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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又来了一个问题:刑也好,礼也好,真有三百、三千那么多么?太夸张了吧?!
——我们现代人可能真不容易理解,其实看看前些年流行的《首都市民文明公约》,这就算现代的《礼记》吧,内容一共只有九条,每条里边又分四小条,每小条四个字,如果用古人的话说,这就叫“礼仪九,威仪三十六”——和“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对照一下,这反差也太强烈了吧!
我们看看“十三经”当中的“三礼”(《周礼》、《仪礼》、《礼记》),即便刨除《周礼》,把全部条目算下来比“威仪三千”只多不少,总字数几十万,加上历代注疏和各种教辅,总字数就得几百万、上千万了。看看,想做一个合格的礼仪之邦的公民,要学的东西可真不少啊!——按照前文汪中和刘师培的观点,三百、三千、三十六、七十二这类数字古人一般都用作虚数,所以,这里的“礼仪三百,威仪三千”有可能也只是虚数,但是,在礼仪的数量上,“三千”是虚数并不意味着实数就一定少于三千。——呵呵,这还不是最可怕的,咱们拿佛教的戒律比比,佛教号称“僧有三千威仪、六万细行;尼有八万威仪、十二万细行”,302这么多内容,是用好几辈子来学的。
但是,对于周代的老百姓来说,他们也许宁愿学习这复杂无比的“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因为对他们来讲,刑律条文的数量很可能是和礼仪数量一般多的——严格些说,礼仪规范的数量是和割鼻子、砍脚这类大刑的律条数量一般多的,这才是最可怕的。所以,别以为礼仪条目多就是“礼仪之邦”,对应地还有同样多的刑律条目呢,对外和对上层社会来说这叫“礼仪之邦”,对老百姓可有点儿像是人间地狱哦。周人虽有“保民慎刑”和“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之说,实际上的刑罚却很可能是相当严酷的。303但儒家为什么讲周公的时候大多只讲礼仪不讲刑律呢,大概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仪是应用在贵族身上的,而刑律则是应用在普通百姓身上的,就算刑律再多、再恐怖,贵族们也不用担心,好比同样是死刑,老百姓要挨枪子儿,高官和有势力的黑社会老大就可以享受注射死待遇(周代士与民的区别,君子与小人的区别,详见《孟子他说》);原因之二则是后儒对前贤的不断美化——还别说遥远的尧舜禹和夏商周很难考据清楚,就连王充身在东汉都切实感受到了这种美化力量,他说:“光武帝的时候,有个叫贲光的家伙给皇帝上书,说:‘当年汉文帝住在明光宫,全国只判过三个人的刑。’贲光这是建议光武帝学习汉文帝的仁政,可没想到西汉和东汉距离太近,而光武帝刘秀也是念过书的,他回答贲光说:‘汉文帝不住在明光宫,当时全国判刑的也不是三个人。’”王充随后又语带讥讽地说道:“等到千载之后,汉文帝那所谓的“住在明光宫,全国只判过三个人的刑”很可能就会被写进经书典籍,那时候相隔的时间太久了,大家也看不出这是后儒附会的瞎话,于是瞎话也就这么成为事实了。”304
前人常论礼就是刑,礼书就是刑书,至于周公当年的政治作为也确有明文记载的雷霆手段,这便给了后人以多角度言说的可能。儒家虽不觉得周公残忍,《管子》却不这么看。《管子》里边经常会有一些特立独行的思想,前边引的那段已经够让人瞠目的了,接下来的这段思想更加极端——既然管子说过“现代”和上古时代虽然天时相同但人世已变,齐桓公便继续问道:“怎样根据时代的改变来相应地改变政策呢?”
管仲马上就提出了那个惊世骇俗的论点:“最好的办法就是倡导高消费,让大家都以骄奢淫逸为荣!”
齐桓公肯定就得一惊:“管仲这小子,荣辱观错位不成?!”
管仲接着解释:“要想控制住人民,就得轻视有实用价值的东西,而重视没有实用价值的东西,所以,应该轻视粮食而重视珠宝,轻视生产而重视礼乐……”后边那两句原文我实在理解不了,只好放过不论,好在“侈靡篇”后文还有不少论述,可作为这一段落的佐证与发挥,比如管仲对齐桓公谈到如何役使百姓的问题:
今吾君战则请行民之所重,饮食者也,侈乐者也,民之所愿也,足其所欲,赡其所愿,则能用之耳。今使衣皮而冠角,食野草,饮野水,庸能用之?伤心者不可以致功。故尝至味,而罢至乐。而雕卵然后瀹之,雕橑然后爨之。丹沙之穴不塞,则商贾不处。富者靡之,贫者为之,此百姓之怠生百振而食,非独自为也。
这段我也不是全能看懂,大意是说:老板您要是想把手下的臣民使唤得得心应手,好比您想打仗吧,您就得重视大家重视的事情,诸如好吃好喝呀,奢侈享乐呀,这些都是人的欲望所在,你如果能满足他们的这些欲望,使唤起他们来也就顺手了,如果只有破衣烂衫和粗茶淡饭给他们,谁还会给您卖命呢?人要是心里不痛快,做事就难以做好,所以呢,吃饭就要吃好的,听音乐就要听好的,吃鸡蛋要先在鸡蛋上画上画再吃,烧柴火要先把柴火雕出花样来再烧。矿藏只要不封锁,商人们就坐不住,就会惦记着开矿赚钱。富人越是高消费,穷人就越是有事做。穷人就是这样靠着富人的奢侈而谋求到自家的生计,不必依靠政府的赈济。这样的事情不是老百姓自己就可以做到的。
——看来管仲的意思是:靠富人的奢侈来给穷人创造就业机会,这倒和上文美国征收奢侈品税失败的事例中所蕴涵的道理如出一辙。这段里表露出来的其他意思还有:不讳言国君使唤国民的权谋技巧,强调争取民心的重要性——虽然争取民心并不是为了给大众谋福利,而是为了使国民能够更顺手地为我所用。对了,这个“为我所用”的“用”可是包含着打仗在内的。哎呀,这不分明就是厚黑学么,怎么也是道家思想呢?
