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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录-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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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非平日相习之深,乌能得其用乎?后世乃设东宫之官,而分期职秩。于是有内外宫朝之隔,而先王之意失矣。
  ○死政之老死国事者之父,如《史记?平原君传》李同战死,封其父为李侯;《后汉书?独行传》小吏所辅捍贼,代县令死,除父奉为郎中;《蜀志?庞统传》统为流矢所中卒,拜其父议郎,迁谏议大夫是也。若父子并为王臣而特加恩遇,如光武之于伏隆,先朝之于张五典。
  ○凶礼《大宗伯》以凶礼哀邦国之忧,其别有五:曰死亡、凶札、祸、围败、寇乱。是古之所谓凶礼者,不但于死亡,而五服之外有非丧之丧者,缘是而起也。《记》曰:“年不顺成,天子素服,乘素车,食无乐。”又曰:“年不顺成,君衣布,本。”《周书》曰:“大荒,王麻衣以朝,朝中无采衣。”此凶札之服也。《司服》:“大札大荒大素服”注曰:“大,水火为害,君臣素服缟冠,若晋伯宗哭梁山之崩。”《春秋》:“新宫灾,三日哭。”此祸之服也。《记曰》:“国亡大县邑,公卿大夫士厌冠,哭于太庙。”又曰:“军有忧,则素服哭于库门之外。”《大司马》:“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春秋传》:“秦穆公败于ゾ,素服郊次,乡师而哭。”此围败之服也。若夫《曲礼》言:大夫士去国,“素衣,素裳,素冠,彻缘,屦,素袜,乘髦马”。孟子言三月无君则吊,而季孙之会荀跞,练冠麻衣。此君臣之不幸而哀之者矣。秦穆姬之逆晋侯,免服衰;卫侯之念子鲜,税服终身。此兄弟之不幸而哀之者矣。楚灭江,而秦伯降服出次;越围吴,而赵孟降于丧食。此与国之不幸而哀之者矣。先王制服之方固非一端而巳。《记》有之曰:“无服之丧,以蓄万邦。”
  ○不入兆域《冢人》:“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注:“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左氏》赵简子所谓:“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兆。”而《檀弓》死而不吊者三,其一曰畏,亦此类也。若敝无存死,而齐侯三衤遂之,与之犀轩与直盖而亲推之。三童汪死,而仲尼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可无殇也。”岂得以此一概。隋文帝仁寿元年,诏曰:“投生殉节,自古称难。陨身王事,礼加二等。而世俗之徒不达大义,致命戎旅不入兆域,亏孝子之意,伤人臣之心。兴言念此,每深愍叹。且入庙祭祀并不废阙,何至坟茔独在其外?自今以后,战亡之徒宜入墓域。”可谓达古人之意。又考晋赵文子与叔誉观乎九原,而有阳处父之葬,则得罪而见杀者,亦未尝不入兆域也。
  ○乐章《诗》三百篇皆可以被之音而为乐。自汉以下,乃以其所贼五言之属为徒诗,而其协于音者则谓之乐府。宋以下,则其所谓乐府者亦但拟其辞,而与徒诗无别。于是乎诗之与乐判然为二,不特乐亡而诗亦亡。
  古人以乐从诗,今人以诗从乐。古人必先有诗,百后以乐和之。舜命夔都胄子,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是以登歌在上,而堂上堂下之器应之,是之谓以乐从诗。古之诗大抵出于中原诸国,其人有先王之风,讽诵之教,其心和,其辞不侈,而音节之间往往合于自然于律。《楚辞》以下,即已不必尽谐。降及魏晋,彦羌戎杂扰,方音递变,南北各殊,故文人之作多不可以协之音,而名为乐府,无以异于徒诗者矣。人有不纯,而五音十二律之传于古者到今不变,于是不得不以五音正人声,而谓之以诗从乐。以诗从乐非古也,后世之失,不得巳而为之也。
