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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陪审制度只看做一种司法制度,这是十分狭窄的看法,因为既然它对诉讼的结局具有重大的影响,那它由此也要对诉讼当事人的命运发生重大的影响。
因此,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
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去评价陪审制度。
所谓陪审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以参加审判的权利。
我认为,在惩治犯罪行为方面利用陪审制度,会使政府建立完美的共和制度。其理由如下:陪审制度既可能是贵族性质的,又可能是民主性质的,这要随陪审员所在的阶级而定。
但是,只要它不把这项工作的实际领导权交给统治者,而使其掌握在被统治者或一部分被统治者手里,它始终可以保持共和性质。
强制向来只是转瞬即逝的成功因素,而被强制的人民将随即产生权利的观念。一个只能在战场上击败敌人的政府,也会很快被人推翻。因此,要加强政治工作,而政治方面的真实法律惩治,必须体现在刑法里面。
没有惩治,法律迟早会失去其强制作用。
因此,主持刑事审判的人,才真正是社会的主人。
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⑤。
⑤但应当作一个重要注释:不错,陪审制度使人民拥有了监督公民行为的一般权利,但它并未给予人民以在一切场合进行这项监督的手段,也没有让人民经常以暴力方式实行这种监督。
当一个专制君主可以自行指定他的代表处罚犯人时,被告的命运可以说是早就注定了。但是,如果由人民审判,则陪审团的决定及其不可驳回性,尚会为无辜者提供有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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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陪审团系由该国的贵族中选出的。贵族既制定法律,又执行法律和惩治违法行为(B)。一切都得经贵族同意,所以英国简直是一个贵族的共和国。而在美国,这一个制度则应用于全体人民。每一个美国公民都有选举权,都有资格参加竞选,都有资格当陪审员(C)。在我看来,美国人所同意实行的陪审制度,象普选权一样,同是人民主权学说的直接结果,而且是这种学说的最终结果。陪审制度和普选权,是使多数能够进行统治的两个力量相等的手段。
凡是曾想以自己作为统治力量的源泉来领导社会,并以此取代社会对他的领导的统治者,都破坏过或削弱过陪审制度。
比如,都铎王朝曾把不想做有罪判决的陪审员投入监狱,拿破仑曾令自己的亲信挑选陪审员。
尽管前人提供的大部分真理十分明显,但并没有打动所有的人,而且在我们法国,人们还往往对陪审制度持有混乱的观点。要想知道什么人可以当选陪审员,那就只是把陪审制度当做一种司法制度,讨论参与审判工作的陪审员应当具备什么知识和能力就可以了。其实,在我看来,这是问题的不关紧要部分,因为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当人民的主权被推翻时,就要把陪审制度丢到九霄云外;而当人民主权存在时,就得使陪审制度与建立这个主权的各项法律协调一致。犹如议会是国家的负责立法的机构一样,陪审团是国家的负责执法的机构。为了使社会得到稳定的和统一的管理,就必须使陪审员的名单随着选民的名单的扩大而扩大,或者随其缩小而缩小。
依我看,这一点最值得立法机构经常注意。其余的一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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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说都是次要的。
由于我相信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所以在把这一制度应用于民事诉讼时,我依然是这样看它。
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
当陪审团只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时,人民只能逐渐地发现它的作用,而且只能从个别的案件中发现。人民没有在日常生活中应用陪审制度的习惯,只把它看做获得公道的一般手段,而没有把它视为获得公道的唯一手段⑥。
反之,当陪审团参加民事案件的审理时,它的作用便可经常被人看到。这时,它将涉及所有人的利益,每个人都来请它帮助。于是,它深入到生活的一切习惯,使人的头脑适应它的工作方法,甚至把它与公道等量齐观。
因此,只用于刑事案件的陪审制度,必永远处于困境;而一旦把它用于民事案件,它就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顶得住人力的反抗。假如英国的统治者能象从法律中那样容易排除陪审制度而从英国人的民情中排除陪审制度,英国的陪审制度早在都铎王朝时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事实上拯救了英国的自由的,正是民事陪审制度。
不管怎样应用陪审制度,它都不能不对国民性发生重大影响。不过,随着它越早应用于民事案件,这种影响更会无限加强。
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
⑥当陪审制度只用于某些刑事案件时,这个论点尤其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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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
这种制度教导所有的阶级要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假如它没有起到这两种作用,人们对自由的爱好就只能是一种破坏性的激情。
