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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关系以及对老人的尊敬之上了。保罗·S·罗普:《近代中国的异议》,第109页。正如有几位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清政府禁止了士人的盟社后,这些代替士人团社的组织是由大臣们所赞助的。个别恩主与一小群追随者的等级关系,改变了清初士人社会风气,显示出了比作为晚明时期特征的“文人”行为还要多的依附性与奴性。汤姆·费席尔:《清初遗民的抉择》,第42页;斯持鲁弗:《矛盾心理与行动》,第348页;《徐氏兄弟对学者的半官方性庇护》,第1—5页。关于对地方缙绅政治庇护的重要性,见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74页。
朝廷对缙绅特权的打击
在此后的鳌拜摄政时期(1661—1669),顺治被弄得似乎是成了汉族缙绅尤其是南方缙绅的热情保护人。事实上,通过深入研究顺治的政策,可以表明正是由他发起并展开了对缙绅特权的打 击。这种打击,在顺治过早去世后,由鳌拜手下的满洲排他主义分子推行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但顺治并非不愿意与地方名流的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妥协,在1661年可能因患肺结核而卧病不起之前,他已注意到王宏祚及吏部尚书孙廷铨的建议:对欠赋甚巨的江南地主表示宽大。①如果皇帝多活几年的话,满人对缙绅特权的打击甚至可能缓和。但在1661年2月5日,在染上天花三天之后,顺治皇帝驾崩了,年仅24岁出头。②他在病床前立其七岁的儿子玄烨为太子,是为康熙皇帝。由于康熙过于年幼,无法亲政,顺治还任命了以鳌拜为首的四位辅臣。正是这些满洲贵族,决意不再容忍江南士人的任何反抗,将打击缙绅特权的运动推向极点。③1661年4月,苏州的一群缙绅借在孔庙祭祀已去世的皇帝之机,向知府朱国治提呈了一个请求,请他免去一位特别残酷的知县的职务,这个汉 军旗人就将上请者投入了监狱。①在牢房中等待着他们狱友的是几个早些时候作为郑成功的接头人而被捕者,这些人合起来总共有18位,都被斩首示众了。这一事件被称作“哭庙案”。在做出这一严厉的反应之后不久,新政府又给了缙绅们一次沉重打击。江浙3000名缙绅地主被宣布逃避赋税,锒铛入狱,受到士卒狱吏的凌辱拷打。另有1万名缙绅受到“奏销案”的牵连,因拖欠赋税,被革去功名。②长江下游的缙绅们吓得魂飞魄散,认识到他们不得不与清廷通力合作,揭发逃避赋税的行为,以保全自己有限的免税特权。③
一旦奏销案得到彻底查办,缙绅阶级已经就范,中央政府就多少做了点让步。通过称为“均田均役”的新赋税登录制,一种妥协开始露出苗头。④江南地方官为依据土地占有状况,重新组织里甲制,以使赋役额与土地占有额相对称,就按标准单位来划分土地,以便籍记,并严格限制没有缙绅特权的地主的负担。⑤新制推行缓 慢,最初始于松江府,直至1674年平定三藩之乱后,才在全省展开。①但渐渐地,一种新的土地籍记册制建立了起来,土地登录严格,其可靠性直达于各家各户,而不是依靠税头。税头制是清朝承明朝旧制而来的。②由于在江南这个对帝国财政收入举足轻重的省份中彻底重建了赋税征调制,也由于在北方重新改定了赋税份额,就在国朝军费增长的同时,它的财政收入也有了显著增长。③1651年,清政府的岁入为粮570万石、银2110万两。到了17世纪80年代,清政府的岁入为粮700万石、银2700万两,增长率达23%。④当外国白银大量流入中国之时,清政府赋税收入要达到万历年间的水平,还需要3/4世纪的时间,但后来康熙、雍正年间国 家的财政盈余,已经就此打下了基础。①初期的满清国家现在在财政上已颇为宽裕,并创造了一种制度的力量,以此去向中央政府控制的地区相当公平有效地征调财力物力。②
