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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第20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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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午,卫侯衎复归于卫。复其位曰复归,名与不名,传无义例。 
  '疏'注“复其”至“义例”。○正义曰:“复其位曰复归”,成十八年传例也。僖二十八年,“卫侯郑复归于卫”,“曹伯襄复归于曹”,与此卫侯衎皆书其名。成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不书名。俱是归国,立文不同,传无义例,史异辞也。
 
  夏,晋侯使荀吴来聘。吴,荀偃子。 
  公会晋人、郑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渊。卿会公侯皆应贬,方责宋向戌后期,故书良霄以駮之。若皆称人,则嫌向戌直以会公贬之。○澶,市延反。駮,邦角反。 
  '疏'注“卿会”至“贬之”。○正义曰:僖二十九年,传曰:“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是卿会公、侯皆合贬,良霄亦当贬也。但向戌会公巳自当贬,而又有后期之责。仲尼书经方责向戌后期,故书良霄以駮之。书良霄所以责向戌,非是舍霄罪也。若良霄与晋、宋皆贬称人,则嫌向戌直以会公被贬,其后期之责不见,故书良霄名。退宋班,明向戌有二罪也。案春秋诸国之会后至者多,唯退班在下,不褒进先至之人,此直退宋人在郑人之下,於文自足,必特书良霄以駮向戌者,以向戌,宋之执政上卿,鲁公亲自在会,后期而至,惰慢之甚,故特书良霄,深责向戌,异於他例也。
 
  秋,宋公杀其世子痤。称君以杀,恶其父子相残害。○痤,才何反。恶,乌路反。 
  晋人执卫甯喜。 
  八月,壬午,许男甯卒于楚。未同盟而赴以名。 
  '疏'注“未同盟而赴以名”。○正义曰:宣十七年,“许男锡我卒”。甯即锡我之子,嗣立以来,未与鲁会盟而赴以名也。
 
  冬,楚子、蔡侯陈侯伐郑。 
  葬许灵公。 
  【传】二十六年,春,秦伯之弟针如晋脩成,(脩会夷仪岁之成。)叔向命召行人子员。(欲使答秦命。○员音云。)行人子朱曰:“朱也当御。”(御,进也。言次当行。) 
  '疏'注“御进”至“当行”。○正义曰:言当进待君,受君命也。行人非一递进御。此日,次朱当御,次而不使,是黜之也。
 
  三云,叔向不应。子朱怒,曰:“班爵同,同为大夫。○应,应对之应。何以黜朱於朝?”黜,退也。抚剑从之。从叔向也。叔向曰:“秦、晋不和久矣!今日之事,幸而集,集,成。晋国赖之。不集,三军暴骨。子员道二国之言无私,子常易之。奸以事君者,吾所能御也。”拂衣从之。拂衣,褰裳也。○暴,蒲卜反;徐,扶沃反。道音导。御,鱼吕反。拂,芳弗反。褰,起虔反;本或作骞,音虽同,义非也。《说文》云:“褰,袴也。” 
  '疏'注“拂衣,褰裳也”。○正义曰:拂者,披迅之义,以其将斗,知拂衣即褰裳也。对则上衣下裳,散则可以相通,故以褰裳解拂衣。
 
  人救之。平公曰:“晋其庶乎!庶几於治。○治,直吏反。吾臣之所争者大。”师旷曰:“公室惧卑,臣不心竞而力争,谓二子不心竞为忠,而抚剑拂衣。○争,争斗之争。不务德而争善,争谓所行为善。私欲已侈,能无卑乎?”私欲侈,则公义废。○侈,昌氏反,又尺氏反。 
  '疏'“平公”至“卑乎”。○正义曰:平公见其臣斗,而言“其庶乎”者,以其臣争为国,国事必兴,故庶几於治也。刘炫云“不心竞而力争,不务德而争善”,皆道子朱之心,非叔向之罪。杜言二子“不心竞”,似亦并责叔向者,以斗虽一曲一直,乃是两人争理,故以二子言之,据其斗而言力争,则叔向亦争,争善则叔向无之,叔向以子员无私,欲令应客,亦非叔向争善,叔向无可争。杜云,争谓所行为善,唯言子朱之心也。
 
