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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专案-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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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各个环节均做出证明。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排除其他可能性。我们还讯问了被告人李纪周。李纪周对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行为也供认不讳。

“所以我们认为,法庭调查已充分证实我院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案件的性质、情节发表以下意见:

“一、李纪周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文规定了受贿罪的罪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个规定明确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被告人李纪周收受赖昌星一次!〃00万人民币、一次50万美元、一次3万港币;收受周民兴!〃万美元,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300万港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这几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纪周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身份。李纪周当时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及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李纪周实施了受贿的客观行为。李纪周为梁耀华、赖昌星等人请托事项,利用职权做批示、通电话、托人帮忙等,帮助他们成立公司、建立保税仓、办理两地车牌乃至干预公安部门对涉嫌走私案件的查处等等。而在此之前或在此之后,他都收取了对方给予的财物。这种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还有,李纪周具有受贿罪的主观故意。李纪周对自己收取他人财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会造成破坏公务活动廉洁性的危害后果,应当明知,事实上也是明知的,并且他的行为也充分说明他是抱着积极的态度和希望的主观心理,因此,他具备了受贿的主观方面要件。

“二、李纪周的受贿罪行情节特别严重

“我院起诉书对李纪周所犯罪行已做了明确的表述,法庭调查已详尽证实了起诉书的指控。我们要强调指出的是,李纪周所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

“第一,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数额越大,对社会的危害,对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的破坏,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犯就越严重,所以我国刑法明确把犯罪数额与这类犯罪的量刑紧密联系,规定在一起。李纪周受贿数额高达84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收受赖昌星的一笔贿赂就达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达4!〃0万元。与情妇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的一次贿赂就达30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320余万元。这样大量收受贿赂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第二,李纪周大肆滥用职权,积极为行贿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后果特别严重。赖昌星、梁耀华都因有涉嫌走私的货船被公安机关查扣,而直接或间接要求李纪周帮助。李纪周置职务和职责于不顾,对他们有求必应,三番五次按照他们意愿,打电话、派人或直接做批示,态度强硬地帮助行贿人达到目的,甚至为他们对付办案的公安机关而出谋划策,更有甚者,当下级机关向他报告,所查扣的货物确有走私嫌疑时,他竟置若罔闻,仍粗暴地进行干预,最终造成涉嫌走私的案件难以继续查处。李纪周所干预的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货船,物品价值总计达人民币9300多万元,数额极大。他的这些行为引起办案机关公安干警的极大不满。蛇口公安分局局长就曾气愤地表示:‘李纪周身为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却一再阻挠公安和海关缉私、替走私分子说话,什么副部长/

“第三,长时间、多次收受贿赂。李纪周当时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兼任全国打击走私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是国家要害部门的高级领导干部。但是他丧失原则,与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和重大走私犯罪主犯梁耀华等人沆瀣一气。在1994年至1997年长达近三年的时间中,多次接受他们的钱物,多次利用职权为他们谋取利益,大搞权钱交易。李纪周集国家党政机关干部、司法机关干部和省部级领导干部身份于一身,而长时间、多次收受贿赂的行为,助长了犯罪分子气焰,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影响特别恶劣。

“李纪周之所以触犯刑法,不注意个人品德修养和思想改造是根本。李纪周面对女色、金钱的诱惑,私欲膨胀,置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成为社会的蛀虫。1992年李纪周在广州挂职期间,与干警李沙娜发展成为情人关系,1993年回公安部担任部领导职务,面对党和国家的信任,仍不思检点,利用手中的权力开始为情妇、妻子、孩子大量敛财。一个公安部副部长与远华走私集团的首犯称兄道弟;甚至站在与公安队伍对立的立场上,干预办案,为行贿者、走私者出谋划策,鼓励他们状告下级公安机关干警。李纪周为了个人利益,不顾人格和尊严,同时也丧失了党性,丧失了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多年来没有间断过严肃党纪国法,惩腐肃贪。但李纪周对政府决策和人民呼声充耳不闻,对党纪国法视而不见,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为自己谋利的工具,给我们党和政府形象抹黑,给党和政府威信造成恶劣影响。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结果都是极其严重的。”

稍稍停顿,方工继续陈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国家正在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发展生产力,必须有一个全国人民同心同德、为振兴民族、建设国家努力奋斗的良好环境。然而公务人员中少数腐败分子,滥用职权,为满足一己私欲,为所欲为,置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于不顾,渎职弄权,大搞权钱交易,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破坏了党风、民风、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特别是司法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高级干部的腐败,更是危害严重,恶果明显。李纪周的行为正是这样。他是司法腐败中很典型的例子。如果任由这种犯罪蔓延滋长,我们党将丧失人民群众信任,我们的国家政权将受到严重腐蚀,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会被葬送,亡党亡国的悲剧必定难以避免。

