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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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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50条 夫于收受奁产之时并无提供保证的义务,但依夫妻财产契约夫应提供保证者,不在此限。    
  第1551条 如奁产的全部或一部为动产,并在夫妻财产契约中记明价值,而未表示此种评价目的不在出卖者,夫应取得上述动产的所有权而负返还其价金的义务。    
  第1552条 就作为奁产的不动产评定价值时,不动产的所有权并不移转于夫,但有移转其所有权于夫的明白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1553条 如夫妻财产契约并未规定奁产中的现金的运用条件时,以奁产中的现金买入的不动产并不成为奁产。以金钱设立奁产,而给与不动产以代支付时,此项不动产亦不成为奁产。    
  第1554条 奁产为不动产时,夫妻的一方或双方不得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出让或抵押之;但有下述各条规定的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1555条 妻经夫的同意,或于夫拒绝同意时经法院的许可,得以其奁产为前婚的子女拨赠成家立业的资金;但如妻只取得法院的许可时,应为夫保留此项财产的用益权。    
  第1556条 妻经夫的同意,亦得以其奁产为双方的共同子女拨赠成家立业的资金。    
  第1557条 奁产中的不动产,如夫妻财产契约规定得以出让者,得出让之。    
  第1558条 奁产中的不动产,在下列情形下亦得依法院的命令经三次布告后以拍卖出让之:    
  为使夫或妻脱离监狱时;为依第一编结婚章第203条、第205条、第206条规定的情形,供给亲属以抚养费用时;    
  为清偿妻的债务,或赠与奁产之人的债务,而此种债务有确定日期发生在夫妻财产契约以前时;    
  为保全奁产中的不动产需进行重大的修理时;    
  奁产中的不动产系与他人共同所有,尚未分析,且显然认为不能分割时。    
  前述各种情形,拍卖不动产所得的金钱超过认可的需要额的部分应仍归于奁产,并为妻的利益而运用之。    
  第1559条 奁产中的不动产,如证明与其他不动产相交换确属有利,须经妻的同意,法院的许可,并由法院依职权指定鉴定人的评价,始得与价值相等或至少达原有不动产价值五分之四价值的另一不动产交换之。    
  前项情形,交换所得的不动产应属于奁产:如原有不动产的价值超过交换所得的不动产而有价金余额时,此项价金余额亦应属于奁产,并为妻的利益而运用之。    
  第1560条 除前述各种特别情形外,如夫妻的一方,或双方共同出让奁产者,于婚姻解除后,妻或其继承人得取消其出让契约,相对人不得以婚姻存续期间作为时效期间对妻或其继承人主张之。又妻在与其夫分别财产后亦有同样的权利。    
  夫本人得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取消出让契约,但如未于出让契约中声明出让的不动产为妻的奁产者,对于买受人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1561条 奁产中的不动产未经夫妻财产契约约定得以出让者,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时效不得进行;但时效于结婚前已开始进行者,不在此限。又时效不问于何时开始,在夫妻分别财产后,应照常进行。第1562条 夫对于奁产应负担用益权人的一切义务。    
  夫对于因其懈怠致使时效完成以及财产遭受损坏时,均负赔偿责任。第1563条 如奁产有遭受损失的危险时,妻得依第1443条及以下数条的规定对夫提起分别财产的诉讼。    
  第三目 奁产的返还    
  第1564条 奁产为不动产,或为未于夫妻财产契约上评定价值的动产,或虽为于夫妻财产契约上评定价值的动产但载有评价并不取消妻的所有权的声明时,夫或其继承人于婚姻解除后应立即返还之。    
  第1565条 奁产为一定的金额,或为曾经夫妻财产契约评定价值的动产而未规定其评价不移转所有权于夫时,返还仅在婚姻解除一年后,始得请求之。    
  第1566条 如妻保留所有权的动产非因夫的过失而因使用致有所损坏者,夫只负返还现在残存的部分并按现在的状况返还的义务。    
  不问何种情形,妻因现实的需要得取回其衣著及麻布制品,但如衣著及麻布制品早已评定价值者,其价值应于夫返还奁产时扣除之。    
  第1567条 如奁产中的债券或年金设定书非因夫的过失而有灭失或减低价格的情事时,夫不负赔偿责任;夫于缴回债券或年金设定书后,其义务应即消灭。    
  第1568条 如奁产中有用益权时,夫或其继承人于婚姻解除后只负返还用益权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取得的果实不必返还之。    
  第1569条 如约定给与奁产的期限届满以后,婚姻关系存续已经十年之久者,妻或其继承人于婚姻解除后无须提出夫曾收到奁产的证明,即得向夫请求返还奁产,但夫证明其曾采取措施以期取得奁产而无效时,不在此限。    
  第1570条 如因妻死亡而婚姻消灭者,为妻的继承人的利益,应返还的奁产应自婚姻消灭之日起计算利息与果实。    
  如因夫死亡而婚姻消灭者,妻得选择:或者请求给付其服丧的一年中的奁产利息,或者请求自其夫的遗产中取得其在此期间的生活费用;不问为何种情形,在此一年期间妻的住房费用及服丧费用应由夫的遗产支付,不得自妻应得的奁产利息中扣除之。    
  第1571条 婚姻解除时,最后一年奁产中不动产的果实应按照最后一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姻解除期间的比率,由夫与妻或其继承人之间分割之。    
  一年的期间自举行结婚之日起算。    
