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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国的一些重要官吏,定期巡视诸侯各国,并有权在封国内实行周室的政令;
同时,周天子还分封赏赐、保护各诸侯国。此外,各封国对周天子负有一定
的义务,主要有:一、派军队到王室去戍守或随王出征,以保全天子的权威
的共主的地位。二、有的国君以诸侯的资格兼为王室的卿士,以表示臣服于
周室。三、朝聘。诸侯按一定时期到王廷朝觐述职。四、贡赋。这是分封制
①
中一项重要的关系。诸侯的贡品除了当地的特产之外,还包括“进人”、“献
俘”,即贡献奴隶。还有就是派人为王室服役。成王、周公时的东都成周就
是令各诸侯国出役合力筑造起来的。
作为分封制度的延续,所有被周天子封的大诸侯,在他们本国,也以同
样的方式对其属下进行分封,形成小的诸侯。诸侯封其属下为卿大夫。卿大
夫的封地名“采地”或“采邑”。起初,卿大夫只是收取封地的经济收入和
进行管理,而采地的土地和居民还是直接属于诸侯的;到后期,随着卿大夫
势力的增长,采邑的独立性几乎和诸侯的封地差不多了。卿大夫以下有士,
也被封予食地。“士”是贵族阶级的最低一层,不再分封。士以下便是平民
和奴隶。以上宗侯所封的对象大体也都是该诸侯的宗族和少数异族。
周天子利用这一级一级的分封方式,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网络。上自
天子,下至士,都是上级对下一级分封,下级对上一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
保卫及服役等义务。分封制度的推行进一步巩固了周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统治
地位。需要指出的是,分封制的顺利推行是与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制分不开
的。在西周,分封制与宗法制二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周朝利用宗法关系
确立了一套比夏商更加系统的宗法制度。
周的所谓宗法制度,本是由氏族社会氏族组织演变而来的以血缘为基础
的族制系统。其具体内容大略是:天子实行世袭制,嫡长子享有继承父位,
荣登天子宝座的资格。天子称为大宗,嫡长子地位尊贵,称之为宗子。嫡长
子的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是为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父
位,为第二代诸侯,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又封为卿大夫,是小宗。每世
卿大夫同样得由嫡长子继承父位,仍为卿大夫,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为
士,为小宗。士的长子仍为士,其余诸子为庶民。这种宗法制度概括为一句
话就是:嫡长子继承父位为大宗,庶子分封为小宗。
周室确定嫡长子对国土和田邑有继承权的宗法制度,是解决贵族间的矛
盾、巩固分封制的一种方法。宗法制提倡以祭祀典礼表达对祖先的尊敬,而
且规定只有大宗才有祭祖的特权。此外,西周的这种宗法制度要求人人都得
①
尊祖,因此,无权祭祖的就只有敬那个能祭始祖的大宗了 。这样,嫡长子(大
宗)继承父亲的国土,诸庶子(小宗)分封,也就无可争辩了。可见宗法制
正是维系分封制的。它在表面上看来,好像是要分别血缘上的亲疏关系,其
实主要目的是通过亲疏的血缘关系,确定财产及政治地位的分配关系。所以,
① 参见《兮甲盘》。
① 《礼记·大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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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是在贵族间解决财产、权位等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为巩固奴隶制
的统治秩序服务的。
②西周礼乐制度。西周政治制度中,礼乐制度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周
统治者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冠以“礼”的总名。
礼的核心是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名分制度,要求做到“贵贱有等,长幼
①
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简言之,根据这种等级原则形成的一系列繁
琐的规定,就是关于礼的制度。如堂屋地基的高度,“天子堂高九尺,诸侯
②
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便是这种礼制的最好体现。另外,为了保证礼
的规范在各等级的贵族中都能自觉遵守,统治者还将这些具体的行为规则用
歌唱、舞蹈等艺术形式加以渲染和表现。由此,形成完整的礼乐制度。
作为只适用于奴隶主阶级的礼,其作用在于维系贵族内部的等级,解决
和处理统治阶级内部的分歧。贵族内部,大凡有关君臣、父子、兄弟等的衣
食住行,丧葬婚嫁,风俗争讼以及其它军制政令、鬼神祭祀等等,都必须按
