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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再多,也远远多不过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有趣的是,罗尔斯的老对头诺齐克在分析国家之产生的时候也说过这个道理:在一个自然状态中,人们理解的自然法不可能为每一种偶然情况都提供恰当的解决办法,从世故人情来看,冲突的双方往往都觉得自己占理,都觉得自己吃了亏,如果这样下去的话,冤冤相报将永无止境,这或许是无论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情况,于是……诺齐克从中论证出他的经典概念“最弱意义的国家”,其具体意义暂不展开阐释,但大体来说,这样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已经近乎于无为之治了。(十足的无为之治就是无政府主义了。我们再由此稍稍想一个小小的问题:国家是否原本只是,或者说原本应该只是,人们为了达成某种目的而创造的一件工具?对,仅仅是一个“工具”?)
即便是“最弱意义的国家”也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对纠纷的仲裁能力,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这种仲裁需不需要板上钉钉式的条文依据呢?
可是,这难道也是一个问题吗?即便在我们现代,法律不都是数不清的条文么?
——先要澄清一下:惠施这里的“立法”未必就是狭义的“制定法律”,而很可能是说设计治国的方针大计,我们现在只来个管中窥豹,单说法律这一项。
如果这样来说的话,的确,即便我们现代,法律仍然是数不清的条文,规定了这种违法怎么判、那种违法怎么判,可是,世界在变化,立法经常会显得滞后,总有一些聪明人熟读法律,找出空子,想办法走在法律的前边。这样的例子可不少哦,在法律的空白处下手,那可几乎就是堂堂正正地为非作歹呀。
翟煎顾虑的正是这种情况,而他的解决之道就是把握核心精神,放弃具体的条文规范。翟煎的这个想法和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精神大有相似之处,董老一部《春秋》在手——具体说是一部《春秋经》加一部《公羊传》——天下事便没有不能判的。但是,董仲舒和翟煎之间仍有一个本质上的区别,那就是:董仲舒所依据的太极拳理是圣人所制之“法”,而翟煎的太极拳理则是故事里并没有详细交代的“礼”。如果我们把翟煎的“礼”约略看作礼治的话,这倒让人有点儿糊涂了:怎么儒家大师董仲舒却搞起法来,而黄老一派的《淮南子》却提倡礼治?
如果我们再联系一下前文讲过的一些内容,礼是从习俗当中产生出来的,基本上说,礼治的精神和人们普遍的风俗习惯、道德信条是相一致的,那么,单从法律意义上说,这位翟煎倒很前卫了?我们设想一下,假如我和张无忌决斗,失手把他打死了,这案子拿到官方审理,嗯,在标准的大陆法系的法庭上,我的命运就取决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比如《刑法典》规定:“决斗伤人致死者,视情节轻重,判处一分钟以上、三分钟以下有期徒刑。”这个规定清楚明白,我老老实实地服刑也就是了,如果我足够财大势大,不难把牢狱生活变成五星级宾馆里的度假。当然,如果换到董仲舒的《春秋》法庭,我就有一些宝贵的机会了——我可以向董老证明:张无忌是炎黄子孙,而我的祖先是蚩尤,当初蚩尤是被炎帝、黄帝联合起来杀死的,这事虽然已经过去了好几千年,但经书上有详细记载,那可是圣人给作的证哦。嘿,我这个蚩尤子孙对杀祖之仇念念不忘,所以约张无忌公开决斗,以小熊飞刀破了乾坤大挪移,杀了张无忌,这,这有什么不对吗?
董仲舒一听:嗯,这个熊逸说的倒也在理,血亲复仇是“春秋大义”郑重褒奖的,《公羊传》里表彰过齐襄公灭掉纪国的事情——齐襄公为九世先祖复仇,仇恨都隔了九代人了依然不减,复仇这是对了,熊逸在他的《春秋大义》里开篇没多久就写过这段故事。好吧,根据《春秋》齐襄公九世复仇的精神,宣判熊逸无罪释放!
听起来很动人哦,可是,如果董仲舒存心跟我为难,我可就没这么好的收场了。《春秋繁露·王道》有一句“内诸夏而外夷狄”,这是一条经典的“春秋大义”,如果本着这一条,我的祖先蚩尤属于“夷狄”,被杀那是活该。呵呵,我命休矣……
可我不死心,努力从经典当中给自己找辩护,正如前文一再说明过的,只要你足够用心,什么理由都是找得出来。这个辩护理由在前文的一处注释里已经出现过了,那就是雍正皇帝在《大义觉迷录》里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舜为东夷之人,文王为西夷之人,曾何损于盛德乎。”看看,大舜和周文王这两位儒家极力推崇的圣人原本不也都是“夷狄”么?339看来我又死不了啦!
