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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8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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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了决斗裁决的使用范围。首先是在刑事案件中使用,然后又被用在民事案件中。人们不知如何是好:通过用立誓的方法来进行消极取证是不合适的,但是用决斗来裁决也不尽如人意。人们时常变换取证的方法,喜欢采用哪种就采用哪种。    
  一方面,僧侣们很得意地看到在教堂里 '34' 和祭坛上审理所有的世俗案件;另一方面,高傲的贵族则用剑来支持自己的权威。    
  我绝不是说,是僧侣引入了贵族们所抱怨的那些消极取证的司法裁决制度。这种做法是从蛮族人的法律精神和消极取证发展过程中演变形成的。这样一个可以使很多罪犯逃脱惩罚做法,一定会能使人们想到应该利用宗教的圣洁来震慑罪犯,以使作伪证的人惊慌失色。正是因为如此僧侣们才支持使用消极取证及其做法。但在其他场合,僧侣们反对消极取证 '35' 。在波马诺亚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教会法庭从来都不接受消极取证,这无疑对消极取证的崩溃和削弱起到很大作用。    
  所有这些还可以使人们感觉到我已讲了很多的消极取证法和决斗裁决法之间的联系。世俗法庭能完全接受这两种方法,而教会法庭却拒绝使用这两种方法。    
  在选择决斗取证时,每个民族都会遵循自己尚武的精神。因为,在人们把决斗裁决制度建立起来并把它视为上帝的判决时,人们就废除了十字架取证、冷水或沸水取证等裁决方式。而以前这些裁决方式也都被视为上帝的判决。    
  查理曼规定如果他的子女们发生争端,应用十字架取证法来裁决。宽容路易把十字架裁决限制在审理教务案件的范围内 '36' 。他的儿子罗达利乌斯规定,对所有案件都废止这种取证法。他甚至还废除了冷水取证法。    
  当时能被普遍接受的习惯寥寥无几。但这并不是说那时某些教会法庭没有使用过这些取证方法,在菲利浦——奥古斯特的一项法令 '37' 里有大量的篇幅讲述到了这些取证法;我只是想说当时人们很少使用这些立证方法。生活在圣·路易时代和以后时代的波马诺亚在列举不同类型的取证方法时,只讲到了决斗取证法而没有涉及其他取证方法。    
  第十九节  撒利克法、罗马法及《敕令》消亡的新理由    
  我已经讲过了《撒利克法》、罗马法以及《敕令》失去其权威的理由。在此,我要再讲一下,决斗取证的广泛使用也是这些权威消亡的一个主要原因。    
  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接受决斗取证的《撒利克法》逐渐变成了无用的法律,因此开始消亡。罗马法也不接受决斗取证,因此也同样消亡了。那时候人们只想着如何建立决斗裁决的法律,只想着建立一种优良的法学体系。《敕令》也变得越来越无用了。这样许多法律都丧失了权威性,而人们却不清楚它们究竟是在什么时候失去权威的;这些法律开始被人们遗忘了,而人们却无法找到能取而代之的其他法律。    
  这样的民族不需要成文法,因此成文法就轻易地被人们遗忘了。    
  当事双方不是有争议吗?只要让他们决斗就行了。所以,不需要非常复杂的程序。    
  所有民事和刑事的诉讼案都被简化成简单的事实。人们正是根据这些事实而决斗。不仅只是诉讼案的主体判决取决于决斗,就连一些附带事件或中间判决也取决于决斗。这就是波马诺亚在其所举的例证中所阐述的。    
  我认为,在第三朝代开始时,法学已经形成,一切都由名誉观念来支配。如果有人不服从法官的话,法官就会对他的无理行为追究责任。在布尔治,如果主监官传唤一个人来而这个人不来,主监官就会说“我派人找过你,你不来,并对我的传唤不屑一顾。请告诉我你轻蔑我的理由。”于是他们就决斗了。最后,胖子路易改革了这个习惯。    
  在奥尔良,所有的债务纠纷都使用决斗来裁决。少年路易宣布:要求索债金额在五个苏以上的案件才能使用此方式进行裁决。这项敕令是一项地方法律。因为在圣·路易时期,只要价值在十二个丹尼尔就可以使用此方式。波马诺亚曾经听一个法学家说,以前某一个时期在法兰西有一种坏习惯,人们可以雇一个决斗高手为这类债务纠纷决斗。由此可见当时决斗裁决肯定已被非常广泛地使用。    
  第二十节  名誉观念的起源    
  在蛮族的法典中,人们发现了某些难解之谜。佛里兹人的法律规定受棍打的人仅可得到半个苏的赔偿费;但轻微受伤的人则可得到比这多得多的赔偿费。根据《撒利克法》,一个自由民打击另一个自由民三棍子,他就得付给挨打的人三个苏的赔偿金。如果打出血的话,则按铁器伤人受罚,付罚金十五苏。人们是根据伤害的轻重程度来实施刑罚的。伦巴底人的法律对打人一棍、两棍、三棍、四棍的罚金有所不同。今天打人一棍子与打人十万棍的罚金是一样的。    
  被并入《伦巴底法》的《查理曼法令》规定,人们可以用棍子来进行被该法令所许可的决斗。可能这是僧侣们的主张,也可能是因为决斗广为传播,而人们希望减少血腥气味的原因。宽容路易的敕令允许决斗者决斗时自行选择使用棍棒或武器。最后,只有奴隶才用棍棒进行决斗。    
  我已经看到,我们的荣誉观念已经产生和形成。原告开始在法官面前指控被告曾犯过某种罪行,被告则宣称原告在撒谎。这样一来,法官就判令他们决斗。一条准则就这样形成了:当人们认为一方在撒谎的时候,就需要决斗。    
