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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还没见到过任何建筑得那样好的房屋。时间和劳动每一天
都在产生新知识。良好的建筑艺术是从理性的原理中得来的,
而这些原理则是勤勉的人们在人类开始笨拙地进行建筑以后
很久,才从长期研究材料的性质以及形状与比例的各种效果
的过程中观察到的。同样的情形,在人类开始建立不完善和
容易回到混乱状况的国家以后很久,才可能通过勤勉的思考
发现出使国家的结构除开受外在暴力的作用以外永远存在的
理性原理。这就是我在本书中所提出的那些理性原理。至于
这些原理究竟是不是会被那些有权运用的人看到,或者是不
是会被他们忽视,目前不是我个人的兴趣所在。但即使我这
些原理不是理性原理,我也确信它们是根据圣经的权威而得
来的原理。这一点,当我谈到摩西所治理的犹太人(神与之
立约的特殊选民)的上帝王国时,将要加以说明。
但人们又说,这些原理纵使是正确的,可是一般人却没
有足够的能力加以理解。如果一个王国中的富人和有势力的
臣民,或是被认为是有学问的人和他们同样无力理解的话,我
就感到高兴了。其实所有的人都知道,这类理论的障碍与其
说是来自内容的艰深,不如说来自学习者缺乏兴趣。有权势
的人对于任何建立权力以约束其情感的事物都不能消化;有
学问的人则不能接受任何揭露其错误、因而降低其威信的事。
至于一般人的脑子,则除非是由于依靠有势力的人因而受到
影响,或是由于那些博学之士用自己的看法玷污了他们的心
灵,否则便象一张白纸、适于接受公共当局打算印在上面的
任何东西。难道整个民族都可以使之接受基督教伟大奥理吗
(这是超乎理性之上的)。难道千千万万的人都可以使之相信
同一个身躯可以同时在无数地方存在吗(这是违反理性的)?
那么人们通过受到法律保障的宣讲和教导,难道就不能使十
分合乎理性的事情为人接受吗?因此我的结论便是:当主权
者的权力完整时,除开他们自己或他委托治理国家的人有过
失以外,教导人民认识这些根本权利(即自然的基本性法
律)并没有什么困难。因此,他便有义务让他们受到这样的
教导,这不仅是他的义务,而且也是他的利益所在;同时这
也是一种安全保障,可以防止叛乱对他的自然人身所带来的
危险。
现在让我们来谈谈具体做法:第一,应当教导人民不要
爱好自己在邻邦中所见到的任何政府形式更甚于自己的政府
形式。同时也不要因为看到统治形式和自己不同的国家目前
繁荣昌盛,因而见异思迁。因为在贵族或民主议会统治下的
人民的繁荣,并不是来自贵族政体或民主政体,而是来自臣
民的服从与协调。君主国家中人民之所以繁荣昌盛也并不是
因为只有一个人有权统治他们,而是由于他们服从这一个人。
任何一种国家,人民要是不服从,因而不协调的话,他们非
但不能繁荣,而且不久就会解体。不服从而光要改革国家的
人将会发现他们这样一来就把国家毁了。正象寓言中庇流
斯的几个傻瓜女儿一样,她们由于想使衰老的父亲恢复青
春,听了米底亚的话,把他切成碎片和在灵芝草中煮,结果
却没有使他变成一个新人。这种要求变革的愿望就等于是破
坏上帝的第一诫命,上帝在这诫命中说:不可奉其他国家的
神为神。在另一个谈到君主的地方则说君主就是神。
其次要教导人民,任何其他臣民以及主权会议以外的任
何会议不论其地位怎样高,也无论其在国内怎样显赫,当他
们在各人的职位上代表主权者时,都不要因为慕品德而以尊
主权者之礼尊敬他们或以服从主权者的方式服从于他们。同
时,除开他们从主权当局方面传达的影响以外,也不要受他
们任何影响。因为以爱民为其本分的主权者对人民都是心存
嫉妒的;当博得众望的人以谀词引诱他们背离对主权者的效
忠时,没有不感到难受的:这种引诱的事往往不但是秘密地
进行,而且还公开地进行,乃至使他们在教士之前合法地婚
合,并在大街上予以公布。这可以恰当地比之于违反十诫中
的第二诫。
第三,由于上一条,还应当教导他们,使之认识到主权
代表者不论是一个人还是一个会议,如果加以非议,议论或
抗拒其权力;或是以任何不尊敬的方式称其名,使之在臣民
中遭到轻视,因而使臣民松懈国家安危所系的服从关系时,将
是怎样大的一种过错。这一道理第三诫令以类似的方式指出
了。
第四,如果不从日常劳动中拨出一定的时间以便听取指
定的人员进行讲解,就不可能教导臣民认识这个道理,即使
教导了也记不住;过了一个世代之后,也不可能知道主权操
在谁手中。因之就必须规定出这样的时间让他们集合在一起,
在祈祷和礼拜万王之王——上帝以后,就听人讲解他们的义
务,听人宣读和解释与他们全体普遍有关的成文法,并让他
们记住为他们制定法律的当局。为了这一目的,犹太人将每
个第七天都规定为安息日,在这一天宣读和讲解法律。并在
庄严的仪式中,让他们记住,他们的王是在六天之内创造世
界的上帝,他在第七天休息。由于他们在第七天停止劳动,所
以把他们从埃及的奴役和痛苦的劳动中救出来的上帝便是他
们的王,并让他们在庆贺上帝之后有时间以合法的娱乐方式
自行欢乐。所以第一块刻十诫的板上全部刻的是上帝不但作
为神而言、而且是他作为立约特别成为犹太民族的王而言所
拥有的全部绝对权力。这种情形就提示给那些通过臣民的同