  《汉书》:“武帝举司纪相如等数十人,造为诗赋,略论律吕,以合八音之调,作十九章之歌。”夫曰“略论律吕,以合八吕之调”,是以诗从乐也,后代乐音皆然。
  《安世房中歌》十七章,《郊祀歌》十九章,皆郊庙之正乐,如三百篇之颂。其他诸诗,所谓赵、代、秦、楚之讴,如列国之风。
  十九章,司马相如等所作,略论律吕,以合八音者也。赵、代、秦、楚之讴,则有协有否。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采其可协者以被之音也。
  《乐府》中如清商、清角之类,以声名其诗也。如《小垂手》、《大垂手》之类,以舞名其诗也。以声名者必合于声,以舞名者必合于舞。至唐而舞亡矣,至宋而声亡矣,于是乎文章之传盛,而声音之用微,然后徒诗兴而乐废矣。歌者为诗,击者拊者吹者为器,合而言之谓之乐。对诗而言则所谓乐者,“八音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是也,分诗与乐言之也。专举乐则诗在其中,“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是也,合诗与乐言之也。
  《乡饮酒》:“礼工四人,一瑟。”二瑟,二人鼓瑟,则二人歌也。”古人琴瑟之用,皆与歌并奏,故有一人歌一人鼓瑟者,汉文帝使慎夫人鼓瑟,上自倚瑟而歌是也。亦有自鼓而自歌,孔子之取瑟而歌是也。若乃卫灵公听新声于濮水之上,而使师延写之,则但有曲而无歌,此后世徒琴之所由兴也。
  言诗者大率以声音为末艺,不知古人入学自六艺始,孔子以游艺为学之成。后人之学好高,以此为瞽师乐工之事,遂使三代之音不存于两京,两京之音不存于六代,而声音之学遂为当今之绝艺。
  “七月流火”,天文也。“相其阴阳”,地理也。“四矢反兮”,射也。“两骖如舞”,御也。“止戈为武”,“皿虫为蛊”,书也。“千乘三去”,“亥,有二首六身”,数也。古之时人人知之,而今日遂为绝学。且曰:艺而已矣,不知之无害也。此近代之儒所以自文其空疏也。
  ○斗与辰合《周礼?大司乐》注:“此据十二辰之斗建与日辰相配合,皆以阳律为之主,阴吕来合之。”是以《大师》云:“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怕。”黄钟,子之气也,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纪。大吕,丑之气也,十二月建焉,而辰在玄枵。故奏黄钟,歌大吕以祀天神。大蔟,寅之气也,正月建焉,而辰在И訾。应钟、亥之气也,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故奏大蔟,歌应钟,以祀地。如洗,辰之气也,三月建焉,而辰在大梁。南吕,酉之气也,八月建焉,而辰在寿里。故奏姑洗,歌南吕以祀四望。蕤宾,午之气也,五月建焉,而辰在鹑首。林钟,未之气也,六月建焉,而辰在鹑火。故奏蕤宾,歌函钟,以祭山川。仲吕,巳之气也。四月建焉,而辰在实沈。夷则,申之气也,七月建焉,而辰在鹑尾。故奏夷则,歌小吕。以享先妣。夹钟,卯之气也,二月建焉,而辰在降娄。无射,戌之气也,九月建焉,而辰在大火。故奏无射,歌夹钟,以享先祖。《太玄经》所谓:“斗振天而进,日违天而退。”先王作乐,以象天地,其必有以合之矣。
  ○凶声“凡建国,禁其淫声,过声,凶声,慢声。”凶声如殷纣好为北鄙之声,所谓亢厉而微末,以象杀伐之气者也。注谓:“亡国之声,若桑间、濮上。”此则一淫声已该之矣。
  ○八音先王之制乐也,具五行之气。夫水火不可得而用也。故寓火于金,寓水于石。凫氏为钟,火之至也。泗滨浮磬,水之精也。