在专制制度的历史中,专制君主常常通过组建一套官僚机构,摧毁贵族的封建特权,来建立自己的权力。但中国自10至11世纪起,官僚作为占支配地位的阶层,取代了六朝及唐朝以来的大贵族家族,君主的最主要权力的竞争者,就已是科举出身的缙绅阶级本身了。虽然缙绅们的身份品位总是由皇帝授予的,但他们经常试图使自己临时性的特权成为永久性的东西。然而,由于这最终得依靠军事力量、政治上的正统地位以及皇帝所授予的合法权力,所以官僚缙绅阶级从未发展到使自己封建化的程度。但甚至在14世纪强大的独裁君主明太祖创立了一个军事贵族阶层,以科举选拔来取代官僚世袭的荐举权,从而打破了长江下游地区大地主的经济控制之后,缙绅阶级仍然扩展着其非正式的地方权力。他们不是违法乱纪,就是曲解法律原则,以便获得佃仆及半奴仆化的佃农。明朝在灭亡前,已被缙绅们对其征赋募兵之全权的分夺所削弱,某些有治理能力的士大夫甚至要求正式承认地方缙绅的统治权。同时,他们还试图将文化上的正统教育机构,转变成非法的朋党政治权力的基础。
这一向着缙绅阶级家族统治发展的倾向被满洲政府所制止,这部分地是由于帝国的文人们亟需满洲军队的帮助来对付反叛与军阀,部分也是由于新满—汉国家可求助于两组同盟者,以取代 其自身的氏族贵族,限制官僚阶级的经济特权与政治权利。第一组同盟者是一群混血儿:即非纯粹的贵族,又非纯粹的官僚,他们是汉军旗人,组成一个新的特等阶层,通常都尽忠于皇帝。他们介于满洲贵族与汉族士人之间。第二组同盟者的界限就没有那么明确,这些人之所以凑在一起,全靠多尔衮摄政时期的政治阵线,当时区域利益使得南北方的文官们分道扬镳。明朝灭亡时,北方官员的地位在短期内有所提高,由于他们对再次迅速兴起的南方士人的敌意,使得当时主要的大臣们暂时地从在总体上维护官僚阶层的一般利益,转向了在个体上打击南方缙绅的特殊利益。①这样,1660—1661年间对江南缙绅的影响深远的打击,就同时是满族本土主义与汉族地域主义的产物。它所引起的经济变革,既是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本身的必然性的产物,同样也是清朝统治的政治偶然性的产物。就其本身的意义而言,夷狄之人毕竟是对中国晚期君主专制制度危机的一种解决形式。②
① 邓尔麟:《财政改革和地方控制》,第112页。有人曾论证说:由于在总的赋役体系中有一单独的力役成份,国家就有兴趣限制地主的控制力,因为国家在争取佃客、农民服役方面,与地主有矛盾。但当明清转折时期力役以银钱折纳之后,土地就成了起征赋役最主要的依据。在涉及佃客时,国家就更倾向于支持地主。因此在明末清初,地主与国家的利益可能日趋融合。顾琳、周锡瑞:《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第409页。
② 顺治早已被他的爱妃佟氏的奢华葬礼搞得精疲力尽了。佟氏是多尔衮家族鄂硕之女,在四个月前去世,时年22岁。在她被火化时,顺治恢复了满族的一种风俗,令其30名侍女陪葬。这一风俗是汉人所憎恶的。邓恩:《一代伟人》,第352—353页。
③ 1661年2月21日,户部福建清吏司上奏,报告了江南、浙江、江西赋税积欠的情况,指出它必将对足够的军费保证带来困难。六天后,鳌拜等辅臣做出了反应,下令吏、户两部将赋税积欠地区的官吏降职调离。3月16日,巡抚朱国治建议按京官考课程序来按察外官,朝廷加以批准。两周后,又下令对征集赋税不敷额数的官员实行惩罚。但到了4月7日,辅臣们开始认识到,在许多地方,地主与官吏之间在心照不宣地互相勾结,因此,仅仅在官僚队伍内部实施严厉的措施是不够的。“征比难完,率由绅衿藐法抗粮不纳也,地方官瞻徇情面,不尽法征比。”从此以后,所有的督抚都受命对逃避赋税者,不问其社会地位如何,“从重治罪”。《圣祖实录》第一卷,第15—17、23页;第二卷,第1、3—4页。