  一个人如果宣布他要决斗,就不得反悔。如果他要反悔,就要被处以刑罚。这样,另一条准则也产生了:即一个男人既然已经许诺,名誉就不允许他失言。    
  绅士们是骑着马,手持武器进行决斗的;而平民则是手持棍棒徒步决斗。由于这个缘故,棍棒被看成是羞耻的工具 '38' :因为一个被用棍子打败了,他就会被看做是下贱的人。只有下贱人在决斗时不掩面 '39' ,这样只有他们的脸会受伤。因此,挨耳光被认为是奇耻大辱,需要用血来洗刷:因为一个挨耳光的人也被认为是下贱的人。    
  日耳曼人对待荣誉与我们一样敏感,甚至比我们更敏感。对这些耻辱,就连最疏远的亲属也会有受到强烈伤害的感觉。他们所有的法典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上。伦巴底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带领其他人去打一个完全没有防备的人,并使对方受到羞辱和嘲笑的话,应付致死人命所应付的赔偿金的一半;如果出于同样的动机,把对方捆绑起来,应付同样罚金的四分之三。    
  因此可以说,我们的先辈对侮辱极为敏感。但是他们对一种特别类型的侮辱没有加以区别:这就是使用某种器具并用某种方式对身体的某些部位进行击打。当然所有这些都包括被打败的侮辱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施暴的程度决定了遭受侮辱的程度。    
  第二十一节  日耳曼人名誉观念的新思考    
  塔西佗说:“日耳曼人认为在战场上丢掉盾牌是莫大的耻辱。许多人由于这种不幸而自杀身亡。”《撒利克古法》规定,诽谤他人在战场上丢掉盾牌的人,应付给被诽谤者十五苏的赔偿金。    
  查理曼修改了《撒利克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给三苏的赔偿金。我们不应该怀疑这个君王是在削弱军队的纪律性。很显然,这个变化来自于兵器的变化。也正是因为兵器的变化,人们的很多习惯也随之改变了。    
  第二十二节  与决斗相关的习俗    
  我们与妇女的关系建立在与感官享乐密切相关的幸福之上,建立在爱和被爱的魅力之上,也建立在取悦妇女的欲望之上,因为妇女是某些构成个人价值的东西的最高明的鉴定者。这种取悦女人的一般的欲望导致产生了献媚的风气。这种风气并不是爱情,但很优雅、很轻浮。这是一种永久伪装的爱情。    
  根据每个民族和每个世纪的不同情况,爱情往往倾向于以上这三种因素之一,而漠视其中之二。我认为在决斗的时代,最为盛行的应该是献媚的风气。    
  在伦巴底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两个决斗者之一随身带有魔力草的话,裁决官就让人把他的魔力草拿去,并让他发誓不再带有魔力草。这样的法律只能建立在普通人的基础上。人们认为恐惧最能使人发明许多情节,引起各种幻想。在个人决斗中,决斗者全副武装,拿着沉重的进攻和防御性的武器。假如一种武器具有某种特性和威力,就可以使持有这种武器的决斗者占据上风。因此认为一些决斗者持有具有魔力武器的念头,就一直会在许多人的脑海里反复浮现。    
  这样就产生了奇迹般的骑士制度。这些奇迹般的想法充满了所有人的心灵:在小说中,人们可以看到游侠骑士、巫士、仙女、插翅的或聪慧的骏马,隐形人和刀枪不入的人;对伟大人物的出生和教育甚为感兴趣的魔术师;被施以了魔法或解除了魔法的宫殿。在我们的世界里出现了一个全新的世界,而只有粗俗的平民才沿着大自然原有的轨迹继续生活。    
  游侠骑士们总是全副武装,出没于古堡,要塞和强盗中。他们为弱者抱打不平并以此为荣。在我们当今的小说中,建立在爱情思想上的艳侠之风与武力和保护的思想交织在一起。    
  于是人们就幻想出一个非凡的男士。这个男士看到一位品貌非凡但却纤薄娇弱的女子,于是就乐意挺身而出为她冒一切风险,并在日常的生活行为上取悦于她。艳侠的风气就这样产生了。    
  这些骑士小说满足了这种取悦女人的愿望,给欧洲的部分地区带来了这种艳侠风气的精神,可以说这种精神,在古人中是少见的。    
  在罗马这个广阔的大城市里,出奇的奢侈满足了人们感官上的享乐。在希腊,某种田园寂静的意念诱发了人们描述爱情的感觉 '40' 。保护女子贞操和美貌的游侠骑士的思想意识导致产生了艳侠风气的思想意识。    
  骑士比武的习惯使得这种精神源远流长。它把价值的权利和爱情的权利汇集了起来。这就大大地增强了艳侠之风的重要性。    
  第二十三节  关于决斗裁决的法学    
  人们也许出自于好奇之心,想了解一下已成为司法裁决原则的这种畸形的决斗裁决习俗,想寻求形成这种怪异荒诞法学的基础。’建立在理智基础上的人类甚至把自己的偏见也制定成规则。再没有什么能比决斗裁决更不通情达理的了,但是决斗裁决一旦定下来,人们就会相当严肃地执行。    
  为了很好地了解当时的法学,就应该细心地研读圣·路易的法规。圣·路易使司法裁决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戴方丹和这位君主是同时代的人。波马诺亚的书写于他以后的时代 '41' 。其他著作者也都生活在他以后的时代,因此,应该从后来人们修正过的古籍中来研究古时的这个习惯。    
  第二十四节  决斗裁决的规则    
  如果有好几个原告的话,他们就应该协调一致,以保证由一个人来起诉;如果他们不能统一意见的话,参加听诉的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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