  卫献公使子鲜为复,使为巳求反国。○鲜音仙。为,于伪反,注同。辞。辞不能。敬姒强命之。敬姒,献公及子鲜之母。○姒音似。强,其丈反。对曰:“君无信,臣惧不免。”敬姒曰:“虽然,以吾故也。”许诺。初,献公使与甯喜言,言复国。甯喜曰:“必子鲜在,不然必败。”子鲜贤,国人信之,必欲使在其间。故公使子鲜。子鲜不获命於敬姒,不得止命。以公命与甯喜言曰:“苟反,政由甯氏,祭则寡人。”甯喜告蘧伯玉,伯玉曰:“瑗不得闻君之出,敢闻其入?”十四年,孙氏欲逐献公,瑗走,从近关出。○蘧,居其反。瑗,于眷反,又于万反。遂行,从近关出。告右宰穀,卫大夫。右宰穀曰:“不可。获罪於两君,前出献公,今弑剽。○弑,申志反。天下谁畜之?”畜,犹容也。○畜,许六反,注同,一音敕六反。悼子曰:“吾受命於先人,不可以贰。”悼子,甯喜也。受命在二十年。穀曰:“我请使焉而观之。”观,知可还否。○使,所吏反。还音环。遂见公於夷仪。反,曰:“君淹恤在外十二年矣,淹,久也。○见,贤遍反,一音如字。淹,於廉反;徐,於严反。而无忧色,亦无宽言,犹夫人也。言其为人犹如故。○夫人音扶。若不巳,死无日矣。”巳,止也。悼子曰:“子鲜在。”右宰穀曰:“子鲜在,何益?多而能亡,於我何为?”言子鲜为义,多不过亡出。悼子曰:“虽然,不可以己。”孙文子在戚,孙嘉聘於齐,孙襄居守。二子,孙文子之子。○守,子又反。二月庚寅,甯喜、右宰穀伐孙氏,不克。伯国伤。伯国,孙襄也。父兄皆不在,故乘弱攻之。甯子出舍於郊。欲奔。伯国,死孙氏夜哭。国人召甯子,甯子复攻孙氏,克之。辛卯,杀子叔及大子角。子叔,卫侯剽。言子叔,剽无谥故。○复,扶又反,下“复愬”同。 
  '疏'“辛卯,角杀子叔及大子角”。○正义曰:服虔云:“杀大子角不书,举重者。”案晋侯、宋公杀陈世子及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皆书经,则世子不轻於大夫也。孔父、荀息之徒弑君之下,并亦言大夫,大夫既书於经,则弑君并杀世子,世子亦当书,不得为举重也。杜既不解,当以不告故耳。○注“子叔”至“谥故”。○正义曰:此剽是穆公之孙,黑背之子,於献公为从父昆弟。成十年“卫侯之弟黑背帅师侵郑”,传云:“卫子叔黑背侵郑。”是黑背字子叔,即以子叔为族也。元年“卫侯使公孙剽来聘”,传云:“卫子叔来聘。”是举族而称之也。今云杀子叔,亦是举其族,为剽无谥,故称族也。
 
  书曰:“甯喜弑其君剽。”言罪之在甯氏也。嫌受父命纳旧君无罪,故发之。孙林父以戚如晋。以邑属晋。书曰:“入于戚以叛。”罪孙氏也。臣之禄,君实有之。义则进,否则奉身而退,专禄以周旋,戮也。林父事剽而衎入,义可以退。唯以专邑自随为罪,故传发之。 
  '疏'“书曰”至“戮也”。○正义曰:《春秋》书叛者,有此孙林父与宋华亥、宋公之弟辰、晋赵鞅、晋荀寅,五者经皆书叛。邾庶其、莒牟夷、邪黑肱皆以地来奔,虽文不称叛,传谓此三人为三叛人,则三者亦是叛也。所言叛者,或据邑而拒其君,或窃地他国,皆为有地随已,故称为叛。昭二十二年,“宋华亥、向宁、华定自宋南里出奔楚”,定十四年,“宋公之弟辰自萧来奔地”。不随己,则不称叛。是叛虽反背之辞,皆由地以生名也。叛者,判也。欲分君之地以从他国,故以叛为名焉。叛无凡例,传言“书曰”,是仲尼书为叛也。人君赐臣以邑以为禄食,臣之禄谓所食邑也。“君实有之”,言其不得专以为已有也。君臣有义而合,义则进以事君,受此禄食,否则奉身而退,当身奔他国,而以禄归君。专君之禄,以周旋从已,於法为罪戮之人,故书“入於戚以叛,罪孙氏也”。《释例》曰:“古之大夫,或锡之田邑,或分之都城,故有千室之邑,百乘之家。君之禄,义则进,否则奉身而退。若专禄以周旋,虽无危国害主之实,皆书曰叛。叛者,反背之辞也。庶贱之人,不齿於列,故虽有善恶,不章显名氏。若乃披邑害国,则以地重,必书其名,且终显其恶也。適鲁则书地,曰来奔,来奔则叛可知,盖记事外内之辞也。刘、贾说三叛人以地来奔,不书叛,谓不能专也。此直外内之辞,既以地来,妻公之姑姊,还其大邑,不得复言不能专也。”是杜以庶其之等皆为叛也。专禄者,谓专君之禄,以为已有,东西随已,谓之为专。服虔云:专禄,谓以戚叛也。既叛卫亦不臣於晋,自谓若小国,是为专禄,其意言专独有之不属人也。若不属晋,何为被卫侵而愬於晋地?若不入晋,晋复何以戍之?传言言以戚如晋,服言不臣於晋,是反丘明以解传也。
 
