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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丘建》、《夏侯阳》、《周髀》、《缀术》、《缉古》等法相因而起,历代传习,谓之小学。唐试右千牛卫胄曹参军陈从运著《得一算经》,其术以因折而成,取损益之道,且变而通之,皆合于数。复有徐仁美者,作《增成玄一法》,设九十三问,以立新术,大则测于天地,细则极于微妙,虽粗述其事,亦适用于时。古者命官属于太史,汉、魏之世,皆在史官。隋氏始置算学博士于国庠,唐增其员,宋因而不改。
曰和声。《周礼》,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凡为乐器,以十有二律为之数度。古之圣人推律以制器,因器以宣声,和声以成音,比音而为乐。然则律吕之用,其乐之本欤!以其相生损益,数极精微,非聪明博达,则罕能详究。故历代而下,其法或存或阙,前史言之备矣。周显德中,王朴始依周法,以秬黍校正尺度,长九寸,虚径三分,为黄钟之管,作律准以宣其声。宋乾德中,太祖以雅乐声高,诏有司重加考正。时判太常寺和岘上言曰:「古圣设法,先立尺寸,作为律吕,三分损益,上下相生,取合真音,谓之形器。但以尺寸长短非书可传,故累秬黍求为准的,后代试之,或不符会。西京铜望臬可校古法,即今司天台影表铜臬下石尺是也。及以朴所定尺比校,短于石尺四分,则声乐之高,盖由于此。况影表测于天地,则管律可以准绳。」上乃令依古法,以造新尺并黄钟九寸之管,命工人校其声,果下于朴所定管一律。又内出上党羊头山秬黍,累尺校律,亦相符合。遂下尚书省集官详定,众议佥同。由是重造十二律管,自此雅音和畅。
曰审度者,本起于黄钟之律以秬黍中者度之,九十黍为黄钟之长,而分、寸、尺、丈、引之制生焉。宋既平定四方,凡新邦悉颁度量于其境,其伪俗尺度逾于法制者去之。乾德中,又禁民间造者。由是尺度之制尽复古焉。
曰嘉量。《周礼》,氏为量。《汉志》云,物有多少受以量,本起于黄钟之管容秬黍千二百,而龠、合、升、斗、斛五量之法备矣。太祖受禅,诏有司精考古式,作为嘉量,以颁天下。其后定西蜀,平岭南,复江表,泉、浙纳土,并、汾归命,凡四方斗、斛不中式者皆去之。嘉量之器,悉复升平之制焉。
曰权衡之用,所以平物一民、知轻重也。权有五,曰铢、两、斤、钧、石,前史言之详矣。建隆元年八月,诏有司按前代旧式作新权衡,以颁天下,禁私造者。及平荆湖,即颁量、衡于其境。淳化三年三月三日,诏曰:「《书》云:'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国经而立民极也。国家万邦咸乂,九赋是均,顾出纳于有司,系权衡之定式。如闻秬黍之制,或差毫厘,锤钧为奸,害及黎庶。宜令详定称法,著为通规。」事下有司,监内藏库、崇仪使刘承珪言:「太府寺旧铜式自一钱至十斤,凡五十一,轻重无准。外府岁受黄金,必自毫厘计之,式自钱始,则伤于重。」遂寻究本末,别制法物。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参定,而权衡之制益为精备,其法盖取《汉志》子谷秬黍为则,广十黍以为寸,从其大乐之尺,秬黍,黑黍也。乐尺,自黄钟之管而生也。谓以秬黍中者为分寸、轻重之制。
就成二术,二术谓以尺、黍而求氂、絫。
因度尺而求氂,度者,丈、尺之总名焉。因乐尺之源,起于黍而成于寸,析寸为分,析分为氂,析氂为毫,析毫为丝,析丝为忽。十忽为丝,十丝为毫,十毫为氂,十氂为分。
自积黍而取絫。从积黍而取絫,则十黍为絫,十絫为铢,二十四铢为两。锤皆以铜为之。以氂、絫造一钱半及一两等二称,各悬三毫,以星准之。等一钱半者,以取一称之法。其衡合乐尺一尺二寸,重一钱,锤重六分,盘重五分。初毫星准半钱,至稍总一钱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氂;第一毫下等半钱,当五十氂,若十五斤称等五斤也。
中毫至稍一钱,析成十分,分列十氂;末毫至稍半钱,析成五分,分列十氂。等一两者,亦为一称之则。其衡合乐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钱半,锤重六钱,盘重四钱。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铢,下别出一星,等五絫;每铢之下,复出一星,等五絫,则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计二千四百絫为十两。
中毫至稍五钱,布十二铢,列五星,星等二絫;布十二铢为五钱之数,则一铢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为半两。
末毫至稍六铢,铢列十星,星等絫。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为二钱半。
以御书真、草、行三体淳化钱,较定实重二铢四絫为一钱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为一称之则。其法,初以积黍为准,然后以分而推忽,为定数之端。故自忽、丝、毫、氂、黍、絫、铢各定一钱之则。谓皆定一钱之则,然后制取等称也。
忽万为分,以一万忽为一分之则,以十万忽定为一钱之则。忽者,吐丝为忽;分者,始微而著,言可分别也。
丝则千,一千丝为一分,以一万丝定为一钱之则。
毫则百,一百毫为一分,以一千毫定为一钱之则。毫者,毫毛也。自忽、丝、毫三者皆断骥尾为之。
氂则十,一十氂为一分,以一百氂定为一钱之则。氂者,氂牛尾毛也,曳赤金成丝为之也。
