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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愤是一种病-第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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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独秀也断言〃社会发展,因果万端,窃以有敢与社会宣战之伟大个人为至要。〃 这场文化转型从社会情感体系来讲是从压抑性主导向爱欲性主导的转型,封建专职文化体制之下人们的感情是以压抑和恐惧为主导的,而五四新文化之下人们的感情则是释放的,其典型表现就是文学上的浪漫爱的产生 。

这场文化转型的特点从社会结构上说,是从等级制向平等制、由专制向民主的转型,传统的封建等级观念受到了瓦解,中国历史上,穷人在道德上居于劣势。例如贫穷在大多数的时候被认为是懒惰、愚钝甚至赌博、嫖妓、滥吃、酗酒等道德恶习的结果,因而,穷人意味着道德上的次等,是贱人的代名词。但是,这一点在经过五四一代知识分子的颠覆以后就变了过来。在五四一代知识分子的道德天平上穷人居于优先地位。他们甚至通过马克思而发现了富人的富裕是来自于他们对穷人的剥削,一方面这意思是说,富人在富裕之前就已经在道德上犯下了罪孽;另一方面则是说,穷人越勤劳意味着他越是贫穷,因为他被剥夺得更多。因而穷人为了达到富裕,首先要做的不是勤劳,而是不勤劳―消灭劳动―消灭了富裕阶级赖以存在的剥削劳动,那么他们就消灭了自己贫穷的基础。因为不是勤劳将使他们富裕,而是消灭勤劳。这就是鲁迅在他的《一件小事》中所阐释的思想。车夫的道德对知识分子构成了拯救。穷人在道德上优于富人。这方面即使是后来被称为是保守主义者的杜亚泉也不能例外。

总之,五四启蒙新文化从生命解放(以青年解放、婚姻自由、反对家族制等为话语中心)、社会解放(以妇女解放、劳工神圣等为话语中心)等数个方面全方位地塑造着自己,建立了一种崭新的面向个体的感性生命的新文化。

三、自由与民主的关系

林贤治在《娜拉:出走或归来》 中总结五四,说五四有两个口号〃打倒孔家店〃,〃全盘西化〃。这就是说,五四人对建设新文化采取的是彻底推翻旧的,进而全盘地以西方为标尺建设一个新的。这种〃革命〃性的策略是否对于他们来说是毫无矛盾的呢?五四的直接的战斗旗帜是两个,民主与科学 ,那么这两个口号之间是否就是结合得天衣无缝的呢?

在中国,思想的近代化是和达尔文主义的输入联系在一起的。进化观念在两个方面对国人是启发性的。一是历史进步论,这和过去的历史退化论是相反的,因而在近代才会有乌托邦主义的盛行,近代中国的思想在社会方面是以理想主义为主流的。二是因为万物都在进化的过程中,因而万物在任何暂时性的阶段上都是不完美的,它有可能使近代知识分子思考在不同的价值理想之间谁取谁予的问题。一方面是社会理想的乌托邦主义,另一方面是价值目标的相对主义。

1895年严复写了《论世变之亟》,这是中国第一篇明确提出进化论改革观念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严复认为,中国的变革是必然的,时势所趋,我们只能适应这种变化,而不能改变这种变化。他认为当时的中国处于时代巨变的紧要关头,必须进行巨大的变革,具而言之,他认为中国的当务之急是通过许多个人的精神的转变推动中国家长制(专制)社会形态的向现代国家(民主)体制的转型。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严复对〃民主〃的关心。但是相对而言严复和实际的政治运动距离比较远,因而严复有可能比谭嗣同、康有为更多地关心〃实际政治以外〃的自由问题,也的确;他相当注意自由在寻求真理方面的作用,他常常以特有的语言热诚地讴歌自由,但是一旦落实,我们就会发现他对欧洲自由主义的理解是国家主义化的。而梁启超等人从来没有将自由作为现代国家制度的核心。相反在后期,他开始反思西方思想中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提倡一种儒家传统的家族主义。这竟然和他讲政体的民主化以及他在国体上的保守主义并行不悖。

自由和民主是两种有联系但是又有区别的价值,自由更多的是针对个体来说的,而民主更多的是针对群体来说的,民主的要义是大众平等参与,而自由的要义是个体自主自决。因而二者在某些方面是冲突的,民主作为一种体制,它要求个人放弃自己的自由,转而服从多数的裁定。自由侧重于个体自主独立,而民主侧重于个体间平等制衡。概而言之,〃民主〃作为政治诉求的侧重是〃平等〃(每个人平等地没有贵贱高低地平均地享有参与社会事物的权利);自由作为政治诉求其立足点是〃个体〃和〃容忍〃,在下文我们会看到胡适与鲁迅对自由的这种不同侧重的理解。

鲁迅式的自由是思想方法的解放,以及思想结果的独立,所谓〃任意而谈,无所顾忌,要催促新的产生,对有害于新的旧物,则竭力加以排斥,──但应该产生怎样的'新',却并无明白的表示。〃鲁迅在《文化偏执论》中激烈地抨击〃以众虐独〃的民主,鲁迅认为自由首先是个人自主,个体的觉醒和独立,而民主〃于个人特殊之性,视之蔑如〃,立足的是群体,会形成以〃众数〃反对〃个人〃的群众专制。鲁迅在另外的文章中还讲过自由和平等不能并存,也不能并得,人们只能各得其一的话 。无疑鲁迅将〃自由〃放在了平等的前面。这里的〃自由〃是不讲任何条件的个人在思想上的绝对自由,他和〃平等〃概念之下的民主(全民平等参与政治)的观念如有对立,则抛后者而要前者。从这个方面,我们可以解释为什么鲁迅对民主政体的缺乏热情以及在实践中鲁迅对〃民元〃以后的所谓民主政治的怀疑。鲁迅在思想上的〃自由〃观念使他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反体制的立场,这也是鲁迅和〃自由主义〃者相区别的地方──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为什么鲁迅这么崇尚〃自由〃却和自由主义者没用什么共同语言。

