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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并继续恶化时,犯罪率才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在一个不具有稳定的核心价值观的人群当中,犯罪率随社会经济条件的轻微恶化,甚至仅仅是相对恶化——引发更多嫉妒的社会经济状况的改善,就可导致犯罪率迅速上升。一般而言,当社会经济状况有足够改善时,中产阶级及其核心价值观将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从而,犯罪率将逐渐下降。奥墨罗德的模型同样适用于刻画对犯罪行为的法律惩罚的力度与犯罪率之间的非线性关系。
在社会经济状况与犯罪倾向构成的平面内,中国社会尚处于漫长的价值转型期(根据常识,核心价值的转型需要三代人以上的时间),旧的核心价值观瓦解,新的核心价值观远未确立。价值观念的缺失,使犯罪率敏感依赖于人们想象中的社会经济状况的恶化(嫉妒)程度,哪怕事实上他们的社会经济状况是不断改善的。另一方面,“文革”后期和“后文革”时期(“文革”期间出生的人群尚未进入劳动力市场),旧的核心价值观尚未被市场生活瓦解,故而,犯罪率多年在一个较低水平上徘徊。然而,这一徘徊大约在2000年以前结束,犯罪率以年均15%或更高的速度攀升,迅速趋同于这一指标在市场经济各国的平均水平。
关于“无嫉妒”的收入分配的经济学研究,在我看来是没有希望的思路,尽管这一思路的许多研究报告是富于启发的。因为,如舒尔克所论,嫉妒是人类社会最深层心理结构的一部分,无嫉妒的人类社会很可能不再是“人类”的社会(HelmutSchoeck,Envy:ATheoryofSocialBehaviour,LibertyPress,1966)。这一看法意味着,在犯罪行为的经济分析中,我们宁可假设“嫉妒”为一最重要的因素,从而对各人群之间的社会经济状况的“相对恶化”给予更多的注意。
就中国社会而言,首先,与各国犯罪人口社会学的分析一致,中国人口也存在按年龄与社会特征划分的风险类别:(1)犯罪风险最高的,是15岁至25岁的年龄组;(2)犯罪风险最低的,是55岁以上的年龄组;(3)与男性相比,女性犯罪率显著较低;(4)与主流社会相比,被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的所谓“边缘群体”,有较高的犯罪率;(5)在犯罪高风险群体内生活的未犯罪者,与不在高风险群体内生活的未犯罪者相比,有较高的犯罪可能。
其次,与中国社会的转型期特征密切相关,对预期的社会经济状况越是不确定,当前行为的各种可能后果的折现因子就越高,从而犯罪的机会成本就越低(假设惩罚力度不变)。在这一视角下,已婚男性的群体,可能与西方各国的情况一样,保持较低的犯罪率,也可能与西方各国的情况不一样,由于生活压力和社会经济保障的恶化而有较高的犯罪率。类似地,我们的公务员群体,可能与西方各国的情况一样,保持较低的犯罪率。也可能非常不一样,因核心价值观的缺失,更因政治人格的分裂而比普通人更严重地丧失了道德底线,把监狱与办公室看做完全无差异的栖居地——只要存在足够多的金钱补偿,从而有了比其他群体更高的犯罪率。
第三,我们的法律也处于价值转型期内,故而,关于“罪过”的所谓“立法初衷”(legislativeintent)十分模糊甚至不可预期。或者,更可能的情况是,由于司法者的腐败,由于立法者的“策略性模糊”,也由于执法者的低效率,我们的法律倾向于最广泛地界定“罪过”,极端而言,一切行为都是罪过,于是,法律就最可能成为“权力游戏”。在这一视角下,现有的关于犯罪率的数据和调查变得十分可疑。因为我们不能辨识,由于法律概念的迅速变化,哪些人在哪些时期属于高风险人群。
有了上列三项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再回到犯罪的流行病学模型:在核心价值观缺失的社会里,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变得十分模糊,此时,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成为一项关键因素。对现实社会的网络结构的考察表明,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有强弱之分并可据此而形成“群体”。在每一群体内部,第一,当社会经济状况的恶化超过某一阈值S1时,犯罪率迅速上升;第二,当犯罪率已经很高时,社会经济状况的改善(即恶化程度的降低)并不立即导致犯罪率下降,除非这种改善达到某一阈值S2;第三,S2远小于S1。
如边沁所论,预防犯罪远比惩罚犯罪更重要。又如前述,对罪过的法律界定必须依赖于我们对相应罪过的高风险群体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其犯罪阈值的了解而不是仅仅基于对政治形势过于敏感的“立法意图”。
盘旋的思想——知识、秩序、自由(三) 房地产市场可引入地价补偿…
