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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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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②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③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④人力进
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⑤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⑥伴有全身强
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⑦工作中需
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
定的高处作业。

    此外,孕妇应避免上夜班和加班加点。人体生理机能活动于一昼夜之间是有
一定节奏的。白天以交感神经活动占优势,是适应干活动的状态,而夜间则以副
交感神经的活动占优势,适应于休息和睡觉。夜间作业违反了这种生理的节奏,
故使疲劳增加,连续夜班作业则可形成疲劳的积蓄而有害于健康。夜班作业时可
出现体重减轻,食欲下降,胃肠机能减弱,血红蛋白含量减少,故对孕妇及胎儿
均有不利影响。因此,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有禁止妇女做夜班工作的规定。所以,
孕妇尤其是在孕后期不应做夜班及加班加点。

    关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我国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
定》(卫妇发[1993]第11号)中有较为具体的规定。《规定》第十条“孕期保
健”中规定:(1 )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
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
测定。

    (2 )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 )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 )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
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
或适当减轻工作。

    (6 )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 个月以上(含7 个月)一般不得上
夜班。

    (7 )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 )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 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
息座位。

    (9 )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 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
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088'2 号)执行。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和第七条是关于女工孕期劳
动保护的。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是:“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
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
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个(含7 个月)的女职工,一
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
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
假。”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9 号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
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妇女的怀孕末期是分娩的准备阶段,这一期间内胎儿发育迅速,孕妇机体负
担大,造成孕妇行动诸多不便。这一时期如果继续工作,上下班时的乘车拥挤,
工作中的过度疲劳等等,孕妇容易发生意外,重则危及胎儿及母亲的生命。故产
前休息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日本法律规定,职业妇女产前休假期为6 周,前
苏联为8 周。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妊娠末期休息是否得当,对胎儿发育及产后
乳汁分泌都有一定的影响。一项统计表明,产前不休息的劳动妇女,其低体重儿
出生率为12。6%,休息42天以上的仅为4。2 %。

    因此,产前休假可以为怀孕妇女正常分娩提出必要的保证。

    妇女分娩后,生殖器官及盆底组织的恢复约需6 ~8 周的时间,国家关于产
假日期的规定,就是根据于此。产后休息不足,对母体健康及乳汁分泌有明显影
响,并会因此而影响乳儿的发育和健康。研究结果表明,因产后休息不足而导致
操劳过度和精神紧张是乳汁分泌不足或无乳的主要原因。因此,产后休息是绝对
必要的。有关专家的观察还发现,产妇较孕妇主诉有疲劳症状者为多,产后半年
内得病或慢性病复发的比例仍较高。这是因为,妇女分娩后,除身体需要复原外,
还担负着哺育和照看婴儿的重任,对绝大多数妇女而言,产后是一生中最为辛苦
的一个阶段。乳汁的分泌和照看婴儿的辛劳都会耗费母亲大量的体力和精力,只
有必要的休息才能保障母体的恢复和健康。《劳动法》规定的90天产假就是基于
产妇的身体康夏和培育健康后代的需要制定的,以保证女职工在生育后有充足的
休息时间,确保身体的复原,体力的恢复,从而有正常的乳汁分泌哺育健康的后
代。这不仅仅是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是关系到人口质量的重大问题。

    长期以来,在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后休假不仅有明文规
定,而且实际贯彻落实也较好。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乡
镇企业、三资企业中女工保护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据一项调查表明,在
其调查的469 家乡镇企业中有84。6%的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制度,有
75%的企业产假工资不能落实,有的企业甚至把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作为奖励,
规定来厂三年后方可享受2 个月产假,每月可领取58元基本工资。而在“三资”
企业中,“要生小孩就别挣钱”已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的“三资”企
业在合同书上明确规定“在本企业工作两年之内不许生小孩”;更有的“三资”
企业的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后被老板解聘。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等国家法规的。《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更为广大女职工提供了保护自己合
法权益的法律武器。女职工可以运用这一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
位更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及有关法规条例,决不应随意减少产假,任意克扣产
假工资,甚至因女职工生育而将其解雇。

