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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的扩大,重装步兵的分量增加了,在政体中的地位也有所上升,这正是如上我们所说的共和政体在当时曾被称为平民政体的原因所在。古时的政体,自然会采取寡头制或君主制的形式,其时人口尚少,没有多少属于中产阶层的人,群众人少势微且缺乏组织,只好受治于他人。
以上我们阐明了存在着多种形式的政体的原因,以及为什么在我们讲到的政体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政体存在(平民政体就不止一种,其他政体也是一样);此外我们还阐明了各种政体之间有哪些差别和分别出自什么原因,以及对大多数城邦而言,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在其他形式的政体中,哪一些政体与哪一些人相适合。
四14
在适当地讨论了上述问题之后,接下来让我合乎顺序地既从共通的方面又单独地围绕个别情况来讨论政体问题。一切政体都有三个部分或要素,一个好的立法者必须考虑什么样的组合才对个别的政体有利。合理组合这些要素,就必定能得到一个优良的政体。各种组合方式的不同将造成政体形式上的不同。三者之中第一个部分或要素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议事机构,第二个要素与各种行政官职有关,它决定应该由什么人来主宰什么人或事,和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选举各类官员,第三个要素决定司法机构的组成。议事机构主管战争与和平、结盟与解盟方面的事务,它还兼管法律、死刑、放逐、没收、官员的选举和审查方面的事务。这些方面的权力必然要么归于全体公民,要么归于某些公民(例如委派给某一名或多名官员,或不同的事务委派给不同的官员),或者把某些事项交付全体公民审议,而把另一些事项交付某些公民去审议。
把一切事项交付全体公民审议具有平民主义性质,平民百姓期求的就是这种平等。而具体的方式可以有许多种,所有人不必同时聚在一处,他们可以一个个地轮流行使这种权力,就像在米利都人特勒克里所创立的政体中一样。在别的一些政体中,行政官员们联合举行会议,审议各项事宜,不过所有公民均可轮流上台执政,从各个部族到城邦的最小部分或单位,直至一一轮到为止。而群众的集会只限于讨论各种法律以及政体方面的事情,并听取行政官员们的汇报。另外一种方式是,全体公民一同举行集会,但仅仅限于官员的选举问题、立法方面的问题、战与和的问题以及官员的监督或审查,其他事项则分别由一些特定的官员去审议,这些官员是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的,或通过抽签产生。再有一种方式是,公民们集会商讨官员的产生和审查方面的一应事宜,并审议战争与结盟等问题,其他各种事情则留待各类官员处置,这些官员尽可能地通过选举产生,他们必须通晓其所掌管的那些事务。第四种方式是,全体公民举行集会审议一切事项,各类行政官员们没有任何裁决权,仅仅可以做一些初步的裁决;今天盛行的最末的一种平民政体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我们把这种形式的平民政体比做寡头政体中的强权政体和君主政体中的僭主制或暴君制。
以上的几种议事方式都具有平民主义性质,而由某些人来审议一切事项就具有了寡头主义性质。这样做同样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方式。当议事人员只须拥有适量的财产并通过选举产生时,由于财产资格要求适中,就会有众多的议事人员,他们会遵从法律而不是试图更改,任何拥有规定的财产数额的人都在政体中享有一席之地,这种形式的寡头政体由于其温和适中颇有几分共和政治的意味。然而当只有某些特定的人选而非全体公民才有资格参与议事时,尽管他们依然像前一种情况一样遵从法治,但寡头主义的特征已经很突出了。当议事人员只是从掌握了议事权的人中间自选自任,且当子女可以继承父辈的权力,并且他们的权力超越了法律时,这种体制必定是彻头彻尾的寡头政体。又如,由特定的人审议特定的事情,例如,战争与和平、官员的审查等事项由全体公民审议,但官员们主管其他一应事宜,这些官员或经选举或经抽签产生,这就具有贵族政体或共和政体的性质。假如某些事项交由选举产生的官员审议,另一些事项交由抽签产生的官员审议…或者是没有限制条件的抽签,或者是对参加者有筛选条件的抽签,抑或交付选举产生和抽签产生的官员共同审议,那么这类做法就既有贵族政体性质,又有真正的共和政体的性质。
