己的知识储备,希望终有一日可以找出真相。
我和大周有个共同的朋友,我叫他樊师傅,他矮矮的个子,四十多岁的样子,头发有点谢顶,鼻梁上架着早已过时的金丝眼镜,一副少女们常叫的那种“大叔”的模样,不过人是蛮和蔼可亲的。
他不仅对大周总是和颜悦色的,对我这个总是莫名其妙的“闯入”研究所的外人也从不避讳,愿意把他的知识传授给我。
樊师傅的职业是一个心理学专家,我最早接触他的时候,总在心里暗骂他是个神棍!伪科学的宣扬者!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他常常只是看了看大周的尸检报告,有时甚至就看了几眼解剖台上的尸体,就开始“大放厥词”,把凶手的特征和体貌统统描绘了出来。
能在这两者之间如此简单的建立联系,是我那时候很难相信的事实。
但是,经历了一系列的验证后,却证明了我的无知。因为樊师傅的神奇判断让我无法再怀疑他的能力,他就像是拥有超自然的推理能力一样,对尸体的认知有一种非常令人炫目的感应。
2007年9月30日,在我市的中心公园内,一群晨练的老人正在舞动他们手中的太极剑,而他们都能看见一个女人背靠在离他们不远的大树边。起初,老人们都以为那是一个同他们一样的晨练者,只是想在大树的旁边歇一会。
而当老人们停止了练习,准备停下来歇一会的时候,林中突然传出了尖叫声,有个公园的女园丁看着坐靠在大树旁的女人大喊大叫起来。
老人们这才一起凑过来看,原来靠在大树上的是一具尸体。
第十三章 性行为变态者
那是一场不折不扣的谋杀,尸体为女性,身上中了三十七刀,致命伤是颈部的动脉,她的下身的裤子褶皱着,似乎是被别人脱下来过。这样残酷的杀害,立即让围观者们人心惶惶起来。
警方立即开始排查嫌疑人,发现死者是个四十二岁的寡居妇人,丈夫早些年去世了,没有孩子,也没有任何的亲人!她靠给一家咖啡店打工过活。
大周和我立即赶到了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查,但是令人郁闷的是,在案犯现场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除了受害人的血迹外,没有第三者留下的任何东西,别说是凶器,甚至连一根毛发都没有。在外围的勘查中,也没有目击者看到凶手的模样。
大周回到解剖室,对尸体进行了认真的解剖,发现死者在死前受到过性侵犯,行凶的利刃是一把酷似日本武士刀之类单刃匕首,死亡时间大概是前一天夜里十二点多左右,死者生前做过绝育手术,并且曾经做过流产。仅此而已,再无其他发现。就连大周如此谨慎细致的法医,却也没能再从尸体身上找到任何有价值的信息。
此时,如何能在这具尸体和凶手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来,是众多警员挠头的问题,他们看着大周,但大周还是那种表情,不作出任何他工作范围之外的判断。
这时候,警方只好请出了研究所的“镇所之宝”樊师傅。实事求是的说,他那天只是看了几眼尸体,又仔细读了两遍大周所做的报告就开始了自己的叙述。
“凶手应该是男性,个头很高大,长期从事体力劳动,受教育水平不高,他应该是家中最小的孩子,父母早逝,现在应该是和姐姐住在一起。他常常有着不正常的性需求,脑子里总是想着强暴之类的事情,此人没有私家汽车,也不会做公共汽车,出行只骑单车。”
这一段凶手的体貌和心理刻画就像是对案件一头雾水的警员们扔出了一根救命稻草。
警方按照此心理刻画对被害人周围的人进行了排查,结果真的发现了一个跟此描述十分吻合的对象,他在一家工厂做劳务工,个头一米八五,初中学历,三十五岁,有四个姐姐,现在跟寡居的二姐和外甥住在一起。平时他都是骑自行车上下班,没有驾照。
经过细致的调查,警方很快确认了这个人就是凶手!在对他的讯问中,他也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凶手一直有一种恋母情结,又常年跟姐姐们生活在一起,受到了诸多的照顾,所以在心中产生了巨大的性追求的扭曲,成为了一个性变态杀人狂。
而死者工作的咖啡店就在他工厂的附近,他早已盯上了这个比自己年长的女人,在几次跟踪后发现,被害人常常会穿越中心公园回家,那样她的路程更近一些。
案发当日,凶手在死者下夜班的时候,尾随其后,在公园里对其实施了强奸,并且将其杀害。凶手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