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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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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有如下一些形式: 
(1)直接购买租赁。由租赁公司通过向国外贷款或合股等办法,在国内外资金市场上筹集资金,然后向国内外厂商直接购买承租入所需的设备,租赁给承租入使用。 
(2)转租赁。这种租赁形式的特点是,承租入所租设备是租赁公司从国内外的其他租赁公司或设备制造厂家租来的。 
(3)回租。即承租企业可将原来已买进的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再从租赁公司租回使用。 
(4)杠杆租赁。即由一家或几家租赁公司联合,以少量的资金融通大量资金(一般是以设备和租金作抵押向银行贷款60%~80%),以购买大型的、价格高昂的设备给承租企业的一种融资性复杂、手续繁琐的租赁形式。 
(二)经营性租赁 
经营性租赁也称服务性租赁、管理租赁,指租赁公司购入企业中临时需要的设备(大中型通用设备、加工机械、运输车辆等),提供给承租企业使用的租赁方式。利用经营租赁可以解决企业短期内临时性的资产需求问题。 
经营租赁有以下特征: 
(1)经营租赁是一种服务。它适用于更新快或短期使用的设备的租赁,因其出租设备一般是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购人之后,再寻找承租企业。 
(2)与资产经济寿命相比,经营租赁的租期较短,因而承租入可以借此获得一个试用设备的机会,从而可以避免在不完全了解设备的情况下盲目购人的风险。 
(3)在合理的限制条件内可以中途解约。 
(4)经营租赁的租金一般比融资租赁高,但其维修、保养等由出租入负担。 
从企业避税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入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纳税额,并为企业今后继续从事这种无本赢利的经营方式奠定基础。 
当出租入和承租入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使它们之间两个主体分别作为出租入或承租入,从而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的甲企业出于其税收目的,将赢利较高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企业乙,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的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这是较典型的租赁避税效应。 
租赁产生的避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入仍旧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这一点上,租赁与筹资法中的一些内容有共同之处。毕竟,租赁能使承租者马上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 
一、租赁避税法的原理 
1.同一利益集团内部,通过机器设备租赁进行避税 
(1)利用自定租金来转移利润。如处在高税负地方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械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处于低税区的另一家关联公司,后者再以更高价格租给处于高税负区的另一家关联公司,这样就可以达到一箭双雕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的目的。 
'案例三十九' 
华北制药总厂分别在深圳和沈阳通过控股形式建立两家子公司,该制药总厂设在河北石家庄,税率为33%,它用800万元资金购人设备后,先以每年40万元租金价格租给在深圳的振华电器公司,振华电器公司又通过每年70万元较高的价格将设备租给设在沈阳的永明达电子公司,从而将租金收入的大部分转移到设在深圳的振华电器公司处,享受了较宽的特区税收优惠。 
(2)利用国家之间或地区之间折旧规定的差异进行避税。利用国家间折旧规定的差别进行避税,主要发生在跨国经营活动中,有的国家如美国规定按机器设备的经济所有权计提折旧。两个处于不同规定的国家的关联公司之间,就可以利用设备租赁业务,重复计提两次折旧。在我国经济特区和内陆地区,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对折旧的计提是有不同规定的,而且实行起来,宽严不同,从而使机器设备折旧的计提,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费用,减少利润进行避税。 
(3)先卖后租用,购人设备投入生产后,即可计提折旧。如将投产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这样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享受年折旧免税额,租用设备的承租方还可享受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好处。有些关联公司就是利用这种手法,使同一机器购置当年就能获得相当大的折旧额。从关联公司整体说,在加速折旧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获得超过机器成本的折旧额。 
2.租赁经营中的优惠乱用 
某外商投资经营企业,为解决其原料来源和建立协作关系,以“租赁”形式获得了对某国营企业机器设备的使用权,除交付“租金”外,拥有使用租赁设备所生产产品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税务机关对其使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一律视为这家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享受各种涉外税收的优惠,并由于生产的连续性和工商统一税对一般产品不征收中间环节税的规定,使这家外商投资企业和该国营企业两家企业的两次缴税变为一次纳税,大大减少了其税负。 
'案例四十' 
深圳双辉电子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从银行获得50万美元的贷款,从国外进口机械设备,转交给外商在中国境内亲属创办的顺和电子公司使用,在自己公司的账面上仅作下列一笔分录: 
