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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参阅苏格拉底《教会史》第 2 卷。
'12' 荷兰人根据他们自己之间的协议给几乎整个欧洲规定了最有利于他们自身利益的兑换率。
'13' 在一个地方如果银子比纸币多,那么银子就多,如果纸币比银子多,那么银子就少。
'14' 即 1744 年。
'15' 见普利因《自然史》第 33 卷第 13 条。
'16' 见普利因《自然史》第 33 卷第 13 条。
'17' 名义上收到了 20 盎司铜,实际上只收到 10 盎司铜。
'18' 名义上收到了 20 盎司铜,实际上只收到 16 盎司铜。
'19' 见普利因《自然史》第 33 卷第 5 条。
'20' 参阅茹柏尔神父 1739 年所著《货币科学》一书第 59 页。
'21' 见《道德与邪恶篇》。
'22' 参阅《萨乌特》第 2 卷第 7 章以及 1681 年 7 月 28 日《学者报》所刊登的发现了 5000 枚钱币的新闻报道。
'23' 英格兰。
'24' 这里所谈的金银不是可以作为商品来出售的金银。
'25' 见塔西佗《史记》第 6 卷。
'26' 对罗马人来说高利贷和有息贷款是一回事。
'27' 参阅德尼斯·阿利卡尔那斯的著作,他对此有很好的论述。
'28' 半利、 1 / 3 利、 1 / 4 利,见罗马法典及关于高利贷法律的各项法令,尤其是《关于高利贷法律》第 17 条及其注释。
'29' 参阅德尼斯·阿利卡尔那斯的著作中所载的关于阿比乌斯就此问题发表的演说。
'30' 见《史记》第 6 卷。
'31' 即罗马 388 年。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6 卷。
'32' 见《史记》第 6 卷。
'33' 根据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7 卷所述,这是在曼利乌斯·托尔卡图斯和普劳第乌斯统治的时代,正是塔西佗在《史记》第 6 卷中所谈的法律。
'34' 原文是拉丁文: semiuniciaria
usura( 译者注 ) 。
'35' 见塔西佗《史记》第 6 卷。
'36' 该法是由护民官瑞奴西乌斯提议通过的。
'37' 即于罗马 663 年。
'38' 见本书第 11 章第 9 节。
'39' 见《致阿弟库斯的书信》第 5 卷第 21 封信。
'40' 于罗马 561 年。见狄特·李维的著作。
'41' 见《致阿弟库斯的书信》第 4 卷第 15 和第 16 封信。
'42' 见《致阿弟库斯的书信》第 3 卷第 21 封信和第 4 卷第 1 封信。庞 培借给阿利奥巴沙国王 600 达朗,并让国王每 30 天支付给他 33 块瑞典达朗。
'43' 见《致阿弟库斯的书信》第 6 卷第 1 封信。
'44' 参阅《致阿弟库斯的书信》,对沙拉密人不能欺骗。
'45' 见《致阿弟库斯的书信》第 6 卷第一封信:西塞罗规定,月利是 1 %,并且利上生利直到年底。至于共和国的农民,则必须给他们的债务人一个期限,过时不能偿还债务就必须按契约所规定的高利偿付利息。
'46' 当时有一条元老院制定的一般性法律,规定月息是 1 %。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二十三章
法律与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人与动物的种群繁衍
啊,维纳斯女神,爱神之母啊,
……
自从你的星辰将美好的初春再次带回大地,
和煦的微风使人们闻到了爱的气息。
鲜艳的色泽让大地更加光彩绮丽,
空气中充满了娇艳的花儿吐出的芳香气味。
听啊,小鸟在你的力量的召唤下,
正在用千百种柔情的歌声祝贺你的来临;
看啊,高傲的雄牛穿越草原,踏过河流,
去追寻那美丽多情的牡牛。
在丛林里和高山旁,溪流边与海岸上,
那些在绿色的原野上居住的人们见到你的到来,
爱和欲的火焰便燃烧起来。
在快乐的诱惑下,人们生殖繁衍。
人们是多么愿意跟随你啊,
也是多么热爱美丽赐给所有生灵的这种娇媚的能力。 '1'
雌性动物的繁殖能力几乎是一成不变的。然而人类却由于受思维方式、性格、情欲;想象,无常的变化,保存美色的想法,妊娠带来的麻烦以及家庭人口太多等诸因素的影响,其繁衍生殖遭受到了众多的阻碍。
第二节 婚姻
父亲有养活自己子女的这一天然义务决定了婚姻制度的产生。婚姻也宣告了父亲应承担这一义务。庞伯尼乌斯·梅腊所论述的那些民族 '2' 则是凭借长相是否相似来确认父亲的。
在极度文明的民族里,父亲是法律通过婚姻仪式所宣布的负有养育子女义务的人。因为法律发现父亲正是法律所要寻找的人。
养育后代的这一义务对动物来说,雌性动物就可担当此任。但这一义务对人类来说其含义甚广:人类的子女是有理念的,而这些理念是一点一滴获得的。人类不仅要养活子女,而且还要教育子女:尽管他们已能生存下去,但却不能管住自己。
违背道德观念的结合对人类的繁衍没有多大好处。因为无法确认谁是负有养育子女义务的父亲,那么养育孩子的责任就不得不落在母亲的肩上。然而羞愧、悔恨、性别的束缚和法律的冷漠都给母亲养育孩子带来无数的困难,而且母亲通常是没有生活来源的。