以上分述了各种政体的议事机构及方式,按照我们的规定,看来每一种政体都有不同的议事方式。以如今被认为最为平民政体的政体而论(我指的是平民的权力在其中超乎法律之上的那种平民政体),对之有利并且能够改进议事职能的方式是采纳各种寡头政体在法庭审判方面所采取的那种方法。在寡头政体中,富人们被期望出席法庭审判,于是就有了罚款的办法;而平民政体则给被期望出席的穷人发放津贴。平民政体在公民大会方面同样应该采纳这种做法,因为假若所有人都共同参与议事,结果自然会更加妥善;即是说,一方面让平民百姓与著名人士一起议事,一方面也使这些著名人士加人了群众的行列。选举议事人员的做法对平民政体也是有利的,或者采取抽签的方法,从城邦的各部分或阶层中分别抽出相等的人数;倘若平民的人数远远超过了杰出公民的人数,那么就不应对所有人发放津贴,而只应给那些在数量上正好与著名人士成比例的平民发放津贴,换言之,应该以这种办法剔除那些多余的平民。在各种寡头政体中,通常的做法是或者从群众中预先指定一些人担负议事职务;或者像某些城邦那样,设置一类名为筹议官或法监的官职,而公民们则审议这类官员预先审议过的事项,这样一来,平民也享有了议事权,就不会去扰害政体的各项成规。再者,在寡头政体中平民群众在表决时要么赞同当权者的提议,要么不能通过与这些提议相抵触的决议;即或所有公民均可参加商议,而真正的议事权却掌握在官员们的手里。而且,与各种共和政体措施相反的措施都可以在寡头政体中采用,群众在表决时可以拥有否决权,但不能拥有赞同或肯定的决议权,他们的决议还须再由官员们加以审定。而各种形式的共和政体的做法正好与此相反,少数人拥有否决权但是没有肯定的权力,在任何时候都是多数人持有肯定的决议"权。
关于作为政体主要构成部分的议事职能,姑且就作这么些规定。
四15
接下来我们要考察各种官职的分配问题。因为这也牵涉到政体的一个部分或要素,并有着多种多样的差别…在官职的数目、权力的范围、官职的任期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每一种官职都有一定的任期,有的为六个月,有的时间稍短;有的为一年,有的城邦的官职任期更长。应当研究,各种官职的任期应为终身制或长时期还是应为短时期,应由同一些人多次担任同一些官职还是不应允许同一人两次担任同样的官职,而只能有一次任职机会。此外,关于官员的委任也有多种差别,譬如官员应从什么人中产生,由什么人来任命,以及以什么方式任命等等。面对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能够分清各种可能的方式,才能依此确定哪一些方式对哪一些形式的政体有利。再者,什么样的职位可称"官职"?这是一个难以界定的问题。一个政治共同体必须设置多种官职,而且并非所有通过选举或抽签产生的人都可以称为官员。首先以祭司为例,他们就不同于政治上的官员们;再如,合唱队的领班和传令员,甚至包括经过选举产生的出访使节都不算是行政官员。政治上的主管人员有的专管全体公民在某一方面的行为,比如在疆场上指挥全军的将军,或者是专管某一部分公民,比如妇女法监和儿童法监;有的则主管城邦的"家政",很多地方都有选举产生的谷物主管;还有一些低贱的官职,富人们往往会安排奴隶们担任这些差使。在单纯的意义上,最称得上行政官员的是那些在某些事情上拥有审议、裁决和任命等权力的主管人员,尤其是最后一种主管人员,因为任命更具有统治或当权的性质。不过在实际应用中上述区分并没意义,因为谁也不会为字面上的含义去打一场官司,尽管这些东西在思想方面是有些讲究的。
一个城邦应有什么性质的官职和应有多少种官职,哪些官职为必需哪些并非必需,这些问题对于构成优良的政体很有用处,而一个考察所有政体尤其是那些小城邦的政体的人会更加看重这些问题。各个大邦可以在每一件事情上都设置一类官职,这样做也是必须的,因为大邦的公民为数众多,多设官职才能提供众多的任职机会;因而,大邦中有些官职一个人要离职很长时间才可能再次出任,有些官职一人只能担任一次。当然,由一人专管某一方面的事务比兼管多种事务更为妥当。而在小城邦中,把多种官职合并为少数几种也是必要的,因为小邦中人口稀少,难于让很多人出任诸般官职,从哪里去找足够的人选来接替他们呢?有时候,小城邦也需要有与大邦相同的各种官职和法律,不同的是,一者经常需要这些官职和法律,一者只是经过很长的时间后才偶尔需要它们。因此,完全可以让同一些人兼管多项事务,而这些职责彼此间并无妨碍。在人口稀少的地方,难免会把各类官员一物两用的。
假如一个人能说出每一城邦必须有多少种官职,以及哪些官职并非城邦必需但也有其用处,那么他就不难知道哪些官职适于合并为一种官职。他还不应忽视,哪一类事情可以由当地官员一并兼管,哪一类事情在全邦内只需由惟一一位官员掌管。以市场的监管为例,应该在不同地方任用不同的官员呢,还是应该在全境内只设一名官员负责所有的市场?又如,官职应当依据事还是依据人来划分?我指的是应当由一人来主管秩序或风化问题还是应由一人主管儿童而由另一人主管妇女。又,对应于各种形式的政体,每一政体的官职的种类彼此间有没有差别?比如,在平民政体、寡头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中分别执掌权力的官员是否彼此相同,尽管他们并不是从彼此平等或同等的人们中选举出来的,而是分别来自不同的阶层…如贵族政体的官员来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寡头政体的官员来自富人,平民政体的行政官员来自自由人;或者,根据各种不同的统治方式,不同的政体的官职在种类上是否彼此相异?在有些方面,设立同样的官职对不同的政体的确是有益的,但在另一些方面就不合适了。同样的官职在有的政体中拥有极大的权力,在另外的政体中却只有很小的权力。
有一些官职只为某类政体所独有,在其他政体中是见不到的。比如平民政体中就没有筹议会,只有平民性质的议事会;因为应当设立这样一个机构代替平民预先审议各类事务,以免百姓们荒废了本业,然而操纵在少数人手里,这种机构就有了寡头主义性质。而参加预议的人必定只是少数,故预议会只为寡头政体所独有。在两种行政机构都存在的地方,预议会要高于议事会,因为议事会具有平民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