意获得主权的人,让他们看到应当教导给臣民的是什么样的
原则。
由于子女最初的教导要依靠父母的照管,所以当他在父
母的教养下时便应当服从父母。不但如此,就是在以后,感
激之情也要求他们在外表上以崇敬的方式感谢其所受的教
益。
为了这一目的就应教导人民,原先每一个人的父亲也是
他的主权者,对他操有生杀之权。建立了国家之后,这些家
庭中的父亲就放弃了这种绝对权力,但却决没有打算失去由
于教养而应得的孝敬,因为放弃这种权利对于主权的建立并
不必要;同时,往后从子女身上所得到的利益如果不过是从
旁人身上所得到的那一些,一个人也就没有理由要有儿女并
尽心去教养抚育他们了。这一点和第五诫命是相符的。
同时,每一个主权者都应当让臣民学习到正义之德。这
种美德在于不夺他人之所有。也就是说,让人民受到教导,不
以暴力或欺诈手段夺取根据主权当局的规定应属旁人的任何
东西。在保有所有权的一切事物中,人们最为珍视的是自己
的生命和肢体,在大多数人身上其次就是有关夫妇之爱的一
切,再其次就是财货和生活手段。由此看来,就应当教导人
民不要因为报私仇而互相对人身施用暴力,不要破坏夫妇的
贞德,不要巧取豪夺地互相夺取财物。为了这一目的,还必
须向人民说明因贿赂法官或证人所造成的不公正判决会带来
什么恶果,这样做就会使所有权的区别被抹煞,正义也就会
成为空谈了。这一切都在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九诫命中提
出。
最后还要教导人民认识,不但不义的行为,而且连不义
的打算和企图,纵使由于偶然原因受阻而没有实现,也是不
义。这就是第十诫命和全部第二法版的宗旨,这一切已经归
结为一条互爱的诫命:——“爱邻如爱己”。正如同第一法版
已总结为“爱上帝”这一诫命一样,写法版时犹太人刚才接
受上帝作他们的王。
关于人民接受这种教导的方法与途径的问题,我们应当
研究一下,这样多违反人类和平而所根据的原理又脆弱而错
误的看法究竟是通过什么方法在人民之中扎下了这样深的
根。这儿所说的看法,就是我在前一章中所举出的那些看
法:——(1)人们可以不根据法律本身、而根据自己的良知
意识、也就是根据自己的评断来判断事物合法与否;(2)臣
民除非事先自行判断国家的命令是合法的,否则服从就是犯
罪;(3)他们对于财物的所有权能排斥国家对这些财物的主
权;(4)臣民杀戮他们称之为暴君的人是合法的;(5)主权
可以分割等等。这一切都是通过以下的方式灌输给人民的:一
方面有些人出于必要或贪财而专心致志于自己的行业和劳
动,另一方面则有些人由于奢侈怠惰而耽于声色之乐(这两
种人占去了人类的绝大部分),使他们不能深思;而深思则不
但对于学习自然正义的真理必不可缺的,而且对于学习所有
其他各门学问的真理说来都是必不可缺的。于是他们关于义
务的概念便主要是从讲坛上的神职人员方面得来的,还有一
部分则是从那些口若悬河、说话头头是道、在法律与良知意
识方面看来学问比自己高明的邻人或熟人那里得来的。至于
神职人员与其他夸耀学识之徒的知识则是从各大学、各法律
学校以及这些学校与大学中知名人士所出版的书籍中得来
的。因此,我们便可以显然看出,对人民的教育完全取决于
正确地教育大学中的青年。但有人也许会问:我们英国的大
学难道不已经渊博到足以担当这一任务了吗?你难道要来教
导这些大学吗?这真是难以答复的问题。然而关于第一个问
题我可以毫不犹疑地答复说:直到亨利八世王朝结束时为止,
支持着教皇的权力以反对国家权力的始终主要是各大学。许
多教士以及许多在大学中受过教育的法律家和其他人所操的
反对君主主权的说法就充分地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各大
学虽然没有创立这些错误教义,但也不曾懂得怎样去培植正
确的教义。在这种意见的矛盾中,有一个事实是极其肯定的,
即他们没有得到充分的教导。因此,如果他们直到现在还保
留着一点当初自己曾受其熏陶的反对世俗权力的那种淡薄的
酒味,那就不足为奇了。至于第二个问题,我既没有必要、也
不宜于置可否。因为任何人看到我现在所做的事情以后,就
很容易看出我所想的是什么了。
人民的安全还要求具有主权的个人或会议对所有各等级
的人平等施法。也就是说,要使受到侵害的人无分富贵贫贱
都能得到纠正,从而使贵者在对贱者施用暴力、破坏名誉或
进行任何侵害时,其免于刑律的希望不大于贱者对贵者的同
类行为。这里面就包含着公道的道理。而公道作为自然法的
诫条来说,上自主权者、下至最卑贱的臣民,都同样必须服
从。所有违犯法律的行为都是侵犯国家的行为,但其中有些
同时还侵犯到私人。纯粹关乎国家的可以予以宽宥而无害于
公道,因为每一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裁量宽宥对自己所作
出的行为,但对私人的侵犯如果不得到受害者的同意,或进
行合理的赔偿,按公道之理说来就不能予以宽宥。
臣民地位的不平等,是由于主权者的规定而来的,所以
在主权者面前,也就是在法庭上不能存在,正如同君主与臣
民的贵贱之分在万王之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