① 李桓:《国朝耆献类征》第三三八卷,第9页。
② 《圣祖实录》第三卷,第3页。详细汇报逮捕缙绅地主的奏报于1661年6月28日抵京。这场镇压是紧跟着对苏州地区沿海防务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整顿与重新组织后进行的。清政府在苏州地区修建桥梁、道路、壁垒,建造船只,花费不少。有关敕令是1661年5月22日发出的。同上书第二卷,第21页。参见李桓:《国朝耆献类征》。
③ 孟森:《心史丛刊》,第11—13页;魏斐德:《地方控制的演变》,第9—13页。根据一位御史的奏章所说,逃避赋税的手法有移居别县、包揽、假托功名、于邻县置立产业等等。《圣祖实录》第三卷,第16页。
④ 同上书第三卷,第15—16页。江南缙绅阶级所受到的降低他们身份的对待,使得他们的社会地位受到严重损害,至少降低了一个等级。
⑤ 《圣祖实录》第四卷,第2页。赋税的定额也合理化了,依土地立额,并为一个总数。见1661年8月24日奏疏,载故宫博物院《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第3—4页;参见李华:《清代前期赋税制度的改革》,第102—103页;滨岛敦俊:《明朝江南的农业社会》,第13页。
① 滨岛敦俊:《明朝江南的农业社会》,第11页。
② 1662年1月12日,清廷下令编纂新赋税册。见《圣祖实录》第五卷,第13—14页。
③ 米勒:《派系斗争》,第80—83页;邓尔麟:《财政改革和地方控制》,第112—113页;埃尔文:《集镇与水路》,第455页。1661年,在诸如河南等省份开始推行旨在增加纳赋田地的较合理的土地开垦政策,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有所增加。那就是免去农民的力役负担,以鼓励他们向政府登录田产,这样,在避免地产争讼的借口下,替负责调发赋税的官员们纂集了一份财产登录簿。在整个北方,始于京畿,次及山东、河南、河北、湖南,甘肃、陕西,王庄田产被转为民产。唐棣:《略论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7页。据兵部尚书车克1661年8月3日上奏,由于福建的战事,这一年的兵费首次超过570万贯。议政王大臣会议于是决定重新开征明末加派的练饷。尽管清政府认识到征集这些赋税十分困难,皇帝还是批准了这一决定。故宫博物院:《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第1—2、6—21页。1661年12月23日,又令江南赋税每亩增一分。于是督抚们再次纷纷上奏,诉说征发加派的困难,但增加征调的诏旨并未改变。同上书,第27、29—30页;参见郭松义:《江南地主阶级与清初中央集权的矛盾及其发展和变化》,第134页。
④ 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管理》,第122页。1663年,清政府试图在全国实行土地丈量,但被许多地方成功地抵制住了,那些地方干脆沿用满清征服以前的税额,认为土地籍记是一项开支浩大,而又庸人自扰的花费。1687年,《赋役全书》终于编成。李华:《清代前期赋役制度的改革》,第103页;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75页。
① 米勒:《派系斗争》,第78页。至1663年,桐城一县的赋税收入再次达到明朝后期的水平。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68—69页。
② 约翰·罗伯特·沃特:《中国地方行政》,第378页。17世纪6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