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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妻子的统治则是共和式的。对于自然次序来说,虽然也有一些属于例外,但男人在本性上比女人更适合于发号施令,这就像年长者和成年人要比年轻者和未成年人更优秀一样,但是,在大多数共和制城邦,市民们轮番为治,在这里市民在本性上是平等的,没有差异。然而,一旦有人统治人,而另外的人被人统治,人们便会竭力使得外表、语言以及受敬重的方式有所不同,也许阿马西斯就他的脚盆所说过的格言便能对此加以说明,男女之间的关系永远都是这种关系。父亲对子女的统治是君主式的,因为由于年龄的关系,既凭借着爱又凭借着尊敬而实施他的统治,体现某种君主式的权威。所以,荷马恰如其分地把宙斯称为"众神与万民之父",因为他是所有神和人的王。君主在本性上优越于他的臣民,但应当和他们同一种族,这种关系也是长幼关系和父子关系。
一13
很显然,家务管理更重视人事,不重视无生命的东西;更重视人的德性,不重视所有物即我们所谓财富的富足;更重视自由人的德性,而不重视奴隶的品行。我们有必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奴隶,除了拥有作为一种工具和仆人的那些优点外,是否还具有其他德性-他是否具有节制、勇敢、公正以及这一类德性?或者奴隶是否只能供人役使?不论我们如何回答这个问题,人们都会提出另一个问题,即,如果他们有某种德性,那他们和自由人又有什么差别呢?另外,既然他们是人,而且同样具有理性,说他们没有德性似乎是荒谬的。关于妇女和儿童人们可能也会提出同样的问题,他们是否也有某些德性,妇女是否应当节制、勇敢、公正呢?我们可否称一个儿童节制或放纵呢?一般来说,我们可以就天生的统治者和天生的臣民提问,即,他们是否具有相同的德性或不同的德性呢?因为如果两者都一样地需要高尚的本性,那么为什么总是一种人治人,而另一种人治于人呢?我们无法说这只是个程度问题,因为统治者和臣民的差别属于种属差别,这种差别绝不是或多或少的程度上的差别。认为一种人应当有,另一种人不应当有某些德性,这是多么荒谬!如果统治者放纵不公,他又如何能做好统治者呢?如果臣民放纵不公,他又如何能够很好地服从统治呢?如果他放荡不羁而又怯懦胆小,他当然不会格尽职守。所以,很显然,这两种人一定共同具有某种德性,但这是会改变的,就像自然臣民自己之中也有变化一样。灵魂的构成已经告诉我们这种状况;在灵魂中一部分在本性上实行统治,而另一部分则在本性上服从,我们认为,统治部分的德性和服从部分的德性是不一样的,其一是理性部分的德性,而另一是非理性部分的德性。很显然,这一原理具有普遍适用性,所以,几乎万事万物都是因其本性而统治着或被统治。自由人对奴隶的统治是另外一种,男人对女人的统治又是一种,成年人对儿童的统治又是一种。虽然灵魂的各部分存在于所有人中,但所存在的程度不同。奴隶根本不具有审辨的能力,妇女具有,但无权威,儿童具有,但不成熟。同样,相对于人们的伦理德性也一定是这样,所有人都分有这些德性,只是在方式上有所不同,这正如每种人所做的事情。所以,统治者应当具有完美的伦理德性,因为他的职能绝对地要求一种主人的技能,这种技能就是理性;而臣民只需要有对他们各自适合的德性就行了。显然,德性虽然为所有人共有,但男女的节制,或男女的勇敢与公正,就像苏格拉底认为的那样,并不相同;男人的勇敢在发号施令中显示出来,而女人的勇敢则体现在服从的行为上。对于其他德性亦是如此。
如果我们详细地考察他们,这就会变得更加清楚,那些一般地说到德性是由灵魂的善良或行为正当构成的人,不过是自欺欺人而已。那些列举各种德性的人,如高尔吉亚,他们的说明方式比这种界说要恰当得多。人们一定会认为所有人都具有他们各自特有的德性,就像诗人谈到妇女时所说:
娴静是女人的天职,
但这并非同样地也是男人的天职。儿童尚不成熟,所以,他的德性显然不只是与他自己有关,而且和成年人以及他的导师有关,同样地奴隶的德性也和主人有关。现在我们已经明白,对于生活需求来说,奴隶是有用的,所以,他所要求的德性,显然只限于不要使他由于懦弱或失控而无法实现其职能。有人会问,如果我们所说的是事实,那么工匠是否也不需要什么德性,因为他们的劳务也常常由于失控而陷于失败。但在两者间不是存在着极大的差别吗?因为奴隶要分担主人的生活,工匠与雇主的关系则不太紧密,他只需要获得与他作为一名苦工相称的德性。这种下贱的技工虽具有某种独特的奴役性,然而,奴隶的存在是根源于本性,鞋匠或其他工匠则并非如此。显而易见,主人应当成为奴隶的这种德性的根源,而不仅仅只是具有训练奴隶劳作的技巧。那些禁止人们去和奴隶交谈,并认为我们只需要发号施令的人之所以犯错,其原因就在于此,因为奴隶比儿童更需要教导。
关于这个问题就到此为止,当我们谈到政体时还必须讨论夫妻关系、父子关系,他们的几种德性,在他们相互交往中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以及我们怎样才能趋善避恶。由于任何家庭都是城邦的一个部分,而且这些关系又是家庭的组成部分,部分的德性必须要关系到整体的德性,对儿童和妇女的教育必须着眼于政体,如果他们两者的德性被认为能对城邦的德性产生任何作用的话。他们必然能产生影响,因为孩子们长大成人后便是城邦的公民,而妇女占据城邦自由人口的半数。
有关这些问题,已经说得够多了,余下的那些问题,我们将在其他时候讨论。我们现在的研究已经完成,接下来开始新的研究,首先,我们来考察有关完善城邦的各种理论。
二01
我们准备考察,对于那些最能实现其生活理想的人来说,最好的政治共同体是什么。所以我们不仅有必要考察这种政体,还要考察其他的政体,这既包括那些在治理良好的城邦中实际存在的政体,也包括那些人所称颂的理论形式,这样什么是好的和有用的就明白了。人们不必以为,我们寻求他们之外的某些东西,为的是有意地作诡辩式的炫耀,我们从事这种研究只是因为现存的政体都有弊端。
我们从这个论题的自然开端来着手研究。城邦的成员必然地要么共有一切,要么没有任何共有之物;要么有些事物共有,有些事物并不共有。显然他们决不可能没有任何共有之物,因为政体是一种共同体,它必须要有一个共有的处所,一个城市位于某一地区,市民就是那些共同分有一个城市的人。一个秩序井然的城邦是否应当共有一切事物,抑或只是共有某些事物,而另外一些事物并不共有呢?因为可以想象到市民们会共有妻子、儿女以及财产,就像在柏拉图的《国家篇》中苏格拉底所倡议的那样。是我们现在的状况好呢?还是那种符合《国家篇》中所提出的法律的状况好呢?
