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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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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到处寻求某些“不可区分的一”

    ,以为各级事物的计度,这计度当是在质上为纯质,或在量上为纯量。凡精确的计度不能增一分亦不能减一分,(所以数之为量是精确的;我们制定“单位”使之无论在那一方面均不可区分;)在其它一切事例上,我们都仿效这类计量。于一斯丹第或一泰伦③或为量较大的其它任何单位,比之较小单位,其微增微减吾人较易疏忽;所以无论于液体或固体,为重度或容积,在作计量时,吾人必竭视觉之所能及,使所计量数绝无可为增减;人们得

    ①ρπη(称量)原义为天平上因重量所引起之“偏倾”

    ,假作物理上的“重H I量”。

    ②“脚”(πι)

    ,古希腊人以脚及肘等为长度之计量。

    “脚”(略当中国一H I尺)

    ,不列颠度量沿用至今。

    ③σαδι“斯丹第”

    ,希腊长度,用以计量跑道,订为125步,实当现行625G H K英尺(约190公尺)。αα“泰伦”

    ,原义为一个天平,以后转为重量单位。古G M F G H K时希腊或希伯来各城市于商业上应用这重量单位各有不同,或当今日之720英两,或当2,00英两。此重量单位用以称金银,即作为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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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2。形而上学

    知如此计量所得之量度或容积等,便自谓已得知事物之量。

    自然哲学家于运动亦以简单而短促的移转为运动之计量;这些运动单位就是占时间最短的运动。在天文学上这样的“一”

    〈运动单位〉也是研究与计量之起点(他们假定天体运动最快速而均匀有规律,故用以为一切运动之比照)。

    在音乐上则以四分之一音程为单位(因为这是最短音程)

    ,在言语上则为字母〈音注〉。所有这些计量单位在这里的含义都是“一”——而这“一”就只是顷所陈述的各事物之计量,并不通指所有以一为云谓之事物。

    但计量单位并不常限于一个——有时可以有几个;例如四分之一音程有二①(这是耳所难辨而是凭乐律来为之调节的)

    ;我们计量言语的单位也不止一个字母;以及正方的对角线需用两种计量来测度,②一切类此的空间量体亦然。

    因为我们将本体于量或类上作成区分,由此区分得知本体的要素,所以“一”是一切事物的计量。正因为各级事物之基本组成是不可区分物,“一”

    〈单位〉亦不可区分。但每个“一”

    ,例如“一脚”与一之为不可区分物,不尽相同,“一”是各方面都

    ①δισιδ,“四分一音程有二”。亚里斯托克色奴(Aristoxenus)音乐著作I K HⅠ,21与Ⅱ,51两节论及希腊乐器调合有全音程即濎濜音程,变体半音程,以及半音程以下的变调,一个半全音程等各种乐律。一个半全音程即濐濣音程,其比律为125:128,在和乐中,目可见乐器上之键移,耳不能辨其异调,如现代和声中Ab代换G。

    i②对角线分为两部分计量。一部分以其一边为单位作计量。超过一边所余的部分只能用另一单位计量,同一单位就没法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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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而上学。

    732。

    不可区分,而“一脚”只是象我们上面所涉及的,①在视觉上姑定为不可区分而已——每一延续的事物本是可以进行区分的,但在未加区分而在视觉上成为一时,我们姑定为一个不可区分之单位。

    计量与所计量的事物总是同性而相通的;空间量度之计量亦必为一空间量度;分别言之,则长以一长度为计量,阔以阔,重以重,声音以声音,众单位以一单位为计量。

    (我们于上列情况必需这样叙述,可是我们不能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于数而论,引用上列叙述,大意是符合的,但不确切——因为数是众“一”所合成,所以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就等于说众单位以众单位为计量了。)

    凭同样的理由,我们称知识与视觉为事物之计量,因为由于这些我们得知事物——实际上与其说它计量事物,毋宁说是被事物所计量。可是,我们以知识或视觉评估事物,也正象人们用曲肘来测量我们时,我们看到了曲肘,就说自己多少肘长一样。

    但普罗塔哥拉说人是一切事物的计量,②其意亦即指说那能知或能见的人,就可凭其理知与感觉计量事物。

    这些思想家似乎道出了天下之至理,这些名言实际不足为奇。

    明显地,于是,我们如把元一在字义上作最严格解释,这

    ①参看1052b3,1053a5。

    ②“残篇”

    1。

    此语另见1062b14。

    普罗塔哥拉此语原意为现象依于各人之视觉与认识。

    人各以自己所见,测忖事物。

    弗。培根“新工具”

    (Nov。

    Organum)卷一,41—46。又卷五,第四章论“氏族偶象”

    (idolatribus)

    ,指摘“人神”观念(anthropomorphism)即依凭此语立论。参看107b23。又参看菩纳脱(Burnet)

    “希腊哲学”卷一,97节。亚氏此章所论证与普罗塔哥拉此语本旨不全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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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2。形而上学

    就是一个计量,主要是量的计度,次要为质的计度。有些事物以在量上不可区分者为一,另一些则是在质上为不可区分;所以“一”的不可区分应别为两类,或者绝对是一,或当作是一。