    □女职工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哺乳期指的是婴儿出生后满四周至一周岁这段时间,前四周称为新生儿期。
为了保证人口质量,现在提倡科学育儿,提倡用母乳喂养,特别是4 个月内纯母
乳喂养。

    母乳是婴儿的天然食品,它不仅含有婴儿生长发育所需要的营养物质,而且
这些营养物质的比例适宜。它可随婴儿生长发育的需要而变化,是任何动物乳类
和代乳类所不可比的。母乳中所含蛋白质较高,且蛋白质中乳白蛋白多,酪蛋白
少,在胃中遇胃酸凝成的块较小,易于消化吸收,所以婴儿对母乳中蛋白质的利
用率较高。初乳中含有抗体,能保护婴儿肠粘膜不被病毒或细菌侵入。六个月内
的母乳含有较多的吞噬细胞,并具有较强的杀菌性,可以增强婴儿抗病茵感染的
作用。因此,母乳喂养的6 个月内的婴儿不易患病。另外,母乳中脂肪含有的脂
肪酸比例适宜,含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中的亚油酸比牛奶所含量高出
七倍,有防止婴儿患湿疹的作用。母乳中乳糖含量较高,为乙型乳糠,有利于大
脑发育。乳糖还可以促进钙、镁的吸收,有利于氨基酸和氮的吸收和存留,同时
可促进肠道蠕动,防止便秘。

    母乳中含有丰富的无机盐和维生素,因为直接喂养,不需消毒而能维持维生
素原有含量。母乳喂养还具有方便,促进母子感情等长处。所以,应该大力提倡
母乳喂养。

    提倡母乳喂养,母乳本身的质量就成了很重要的问题。要保证母乳的质量,
首先就得保证母体的营养和健康,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也就提到了议事
日程上。

    哺乳期的劳动保护目的在于保护乳儿的健康,故首要问题是注意不得因母亲
参加有毒有害作业而影响乳汁的质和量从而影响乳儿健康。《劳动法》第63条规
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
班劳动。”

    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应从事重体力劳动,因为分泌母乳和照看婴儿,母体本身
已承受了较大的消耗和劳累,如果再从事繁重紧张的体力劳动或工作,会造成母
体消耗过大,导致母乳分泌的减少和消失,对婴儿的成长发育不利。

    因此,应禁止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重
体力劳动。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包括所有会对母体进而对乳儿产生不良影响的工
种和作业。如铅可通过乳汁进入乳儿体内;文献中已有铅经由母亲乳汁而引起乳
儿铅中毒的症例报告。由于婴儿较成人对毒物敏感,所以在母体出现中毒症状之
前乳儿已可有中毒的表现。因此,应对哺乳期妇女接触铅加以限制。又如汞也可
自乳汁排出,被乳儿吸进。伊拉克曾发生过因用甲基汞杀直菌剂处理的麦种制成
面包而引起大批人用基汞中毒的事件。在中毒者中哺乳的母亲身上搜集到的母血
和乳汁样品中发现,乳汁中有机汞的浓度与母血中有机汞的浓度成正比,而伊拉
克婴儿仅仅通过母乳血中汞含量就达到了100 μg/100ml 血。因此,对哺乳期妇
女接触汞也要加以限制。还有苯、二硫化碳、汽油等化学物质也会因母体接触后
从乳汁中排出,从而影响乳儿的身体健康。

    我国目前关于车间空气中苯、二硫化碳、汽油的浓度虽然有了最高容许限量,
如苯为4Omg/m3 ,甲苯为100mg/m3,二甲苯为100mg/m3;二硫化碳为10mg/m3 ;
汽油为300mg/m3,但专家们建言,乳母不应参加接触苯、二硫化炭的作业。至于
接触汽油女工乳汁分泌会出现减少的现象,也应尽量避免接触汽油。

    与农药有职业接触的妇女,其乳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也会比无职业接触的妇
女高出许多,因此,哺乳期的妇女应暂时调离有关的岗位。

    总之,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应按照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
定》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哺乳女职工给予劳动保护,不安排下列劳动:(1 )
作业场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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