转以十倍倍之,则为一钱。转以十倍,谓自万忽至十万忽之类定为则也。
黍以二千四百枚为一两,一龠容千二百黍为十二铢,则以二千四百黍定为一两之则。两者,以二龠为两。
PU以二百四十,谓以二百四十絫定为一两之则。
铢以二十四,转相因成絫为铢,则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铢为一两之则。铢者,言殊异。
遂成其称。称合黍数,则一钱半者,计三百六十黍之重。列为五分,则每分计二十四黍。又每分析为一十氂,则每氂计二黍十分黍之四。以十氂分二十四黍,则每氂先得二黍。都分成四十分,则一絫又得四分,是每氂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每四毫一丝六忽有差为一黍,则氂、絫之数极矣。一两者,合二十四铢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为铢,二百四十黍为絫,二铢四絫为钱,二絫四黍为分。一絫二黍重五氂,六黍重二氂五毫,三黍重一氂二毫五丝,则黍、絫之数成矣。其则,用铜而镂文,以识其轻重。新法既成,诏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旧称四十、旧式六十,以新式校之,乃见旧式所谓一斤而轻者有十,谓五斤而重者有一。式既若是,权衡可知矣。又比用大称如百斤者,皆悬钧于架,植环于衡,环或偃,手或抑按,则轻重之际,殊为悬绝。至是,更铸新式,悉由黍、絫而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也。又令每用大称,必悬以丝绳。既置其物,则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复铸铜式,以御书淳化三体钱二千四百暨新式三十有三、铜牌二十授于太府。又置新式于内府、外府,复颁于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先是,守藏吏受天下岁贡金帛,而太府权衡旧式失准,得因之为奸,故诸道主者坐逋负而破产者甚众。又守藏更代,校计争讼,动必数载。至是,新制既定,奸弊无所指,中外以为便。度、量、权、衡皆太府掌造,以给内外官司及民间之用。凡遇改元,即差变法,各以年号印而识之。其印面有方印、长印、八角印,明制度而防伪滥也。
宋初,用周显德《钦天历》,建隆二年五月,以其历推验稍疏,乃诏司天少监王处讷等别造历法。四年四月,新法成,赐号《应天历》。太平兴国间,有上言《应天历》气候渐差,诏处讷等重加详定。六年,表上新历,诏付本监集官详定。会冬官正吴昭素、徐莹、董昭吉等各献新历,处讷所上历遂不行。诏以昭素、莹、昭吉所献新历,遣内臣沈元应集本监官属、学生参校测验,考其疏密。秋官正史端等言:「昭吉历差。昭素、莹二历以建隆癸亥以来二十四年气朔验之,颇为切准。复对验二历,唯昭素历气朔稍均,可以行用。」又诏卫尉少卿元象宗与元应等,再集明历术吴昭素、刘内真、苗守信、徐莹、王熙元、董昭吉、魏序及在监官属史端等精加详定。象宗等言:「昭素历法考验无差,可以施之永久。」遂赐号为《乾元历》。《应天》、《乾元》二历皆御制序焉。
真宗嗣位,命判司天监史序等考验前法,研核旧文,取其枢要,编为新历。至咸平四年三月,历成来上,赐号《仪天历》。凡天道运行,皆有常度,历象之术,古今所同。盖变法以从天,随时而推数,故法有疏密,数有繁简,虽条例稍殊,而纲目一也。今以三历参相考校,以《应天》为本,《乾元》、《仪天》附而注之,法同者不复重出,法殊者备列于后。
建隆《应天历》
演纪上元木星甲子,距建隆三年壬戌,岁积四百八十二万五千五百五十八。《乾元》上元甲子距太平兴国六年辛巳,积三千五十四万三千九百七十七。《仪天》自上元土星甲子至咸平四年辛丑,积七十一万六千四百九十七。
步气朔
元法:一万二。《乾元》元率九百四十。《仪天》宗法一万一百。又总谓之日法。
岁盈:二十六万九千三百六十五。《乾元》岁周二十一万四千七百六十四。《仪天》岁周三十六万八千八百九十七。《仪天》有周天三百六十五、余二千四百七十,约余二千四百四十五;岁余五万二千九百七十、余二千四百七十。《应天》、《乾元》无此法,后皆仿此。
月率:五万九千七十三。《乾元》不置此法。《仪天》合率二十九万八千二百五十九。又《仪天》有岁闰一万九千八百六十二,月闰九千一百一十五、秒六。
会日:二十九、小余五千三百七。《乾元》朔策二十九、小余一千五百六十。《仪天》会日二十九、小余五千三百五十七。
弦策:七、小余三千八百二十七、秒六。《乾元》小余一千一百二十五。《仪天》小余三千八百六十四、秒二十七。策并同。
望策:十四、小余七千六百五十四、妙一十二。《乾元》小余二千二百五十七。《仪天》小余七千七百二十七、秒一十八。策并同。
气策:十五、小余二千一百八十五、秒二十四。《乾元》小余六百四十二半。《仪天》小余二千二百七、秒三。策并同。又《仪天》有气盈四千四百一十四、秒六。
朔虚分:四千六百九十五。《乾元》一千三百八十。《仪天》四千七百四十一。
没限:七千八百一十六、秒九。《乾元》二千二百九十七半。《仪天》七千八百九十二。又《仪天》有纪实六十万六千。
秒法:二十四。《乾元》一百。《仪天》秒母三十六。
纪法:六十。二历同。
推元积:《乾元》、《仪天》皆谓之求岁积分。
置所求年,以岁盈展之为元积。
求天正所盈之日及分并冬至大小余:以八十四万一百六十八去元积,不尽者,半而进位,以元法收为所盈日,不满为小余。日满六十去之,不满者,命从甲子,算外,即冬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