以卖淫为生的娼妓就没有养育子女的便利条件。让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努力与母亲的身份地位是格格不入的。这些母亲是那样的堕落,无法得到法律的信任。
由此可以看出,洁身自好与人类的繁衍有着自然的联系。
第三节 子女的身份地位
理性告诉我们,婚生子女可以继承父亲的身份地位,而非婚生子女只能继承母亲的身份地位 '3' 。
第四节 家庭
女方嫁到男方家里去组建家庭,这几乎是世界各地的惯例。而台湾则恰恰相反,婚后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组建家庭,他们并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妥 '4' 。
由同样性别的人延续家族的这一规律,也许其初衷并非如此,但无疑为人类的繁衍作出极大的贡献。家庭就是某种财产。一个人如因其子女的性别问题而不能使其家族长存于世的话,他对其家族传宗接代的问题永远会感到苦恼。
人们认识到姓氏仿佛是一种不应该灭绝的东西,并且姓氏会激发每个家族长存于世的愿望。某些民族,姓氏使得某些家族与众不同,而有些姓氏只是区别个人的标记。这当然不如前者那样美好了。
第五节 不同等级的法定妻子
有时候,法律和宗教会产生许多种类的民事结合。伊斯兰教徒的婚姻就是如此。他们的妻子有不同的等级,所生的子女也将视其是出生在家里,或是因民事契约所定,或是因其母亲的奴隶身份,或是因其父亲事后认可等情况得到认可,但他们的身份则有所区别。
认可父亲的行为而使其所生的子女受辱,这是违反理性的。所有的子女,除非有特殊情况的以外,都应享有继承父亲的权利。在日本,只有皇帝赐予的妻子所生的子女才能有继承权。实行这一政策的目的是,皇帝所赐的财产不能过分地被分割,因为这些财产就像我们欧洲以前的封邑一样都赋有一定的使命。
在一些国家,一个合法的妻子在家庭里所享有的体面与我们一妻制环境下的妻子的体面几乎相差无几。偏房所生的子女被视为正房所出。中国的情况就是这样的。孝道和严格的丧事礼仪并非是为了生母,而只是用于法定的母亲 '5' 。
依照这样一个假定 '6' ,这样的孩子就无所谓是私生子了。没有这种假定,人们清楚地看到,如用法律强制使非婚生子女合法化,那么这一法律将会使民族的主体受到伤害。在这些国家同样也不存在奸生子女的问题。那里的女子与男子分离,幽居深闺。太监的监护,深宫高墙,都使得奸情很难发生。并且法律也认定这种事情不可能发生,况且倘若真有此类事情发生的话,法律也会把母、子二人同时处以极刑。
第六节 关于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问题
在实行多配偶制的国家,人们根本不知道何为私生子,而只是在实行一妻制的国家,人们才认识到私生子女的问题。这些国家的人们还鄙视姘居,同样也鄙视私生子女。
在共和体制下,需要有更为纯洁的风俗,因而私生子女比在君主制下更加令人厌恶。
罗马为私生子女制定的法律条文也许过于严厉了。然而古代的教育就是要求公民必须结婚。此外再加上允许离婚和休妻,结婚的意义也就淡化了许多。只有极度腐败的风俗才会产生姘居的陋习。
应当指出,在民主制度下,公民的身份就是至高无上的权利。因此公民的身份在民主制的国家里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与共和制特殊的宪法相比,民主制度下的法律很少涉及私生子女这件事本身或婚姻的严肃性。正因为如此,人们有时接纳私生子女为公民 '7' ,用来壮大自己的力量以反抗达官显贵。而在雅典时代,人们则不接纳私生子女为公民,是为了减少公民的数量以便多分一点埃及王送给他们的麦子。所以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在许多城市,当公民的人数不足时,私生子女就可以获得继承权,而当公民人数充足时,私生子女就没有继承权 '8' 。
第七节 父亲对婚姻的许可权
父亲对婚姻的许可是以其权力,即父亲的所有权为依据的。当然这一许可的作出还有其他因素,如父爱,父亲的理智以及子女在理智上的缺陷:年轻使他们无知,情欲使他们痴迷。
在一些小的共和体制国家或执行奇特制度的地区,法律可能授给行政官吏监督检查公民子女婚姻的权力,尽管这些年轻人的父亲自然拥有这种监督权。这些地方的人们对公共财富的爱,等同或超过了对别的东西的爱。所以柏拉图就希望官吏们要管理婚姻,拉栖弟梦的官吏们就是这样做的。
然而在一般制度下,通常是由父亲来给其子女主婚的。在这一方面没有任何东西能比父亲更为明智了。父亲自然希望子孙满堂,当然他自己是感觉不到其后代的。然而在其各代子嗣的身上,父亲在不知不觉中感到自己走向未来。可是假如欺凌与贪婪达到了僭越父亲权力的程度,那将会是什么样的情景呢?让我们来看以下托马斯·盖热关于西班牙人在西印度的行为描述吧!
“为了增加税收,凡年满十五岁的印第安人必须完婚。”他们甚至还规定:印第安人男子十四岁,女子十三岁就必须结婚,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