这种制度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人陪审他。这种情况,对于民事陪审员来说,尤为千真万确。几乎没有人不害怕有朝一日自己成为刑事诉讼的对象,而且人人又都可能涉讼。
陪审制度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男子大汉的气魄,没有这种气魄,任何政治道德都无从谈起。
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利则是社会的积垢。
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我认为,这正是它的最大好处。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的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
我不知道陪审团是否对涉讼的人有利,但我确信它对主审的法官有利。我把陪审团视为社会能够用以教育人民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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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述,是就一切国家而言;而以下所述,则是专门就美国和就一般民主国家而言。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在民主政体下,法学家和司法人员,构成了唯一能够缓和人民运动的贵族团体。这部分贵族并没有任何物质力量,只对人们的精神发生保守性的影响。
但是,他们的权威的主要根源,就存在于民事陪审制度之中。
刑事诉讼是社会反对某人的斗争,陪审团在参加这种诉讼的审理时爱把法官视为社会权威的消极手段,对法官的意见持怀疑态度。但是,刑事诉讼要完全以常识容易辨认的单纯事实为依据。在这一点上,法官和陪审员是平等的。
在民事诉讼上,情况就与此不同了。这时,法官是激烈争论的两造之间的不偏不倚仲裁人;陪审员要对法官表示相信,洗耳恭听法官的仲裁,因为法官的法律知识远远高于陪审员。当着陪审团的面陈述陪审员们已经记不清的各项法律根据的,是法官;引导陪审团经过曲折的诉讼程序的,也是法官;向陪审团指明事实的要点和告诉它应当如何回答法律问题的,还是法官。法官对陪审员的影响几乎是无限的。
人们可能问我为什么对于陪审员在民事案件中没有能力引证法律根据一事表示坦然?
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凡是不涉及事实的问题,陪审团都几乎无从置言,而只是在形式上参与了司法审理。
陪审员宣布法官所做的判决。一般来说,他们都是以他们所代表的社会权威,以理性和法律的权威认定法官的判决。
(D)
在英国和美国,法官对于刑事诉讼的结局具有法国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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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影响。这种情况的产生原因是不难理解的:英国和美国的法官先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自己的权威,而后又把这种权威全盘搬到他们在其中本无权威的另一个舞台。
对某些案件,而且往往是重大案件,美国的法官有权独自宣判⑦。这时,他们的地位有时与法国法官的通常地位一样,但他们的道义力量却大得多,因为陪审团的影响还在帮助他们,他们的声音几乎与陪审团所代表的社会的声音同样洪亮。
他们的影响甚至大大超过法院本身的影响,这是因为美国的法官在私人的娱乐中和在政治活动中,以及在公共场所和在立法机构内部,都不断遇到一些惯于认为自己的智慧总有些不如法官的人向他们致敬;而且在他们处理完案件以后,他们的权力还在影响着在办案当中与他们结识的那些人的整个思维习惯,甚至影响着这些人的内心世界。
因此,表面上看来似乎限制了司法权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却在加强司法权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法官权力的国家的法官强大有力。
美国的司法人员之能把我所说的法治精神渗透到社会的
⑦联邦的法官几乎总是独自解决直接触犯联邦政府的问题。
参阅韦伯:《经济与社会》第404页。另参阅拉德克利夫和格罗斯:《英E国法制》(伦敦,1937年)
;詹克斯:《英国法读物》(伦敦,1928年)第97页及以下几页;梅特兰等人:《英国法史略》(伦敦,1915年)第45页及以下几页。为了能对“陪审制度”及其在英美的实际运用有个明确的认识,可阅读《社会科学百科全书》的“陪审员”条(第8卷第492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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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阶层,借助于实行民事陪审制度之处最多。E因此,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使人民学习统治的最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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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的主要原因
美国实行的是民主共和政制。本书的主要目的是阐述这一现象的原因。
在这些原因中,有几项由于我要连续叙述一个问题而被迫略过,或在叙述当中只是一笔带过。因此,尚有一些原因我还未来得及讨论;而已被我提及的一些原因,也由于淹没在细节的叙述当中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