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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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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人们的公众情绪与舆论,并运用直喻、隐喻、例证和其他
讲演术的武器,说服听众相信遵从了他们的意见之后有什么
用处、能得到什么荣誉、或者是怎样合乎正义。
由这一点就可以推论出:第一,劝说与劝阻为的是提供
建议的人的利益而不是征询者的利益,这便违反了建议人的
义务;根据建议的定义说来,建议者应当管的不是自己的利
益,而是对方的利益。他的建议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这一点,从
他喋喋不休而又使劲地敦促、或是装腔作势的姿态这些情形
中就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来。这种建议由于没有人要求他提
出,而是出自他自己的需要;所以便主要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而只附带地为了对方的利益,甚至根本没有为对方的利益打
算。
其次,劝说与劝阻的用处只在于对群众讲话的场合。因
为对一个人讲话时,中途可能被拦住,他的理由可能受到比
群众更为严格的考察;因为群众人数太多,不可能跟那个不
加区别地同时对大家发表演说的人争辩或对话。
第三,在对方要求提出建议时,自己却进行劝说或劝阻
的人便是腐化的建议人,就好象是受到了自我利益的贿赂一
样。因为他们所提供的建议不论有多好,但正像为了贪图报
酬而作出公正判决的法官不能成为公正的法官一样,提供这
种意见的人也不能成为良好的建议者。但依法可以下命令的
人,像一个家庭中的父亲或一个军队的领袖这类的人,他们
的劝说或劝阻,便非但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和值得称道
的。不过这就不是建议而是命令了。当命令是为了执行一种
辛劳的工作时,有时是出于必要,更为经常的是出于人道主
义的考虑,需要用鼓励的方式发出,并使用建议的声调,而
不用粗暴的命令式的语言,使之更为动听。
我们可以引圣经中表达命令与建议的语言形式作为例子


来说明其间的区别:“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见


《旧约申命记》第v章第7节)、“不可为自己雕偶像。”(见同


章第8节)、“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见同章第11节)、


“守安息日为圣日。”(见同章第12节)、“孝敬父母”(见同章


第16节)、“不可杀人”(见同章第17节)、“不可偷盗”(见
同章第19节)等等都是命令,因为服从这些命令的理由是根
据上帝王的意志而来的,而上帝则是我们有义务要服从的。但