这方面鲁迅是只要〃自由〃而不相信民主的代表,而胡适等则是将〃自由〃意识形态化,愿意在〃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下放弃一些个人的绝对自由的。前者对〃民主政体〃不感兴趣,而后者则寄希望于民主政体。自由主义者的〃自由〃主要是指容忍反对意见,──要造就一个公共空间,人们可以发表不同的见解,平等地参与社会事物,这是一种自由主义理念,蕴含着思想上的宽容。1934年在有关新式独裁之争中,胡适有这样的话:〃政府应当明令中央与各省的司法机关从速组织委员会来清理全国的政治犯,结束一切政局不充分的条件,释放一切因思想或言论犯罪的拘囚;并且应该明令一切政党机关不得因思想言论而逮捕拘禁人民。〃而他晚年的时候也有过这样的话:〃我年纪越大,越感觉到容忍比自由更重要。〃他认为,能够容忍异己是难得的,说:〃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容忍,在这里其实是要求政府社会给予个人以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说的空间。值得注意的是胡适的这种以〃容忍〃为核心内容的自由主义和鲁迅的以〃任个人〃为核心的〃自由、平等取其一〃主义的〃自由主义〃是不一样的,前者和以〃平等〃为价值诉求的的民主政治不相悖,而后者则和〃平等〃为诉求的民主政治理念相悖。因而胡适的〃自由〃不是一概地反对体制的,相反他希望〃自由〃成为一种〃体制〃,这可以解释他作为中国现代最知名的自由主义者为什么会在特定的时候会拎起公文包做国民党的外交使节的问题。这是一个自由主义者的必然选择。这种态度在〃问题和主义〃之争也有表现,在问题和主义之争中,他反对知识分子过去做孔子的奴隶,而现在却做马克思的奴隶的做法,要求一种思想上的自由和容忍,他不是反对某种具体的主义,而是反对独尊一种主义,做一种主义的奴隶,从而失去了对其他主义的容忍。

但是,鲁迅式和胡适式的对于自由价值的理解并没有成为那个时代的主流,五四时代的主流价值观念是陈独秀式的。这一点上陈独秀 和他们正好相反。陈独秀在讨论问题的时候是非常专断的,例如在白话文问题上他就说〃白话文讨论不容提出反对的意见。〃在《泰格尔与东方文明》中,他痛斥重视东方文明的人是人妖,非常霸气。在这些方面看陈独秀有讲科学和民主的五四精神,但是他的民主却不是和思想的自由,少数派存在的权利,个人的自主联系起来的,这是因为他把民主的价值放到了个人自由的前面。少数派必须服从多数派,个人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这在这他的心目中是一个前提,不容质疑。这和他后来走向共产主义有联系。陈独秀在五四期间的思想变化是很大的。1916年初他曾经鼓吹走德国式的军国主义(国家社会主义)道路,4年以后他转而提倡走俄国式的工农革命的道路 ,这是因为他一直在探索使国家富强的捷径,他希望找到一条最有效率的途径使中国可以在短时间内赶超西方列强。这种和世界同步的愿望,自然必须以牺牲个人而取国家、阶级、民族本位为路线。1922年的文章中他认为中国革命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资产阶级对于封建军阀之民主主义的争斗〃,第二阶段则是〃无产阶级对于资产阶级之社会主义争斗〃,而目前至急切要的工作是〃民主〃革命(《陈独秀著作选》第374-376页)。但是在第二年,他的观点就变化了,认为民主革命的口号未免过于资产阶级化,而且在中国半殖民地的经济地位,决没有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之可能,主张〃国民〃革命(《陈独秀著作选》第918页)。

60年代以来,平等(追求政治上的平等是现代民主观的核心、追求经济平等则是社会主义经济理念的主要诉求)与自由的观念在现代社会中被视为两个并不那么协调的价值。新保守主义者坚持自由是西方社会的核心价值,过分强调平等(特别是经济平等)会妨碍自由的实现,自由主义者过分强调平等不仅会给社会造成种种危机,而且侵害人的自由;而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只有突出平等才能保证人们的自由,否则,政治和经济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必然会侵害一部分人的资源。20世纪下半叶以来,英语世界的自由主义者从功利主义思路中走出,步入了〃以个人权力为核心〃的当代自由主义话语之中,英国著名法律哲学家H。L。哈特从西方自由主义发展的道路出发确证了这一政治哲学转向:〃新的信念认为,真理一定不在于那种视集合或平均的一般福利的最大化为其目的的原则,而在于一种关于基本人权(亦即保护个人的具体的基本自由和利益)的原则〃。 20世纪西方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罗尔斯认为,个人在政治思想和信念等方面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是不能以任何的名义牺牲的 ,诺齐克则继承了17世纪洛克等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家的〃个人权利至上〃理论以及蕴含于期间的有关个人和个人权利之正当性乃是先定的道德假设,一如他所言,〃个人拥有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大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 ,诺齐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确立了国家正义原则:即最正义的国家是对个人的自由干预最少,最能保障个人权利之实现的国家(the minimal state)原则。

从这些思索,我们可以发见,本世纪以来自由的价值观念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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