  土鼓,乐之始也。陶匏,祭之大也。二者之音非以悦耳,存其质也。《国》“令州鸠曰:匏、竹利制。”又曰:“匏以宣之,瓦以赞之。”今之大乐久无匏、土二间,而八音但有其六矣。熊氏谓:“匏音亡,而清廉忠敬者之不多见。”吾有感于其言。
  ○用火有明火,有国火。明火以阳燧取之于日,近于天也,故卜与祭用之,国火取之五行之木,近于人也,故烹饪用之。
  古人用火必取于木,而复有四时五行之变。《素问》:黄帝言:“壮火散气,少火生气。”季春出少,贵其新者,少火之义也,今人一切取之于石,其性猛烈而不宜人,疾之多,年寿之减,有自来矣。
  邵氏《学史》曰:“古有火正之官。《语》曰:‘钻燧改火。’此政之大者也。所谓光融天下者于是乎在。《周礼》司ピ氏所掌及《春秋》宋、卫、陈、郑所纪者,政皆在焉。今治水之官犹夫古也,而火独缺焉。饮知择水而亨,不择火以祭以养,谓之备物可乎?或曰:庭燎则有司矣。虽然,此火之末也。”○莅戮于社《大司寇》:“大军旅莅戮于社。”注:“社谓社主在军者也。”《书?甘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孔字国云:“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及社主行,有功则赏祖主前,示不专也;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于社主前。社主阴,阴主杀。亲祖严社之义也。”《记》曰:“社所以神地之道。”意古人以社为阴主,若其司刑杀之柄者,故祭胜国之社则士师为之尸。而王奔之将亡,赦城中囚徒,授兵杀,饮其血曰:“有不为新室者,社鬼记之。”宋襄公、季平子皆用人于社,而亡曹之梦亦曰:“立于社官。”宰我战栗之对,有自来矣。○邦朋《士师》掌士之八成,七曰为邦朋。太公对武王,民有十大,而曰民有百里之誉,千里之交,六大也。又曰:“一家害一里,一里害诸侯,诸侯害天下。”嗟乎!此太公之所以诛华士也。世衰道微,王纲驰于上,而私党植于下,故箕子之陈《洪范》,必皇建其有极,而后庶民人无淫朋比德。《易?泰》之九二曰:“朋亡。”《涣》之六四曰:“涣其群,元吉。”《庄子》:“文王寓政于臧丈人,而列士坏植散群。”
  荀悦论曰:“言论者计薄厚而吐辞,选举者度亲疏而举笔,苞苴盈于门庭,聘问交于道路,书记繁于公文,私务众于官事。”世之弊也,古今同之,可为太息者此也。
  ○王公六职之一“坐而论道,谓之王公。”王亦为六职之一也,未有无事而为人君者,故曰天子一位。
  ○奠挚见于君士冠,士之嫡子继父者也,故得奠挚见于君。
  ○主人“主人爵弁,裳,缁施。”注:“主人,婿也。婿为妇主。”“主人筵于户西。”注:“主人,女父也。”亲迎之礼,自夫家而行,故婿称主人;至于妇家,则女父又当为主人,故不嫌同辞也。女父为主人,则婿当为宾,故曰:“宾东面答拜。”注:“宾,婿也。对女父之辞也。至于宾出而妇从,则变其文而直称曰“婿”。婿者,对妇之辞也。曰主人、曰宾、曰婿,一人而三异其称,可以见礼时为大,而义之由内矣。
  ○辞无不腆无辱“归妹,人之终始也。”先王于此有省文尚质之意焉,故辞无不腆无辱。告之以直信,曰先人之礼而已。所以立生民之本,而为嗣续之基,故以内心为主,而不尚乎文辞也,非徒以教妇德而已。
  ○某子受酬《乡饮酒礼》:“某子受酬。”注:“某者,众宾姓也。”《乡射礼》:“某酬某子。”注:“某子者,氏也。”古人男子无称姓者,从《乡射礼》注为得。如《左传》叔孙穆子言叔仲子、子服子之类。
  ○辩《乡饮酒礼》、《乡射礼》其于旅酬皆言“辩”,注云:“辩众宾之在下者。”此辩非“辩察”之辩,古字辩与“遍”通。经文言辩者非一。《燕礼》注:“今文‘辩’皆作‘遍’”是也。《曲礼》”主人延客,食,然后辩ゾ。”《内则》:“子师辩告诸妇诸母名。”“宰辩告诸男名。”《玉藻》:“先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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