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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第2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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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十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葬平公也。(嫌以聘事行,故传具之。) 
  景王问於苌弘曰:“今兹诸侯,何实吉?何实凶?”苌弘,周大夫。○苌,直良反。对曰:“蔡凶。此蔡侯般弑其君之岁也,岁在豕韦,襄三十年,蔡世子般弑其君,岁在豕韦。至今十三岁,岁复在豕韦。般即灵侯也。○复,扶又反,下岁复在同。弗过此矣。言蔡凶不过此年。楚将有之,然壅也。蔡近楚,故知楚将有之。楚无德而享大利,所以壅积其恶。○壅,於勇反,注及后同。近,附近之近,下同。岁及大梁,蔡复楚凶,天之道也。楚灵王弑立之岁,岁在大梁,到昭十三年,岁复在大梁。美恶周必复,故知楚凶。楚子在申,召蔡灵侯。灵侯将往。蔡大夫曰:“王贪而无信,唯蔡於感,蔡近楚之大国,故楚常恨其不服顺。○於感,户暗反。今币重而言甘,诱我也,不如无往。”蔡侯不可。三月,丙申,楚子伏甲而飨蔡侯於申,醉而执之。夏,四月,丁巳,杀之,刑其士七十人。公子弃疾帅师围蔡。传言楚子无道。○重,直用反。韩宣子问於叔向曰:“楚其克乎?”对曰:“克哉!蔡侯获罪於其君,谓弑父而立。而不能其民,不能施德。天将假手於楚以毙之,借楚手以讨蔡。○毙,婢世反。何故不克?然肸闻之,不信以幸,不可再也。楚王奉孙吴以讨於陈曰,将定而国。陈人听命,而遂县之。事在八年。今又诱蔡而杀其君,以围其国,虽幸而克,必受其咎,弗能久矣。桀克有缗,以丧其国。纣克东夷,而陨其身。纣为黎之蒐,东夷叛之。桀为仍之会,有缗叛之。故伐而克之。○缗,武巾反。丧,息浪反,下且丧君同。陨,于敏反。 
  '疏'“桀克”至“其身”。○正义曰:桀身奔南巢,故云丧国也。纣首县白旗,故云陨身也。
 
  楚小位下,而亟暴於二王,能无咎乎?天之假助不善,非祚之也,厚其凶恶,而降之罚也。且譬之如天,其有五材,而将用之,力尽而敝之,是以无拯,不可没振。金木水火土五者为物,用久则必有敝尽,尽则弃捐,故言无拯。拯犹救助也。不可没振,犹没不可复振。○亟,欺冀反,数也。咎,其又反,下同。祚,本又作酢,在路反。拯,拯济之拯,注同。振,之慎反。捐,以专反。救,本亦作捄,音救。不可复振,扶又反,本或作没振。 
  '疏'“楚小”至“咎乎”。正义曰:亟,数也。比於桀纣,则楚小位下,而数行暴虐,甚於桀纣二王,能无咎恶乎。○“是以”至“没振”。○正义曰:拯音烝之上声也。《方言》云:“出溺为拯。”拯是救助之义,天之用楚,如人用五材,力尽而敝,敝则弃之,是以无救助之者。拯是救溺之名,遂以救溺为喻也,不可沈没之后复振救之。振,亦救也。言楚如没水,不可救也。○注“金”至“弃捐”。○正义曰:金木水火土五者之材皆为物用,用久则必敝尽,敝尽则弃捐之。捐亦弃也。言天之用楚,亦如此也。
 
  五月,齐归薨,大蒐于比蒲,非礼也。 
  孟僖子会邾庄公,盟于祲祥,脩好,礼也。蒐非存亡之由,故临丧不宜为之。盟会以安社稷,故丧盟谓之礼。○好,呼报反。泉丘人有女,梦以其帷幕孟氏之庙,泉丘,鲁邑。○梦以其帷,位悲反,一本作梦以帷。幕音莫。遂奔僖子,其僚从之。邻女为僚友者,随而奔僖子。○僚,力彫反。盟于清丘之社,曰:“有子,无相弃也。”二女自共盟。僖子使助薳氏之簉。簉,副倅也。薳氏之女为僖子副妾,别居在外,故僖子纳泉丘人女,令副助之。○薳,为彼反,本又作蒍。簉,本又作造,初又反。《说文》簉从艹。倅,七对反。令,力呈反。 
  '疏'注“簉副”至“助之”。○正义曰:礼有副车、倅车,皆谓副贰之车也。簉亦副倅之意。妻为正適,妾为副贰,薳氏之女,先为副贰,别居在外,故使泉丘人女与之聚居,令副助而为对偶之。
 