着制定的一套固定的礼制行事。具体点讲,礼的作用就在于:“定亲疏,决
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就是按照尊卑、亲疏、贵贱、长幼的差别,定
出每一等人的一定的义务和权力。最尊贵的人,权力大,义务小;地位较低
的人,则反之。奴隶主阶级以“礼”调整其内部关系,以便于镇压奴隶大众。
西周,只有天子才有权制定礼乐制度,诸侯、大夫均无此等权力。此外,
从一定意义上讲,周王规定的礼乐制度能否得到严格执行,是西周王权是否
巩固的重要标志。因为礼乐制度的紊乱,实际上就意味着统治阶级内部的混
乱,乃致王权的崩溃。所以,对于违反礼制的贵族,西周政权是要给以强制
性制裁的。如在《孟子·告子下》一书中就讲到:诸侯对天子的朝聘礼若得
不到执行,就应给予一定的惩罚——“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
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足见制裁之严厉。
③西周爵禄服命制度及其它制度。西周爵位分为天子、诸侯、大夫、士
四个等级。贵族上下级间皆为君臣关系。诸侯为天子的臣,大夫为天子臣的
臣,也叫“陪臣”,士对诸侯也为陪臣。爵位是贵族等级的标志,爵位同时
预示着权力和土地的拥有量,而土地收入又形成各级贵族的俸禄。
三公以下的更多贵族等级——不同的爵位是由天子赐命的多少决定的。
由于命数直接规定了不同的等级,因此,不同爵位的贵族,其宫室建筑、所
穿衣、所乘车及举行的礼仪排场都必须与其所授命数相符。此外,在朝会等
庄重场合,贵族要依命数穿特定礼服,亦即“命服”。《诗·小雅·采芑》
一书中讲:“服其命服,朱芾斯皇。”由于命数与服装存在这样一种直接的
对应关系,所以命数也称作“服命”。这也就是“爵禄服命”这一名称的由
来。
西周时期,已经形成初步的贵族教育,入仕与致仕养老的制度。当时贵
族开始普遍接受小学、大学两级的学校教育。在 《白虎通·辟雍》一书中有
“八岁入小学,学书计;十五成童志明入大学,学经籍。”的记载。除大夫
以上的嫡长子世袭官爵外,一般的公卿大夫子弟要成为命士,需经乡里推荐。
这种制度在《管子》等许多古籍中均有记载。西周官员也有致仕养老的制度。
卿大夫致仕称“国老”,士致仕则称为“庶老”,致仕后皆养老于学。
① 《荀子·富国》。
② 《礼记·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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谥法制度开始于西周。《礼记·檀弓上》一书讲:“幼名,冠字,五十
以伯仲,死谥,周道也。”谥法是集体评论君主一生功过的制度,显然包含
有民主制的精神。
此外,西周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军事、法律制度,其具体内容已在西周
国家政权机构中作了介绍。不言而喻,西周正是借助于一系列的政治制度,
才使国家机构趋于更加牢固。
(4)西周的灭亡
①西周阶级概况、社会矛盾及斗争。西周依然是奴隶制生产关系,这就
决定了奴隶主和奴隶这两大阶级的存在和对立。当时的单身奴隶称作“人
鬲”,亦称作“讯”、“丑”等,其数量是用“夫”或“人”来计数的,他
们大都由战俘而来。成家的奴隶称为“臣”,以“家”计算。西周奴隶数量
很大,大多从事农业或手工业生产。此外还有一种从事工业生产 (如冶铜、
纺织业等)的奴隶,名为“白工”。上述各种奴隶完全隶属于奴隶主贵族阶
级,没有任何生产资料,过着连生命都毫无保障的生活。
受奴隶主剥削压迫的还有一种比奴隶地位稍高的“民”,当时称作“庶
民”或“庶人”,他们被编入“村社”组织,进行劳动,不像奴隶一样一无
所有,被奴隶主任意买卖、屠杀,而是拥有一点生产资料作为生存的保障。
不过,他们的人身仍然受到奴隶主严格的限制,不得自由迁徙。因此,这种
“民”实质上也是奴隶身分。
与奴隶阶级相反,奴隶主贵族阶级则处于社会统治地位,拥有一切生产
资料,包括奴隶这种劳动力本身。正是这种经济政治上的绝对优势,成为奴
隶主贵族寄生生活的基础。
上述阶级状况势必导致奴隶主贵族与奴隶之间的阶级矛盾,以及奴隶主
贵族与平民间的矛盾。此外,与这些矛盾交织在一起的还有华夏族 (夏、商
及周三大族形成华夏族)与少数族之间的矛盾。西周社会矛盾呈现出错缩复
杂的面貌。
在周初疆域内,生活着一些很落后的少数族。他们有的与华夏族杂居,
有的则住在四周边远地区。由于各族经济文化发展的极不平衡,早已进入奴
隶制社会的强大周族对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资料的需要极度膨胀,周统治者
便不断向落后的少数族发动侵略战争,以夺取大批奴隶和地盘。质而言之,
这种民族矛盾、民族斗争正是阶级矛盾及阶级斗争在民族关系上的反映。当
时,位于今山西一带的少数族鬼方和猃狁,就曾经与西周发生战争。据说猃
狁族曾一度攻打到了西周的镐京附近,最后周宣王命南仲与尹吉甫二位将领
①
出兵抵抗,最后才把对方赶回了今太原一带 。周初,周公也曾遇到包括东夷、
奄、淮及盈等少数族 (今山东江苏一带的少数族)的联合反抗,历经苦战才
得以平叛。另外,史书也有关于周昭王、周穆王连年代楚 (今江苏、安徽间
的少数族)的记载。西周多次的民族斗争极大地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进程,
给劳动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无限的痛苦,不过客观上又对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