  第1572条 妻及其继承人请求取回奁产时,对于在妻〔设立奁产〕前的抵押债权人并无优先的权利。    
  第1573条 如父以奁产赠与其女时,夫已无清偿能力亦无技艺、职业者,〔妻因继承其父遗产而发生返还赠与问题时〕妻仅负以其向夫请求返还奁产的诉权返还于其父遗产的义务。    
  但如夫系于结婚后始成为无清偿能力者,或夫虽无财产但有一定的营业或职业者,奁产的损失应由妻一人负担之。    
  第四目 奁产外的财产    
  第1574条 凡不属于奁产范围的妻的一切财产,均为奁产外的财产。    
  第1575条 如妻的财产全部为奁产外的财产,而夫妻财产契约亦未规定妻应分担家庭费用者,妻应以其收入的三分之一为范围,负担家庭的费用。    
  第1576条 妻对其奁产外的财产享有管理权及用益权。    
  但妻未经夫的同意,或于夫拒绝同意时未经法院的许可,不得以前项财产出让于人,亦不得为前项财产而涉讼于法院。    
  第1577条 如妻以管理其奁产外的财产的委任书授与其夫,并使其经理财产的果实者,夫对于妻应与其他一切的受任人负同一的责任。    
  第1578条 如夫未经委任而享有妻的奁产外的财产的使用收益,妻亦未表示反对者,夫于婚姻解除时,或于妻第一次请求时,仅负返还现存果实的义务,对于直至此时止已消费的利益不负返还的义务。第1579条 如夫不顾其妻的明示反对而享有奁产外财产的使用收益者,夫应将现存的和已消费的一切果实返还于妻。    
  第1580条 如夫享有奁产外财产的使用收益者,应负用益权人的一切义务。    
  特别规定    
  第1581条 夫妻双方采用奁产制时,亦得约定就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的财产成立收益共同制,此种约定的效力应依第1498条至第1499条的规定。           
《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等著 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        
第六章 买卖    
   第一节 买卖的性质及形式    
  第1582条 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的契约。    
  买卖得以公证书为之,亦得以私证书为之。    
  第1583条 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    
  第1584条 买卖契约,得为单纯的买卖,亦得为附停止条件或解除条件的买卖。    
  买卖得以两个或数个可替代之物为标的。    
  在所有情形,买卖的效力依契约的一般原则处理。    
  第1585条 商品不按整批而按重量、数量与度量出售时,在商品尚未称重量、计数目或量长度前,买卖并未成立,因之,标的物的危险仍由出卖人负担;但在契约不履行的情形,如有必要,买受人得请求交付标的物或赔偿损害。    
  第1586条 反之,商品如按整批出售时,即使商品尚未称重量、计数目或量长度,买卖即告成立。    
  第1587条 酒类、油类及其他物品依习惯应先经品味而后购买者,于买受人尚未品味和同意前,买卖并未成立。    
  第1588条 试验性买卖通常推定为附停止条件的买卖。第1589条 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预约即转化为买卖。    
  第1590条 如买卖的预约以定金为之者,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得以下列方式解除之:    
  交付定金者,抛弃其定金;    
  收受定金者,加倍返还其所受的定金。    
  第1591条 买卖的价金应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并表示之。    
  第1592条 但价金得听任第三人公断之:如该第三人不愿或不能评价时,买卖关系不成立。    
  第1593条 买卖证书及其他有关买卖的附属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之。    
  第二节 有买卖能力之人    
  第1594条 一切法律并未禁止其为买卖行为之人,均得买受或出卖。    
  第1595条 除下列三种情形外,夫妻间不得缔结买卖契约:    
  一、经裁判宣告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的一方,对于他方,为履行其义务而让与财产于他方时;    
  二、如有正当理由,夫得对于不采分别财产制的妻,让与其财产,例如属于妻个人的不动产出卖所得的价金或〔作为奁产〕的现金,不归入共同财产,而夫有运用此项价金或现金〔以购置不动产的义务〕时;    
  三、在夫妻约定不采用共同财产制的情形,妻因偿付预约奁产的金额而让与其财产于夫时。    
  在上述三种情形,如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的继承人有间接利害关系时,不在此限。    
  第1596条 下列各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假借他人的名义,对下列财产为公卖竞买人;如有违反,其竞买无效:    
  监护人,对于其被监护人的财产;    
  受任人,对于其受委托出卖的财产;    
  公有财产管理人,对于其管理的区、乡财产及公共团体财产;官吏,对于职权上归其出卖的国家财产。    
  第1597条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行使检察职务的司法官、书记员、执达员、律师、公设辩护人及公证人在其任职法院管辖范围内不得为已发生的诉讼,或行将涉讼的权利和诉权的受让人;违反时,其受让无效,并应负担费用和损失。    
  第三节 得为买卖标的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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