  反自祲祥,宿于薳氏,生懿子及南宫敬叔於泉丘人。其僚无子,使字敬叔。字,养也,似双生。○生如字,或一音所敬反。 
  '疏'“於泉丘人”。○正义曰:以传直云“宿於薳氏”,即连言“生懿子及南宫敬叔”,氏薳氏所生,故传显云“生懿子及南宫敬叔於泉丘人”。“於泉丘人”宜上读为句。
 
  楚师在蔡,向四月之师。○向,本又作曏,亦作向,同,许亮反。晋荀吴谓韩宣子曰:“不能救陈,又不能救蔡,物以无亲,物,事也。 
  '疏'“物以无亲”。○正义曰:物,事也。事事如此,以是故无人肯亲我晋国。
 
  晋之不能,亦可知也。巳为盟主,而不恤亡国,将焉用之?”○将焉,於虔反。 
  秋,会于厥懀本炔桃病2皇榫炔蹋还取VW悠そ小W硬唬骸靶胁辉叮荒芫炔桃病2绦《凰常蠖坏拢旖桃咱粘V瘛2瘫赝鲆印G疑ゾ苁卣撸室印H辏跗溆芯毯酰∶蓝裰鼙馗矗醵裰芤印!痹辏舆本ⅲ暝诖罅骸:笕辏辏晷侵埽挫洞罅骸!鹣剩⑶撤础8矗斗龇矗槐居肿鞲丛凇=耸购盖氩逃诔バ怼:福蠓颉!鸷艉!
  单子会韩宣子干戚,单子,单成公。视下言徐。叔向曰:“单子其将死乎!朝有著定,著定,朝内列位常处,谓之表著。○著,张虑反,徐治居反,注及下同。处,昌虑反。 
  '疏'注“者定”至“表著”。○正义曰:著定,谓伫立定处,故谓朝内列位常处也。《周礼·司士》:“正朝仪之位,辨其贵贱之等。王南乡,三公北面东上,孤东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南面东上。大仆大右,六仆从者,在路门之左,南面西上。”郑玄云:“此王日视朝事於路门外之位。”此是朝上之位,贵贱有定处也。“会有表”,亦是位之定处。但“著”下言“定”,则“表”亦是“定”,故直言“会有表”耳。俗本“表”下有“旗”,谬也。野会设表为位,亦当有物记处,如今之位版也。“谓之表著”者,杜意当以下文“表著之位”谓此也。刘炫谓下文有“著”有“表”,二文不同,以“著定”为“朝有著”,不得谓之“表著”而规杜氏。今知非者,杜意当以下“文会朝之言,必闻於表著”,故於“朝有著”之文,并探下文“会有表”以配“著”,故云“谓之表著”,所以覆结下文,非谓“著”之一字,即名“表著”也。刘炫不达杜旨,而为规过,非也。
 
  会有表,野会,设表以为位。 
  '疏'注“野会”至“为位”。○正义曰:礼,诸侯建旂设旂以为表也。《周礼·司仪》云:“将合诸侯,则令为坛三成,宫旁一门。”《觐礼》云:“诸侯觐于天子,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寻,深四尺”,“上介皆奉其君之旂置于宫,尚左,公侯伯子男,皆就其旂而立。”郑玄云:“置于宫者,建之豫为其君见王之位也。诸公中阶之前,北面东上。诸侯东阶之东,西面北上。诸伯西阶之西,东面北上。诸子门东,北面东上。诸男门西,北面东上。尚左者建旂,公东上,侯先伯,伯先子,子先男,而位皆上东方也。诸侯入壝门,或左或右,各就其旂而立,王降阶南乡见之。”是天子於野会诸侯,设表以为位也。《周礼·大司马》:中冬教大阅,门立四表,是以设表为位也。盟主之会诸侯,必亦旂表位。大夫聚会,亦应有以表位。但无文以言耳。
 