二02
在妇女的公有制度中存在着多种棘手问题,这种原则(苏格拉底以此为据论证了这种制度的必然性)显然不能由他的论证来得出。而且,作为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他将此手段归因于城邦),这种计划,从字面上说,是无法实施的,而且,人们应如何去理解它,他并没有作出恰当的说明。我现在所提到的,乃是苏格拉底推论的前提,即,整个城邦愈一致便愈好。但是,一个城邦一旦完全达到了这种程度的整齐划一便不再是一个城邦了,这是很显然的。因为城邦的本性就是多样化,若以倾向于整齐划一为度,那么,家庭将变得比城邦更加一致,而个人又要变得比家庭更加一致。因为作为"一"来说,家庭比城邦为甚,个人比家庭为甚。所以,即使我们能够达到这种一致性也不应当这样去做,因为这正是使城邦毁灭的原因。
其次,城邦不仅是由多个人组合而成,而且是由不同种类的人组合而成。种类相同就不可能产生出一个城邦。城邦与军事联盟不同。军事联盟的作用就在于数量而不论它在属类上有什么不同(因为他们的目的就在于相互保护),这就像哪边的分量重,天平就会压向哪边。(同样,城邦和民族不同,尽管一个民族并不必须使其人口都发源于某个村庄,但他们都过着阿卡狄亚式的生活。)一个统一体所由以构成的元素在种类上是不同的。互惠原则,正如我在《伦理学》中所说过的那样,之所以是城邦生存的基础,原因就在于此。甚至在自由人以及与其地位相同的人之间这个原则也必须维持,因为他们不可能全都成为执政者,而必须在年底或其他时期或以某一相继秩序轮番为治。按照这种方式,结果是人们全都是管理者。这就好像鞋匠和木匠交换了他们的职业,同一个人并不总是做鞋匠和木匠。政治最好也应当这样,很显然,同一些人可能始终保持着权力,但是,根据市民天生平等的理由,这并不可能,同时,所有人都分享治理权才是公平的(无论从政是件好事还是件坏事)。在这里就是仿照这一点,政权要不断轮换,一旦不掌权,他们似乎就不是同样一些人了。所以,一些人治人,其他人则治于人。当他们担任某种官职时也是如此,因为当政的职位各种各样。所以,很显然一个城邦并不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在本性上是一致的;他们所说城邦的至善实际上不过是使城邦毁灭而已。事实的善一定是使其得以保存的东西。再次,从另一种观点来看,城邦的这种极端一致性显然并不是某种善;因为家庭要比个人更为自足,城邦又比家庭更自足;而且只有在共同体达到了足够自足时,一个城邦才能形成。如若自足便是人们所欲求的,那么人们所欲求的便是较少的一致性而不是更多的一致性。
二03
对于共同体来说,即便达到最高程度的一致性最佳,也决不可能由所有人在同一时刻说"我的"和"不是我的"而得到证明,这一点,按照苏格拉底的观点,正是城邦完满一致的标志。因为"所有的"这个词有两层涵义。如果这里的意思就是说,每一个别的人都在同时说"我的"和"不是我的",也许苏格拉底所追求的目的在某种程度上说已经达到了;每个人都将称同一个人为他的儿子,并称同一个人为他的妻子,而且也这样称呼他的财产以及一切归到他名下的东西。但是,那些共同拥有妻子和儿女的人决不会这样说话;说话的是"所有人"而不是"每个人"。那些被认为是属于他们的财产也同样如此,不是属于某几个人,而是属于全体人。"所有人"这个词在这里显然是荒谬的,就像一些别的词,如"双"、"奇"、"偶",具有双重意义,而且甚至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所有人都称同一事物为"我的",每个人也在这样的意义上这样说,即使这不是件错的事,但也不可能成为现实。即或人们是在其他意义上使用这些词,这种一致性也并不能导致某种和谐。这个提议还有另一种缺陷。一件事物为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