“要变卖你一切所有的、分给穷人”、“你还要来跟从我”(见
《新约路加福音》第xviii章第22节)等则是意见,因为我们
要这样做的理由是根据我们自身将来会在天堂里发财致富这
种利益而来的。“你们往对面村子里去、必看见一匹驴拴在那
里、还有驴驹同在一处、你们解开牵到我这里来,”(见《新
约马太福音》第xxi章第2节)是命令,因为他们做那事的理
由是根据他们的主的意志而来的,但“你们各人要悔改、奉
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则是意见,因为我们应当这样做的理由
只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全能的主的任何利益;
全能的主不论我们怎样叛变都是我们的王,而我们自己则除
开这样做以外就没有方法避免由于自己的罪而将要遭受的惩
罚。
建议与命令的区别现在已经根据建议的性质(在于提供
者所提出的行为之必然或可能的后果使听取建议的人受到利
益或损害)推论出来了,参议人员的适与不适也可以用同样
的方式推论出来。因为经验不过是先前所见到的行为的结果
的记忆,而建议则只是将这项经验告知别人的语言。建议的
优缺点和知慧相同。对于国家法人说来,参议人员就是在记
忆和心理讨论上为它服务。自然人和国家之间虽然有这一类
似之点,但却连带有一个很重要的不同之点:——自然人的
经验是从感官的自然对象上获得的,这种对象在他身上发生
作用时本身并不具有激情或私利,但为国家的代表者提供建
议的人却可能有、而且常常有其个人的目的与激情,使他们
的建议经常受到怀疑,而且许多时候甚至是不忠实的。因此,
我们便可以规定良好的参议者的第一个条件为:“本身的目的
与利益不能和对方的目的与利益相矛盾”。
其次,参议者的职务是在审议一种行为时,以能使对方
更真实而明确地了解情况的方式将行为的后果明白地显示出
来。因此,他提出建议的方式就应当使真理最为明白地反映
出来;也就是说要在证据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运用牢靠的
推理和有意义与确切的语言。因之,那些从书本上的例子里
或根据书本的权威得出的、根本不能作为善恶的论据而只能
作为事实或意见之佐证的轻率而不明确的推论,那些易于激
动感情的模糊、混乱和含混不清的表达方式以及一切隐喻式
的语言都是和参议者的职务不相容的,因为这种推理和表达
方式只能用来欺骗或使对方迷失自己的目标。
第三,由于提供建议的能力是从经验和长期研究中得来
的,而任何人都不能认为对一个大国的管理所必需知道的一
切事务都具有经验;因此,除开自己十分精通而又经过深入
思考与研究的事情以外,任何人都不能认为是一个良好的参
议者。鉴于:国家的职责在于安内与攘外,因此我们发现:它
对于人类的性情、政府的权利以及公平、法律、正义和荣衔
的性质等等都需要广博的知识,这一切知识不经研究是无法
获得的。同时,对于本国和邻邦的国力、财富、地理情况以
及可能以任何方式侵扰本国的外国的意向与企图等等也需要
有渊博的认识,而这一切不具有丰富的经验是办不到的。这
些事情非但是整个说来,而且是每一种细节都需要有年纪的
人穷年累月的考察,与非同寻常的研究。正像我在前面(第
八章)所说的,建议所需要的智慧是判断。在这一点上,人
与人之间的差异来源于不同的教育,某些人从事一种研究或
业务,另一些人则从事另一种研究或业务。做任何事物时如
果有颠扑不破的法则可循,像机械和建筑中的几何法则那样,
那么所有的人的经验都抵不上学习或发现这种法则的人的意
见。而在没有这种法则可循时,那么在特种业务中经验最丰
富的人其判断也最好,因而也是最好的参议者。
第四,要能够对国家提供有关他国事情的建议,就必须
熟悉来自该国的情报与文献,以及两国之间的一切条约与其
他国家事务的记录。这种事情除开国家代表者认为适宜的人
以外没有人能做。根据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出,没有被召请
去提供建议的人,在这些事情上就不可能提出好建议来。
第五,假定参议者的人数能配合需要,那就最好是分别
地听取他们的建议而不要聚在一起听取,其理由如下:第一,
分别听取时所得到的是每一个人的意见,而聚议一堂时则许
多人只是唯唯诺诺地提出意见,或是自己的手足不随着自己
的意识转,而是听旁人一大套滔滔不绝的言词支配,因为他
们怕提出反对意见后使已经发言的人或整个会议感到不高
兴,还有些人则是怕自己显得比赞成相反意见的人在理解上
更迟钝。其次,多数人聚议时就不能不有某些人的利益和公
众利益相冲突,这些人由于自己的利益就会感情激动、感情
激动时就会滔滔不绝地大放厥词,而这样就会吸引起他人也
持同样的意见。因为人们的情绪在分开时是温和的,就像一
根燃木之火一样;但聚在一起时就会柴多火焰高了。特别是
当他们互相以言词进行攻击时,更会在提意见的名义下,使
全国陷于烈焰之中。第三,分别听取每一个人的意见时,如
果有必要就可以经常打断对方、提出反问,以便研究他所提
供的意见的理由是否正确、或者有多大的可能性。但当许多
人一起聚议时就办不到这一点。在这种场合,人们在每一个
困难问题上都会因为议论庞杂而感到惊奇诧异、头晕目眩,了
解不到他所应当采取的办法。此外,许多人被召聚议时就不
可能没有一些人野心勃勃,想让人家认为自己口才出众,而
且精通政治;于是提出意见时就会不考虑所提的事情,而只
顾把一些从书本上找来的五花八门的破布碎线凑成五彩缤纷
的讲词让人家喝彩。这些至少是不相干的事情,占去了认真
商议的时间;但以秘密的方式个别听取意见时,这种情形就
容易避免。第四,审议公共事务时常常有需要保持秘密的,许
多人提建议,尤其是聚议一堂时就很危险;因此,大的会议
就有必要把这类的事交付给最精通而又最忠诚可靠的少数人
处理。
总起来说,试问在儿女婚嫁、土地处理、家务管理、私
人财产经营等问题上希望或愿意接受参议者为之操心的人
中,有没有人十分赞成找许多参议者开大会听取意见呢,特
别是如果这些人中有的人不愿看见他家道富裕时就更难说
了。一个人如果由许多慎重的参议者协助办事,并全都就各
人的专长分别征询意见,那就是最好的办法;正像打网球时
运用能干的副手并把他们放在适当的位置上一样。次好的办
法是像那些完全没有副手的人一样仅仅依靠自己的判断。但
如果一个人在事业中被一整套参议意见所左右,而这种意见
则除非赞成者占多数就无法通过,其执行一般又都由于嫉妒
或利益而受到反对方面的阻挠的话,那么他所用的办法就最
差。就像一个人去打球一样,虽然陪同去的选手很好,但却
是坐独轮车或其他本身很笨重的交通工具去的,同时驾车的
人意见和动作又不协调,以致更加迟缓。这种情况插手的人
愈多就愈坏,其中要是有一个人或几个人希望他失败时就坏
到极点了。多人之眼胜于一人之目这话虽是确实的,但对许
多参议者而言却不能这样理解,唯有最后决定权由一人掌握
时才是这样。否则由于许多眼睛看同一事物时视线不同,往
往会看偏到自己的利益方面去了。那些不愿意偏离目标的人,
四处观看时虽是用两只眼睛,但描准时却从来就只用一只眼。
所以一个大的民主国家之所以得以保存,或因外敌当前使之
团结、或因其中某一杰出人物的声望足以号召群伦、或因少
数人秘密咨商,或因势均力敌的党派互相畏惧,但从来不是
由于会议上公开商议。至于极小的国家则无论是君主国还是
民主国,要使它的生存超出强大邻邦对之心怀妒忌的时限,那
是任何人类智慧也办不到的。




第二十六章 论民约法(市民法)
我所谓的民约法指的是成为一个国家的成员就有义务要
服从的法律,而不是成为某一个国家的成员才有义务要服从
的那种法律。因为关于特殊法律的知识,属于以研究各该国
法律为业的人的范围,但关于一般民约法的知识则是大家共
同的。古罗马法被称为他们的市民法,是从城邦一字而来的,
而城邦的意义就是国家。罗马帝国治下受该法管辖的国家至
今仍然保留着他们认为适宜的部分,并把这一部分称市民法,
以别于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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