在国内房地产市场的论争中,地价与房价之间的关系,既有实践意义也有理论意义。在理论上,房价(土地产出)是地价(地租)的决定因素,而不是相反。不过,这一判断是以假设“成熟和稳定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免费和预期均衡)为前提的,未必适用于转型期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在实践上,我们只是倾向于相信这一看法:土地拍卖价格的攀升不是商品房价格迅速攀升的决定因素。但是,支持这一看法的各种研究报告并未认真考虑过商品房价格预期对土地拍卖价格的影响。不论是根据资产定价公式还是根据对未来价格的合理预期公式,都不难推测,地产商对房屋建成后的售价预期对地产商对土地拍卖价格的预期是有重要影响的。
如果我们放弃“成熟和稳定的房地产市场”假设,那么,我们就应当慎重对待地价与房价之间关系可能具有的各种情形。在这些情形的一个极端,土地拍卖价格完全不受房价预期的影响。而在另一极端,土地拍卖价格与房价预期相互作用最终使房地产“波动”转化为房地产“泡沫”。地方政府拍卖土地时追求土地收益的最大化,地产开发商则追求商品房收益的最大化。这两类最大化行为往往相互强化,很可能推动房价与地价轮番上涨。
假设过去若干年内,房地产市场的真实状态更接近上述的土地价格与房价预期密切作用的极端,那么,我们建议,在地产拍卖与商品房最终售价之间引入一种新的拍卖机制——在开发商预期的购地成本与预期的售房价格之间生成“负反馈”激励。我们倾向于相信,这一负反馈机制的引入,将极大缓解房价与地价竞相标高的情形,而且,这一机制远比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房产价格与地产价格更有效。凡懂得市场机制的优越性的人都会懂得,行政干预诸手段的致命弱点在于局外人难以获得关于房地产开发真实成本的信息,并因此而强化了权力寻租过程。
具体而言,我们建议的拍卖机制相当于明确地实施一种“两阶段博弈”。在第一阶段实施的是按常规定义的土地拍卖机制,拍卖土地所得,由政府保管并披露相关信息。在第二阶段实施的,是旨在将商品房价格与开发商真实成本(假设为“私人信息”)挂钩的拍卖机制——根据商品房真实售价(P)与同类商品房平均售价(AP)的比例关系,从政府保管的土地拍卖所得中,给予该开发商与降价幅度成正比的“土地补偿金”。在设计这一机制时,关键的环节是“同类商品房平均售价”AP与“补偿比例”(R)这两项参数。
假设我们不知道开发商的真实成本但知道真实的商品房售价P以及参数AP,那么,理论上,我们可以选择正确的R,诱使开发商竞相出售较低价格的商品房,以获取足够大的土地补偿金。这是对于市场价格的扭曲,为的是利用昂贵的私人信息。关于市场竞争导致边际定价的经济学原理表明,只要土地补偿金足够大,只要房地产市场的进入壁垒足够低,开发商之间就会产生竞争,从而这一机制就将诱使商品房按照边际成本定价和出售。
例如,根据经济学常识(参见图一),假设每一块土地都有特定的区位优势并假设该地块的开发商供给数量固定的住房,即“固定供给”假设(供给曲线为一垂直线),再假设开发商知道对该地块住房的需求曲线,假设为一向下倾斜的直线,则可假设开发商知道均衡的市场价格——由需求曲线与垂直供给的交点决定的价格(例如,每平方米P元),那么,当我们假设地块拍卖是充分竞争的,并假设开发商知道自己建造住房的单位成本,此处假设等于边际成本(MC=AC),则开发商在拍卖过程中随时可以计算出自己的单位利润——从P减去分摊到每一单位住房(每平方米)的地块价格与MC之和。当单位利润转为负值时,开发商退出竞拍过程。一个设计合理的有效率的拍卖机制应将这一利润(与总量的乘积等于土地租金)最终转移给土地所有者,也就是转化为“土地拍卖收入”,并且由MC最低的开发商获得这一地块。土地补偿金相当于由政府向MC最低并获得地块使用权的开发商承诺返还分摊到单位住房的地块价格的一部分,从而使住房建造成本最低的开发商有利可图。由于MC是私人信息,所以,土地补偿金的经济职能是防止开发商之间串谋。换一个角度说,如果信息是免费的,则亨利·乔治和孙中山先生鼓吹的“涨价归公”(即图一“租金”归政府)的政策是有效率的。如果信息是私人的并且很贵,那么,土地补偿金或许是以较低成本利用私人信息的正确方式。
盘旋的思想——知识、秩序、自由(三) 房地产市场可引入地价补偿…
图一:
最重要的是,引入这一机制可以抑制房价与地价的轮番上涨趋势。这种“轮番上涨”,很可能是因为我们既缺乏激励机制来抑制地方政府在选择拍卖机制和实行土地拍卖时的收入最大化行为,也缺乏激励机制来抑制地产开发商将可能发生的“胜利者诅咒”(winnerscurse)转嫁给商品房购买者。
换一个角度看,我们建议引入的这一负反馈机制,其实是把拍卖土地的地方政府与拍卖房屋的地产开发商视为同一利益群体——调查表明,土地和房价升值的大约30%由地方政府占有,大约50%由地产开发商占有,只有不到20%的部分由消费者占有。因此,这一机制的政治经济学实质在于,从“地方政府—开发商”利益群体转移一部分利益给商品房的购买者。但这一利益转移很难由行政干预来实施,任何直接的行政干预都会压抑市场的活力,并因此而成为弊大于利的双刃武器。关于防止串谋的机制设计理论表明,只要补偿金的诱惑足够大,开发商之间必定可以产生利益冲突,从而,消费者必定可以从开发商之间的充分竞争中获益。
当然,这一机制在实施时遇到的困难,与机制设计理论能够提出的任何机制一样,会遇到比在理论论证时大得多的困难。例如,设计和实施商品房拍卖机制,需要确定最可能形成竞争性(足够“厚”的)拍卖市场的商品房的单位面积和质量标准(即AP和与AP对应的房屋标准),十分类似于“做市商”(marketmakers)在期权交易中努力要确定对应于市场“厚度”最大的那些价格与标准。道理很简单,市场太“薄”,也就是说,价格能够代表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