可也不能高兴得太早,既然“只要你足够用心,什么理由都是找得出来”,这可是一把双刃剑,董仲舒如果存心跟我过不去,而经典的最终解释权又掌握在他的手里的话,那我是无论如何也难逃这一劫的,除非他的脑瓜实在不够灵光。
在翟煎的法庭上,本案结果可能又是另外的样子,嗯,这有好几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翟煎组织了一个陪审团,当然,陪审团的成员至少也应该具有“士”的身份,且不管审理程序是否公正、公开,但对我的判决是要陪审团来举手的。陪审团的成员们代表了当时当地的普遍道德观念,如果决斗在那时候是个正常现象,是有了争端的人们解决争端的一个正当渠道的话(正如在古老的欧洲那样),陪审团应该会认定我是无罪的;但是,这事如果发生在二十一世纪,人们的普遍风俗习惯和道德标准都已经有了变化了,我的下场看来也就不会太妙了。
翟煎法庭的第二种可能是:没有陪审团,只是由负责处理这类事情的某位官员依照当时的“礼”,主要也就是当时的风俗习惯,来给我判案。虽然这也算有一定的标准,可运用之妙,存乎法官之一心,他要是早晨才跟老婆吵完架,很可能就会给我重判,这多少是件没谱的事。
无论怎么说吧,以我们现在的眼光来看,《老子》的这句“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与其说是提出了一个政治方针,毋宁说是指出了一种社会现实,这就越发让人生疑:法令明明是惩治犯罪的,法令越严明,对犯罪的打击也就越重,社会也就越是安定。如果抛开古老的礼法之争的意义不谈的话,难道法律和盗贼当真是成反比的么?
我们不说小盗,先说大盗,我在《孟子他说》里有一章详细分析了朱元璋搞的重拳反腐,连剥人皮的手段都用上了,惩治不可谓不严厉;再从他杀掉的腐败分子来看,不仅数量惊人,而且,杀官员杀过宰相,杀亲人杀过女婿,执法不可谓不铁面。但是,效果呢?
有一句话是我们绝不陌生的:“治乱世需用重典”,但人们观察到的现实世界的运作却往往并不足以证明这句经典格言的恰当,甚至还对它构成了种种绝妙的反讽。是呀,老子遇到的问题是无论古今中外都曾经遇到的问题,但问题的解决是否真像《老子》或者《淮南子》告诉我们的那样吗?
无数个聪明的脑瓜在思索着问题的症结何在,仅仅在十几年前,仍然有人不懈地纠缠着这个问题。美国心理学家汤姆·泰勒主持了一次大规模的电话调查,调查结果对我们是有一些启发意义的:重拳也好,严打也好,并不能让人们提起多大的守法意识,而真正起作用的是程序正义,是人们相信这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是公平的,违法的结果是可以预期的,司法的整个过程是公开透明的。
如果我们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只要立法和司法过程是由权力所有者一手控制的,只要案件的调查审理完全是黑箱操作的,哪怕重拳再重、严打再严,照样还会“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多少人呼吁过对犯罪分子要加重量刑,但泰勒的研究结果却提示我们:即便把朱元璋那套“剥皮实草”的恐怖手段照搬到现代舞台,一样无济于事——甚至还会有更加可怕的后果:良民也难免会被黑箱装了进去,随即便在没有公开和公正的审判里被“罪有应得”地“剥皮实草”。这可不是危言耸听,方孝孺那位清正廉明的老爹就是在朱元璋的黑箱反腐中被当作腐败分子处理的。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鲁迅曾经哀叹过的国民的麻木。麻木该怎样“唤醒”,这是一鲁迅关心的问题,我现在关心的是:麻木是怎么“形成”的?试想一下,如果社会到处都是黑箱,随处可见的都是冤无处申、苦无处诉、正义无法申张,就连爸爸教育儿子都常常说些什么“退一步海阔天空”之类的美德格言——当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心头念两句“退一步海阔天空”几乎成了草民百姓惟一的补救办法,在这样的社会里生活,不麻木便只有痛苦,乃至痛死。当老百姓对不公正已经习以为常的时候,重典与否对他们又有多大的影响呢,反正都是权力者在黑箱里玩玩技术罢了。
中国历来有着把法律秘而不宣的传统,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子产做过一件极著名的事情:铸刑鼎,也就是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大家公开展示。这个做法让郑国的保守派人士非常不安,认为子产这是破坏了游戏规则,人们会从此不再畏惧法律,还会精研条文,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叔向为此给子产写信,其中说到夏朝制订《禹刑》、商朝制订《汤刑》、周朝制订《九刑》,这三部刑法都是产生于国家衰败的时代。340——咦,这不正是“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意思么?
保守派的顾虑不是没有道理,子产的法律公开化会使得对法律的解释不再垄断在少数人的手里,他们也很难再“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即便我们所能设想到的子产改革的最好成果——大家通过认真研读法规,从此谁也不犯法了——这对原本的法律解释权的垄断者们来说也未必是件好事,因为没有了违法的人,垄断者们的权力也就没有寻租空间了,换句话说,他们的权力不再值钱了。这可不是件好事呀,不值钱的权力还有什么意思呢?
在子产之后,争取使权力的含金量缩水的努力依然存在,虽然只是杯水车薪。汉宣帝时期,有个叫郑昌的官员在上疏中点明了法制的这层意义:“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就,奸吏无所弄法。”341郑昌觉得这才是“正本”的办法,使法律公开化,使法律没有随意性,老百姓就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法律系统的官吏们也就没机会肆意地玩弄法律了。
郑昌或许没有想到的是,仅有法律条文的公开化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查案过程是可以肆无忌惮的,如果判案过程是可以关起门来放狗的,他所担心的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
我们很容易就可以设想一个虽然有了公开的法律条文,虽然使用重典,却没有程序正义的地方:俗话都说:“管天管地,不管拉屎放屁”,我们假定这个虚拟的“不理想国”有一条禁止放屁的法律,如果有谁被发现放了屁,经审判后会被处以三至三十年有期徒刑——具体刑期依据该屁的音量和浓度而定。
这是一个足够荒谬的法律,除了显而易见的影响之外,还深深改变了人们的饮食习惯——黄豆一下子就变成了不受欢迎的食品。但是,如果在程序上是公正的,违法的结果是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