借:应收账款——顺和公司      50万美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美元 
这种账务上的处理完全掩盖了固定资产出租这样的事实,仅将此项业务视为一般的往来业务。同时,外商在每期收到亲属汇寄的租金时,仅做一笔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万美元 
贷:应收账款——顺和公司      50万美元 
深圳双辉电子公司就逃避了其租金收入应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其他企业或个人租赁经营,定期向外资企业支付租赁费的,应以租赁者为纳税实体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这样,外商的亲属不仅使用了用外汇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而且还享受涉外税收各种优惠。另外,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利息的支付、利润与其亲属租赁经营项目产生的利润分别计算等办法,使利润一分为二,有效地降低了所得税税率,减少了税负。 
3.采取融资租赁形式,通过支付利息转移利润 
'案例四十一' 
珠海中达有限公司是生产性的公司,在公司开办之初,并没有投资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而是将投入的注册资本购买了原材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向其母公司深港恩达实业有限总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入,设备价格25万美元,年息为7%,仅一个纳税年度就向母公司支付利息达17万余元。 
'案例四十二' 
借助资产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使租赁成为所得从一国向另一国转移的媒介,特别是融资租赁,以无偿移交租赁对象为诱饵,让出租入可以在租赁期内连本带利一起收回,这样出租入不必关心租赁设备的维修,并通过下列公式:租金=营业收入…(管理费+生产成本),将所得全部拿走。汕头凯业电子公司属合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母公司安明科技实业总公司按出租设备原值的135%交纳本金、租金及管理费,六年租期满后,获得所得权,实际上第一年的租金高达35%,以后递减,平均年租金率也为10%左右,这显然高于同期金融市场的利率。用此方法将利润转移了,逃避了税收。 
二、租赁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当出租入和承租入属于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它们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也就是说,同一利益集团中的某企业,可以将盈利较高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另一企业,可以将盈利较高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另一企业,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案例四十三' 
赛意法电子集团公司下的万泰电子公司将一项W型设备租给杜邦电子公司,全部设备核定价值为250万元,年租金30万元,使用该设备年利润为40万元。 
该企业适用税率如下: 
万泰电子公司15%,杜邦电子公司33%。 
杜邦电子公司在未付租金时应纳税额: 
70×33%=23.1万元 
扣除租金后的纳税额为: 
(40…30)×33%=3.3万元 
万泰电子公司租金收入年纳税额为: 
30×15%=4.5(万元) 
扣除租金后,杜邦电子公司纳税额和万泰电子公司租金收入纳税额共计:3.3万元+4.5万元=7.8万元 
该纳税总额占杜邦电子公司未付租金时全部利润的百分比为:7.8万元/70万元×100%=11% 
承租后,税负减轻为:(33%…11%)/33%×100%=66%〔或:(23.1万元…7.8万元)÷23.1万元〕 
由此可见,租赁除可使承租者马上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外,更重要的是还能获得税收的好处。 
'案例四十四' 
甲企业利润较高,乙企业可利用租赁形式把某些不重要的设备租赁给甲企业(乙企业盈利较少时),通过收取较高的租赁费或租赁期满后由甲企业以高价购买的方式把利润流向乙企业,从而获得避税上的好处。 
甲企业一年可获利20000万元(税率33%),乙企业一年可盈利2000元(税率15%),在未付租金时两个企业分别应纳税款为: 
甲企业:200000×33%=66000(元) 
乙企业:2000×15%=300(元) 
甲、乙企业共同税负为:66000+300=66300(元) 
假设乙企业租给甲企业一台设备,每年收租金90000元,则交付租金后两个企业分别应纳税款为: 
甲企业:(200000…90000)×33%=36300(元) 
乙企业:(2000+90000)×15%=13800(元) 
甲、乙企业共同税负为:36300+13800=50100(元) 
采用租赁法甲、乙两企业共少缴税款为:66300…50100=10200(元) 
由此可见,避税效果非常显著。 
'案例四十五' 
杰卫可仪器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公司,以租赁贸易形式向美国母公司依安达集团公司租赁价格100万美元的设备,合同规定,依安达公司按照设备原值的12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五年,期满后设备归杰卫可公司所有。但经税务人员查证,依安达公司向杰卫可公司收取的年租金率第一年为30%,第二年为25%,远远超过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 
显然这是通过租赁费将杰卫可公司利润转移到美国母公司依安达集团公司的作法。这在我国的涉外企业中比较常见,对我国的经济利益有很大损害,必须实行有效的反避税。 
三、租赁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入企业没有所有权,但拥有使用权,并需负责对其进行维修,在生产经营需要时也可以对其进行改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满后应交还给出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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