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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录-第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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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也。请者必当其人,其人亦必自审其无可让而後为之。官于是者,其文优,其于是书也有功,则不让于乡矣。乡之先生,其文优,其于是书也有功,则官不敢作矣。义取于独断,则有自为之而不让于乡与官矣。凡此者,所谓职也。故其序止一篇,或别有发明,则为後序。亦有但纪岁月而无序者。今则有两序矣,有累三四序而不止者矣。两序非体也,不当其人非职也,世之君子不学而好多言也。
  凡书有所发明,序可也;无所发明,但纪成书之岁月可也。人之患在好为人序。
  唐杜牧《答庄充书》曰:“自古序其文者,皆後世宗师其人而为之。今吾与足下并生今世,欲序足下未已之文,固不可也。”读此言,今之好为人序者可以止矣。
  娄坚《重刻〈元氏长庆集〉序》曰:“序者,叙所以作之指也。盖始于子夏之序《诗》,其後刘向以校书为职,每一编成,即有序,最为雅驯矣。左思赋三都成,自以名不甚著,求序于皇甫谧。自是缀文之士,多有托于人以传者,皆汲汲于名,而惟恐人之不吾知也,至于其传既久,刻本之存者,或漫漶不可读,有缮写而重刻之。则人复序之,是宜叙所以刻之意可也,而今之述者非追论昔贤,妄为优劣之辨,即过称好事,多设游扬之辞,皆我所不取也。”读此言,今之好为古人文集序者可以止矣。
  ○古人不为人立传列传之名始于太史公,盖史体也。不当作史之职,无为人立传者考。故有碑、有志、有状而无传。梁任《文章缘起》言传始于东方朔作《非有先生传》,是以寓言而谓之传。《韩文公集》中传三篇:大学生何蕃、圬者王承福、毛颖。《柳子厚集》中传六篇:宋清、郭橐驼、童区寄、梓人李赤,负版,何蕃,仅采其一事而谓之传,王承福之辈皆微者,而谓之传;毛颖、李赤、负版则戏耳,而谓之传,盖比于稗官之属耳。若段太尉,则不曰传,曰逸事状,子厚之不敢传段太尉。以不当史任也。自宋以後,乃有为人立传者,侵史官之职矣。《太平御览》书目列古人别传数十种,谓之别传,所以别于史家。
  ○志状不可妄作志状在文章家为史之流,上之史官,传之後人,为史之本。史以记事,亦以载言。故不读其人一生所著之文,不可以作;其人生而在公卿大臣之位者,不悉一朝之大事,不可以作;其人生而在曹署之位者,不悉一司之掌故,不可以作;其人生而在监司守令之位者,不悉一方之地形土俗,因革利病,不可以作,今之人未通乎此,而妄为人作志;史家又不考而承用之,是以抵牾不合。子曰:“盖有不知而作之者。”其谓是与?
  名臣硕德之子孙,不必皆读父书;读父书者不必能通有司掌故。若夫为人作志者,必一时文苑名士,乃不能详究,而曰:“子孙之状云尔,吾则因之。”夫大臣家可有不识字之子孙,而文章家不可有不通令之宗匠,乃欲使籍谈、伯鲁之流为文人任其过,嗟乎,若是则尽天下而文人矣。
  ○作文润笔《蔡伯喈集》中为时贵碑诔之作甚多,如胡广、陈各三碑,桥玄、杨赐、胡硕各二碑,至于袁满来年十五、胡根年七岁,皆为之作碑。自非利其润笔,不至为此,史传以其名重,隐而不言耳。文人受赇,岂独韩退之谀墓金哉。王《野客丛书》曰:“作文受谢,非起于晋宋。观陈皇後失宠于汉武帝,别在长门宫,闻司马相如天下工为文,奉黄金百斤为文君取酒,相如因为文,以悟主上,皇後复得幸。此风西汉已然,”