“这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受贿行为,为国情所不容,为民心所不容,为国法所不容。无论什么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职务多高,功劳多大,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法的尊严,才能警戒人们遵守法律。正因为如此,我们依法将李纪周受贿案提起公诉,提交法庭进行审判。

“综上,李纪周多次收受大量贿赂,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利益,对这样的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惩处。

“为了有助于公正地审理此案,我们也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李纪周在检察机关侦查本案中,侦查后期、审查起诉期间及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有较好的认罪态度。”

“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请法庭采纳,作出公正判决。”

这份公诉词非常精彩,有理有据,从法律的层面剖析了李纪周的犯罪性质、危害,又对李纪周的认罪态度给予了肯定,充分体现了依法办事。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李纪周先是表态认罪服法,同时为自己辩解:

“首先,起诉书的指控我都认罪,我不反悔。但起诉书个别地方的表述不准确。一、梁耀华给李莎娜300万港币,我确实没有出面,也从来没有同李莎娜商量过,李莎娜也没让我出面。钱不是我给,也不是给我,是他们告诉我梁耀华要给。二、我过问新英豪公司的事,因为它是公安部下属协会的公司,我分管协会。我过问并没有让他们放货,过问是正当履行职责。我过问海南奥林匹克勇士号是正确的,造成的后果与我无关……

前车之鉴,令人警醒

我相信李莎娜说的是真话,偏听偏信……三、我认为我个人是自首……四、立功的事,……我认为我是重大立功。”

也许是想把“好态度”继续保持下去以利于求得稍好的结果,李纪周的辩解虽十分坚决却并不激烈。然而,辩护人的辩护仍异常尖锐:“虽然李纪周自己认罪,但辩护人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辩护。通过法庭调查,起诉书存在三个问题: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适用法律不当;三、李纪周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

这一番唇枪舌战,使庭审进入一个又一个高潮。法庭旁听席上的人们屏息而听。

公诉人几轮答辩之后,辩护律师放弃了无罪辩护,退而为李纪周争取轻判。他们提出,李纪周的立功情况尚待查实,认罪态度也一直很好,这些都应该纳入量刑的考虑,判决要充分考虑社会效果。

法庭进入了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开始几分钟,李纪周显得有些紧张,这位惯经大场面的人物,如今第一次作为被告人站在庄严的法庭上,这样的发言对他也是绝无仅有的。不过毕竟是见过大阵势的人,很快,他就稳定了情绪。

“今天法庭公开审理,是客观、公正、依法的。我真心实意认罪服法。由于过去放松学习而犯罪。我对自己的犯罪很痛恨……法庭怎样判我都不过分……无论如何我都是罪有应得……”

李纪周声泪俱下:

“……感谢检察官对我的批评、教育……我经过深刻反思,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原因是:!〃长期放松学习和思想改造;2过多地和商人、老板搅在一起,特别是同后来被证明是不法商人的人搅在一起;3没有管好自己的亲属……4为情所困,因情害己……我出身于革命家庭,有一个很好的过去……父母对我要求都很严格,自己也曾努力上进。曾经在审判‘林彪江青反党集团’案件中出色完成任务,边疆地区叛乱时我也曾在暴风雨中身披雨衣、拄着木棍、肩扛冲锋枪、身先士卒……我的荣誉都是党和国家给我的,没有党和人民我李纪周什么都不是……但是我后来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整天在台上给别人讲廉政,在台下自己收受巨额贿赂……我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我父亲母亲都是走过长征的老红军、老革命,是艰苦朴素的楷模、是共和国的功臣,而我、却是腐败的典型、是人民的罪人……我对不起九泉之下的父亲,对不起年迈的母亲……党的反腐败政策是非常英明的。我是一个罪人,我不够党员资格,但我仍热爱党,仍希望为国家做点事,做一个反面教材。我向党、向国家、向人民认罪,恳请法庭给我一个机会。”

这一番剖白,不管是否全都发自内心,听到的人很难不为之感到震撼。

审判长宣布休庭时,夜幕也已完全落下。

公诉人的指控让“执法高官”心服口服

200!〃年!〃0月22日上午9:0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现在继续开庭……

“现在宣判,判决如下: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纪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赖昌星、周民兴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ū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纪周第一项、第三项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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