  衣有襘,带有结。襘,领会。结,带结也。○襘,古外反,《说文》云,带所结也。会朝之言,必闻于表著之位,所以昭事序也。视不过结襘之中,所以道容貌也。言以命之,容貌以明之,失则有阙。今单子为王官伯,而命事於会,视不登带,言不过步,貌不道容,而言不昭矣。不道不共,不昭不从,貌正曰共,言顺曰从。○道音导,下同。 
  '疏'“言不过步”。○正义曰:言声所闻,不过一步。○注“貌正”“曰从”。○正义曰:《洪范》五事:“貌曰恭,言曰从。”其意云容貌当恭恪,言是则可从,是“貌正曰共,言顺曰从。”
 
  无守气矣。”为此年冬单子卒起本。 
  '疏'“无守气”。○正义曰:言无守身之气,将必死。
 
  九月,葬齐归,公不慼。晋士之送葬者,归以语史赵。史赵曰:“必为鲁郊。”言昭公必出在郊野,不能有国。○语,鱼据反。 
  '疏'“晋士”至“鲁郊”。○正义曰:传称:文襄之制,夫人丧,士吊,大夫送葬。此言晋士送葬者,盖大夫来而士为介,未必士独行也。此士以公不慼语史赵,故特言士耳。“必为鲁郊”,言昭公必为鲁人所逐而出在郊。
 
  侍者曰:“何故?”曰:“归,姓也。不思亲,祖不归也。”姓,生也。言不思亲则不为祖考所归祐。○祐音又。叔向曰:“鲁公室其卑乎!君有大丧,国不废蒐。谓蒐比蒲。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慼。国不恤丧,不忌君也。忌,畏也。君无慼容,不顾亲也。国不忌君,君不顾亲,能无卑乎?殆其失国。”为二十五年公孙於齐传。 
  冬,十一月,楚子灭蔡,用隐大子于冈山。蔡灵公之太子,蔡侯庐之父。○冈音刚。庐,力吴反。 
  '疏'“用隐大子于冈山”。○正义曰:此时楚以畜牲用之,无人为之作谥。必是蔡侯庐归国,乃追谥其父为隐耳。《释例·土地名》冈山阙,不知其处。经言“以归,用之”,必是楚地山也。
 
  申无宇曰:“不祥。五牲不相为用,况用诸侯乎?五牲,牛、羊、豕、犬、鸡。○为,于伪反,或如字。 
  '疏'“况用诸侯”。○正义曰:世子虽未即位,以其父既死,则当君处,故以诸侯言之,甚之也。○注“五牲”至“犬鸡”。○正义曰:《尔雅》以此五者并马为六畜,《周礼》谓之六牲。但马非常祭所用,故去马而以此五者当之。
 
  王必悔之。”悔为暴虐。 
  十二月,单成公卒。终叔向之言。楚子城陈、蔡、不羹。襄城县东南有不羹城,定陵西北有不羹亭。○羹旧音郎,《汉书·地理志》作更字。 
  '疏'“不羹”。○正义曰:古者羹臛之字音亦为郎,故《鲁颂·閟宫》、《楚辞·招魂》与史游《急就篇》羹与房、浆、糠为韵。但近世以来,独以此地音为郎耳。
 
  使弃疾为蔡公。王问於申无宇曰:“弃疾在蔡,何如?”对曰:“择子莫如父,择臣莫如君。郑庄公城栎,而寘子元焉,使昭公不立。子元,郑公子。庄公寘子元於栎。桓十五年,厉公因之,以杀栎大夫檀伯,遂居栎,卒使昭公不安位而见杀。○栎,力狄反。 
  '疏'注“子元”至“见杀”。○正义曰:杜以子元为郑公子,曼伯与檀伯为二人。“庄公城栎,而置子元”,又使檀伯为栎邑大夫,故厉公得因子元而杀檀伯。刘炫以为传言“城栎以置子元”,当谓赐元以栎,则以元为栎邑之长。若其别有大夫,子元寄居於栎,便是城栎以置檀伯,何言“置子元”也?若厉公因子元以杀檀伯,则子元是栎邑之一夫耳,岂是庄公城栎之咎乎?且桓十五年传云“郑伯因栎人杀檀伯”,不言因子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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