  杜甫作《八哀诗》,李岂一篇曰:“干谒满其门,碑版照四裔,丰屋珊瑚钩,麒麟织成毯,紫骝随剑几,义取无虚岁。”刘禹锡《祭韩愈文》曰:“公鼎侯碑,志隧表阡,一字之价,辇金如山。”可谓发露真赃者矣。昔扬子云犹不肯受贾人之钱,载之《法言》,而杜乃谓之“义取”,则又不若唐寅之直以为利也。《戒庵漫笔》言:“唐子畏有一巨册,自录所作,文簿面题曰‘利市’。”
  《新唐书?韦贯之传》言:“裴均子持万缣,请撰先铭。答曰:‘吾宁饿死,岂能为是?’”今之卖文为活者可以愧矣。
  《司空图传》言:“隐居中条山,王重荣父子雅重之,数馈遗,弗受。尝为作碑,赠绢数千,图置虞乡,市人得取之,一日尽,”既不有其赠,而受之何居,不得已也,是又其次也。
  《元史》:“姚燧以文就正于许衡,衡戒之曰:‘弓矢为物,以待盗也,使盗得之,亦将待人。文章固发闻士子之利器,然先有能一世之名将何以应人之见役者哉。非其人而与之,与非其人而拒之,均罪也,非周身斯世之道也。吾观前代马融,惩于邓氏,不敢复违忤势家,遂为梁冀草奏。李固又作《大将军西第颂》,以此颇为正直所羞。徐广为祠部郎时,会稽王世子元显录尚书,欲使百僚致敬,台内使广立议,由是内外并执下官礼,广常为愧恨。陆游晚年再出,为韩诧胄撰《南园阅古泉记》,见讥清议。朱文公尝言其能太高,迹太近,恐为有力者所牵挽,不得全其晚节。是皆非其人而与之者也。夫祸患之来,轻于耻辱,必不得己,与其与也宁拒。至乃俭德含章,其用有先乎此者,则又贵知微之君子矣。”少年未达,投知求见之文亦不可轻作。《韩昌黎集》有《上京兆尹李实书》,曰:“愈来京师,于今十五年。所见公卿大臣不可胜数,皆能守官奉职,无过失而已。未见有赤心事上,忧国如家如阁下者。今年以来,不雨者百有馀日,种不入土,野无青草,而盗贼不敢起,价不敢贵,百坊百二十司六军二十四县之人皆若阁下亲临其家,老好宿赃,销缩摧沮,魂亡魄丧,影灭迹绝,非阁下条理镇服,布宣天于威德,其何能及此。”至其为《顺宗实录》,书贬京兆尹李实为通州长史,则曰:“实谄事李齐运,骤迁至京兆尹,恃宠强腹,不顾文法。是时春夏旱,京畿乏食,实一不以介意,力务聚敛征求,以给迸奉。每奏对辄曰:‘今年虽旱、而仪甚好。’由是租税皆不免,人穷至坏屋卖瓦木,贷麦苗以应官。陵轹公卿已下,随喜怒,诬奏迁黜,朝廷畏忌之。尝有诏免畿内逋租,实不行,用诏书征之如初,小勇于杀害,人吏不聊生。至谴,市里欢呼,皆袖瓦砾,遮道伺之,实由间道获免。”与前所上之书迥若大渊矣。岂非少年未达,投知求见之文,而不自觉其失言者邪?後之君子,可以为戒。
  ○假设之辞古人为赋,多假设之辞。序述往事,以为点缀,不必一一符同也。子虚、亡是公、乌有先生之文,已肇始于相如矣。後之作者实祖此意,谢庄《月赋》“陈王初丧应、刘,端忧多暇,”又曰:“抽毫进牍,以命仲宣。”按王粲以建安二十一年从征吴,二十二年春道病卒。徐、陈、应、刘一时俱逝,亦是岁也。至明帝太和六年,植封陈王,岂可椅掖史传,以议此赋之不合哉。庚信《枯树赋》既言殷仲文出为东阳太守,乃复有桓大司马,亦同此例。而《长门赋》所云,陈皇後复得幸者,亦本无其事。徘谐之文不当与之庄论矣。