    章 二关于元一的本体与本性,我们该询问这究属存在于两方式的那一方式中。

    这恰正是我们在列叙疑难时①所举的一题;“一”是什么,我们必须怎样设想这“一”

    ;我们应否将元一作为本体(毕达哥拉斯学派先曾这样说过,在后柏拉图也这样主张)

    ;或者我们毋宁由元一的底层别求其本性,象自然哲学家们所认知者,或以元一为“友〈爱〉”

    ,或以元一为“气”

    ,或以元一为“未定”。

    ②

    于是,照我们在先讨论本体与实是时所曾言及,③假如普遍性〈共相〉均不能成为本体,而普遍实是本身,凡其命意为“与诸是相拟”

    ④而为是者,亦不能成为本体(因为这还是与“多”相共通)

    ,而只能作为一个云谓,则“一”也显然不能成为本体;“是”与“一”原为一切云谓中最普遍的云谓。

    所以一方面诸科属不能脱离其它事物而成为某些实是与本体;另一方面,实是与本体既不能为科属,“一”同样也不能

    ①见卷B,101a4—b25。

    ②所举自然哲学三家之说为恩培多克勒、阿那克西来尼与阿那克萨哥拉。

    ③见于卷Z,章十三。

    ④παρααπα,“与多相比拟”或作“与多同在”

    ,或作“由多分离”解:G H M其实义为“普遍之是”

    ,相对于“个别之是”。此章论一之共相与殊分相应于普遍性与个别性。

    “普遍”云谓见“释文”17a31。

 241

    形而上学。

    932。

    成为科属。

    又,元一的本性在各范畴中均必相似。现在,“一”既然具有与“是”同样多的命意;在质的范围内,“一”既是某些为类有定的事物,在量上相似地为某些为量有定的事物,我们也必须象询问何谓实是一样,在每一范畴上询问“一是什么”

    ;仅说这在本性上为实是或元一,这还不够。但在诸颜色中“一”是一色,如白,于是观察它色,一一由白与黑生成,而黑是白的阙失(如无光则成暗)。于是,假如一切现在事物均为颜色,诸现存事物就该各是一个数,但应为何物的数?

    当然是为各色的数;而一就该是特殊的某一色,即白。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乐调,它们也该各是一个数,这些音程的本体并不是那些数,而却是些“四分一音程”这样的数,于是这里的单位之“一”

    ,将不是那些“一”

    ,而是那些“四分一音程”。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言语,它们就该各是一些字母〈音注〉的数了,这里的“一”就该各是一个元音。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直线图形,它们该曾是一些图形的数,而“图形之一”该是那三角形。同样的论点适用于一切科属〈种类〉。所以,当在被动,在质,在量,在运动各范畴上各有其数、各有其单位时,在所有各例中,数都该是某些事物的各数,而“一”则为某些事物的特殊之一,这些殊一的本体不必恰合于普遍之一;于各范畴各事例的各数与诸本体,论点也相同。

    于是,这“一”

    〈殊一〉在各类事物中均为一确定的事物,显然在它本性上没有一例恰是“元一”

    〈普一〉;但在诸色中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即是“一色”

    ,类乎如此,在诸本体上,

 242

    。

    042。形而上学

    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就该是“一本体”了。由于“一”

    的某一命意在各范畴上分别相符于各范畴之是,元一遂与实是相合,而“一”却并不独自投入任何范畴之中,(“一”不入于“事物之怎是”

    ,也不入于质的范畴,但与实是相联系而存在于诸范畴中)

    ;说是“一人”与说“人”

    ,在云谓上几无所为差异(正象实是之无所离异于本体或质或量一样)

    ;成为“一”恰如成为“某一事物”。

    章 三“一与多”在几方面相反。其一为不可区分与可区分的“单与众”

    ;凡已区分或可区分的称为众〈多歧性〉,不可区分或未区分的称为单〈统一性〉。

    现在因为对反有四式而这里诸对反之一,既取义于阙失,它们就不是对反〈矛盾〉,也非相关,而应为相对。

    ①不可区分的单〈一〉其取名出于其对反,即可区分的众〈多〉,其解释亦由对反互为诠注,因为可区分的众,较之不可区分的易于为人所见,因此,凭视觉情况来说,“众”在定义上先于“一”。

    我们曾在分别对成时,②于“一”的统系内表列有“相同”

    ,“相似”与“相等”。于“众”的统系有“相别”

    ,“不似”与“不等”。

    “同”有数义;(一)有时为“于数相同”

    ;(二)

    我们于事物之公式与数皆合一者称之为同,例如你与你自己“形式和物质”均合一;以及(三)假如其本体的公式

    ①四种对反中“相对”与“阙失”这两项并不绝对互斥,而可看作某一形式两端之消长,如阴缺则阳盛,阳缺则阴盛。

    参考看卷T、104b27,卷I,105b26。

    ②曾见卷T,104a2。

 243

    形而上学。

    142。

    合一者,例如相等直线与相等四边形与等角四边形均称“相同”

    ,此类甚多,这些凭其相等性而谓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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