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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例如“凹性”就是这类形式之一,凹性与鼻结合就成为一个“凹鼻”
,而见其“凹鼻性”)
;物质部分只存在于综合实体,例如一个凹鼻或加里亚则其中存在有物质。
②我们说过事物本体与其怎是有时是一样的;这在原始本体中确乎是这样,例如在原始曲线上,曲率即曲线的怎是。
(所谓“原始”本体我的意思就指那些不再包含物质为之底层的本体。)
但是,凡具有物质本性的,或其整体包含有物质的事物,则其怎是与它们本身就并不相同;偶然的综合如“苏格拉底”
与“文明的”
,其怎是与他本身也不相同;因为这些只是偶然的会合于同一事物。
③
章十二现在让我们先讨论在“解析”中没有讨论到的有关定义各事项;④其中所列问题⑤对于我们研究本体时是有益的。
我指这问题:——例如人,说以“两脚动物”为其公式,而以“人为两脚动物”作定义,这些从何获致其结合?
“动物”与“两脚的”何以合成为一,而不为多?在“人”与“白”的例,当一词与另一词不相属时,两词是被当作“多”看待的;当它们两相结合,人这主词就具有某一属性;这样就合成为一,
①见此章及前章。
②见本卷,章五。
③见本卷,章六。
④参考“解析后编”卷二,章三——十,十三。
⑤同上,97a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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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就有了“白人”。另一方面,如“人与两脚”之例,一词与另一词并不互相容受;科属并未被认为已参加于差异(因为科属所由区分的诸差异具有对反的性质,科属参加差异就将是同一事物参加于诸对反中)。
而且即便算作这科属参加于诸差异,同样的辩论还得应用上去,因为人在动物科属中有许多差异,例如,“有足”
、“两脚”
、“无羽”。何以这些不成为多而还归于一。
这不是为了这些统都于一事物身上出现;照这原则,一事物将因所有的属性之归一而成一。这许多项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的公式,所以这必然是某一个别事物的公式;因为按照我们的主张,本体是“一”
,并是“这个”。
我们必须考察由于分类法所造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科属与其差异而外,定义中就再不用别的了。其它诸科属只是那基本科属,次第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诸差异而已,例如其先为“动物”
,其次“两脚动物”
,再次“无羽两脚动物”
;依次类推,可以包括更多的项目。一般说来,包括多项或少项,并没分别,——少项或只两项也无分别;倘为两项,则其一为科属,另一为差异〈品种〉;例如“两脚动物”
,“动物”为科属,“两脚”为差异。
假如科属绝对不能脱离“属内品种”而独立存在,或是它只能作为物质而得其存在(例如声韻是科属,是物质,其差异则为品种,为音注)
,定义就显然是包含了差异的公式。
然而,这还需在差异中再区分出差异;例如“有脚”是动物科属的一个差异,而“有脚动物”还得当作一科属,再进而求其差异。假如要说得真确,我们不能说有脚类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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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毛(假如我们这样说这就显见缺乏才识)
;我们应该再把脚区分为有蹄与无蹄;因为蹄式之别才是脚式的差异。
这种分类过程继续进行直至无可再分为止。
这样有多少差异就有多少脚种,而有脚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于这种差异的数目。若然如此,最后的差异就该是事物的本体与其定义;我们在定义中说明一事物,所用词语总不可以重复,达到了最后差异就无可添附了。
重复实际是常遇到的;当我们说“动物有脚,而是两脚的”
,也就是说“有脚,有两脚的动物”
,这样跟着分类的进行,我们的说明也一再重复——差异有多少级,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
于是,假如逐级进求差异中的差异,达到了最后一级差异——这就是形式与本体;然而我们若用偶然素质来作区分,例如将有脚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那么,差异将是跟这样的偶然分别那么繁多了。所以定义是包含诸差异的公式,或者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即是最末一差异。我们倘把这分类法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级颠倒过来,就可以明白什么是多余的重复了,例如说人是“一个两脚动物而有脚的”
,这里既说两脚,那么“有脚”便成多余。但在本体中,这就说不上次序,一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间那有先后之别?