  陈後复幸之云,正如马融《长笛赋》所谓“屈平适乐国,介推还受禄”也。○古文未正之隐陆机《辨亡论》,其称晋军,上篇谓之“王师”,下篇谓之“强文信国《指南录序》中“北”字皆“卤”字也。後人不知其意,不能改之,谢皋羽《西台恸哭记》,本当云“文信公”,而谬云“颜鲁公”,本当云“季宋”,而云“季汉”。凡此皆有待于後人之改正者也。胡身之注《通鉴》,至二百八十卷石敬瑭以山後十六州赂契丹之事,而云“自是之後辽灭晋,金破宋”,其下阙文一行,谓蒙古灭金取宋,一统天下,而讳之不书,此有待于後人之补完者也,汉人言《春秋》所贬损大人当世君臣有威权势力者,其事皆见于书,故定、哀之间多微辞矣,况于易姓改物,制有华夏者乎。孟子曰:“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习其读而不知,无为贵君子矣。”
  郑所南《心史》书文丞相事,言公自序本末,未有称彼曰“大国”、曰“丞相”,又自称“天祥”,皆非公本语,旧本皆直斥彼酋名。然则今之集本或皆传书者所改。
  《金史?纥石列牙吾塔传》“北中亦遣唐庆等往来议和”,《完颜合达传》“北中大臣以舆地图指示之”,《完颜赛不传》“按春自北中逃回”。“北中”二字不成文,盖“卤中”也,修史者仍金人之辞未改。
  《晋书》刘元海、石季龙,作史者自避唐讳,後之引书者多不知而袭之,惟《通鉴》并改从本名。








  ●卷二十○非三公不得称公《公羊传》曰:“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後称公。”天子三公称公,周公、召公、毕公、毛公、苏公是也。王者之後称公,宋公是也。杜氏《通典》曰:“周制,非二王之後,列国诸侯其爵无至公者。春秋有虞公、州公,或因殷之旧爵,或尝为天子之官,子孙因其号耳,非周之典制也。东迁而後,列国诸侯皆僭称公。”夫子作《春秋》而笔之于书,则或公或否。生不公,葬则公之;列国不公,鲁则公之,于是天子之事与人臣之礼并见于书,而天下之大法昭矣。汉之西都有七相五公,而光武则置三公,之文如邓公禹、吴公汉、伏公湛、宋公宏、第五公伦、牟公融、袁公安、李公固、陈公宠、桥公玄、刘公宠、崔公烈、胡公广、王公龚、杨公彪、苟公爽、皇甫公嵩、董公卓、曹公操,非其在三公之位,则无有书公者:《三国志》若汉之诸葛公亮、魏之司马公懿、吴之张公昭、顾公雍、陆公逊,《晋书》若卫公、张公华、王公导、庾公亮、陶公侃、谢公安、桓公温、刘公裕之类,非其在三公之位,则无有书公者。史至于唐而书公,不必皆尊官。泊乎今日,志状之文,人人得称之矣。吁,何其滥与!何其伪与!
  《大雅?古公直父》笺曰:“诸侯之臣称君曰公。”《白虎通》曰:“臣子于其国中皆褒其君为公,《诗》曰“‘乃命鲁公,俾侯于东。”公者,鲁人之称;侯者,周室之爵。
  《秦誓》:“公曰:嗟我士听无哗。”夫《秦誓》之书“公”,与《春秋》之书“秦伯”,不已异乎?曰:《春秋》以道名分,五等之爵册之天子,不容僭差。若《秦誓》本国之书,孔子因其旧文而已。“公之媚子,从公于狩。”亦秦人之诗也。
  平王以後,诸侯通称为公,则有不必专于本国者矣,《硕人》之诗曰:“谭公维私。”《左传》郑庄公之言曰:“无宁兹许公,复奉其社稷。”
  周之盛时,亦有群公之称,见于康王之浩及诗之《云汉》,此犹五等之君,《春秋》书之,通日诸侯也。
  《左传》自王卿而外无书公者,惟楚有之,其君已僭为王,则臣亦潜为公,《宣十一年》所谓“诸侯县公皆庆寡人”者也。传中如集公、析公、申公、郧公、蔡公、息公,商公、期思公,并边中国,白公边吴,盖尊其名以重边邑。而秦有キ公,吏失其姓名。”楚汉之际有膝公、戚公、柘公、薛公、郯公、萧公、陈公、魏公、留公、方与公,高祖初称沛公,太上皇父称丰公,皆楚之遗名。此县公之公也。
  有失其名而公之者,《史记?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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