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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法律规定和双方议定的劳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
协商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共同遵守的条款;协商条款是根据
工种、岗位的不同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具体条款。
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
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先是少数工业化国家在民法中
承认了劳动合同法律效力,随后多数国家在劳动法中制定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或
在劳动法典中列有劳动合同的专章,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订立、
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其所属的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签订的关于劳动权利、劳动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直接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劳动者与其所属的用人
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1 )劳动合
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如同
一般合同一样,只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劳动合
同才能成立。
(2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双
方协商中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重要前提,也是当事人实现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3 )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即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
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要尽量使两者达到最佳结合,以增强企
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因此,劳动合同除应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特征外,还应
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1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
方当事人是劳动者本人。
劳动合同的这一特点与确保具体的劳动关系的产生有很大的关系。当事人之
间发生了劳动关系,劳动者才能参加其所属用人单位的劳动,才能领取
劳动报酬,才能与其所属的用人单位有密切的集体劳动的联系;用人单位才
能拥有劳动者,才能管理这些劳动者,才能产生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由此看来,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双方不能同时都是单位,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另外,就用人
单位本身而言,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只能是该单位的行政方面,而决不是该单
位的党、团或工会组织。同时,劳动合同的双方既是劳动权利主体,又是劳动义
务主体,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
(2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后,作为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一方中去,成为该单
位的一名职工,在用人单位内部享受和承担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对用人单
位以外的单位则在本单位法人代表授权的前提下,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
和管理活动。从用人单位来说,有权利也有义务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职工,把他
们的个人劳动组织到集体劳动中去。这种身份隶属关系是由我国社会化生产劳动
过程所决定的,即在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依照社会化生产劳动过
程中的分工要求所形成的。劳动合同的这个特征还决定了劳动者一方在同一时期
内只能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兼职活动的人员,是以兼职身份与
用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3 )有一定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除必须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还必须明确规定一定的试用期限作
为合同的一项必须条款。试用期,是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对合同制工人进行思
想品德、实际操作技能、劳动态度等方面实行进一步考察的期限。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试
用期为二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
可正式被企业录用;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试
用期,既有利于增强劳动合同制工人从事劳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勤奋学习
的内在动力,提高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实现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从而有
利于消除企业在用工制度上“统包统配”、“一次分配定终身”等弊病。
(4 )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
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一般地说,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
确立后,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帮助解决职工子女的人托、受教育问题,职工及其家
属的住房问题及其他特殊困难问题。如果职工家属因生育、年老、患病、工伤、
残废、死亡等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时,单位应对职工及其家属给予一定
的物质帮助。
(5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有的劳动可以直接创造价值,有的劳动在
于实现价值,有的劳动是间接地帮助创造或实现价值;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能衡
量,有的劳动成果将来才能感到。因此,劳动合同一般都订有教育与培训的条款,
其着眼点就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
(6 )劳动合同应依法定程序订立。
劳动合同的正式签订,要通过企业公布招工简章、劳动者自愿报名、考核录
用等法定程序,即劳动者根据本人条件和志趣爱好来选择企业,而企业
则对劳动者的体力素质、劳动技能、经验和知识水平等提出一定要求,实行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这就是说,这样做,就能使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
前有一个“相互选择”过程。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主要如下:(1 )合同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的
当事人必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一方是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
另一方是企业行政等用人单位。
即使是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雇佣的劳动者,也同样一方是劳动力提供者,
另一方是劳动力接受者,两者是不能等同的,更不能出现两方都是法人的情况。
而民事合同则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其相互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其
当事人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法人或双方都是法人。双
方当事人不存在相对的因素。即使是具有劳动内容的民事合同,如加工承揽合同、
劳务合同等,其合同当事人也同样可以存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
之间。
(2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作为劳动者一方须加入到
用人单位中去,成为其成员之一,在身份上具有隶属性。在合同期间,他应接受
用人单位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用人单位分配给的劳动、工作义务,遵守所在单位
的内部劳动规则,享受该单位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而民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是平等的相对一方,双方没有隶属性。尽管加工承揽合同、劳务合同中的一方
当事人也提供劳务,但他不参加对方的组织,不承担对方单位内部的劳动、工作
义务,也不受对方内部劳动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3 )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决定有关劳动条件和福利待
遇方面的权利义务,其内容涉及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劳动纪律等等。
而民事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没有工作条款和福利待遇等
方面的内容。
(4 )合同的标的不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劳动行为,而不是劳动
成果。即劳动合同的标的没有物存在。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集体
劳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其劳动成果是否实现。而民事合同的标的主要
是物和行为。虽然有的民事合同的标的也涉及到劳动行为,但一般是与劳动结果
相联系的劳动行为。
(5 )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签订的劳动关
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涉及到劳动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劳动法的调整。
民事合同是有关民事权益方面的法律协议,受民法调整。
□劳动合同的种类
除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外,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可以采用劳动合同
的形式协商加以确定。这样,按照劳动合同内容的若干方面,就可以划分出不同
的劳动合同种类。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的种类主
要是指如下三种:1。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用工的劳动合同
这一类劳动合同是我国劳动合同中占主要部分的劳动合同,其范围随着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而不断扩大。这一类劳动合同
的主要特点是:必须是常年性工作岗位上招用工人,其合同期限不得低于1 年;
合同制工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
的法律法规执行。根据企业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这一类劳动合同还可以做如
下区分。
(1 )长期工劳动合同。它的劳动合同期限在5 年以上,包括一些终身录用
的合同(指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这种合同主要适用于常年性,变化小的生产
或工作岗位,或是经过较长时间的技术培训才能胜任的工种或职务,特别是那些
技术性较强、保密性较强的工作。在实践中,也有些企业是为了保持职工队伍的
相对稳定和保持一定数量的生产、工作基本骨干,在经过考核合格或者经过实践
锻炼后表现较好的劳动者订立这种长期劳动合同。
(2 )短期工劳动合同。它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 —5 年之间。这种劳动合同
的特点是,用工期较短,用工灵活,能加快人才的合理流动。随着经济体制和劳
动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短期工劳动合同可以促使企业和合同制工人都有更大的
选择,将成为主要的劳动合同种类。
2。临时工、季节工劳动合同它是单位整个用工制度的必要补充。《国营企业
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招用的1 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
当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类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劳动合同期限
在1 年以下,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不叫临时工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订立1 年以
上的临时工劳动合同。
(2 )临时工劳动合同的内容,仅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较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