  甲午,卫侯入。书曰:“复归。”国纳之也。本晋纳之夷仪,今从夷仪入国,嫌若晋所纳,故发国纳之例。言国之所纳而复其位。大夫逆於竟者,执其手而与之言。道逆者,自车揖之。逆於门者,颔之而已。颔,摇其头。言衎骄心易生。○竟音境。颔,户感反,本又作顉。易,以豉反。公至,使让大叔文子曰:“寡人淹恤在外,二三子皆使寡人朝夕闻卫国之言,二三子,诸大夫。○大音泰。朝如字。吾子独不在寡人。在,存问之。公闻文子答甯喜之言,故忿之。 
  '疏'注“公闻”至“之言”。○正义曰:沈氏云:大叔文子闻甯喜、许公之言而发叹,本非而答甯喜之言,而云答者,时闻甯喜之言,遂自评论,不许於甯子,与对面相答无异,故言答也。
 
  古人有言曰:‘非所怨,勿怨。’寡人怨矣。”所怨在亲亲。对曰:“臣知罪矣!臣不佞,不能负羁绁,以从扞牧圉,臣之罪一也。有出者,有居者。出谓衎,居谓剽也。○羁,居宜反。绁,息列反。扞,户幹反。圉,鱼吕反,下同。臣不能贰,通外内之言以事君,臣之罪二也。有二罪,敢忘其死?”乃行,从近关出。公使止之。传言卫侯不能安和大臣。 
  人侵戚东鄙,以林父叛故。孙氏愬于晋,晋戍茅氏。茅氏,戚东鄙。○愬,悉路反,下同。殖绰伐茅氏,杀晋戍三百人。殖绰,齐人。今来在卫。孙蒯追之,弗敢击。文子曰:“厉之不如。”厉,恶鬼也。遂从卫师,败之圉。蒯感父言,更还逐殖绰。圉,卫地。雍鉏获殖绰。雍鉏,孙氏臣。复愬于晋。为下晋讨卫张本。 
  郑伯赏入陈之功。入陈在前年。三月,甲寅朔,享子展,赐之先路三命之服,先路、次路,皆王所赐车之总名。盖请之於王。○路,本亦作辂,音路。 
  '疏'注“先路”至“於王”。○正义曰:《周礼·巾车》云:“服车五乘,孤乘夏篆,卿乘夏缦,大夫乘墨车。”则礼於卿大夫所当乘者,名车不名路也。而传称王赐叔孙豹、郑子蟜者皆云大路,知此“先路”、“次路”,皆王所赐车之总名也。赐车称路,从王赐之名,必是禀王之命,故云“盖请之於王”也。宣十六年,传云“晋侯请于王,以黻冕命士会”。知诸侯命臣有请王之法,故云盖也。
 
  先八邑。以路及命服为邑先。八邑,三十二井。○先,徐悉荐反,下同,或如字。 
  '疏'注“以路”至“二井”。○正义曰:礼,遗人以物,皆以轻先重后,故以路及命服为邑之先也。《周礼·小司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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