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榫值恼飧雒孛芗苹稍保踔烈丫刂屏巳齥党的一些基层组织, 并且不断劝阻它的成员不采取暴力行动。他们当时的目标并不明确,只是寻找一些他们认为有暴力危险的组织,但是也正是因为没有什么明确的界限,所以他们所违宪调查的组织和个人,范围非常广泛,也就是说,侵犯了无数“个人”的宪法权利。
由于这个计划执行的时间并不长,联邦调查局害怕暴露,又主动及时停止了整个计划,因此在此后的四年中,问题一直没有被外界所知。直到1975年,美国国会的参议院举行了听证会,是为参院一个专门研究政府情报部门运作的委员会举行的。这个委员会的主席是丘奇参议员,所以人们都称它为“丘奇委员会”。他们发现联邦调查局大量的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例如,瓦解示威,窃听,检查信件,检查银行收支,甚至查看私人的垃圾。
这一切,证实了当初在美国政府要求设立这样一个全国性调查机构的时候,美国人民对于这种性质的机构最担心它会发生的问题,已经确确实实如预料般地一一发生了。这就是美国国会当初宁可罪犯逃过一个州就抓不住,也死活不肯让政府成立一个全国性的警察机构的原因。 我曾经告诉过你,直到美国成立100多年之后,国会才勉强同意政府成立一个20人的联邦调查局。这一类的机构,一直是美国民众最不放心的地方,因为它最容易步入歧途。
我前面所提到的反越战“新动员”组织的领导人布卢姆等人,是在读了有关国会听证会的报导之后,才知道他们自己曾经是联邦调查局的目标。于是,他们决定上法庭起诉。但是,他们也只是听说有这个秘密计划,作为原告,他们甚至都不知道,到底在联邦调查局中,哪些具体的人应该成为他们起诉的对象。结果,他们还是从报纸上的国会听证会的报导中,找了五个人的名字作为他们的被告。
他们这个案子一开始的时候并不顺利,因为他们手里没有多少证据。他们只能查到联邦调查局的一般资料,却看不到这个秘密计划的档案,这也是联邦调查局这一类的机构容易失控的原因之一。在美国这样一个宪法至上的国家,这个秘密计划之所以会诞生,而且存在几年,能够侵犯大量公民的宪法权利,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它的发明者和执行者,对这个保密系统存有一定的侥幸心理。事实上,它的保密系统也确实使它成功地一度逃离了民众的监督。
但是,我们看到,在美国的制度下,这种情况毕竟还是比在其它一些国家更容易纠正。首先是做的人本身都很了解这个制度以及这样做可能产生的后果,非常心虚。事实上,这也是这个计划会自行中止的原因。其次,越是这样帷幕重重,看上去叫人看不透的政府机构,越是会被国会死死盯住。这个相互制约的机制,使得这种问题的暴露在美国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因此,它最终被国会的“丘奇委员会”揭露,应该说还是必然的。“丘奇委员会”在揭开了联邦调查局的违法事实以后,美国国会终于通过了一个“信息自由法”。联邦调查局的秘密档案资料在这个法案之下,都必须公开,接受监督。于是,在这个法案实行之后,“新动员”组织的这个案子也一下子绝处逢生,因为他们依法拿到了这个秘密计划有关他们的一万三千页的文件。
查阅了这些文件,他们才知道,在这个秘密计划实行时期,他们的电话曾被窃听,银行帐号被查阅,他们的邻居朋友被召去谈话。更重要的是,他们发现,当年和黑人的“阵线”组织在反战集会联合问题上的失败,原来是联邦调查局伪造信件搞的小动作。在他们的律师查看档案的时候,还发现了一些他们这个案子以外的问题。比如,在50年代,联邦调查局就有过类似的计划,针对调查美国共产党。还有,在60年代的民权运动的集会中,联邦调查局使用一些小伎俩,破坏过其它组织的集会,比如利用步话机误导游行队伍,等等。
最终,陪审团宣布,具体参与“秘密计划”的几名联邦调查局的被告罪名成立,赔偿金额达70万美元以上。他们大叫冤枉,他们辩称,对于他们来说,这只是执行公务。但是从1971年起,美国的法律已经要求公务人员对执行公务中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只有在一个情况下例外,就是在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时候,坚信自己是不违反宪法的,才可以免予起诉。在这个案子中,这些被告无法使陪审团相信这一点。
在他们上诉的时候,美国上诉法院批示,政府任何企图瓦解和破坏合法组织,或者恐吓他的成员的做法,都是绝对违宪的。
经过旷日持久的调查,这些被告在判决时基本上都已经退休了。当初的联邦调查局局长胡佛也已经死去近十年。这些退休的被告并没有多少积蓄,也根本赔不出钱来。最终,直到1986年,双方达成庭外协议,减少了赔款数字,也同意由联邦调查局替它的前雇员支付赔款。对于将来,作为被告之一,曾经是美国联邦调查局总部的国内安全部头头,查理斯·布莱南说,他相信,联邦调查局今后再也不会去试图恢复这一类的计划了。
实际上,重要的并不是联邦调查局此后还想不想这样做和敢不敢这样做,重要的是,走过这样的历史阶段之后,美国防止联邦调查局这一类机构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更为健全了,把这些有过特权的机构,也不例外地置于监督之下的机制,更为完善了。 也就是说, 关键是从制度上保证,以后哪怕胡佛又转世回来当局长, “秘密计划”也行不通了。
回顾美国历史上的这样一个阶段,我总是觉得内容很丰富。仔细看看当时联邦调查局发生的违宪干扰集会的情况,他们的举动还是相当小心,动作幅度还是很有限的。他们对于当时混乱的局面感到紧张,因此而越轨,似乎也情有可原。在社会动荡的时候,这样做是不是就是可以原谅的呢?美国最高法院对这一类问题的有这样的看法。他们认为,保护个人权利,尤其是象集会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在平静的年代和社会安定的时期,是容易做到的。可是,在社会产生危机的时候,要做到这一点就显得困难得多。但是,恰恰是这个时候,更应该让人民有集会和把话说出来的权利, 让他们有机会表达一种和当时正统的观点不同的意见。 早在193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写过这样一段话:“有人会煽动以暴力推翻我们的制度,我们是应该把社会从这样的煽动中安全引导出来。但是,我们越是认识到这样做的重要性,越是应该坚持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集会自由这样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坚持这样做,正是为了使我们能够通过和平的手段完成所要求的社会变化。几个世纪以来,共和制度就是建立在这一点上的,这也恰是一个依靠宪法建立起来的政府的真正基础。”那么,这位大法官是不是太天真,太理想化了呢?是不是把复杂的社会转变和社会动荡看得太简单了呢?