关于分类法所制定义,我们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质时就此为止。
①
章十三让我们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问题。有如底层与怎是与两者之综合实体原来均称本体,普遍性事物也称为本体。我
①亚斯克来比谓此章订正柏拉图学派于“定义”问题上未尽通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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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已讲过其中之二,怎是①与底层;②关于底层之所以为本体者,其义有二:或为(一)个体,如动物为彼诸属性所凭依之底层,或为(二)物质,即完全实现所凭依的底层。有些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义,也就是原因与原理;因此让我们也将这一点作一番讨论。似乎任何“普遍性名词”皆不可能称为一个本体。每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属于个别事物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而普遍则是共通的,所谓普遍就不止一事物所独有。那么这普遍性将在其所共通的诸事物中,专举那一个个别事物指为其本体,或是所有共通各事物都作为普遍性的本体,或是全都不算;但这总不能成为所有各事物的本体。它若作为某一个别事物的本体,则别个事物也将取以为本体;因为事物之本体与其怎是为一者,它们本身亦必合一。
又,本体是不作为一个主题的云谓的,可是普遍质性则常用为某些主题的云谓。
但,普遍性虽不能象怎是一样成为本体,也许可以试作这样看法:例如“动物”可以示现于“人”与“马”。于是人马间的共通性就明显地是一个怎是的公式。而且这个即便不包含本体中所有一切的公式,这总也可算是一个公式;象“人”
是示现于个人中的本体一样,普遍性也总得是某些事物的本体;例如“动物”这普遍性,就该是一切适宜于示现这动物性者为之本体。
①见本卷,章四至六,十至十二。
②见本卷,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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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这是荒谬而不可能的;例如个体或本体可由若干部分来组成,却认为它不可以由几个本体,或几个个体来组成,只可由一些素质来组成;于是素质原非本体,却因此就将先于个体亦即先于本体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事物之秉赋无论是在公式上,或在时间上,或在成坏上均不能先于本体;如果先于本体,它们就都可以脱离本体了。又,苏格拉底将包含一个本体中的本体①了,这样,这将成为两事物的本体。
一般说来,假如人和这样的普遍性事物作为本体,而它们公式中的诸要素都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也就不能离个别品种或任何其它事物而独立;试举例以明吾意,没有“动物”可脱离某种类的动物而存在,动物公式中任何其它要素也不能独立自存。
于是,假定我们从这样立场来看问题,这就明白了,没有一个普遍质性可称为本体;原来是这样的,没有一个共通云谓可以指示一个“这个”
〈个别〉,共通云谓只能指示一个“如此”
〈普遍〉。
如其不然,许多疑难将跟着发生,尤其是“第三人”。
②
以下的考虑也可使结论明白。一个本体不能由若干完全实现的本体来组合;“两个实是”
永不能成为“一个实是”
,虽则“潜存的两是”可以成为“一是”
(例如“双”是潛在地两
①“本体中的本体”
(ισιαισια)所指两个本体,一为普遍性的人,一为苏H格拉底这个人;于是这将是“人中的苏格拉底”或“苏格拉底中的人”。
②见于卷A,章九990b17。
叙利安诺谓亚氏此节并未详列充足理由以否定柏拉图学派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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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所组成;完全实现时各半就各自作为“一”而合成独立的“双”)。所以假如本体为一,这不能是若干本体所组成;德谟克利特说得对,一物不能由两物制出来,两物也不能由一物制出;因为他认为本体与它的“不可分割物”
〈原子〉相同。
①
这就明白了,假如真象有些人所说,②数是诸一的综合,那么这道理于数也可适用;因为“两”既非“一”
,其中每一单位也都不是完全实现的“一”。
然而我们的结论包涵有一个疑难,因为一个普遍性只能指示一个“如此”
,不能指示一个“这个”
,我们就假定本体不能由普遍性事物组成,而且我们又假定了本体不能由各已完全实现了的诸本体为之组成,则所有本体将均非组合,以至于本体将不能有任何公式。
我们前曾说过,③惟有本体可作单纯的定义,这本为大家所周知的;可是照现在的看法,甚至于本体也不可能有定义。
于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有定义;或是照某种讲法可有定义,而在这里的讲法,定义就不可能成立。关于这些,以后可以讲得更明白些。
④
章十四从这些事实看来这也明白了,那些人主张意式为能够独
①原子(αμα)参看“说天”303a6;“成坏论”325a35。德谟克利特此语G H与普罗塔哥拉名言“无不生有”及亚氏物学变化通则“物必有所由来,亦必有所达成”等语综合起来,由近代科学术语来作表白,就成为“物恒等(或”物常住“律”与“能恒等律”或“物能恒等律”。
②泰勒斯曾谓“数出于一”。
③参看1031a1—14。
④以后见于本卷,章十五;卷H,章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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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自存的本体,而同时又以通式为科属与其差异所组成,应该遭遇什么些后果。因为,假如通式存在,“人”与“马”中均有“动物”存在,这两“动物”或即为一动物,或其数非一。在公式而论,则两者明显地是同一个公式;因为你在这一动物上所用这公式,也可适用于那另一个。于是,假如有一个人本〈绝对人〉,那是一个独立的“这个”
,其组成部分如“动物”与“两脚”就必然也是若干都能独立自存的“这个”
,并且也各自成为本体。于是动物就和人一样〈也得有一个“绝对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