再看看民心之争取,这一点更清晰地表现在《管子·白心篇》,比如:
难言宪术,须同而出。无益言,无损言,近可以免,故曰:知何知乎?谋何谋乎?审而出者,彼自来。自知曰稽,知人曰济。知苟适可,为天下周。内固之一,可为长久。论而用之,可以为天下王。
这段是说:法律这玩意不大好讲,总之呢,法律一定要合乎民意才可以公布出来。话不能多,也不能少,这大概就不会有人埋怨什么了。所以说:用不着耍聪明,也用不着玩心计,只要法律是合乎民意而公布的,远方之人也会投奔而来。有自知之明就叫做稽,有知人之明就叫做济,……(熊逸按:这几句我也不明白是什么意思,从略。)……能够应用起来的,就可以作天下之王。
《管子》这里虽然玩的还是权谋,却阐明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道理:“法律一定要合乎民意才可以公布出来。”这句话背后的意思是:法律是社会习俗的产物,而不是某个“圣人”凭着异乎常人的理性而凭空创造出来的,也不是某个专制统治者为了一己之私利而强加于全体国民的。
事实上,不单是法,也包括礼,都是习俗的产物,按休谟的话说,就是“法律先于国家而出现”。至于习俗,多是漫长的社会发展中不经意地出现并成型的没有条文的制度,这些制度正是所谓自发的制度,人们对事情的不加思索的反应往往都是这类制度的体现。《管子》中成文法对不成文法的呼应或许也可以说是一种道家“无为”思想的体现,因为它诉诸于社会习俗,诉诸于社会众人普遍的道德观念,所以并不会出现这类的尴尬和冲突:当母系氏族阶段还在方兴未艾的时候,出台一部以“三从四德”为理论基础的法律。
从这一点上来看,《汉书·艺文志》把《管子》列入道家倒也是恰如其分的,司马谈归纳出来的道家的“因循”原则在这里得到了非常妥帖的表现,而儒家的立法(或说“立礼”)思想则截然不同——如果说《管子》是休谟式的,儒家在某种意义上则是笛卡儿式的,相信圣人具有绝对理性,可以凭空创制出一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完美无缺的法典,并且,这部法典还将是永恒不变的。儒家的这种理想热情我们在历代井田制发烧友(比如张载和方孝孺)那里都可以看到端倪,而大有可能的是,“十三经”中那部宏篇巨制而又相当具体而微的《周礼》正是被儒家这种为人类社会设计宏伟蓝图的想法所激励出来的。
——但是,事情恐怕越来越复杂了:《管子》或许也有着笛卡儿的一面,只是表现方式和儒家不同罢了。比如“任法篇”说: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意思是:君臣上下无论贵贱都依法而行,这就叫做大治。
这句话很是了得吧,这不就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么!这样说来,法才是最大的,比君权还大,君主也和老百姓一样要受法律的制裁,嗯,只是不知道这里边有多少宪法的意思,是否两千多年的古人已经意识到有绝对的必要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了?
这思想实在太先进了,但遗憾的是,我这么理解其实是断章取义,如果把这句话前边的内容给补上,意思就不一样了:
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意思是:有立法的人,有执法的人,有遵纪守法的人。立法的人就是君主,执法的人就是臣子,遵纪守法的人就是老百姓,君臣上下无论贵贱都依法而行,这就叫做大治。
这样看来,立法权完全掌握在君主的手里,他想制定什么法律就制定什么法律,想修改什么法律就修改什么法律,法律的最终解释权自然也在他的手里。再联系整篇的意思,所谓“君臣上下无论贵贱都依法而行”,看来是叮嘱君主立法的时候要考虑周到,最好一劳永逸,不可朝令夕改,你颁布的法令你就得有相应的严格要求。
那么,凭什么立法权就应该完全掌握在君主手里呢?他的脑瓜儿未必就比我们更聪明,考虑问题未必就能够面面俱到,就算他是不世出的天才,还难免会有犯错的时候呢,凭什么呀?
到底凭什么,这问题有两个解答。“任法篇”的答案直接了当:凭的就是君主有权有势,怎么着吧!
——还真没法怎么着,就算人家的立法伤害到你的利益了,可论人人家人多,论势人家势大,伤害你那还不是白伤害呗!
这个观念非常法家,强调君主的“势”和“位”,只要君主有能力保持自己的权势和地位,也就有能力、有合法性来统治国家、驾御臣民。法家对“势”的推崇正如伊索寓言里一则狼和羊的故事所说明的:小山羊站在屋顶上,看见狼从底下走过,便漫骂他,嘲笑他,狼抬起头,说:“伙计,骂我的并不是你,而是你所处的地势。”——势之所在,羊也可以对狼呼来喝去的,可小羊一旦失了这个势,后果就很可怕了。
再说第二个答案,这是《老子》给出的答案:“圣人恒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这句话的意思,河上公说是:“圣人的高招就是因循,遇到有必要改革的时候总是慎之又慎,所以才会显得没主意。”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