再回顾60年代的美国,要求给黑人以民权,至少是美国南方各州的“非正统观点”,要求从越南战争中摆脱出来,也肯定是和当时美国政府所制定的政策相违背的“非正统观点”。但是,站在今天的立场上,所有的人都会看到,美国人民的这两种“非正统观点”,无疑是代表了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好在,尽管有联邦调查局这样的问题,但是,美国习惯于遵从宪法的总趋势,还是基本保障了这样一种民间“非正统观点”的自由表达,也使得30年代那位大法官非常理想化的预言基本实现。美国经历了一场巨大的变革,思想,艺术,观念,精神面貌的各各方面,无一不受到这场变革的影响。如果当时美国政府采取强制封杀的政策,将不会阻止这场社会变革,而只会使矛盾激化。所幸的是,在美国宪法精神之下,这一变化基本上以和平的手段完成了。
所以,今天的百万黑人大游行,美国政府尽管有可能感到不安,但是和三十多年前相比,毕竟放松得多了。游行的那天,我也很感兴趣,因为30多年前,马丁· 路德·金所领导的“走向华盛顿”的百万黑人大游行,我们没有赶上,很想看看今天是个什么劲头。尽管这个游行是趁着辛普森案之后,估计黑人的种族情绪最为高涨的时候举行的,但是人们还是明显可以看到,美国在三十多年来,在处理种族问题上,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整个集会的气氛显得非常轻松和愉快,就象是一个盛大的节日。
在美国,有不计其数的“少数民族”,但是最为惹眼的种族问题,还是白人和黑人的关系问题。首先是因为黑人是人口比例最高的人种,在美国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十一点八,(亚裔只占百分之三点一),其次是任何种族问题,一般总是拿白人作为参照对象。一方面是白人数量大,(占人口比例的百分之七十四),在各个层次上都占优势,另一方面白人和黑人在美国历史上有过一段奴隶主和奴隶的宿怨。其实可能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他们在外观上的强烈反差。
对于美国的种族问题,我不想在这样短短的信里展开,我只想打破一种简单的 “种族歧视”的传统故事。因为事实上,从美国通过民权法,在法律上禁止种族隔离,并且通过平权法案以保障包括黑人在内的少数民族的就学就业等等,到今天已经30多年过去了。我只想告诉你,今天的美国种族问题和黑人问题,都不是一个象一加一等于二这样逻辑清楚的简单问题。
例如,我曾经几次提到的“平权法案”。30多年前,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黑人(主要在南方)在长期教育机会不平等的情况下,能有同样的升学和就业升迁的机会。因此,它规定了在政府机构和学校等等,在招生招工等方面必须有关于种族的硬性指标比例。比如,邮局有十个工作人员,其中一定要有两个是少数民族。大学招生也是如此。当时,除了一些有种族主义倾向的白人之外,大多数的白人和同是受惠者的其他少数民族, 都是赞同这个法案的。 但是30多年以后,有些情况反而变得含糊不清起来。今年,加州大学首先提出要取消招生时的平权法案,就是这种变化的一个反映。是不是主张取消平权法案,就是说明种族主义抬头呢?似乎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平权法案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一目了然的,我就不多作解释了。我想还是谈谈它所带来的问题,使你可以了解问题的复杂性。
平权法案的原意之一,是为了克服愤恨和偏见。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却在一些地方意外地制造了这样的结果。在阿拉巴马州的伯明翰市,是一个标准的南方城市, 它的消防队在1968年雇用了第一个黑人消防队员,在8年之后,才雇了第二名黑人。但是,在1981年以前,这个消防队一直没有一个黑人长官级的人物。1981 年,这个市的第一名黑人市长把一个双方同意的判决签署为当地的法令,开始严格执行的黑人和白人在雇用和升迁时的一对一比例。在这种平等权益的措施之下,反而在这个消防队造成了另一种连续的“不平等”。比如说,在1983年的升级考试中,为了“平权”,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