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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是根据我在他处所论述的原则得出的。这个原则就是各国总是力图做到收支平衡,并且竭力清偿债务。所以各国总是按照各自的还债能力来借贷,依据其出口情况再进行进口事宜。就按上边的例子来说,如果埃巨与格罗的汇率在法国由1:54跌至1:51,那么只要法国认可,荷兰人在法国购买一千埃巨的商品,以前要付五万四千格罗,而现在仅需支付五万格罗。然而实际上法国的商品将在不知不觉中涨价,由于汇差产生的利润将由法国人和荷兰人分享。因为当一个商人能赚钱时,他总是与他人共享利润,所以这个利润也就成了法国和荷兰的共同利润。同样法国人要购买价值五万四千格罗的荷兰商品,当汇率为平价时,法国人仅支付一千法国埃巨,而现在不得不比原来多付五十四分之四的法国埃巨来购买以前一千埃巨就可购得到的商品。然而法国商人感到如果这样做就要吃亏,于是就希望少买一点荷兰的商品。于是两国的商人就共同承担了这一损失。国家就这样在不知不觉中保持了收支平衡,汇率的下降不会带来任何使人们害怕的危害。
当兑换率低于平价许多时,商人可以把资金转移到国外,这样可以使自己的财产免遭损失。因为当他再次把资金转移回国内时,就可以把他向国外转移资金时蒙受的损失重新挣回来。而君主只是把再也不能挣回来的钱寄往国外,因而总是赔钱。
当商人们在某一个国家做了许多买卖时,这个国家的汇兑率肯定会上涨。这是因为商人们在这里签订了许多合同,购买了许多商品,商人们从外国取来钱以便支付这里的货款。
假如一个君主在他的国家里积累了大量的银钱,那么这个国家的银钱也只是相对的充裕而真正的匮乏。我们举例说明,如果在同一时间,这个国家不得不大量购买外国的商品,那么尽管此时国家的银根短缺,兑换率肯定还是会下跌的。
任何一个地方的兑换率总是力图处于某种比例之下。这就是事物的本质。如果爱尔兰和英格兰两国货币的兑换率低于平价,英格兰与荷兰的货币兑换率肯定也低于平价,那么爱尔兰同荷兰的货币兑换价肯定是最低的。这也是依据爱尔兰同英格兰兑换率之比与英格兰同荷兰汇兑率之比得出的结论。因为一个荷兰人只要能通过英格兰间接地从爱尔兰取出资金,他就决不会多花钱从爱尔兰直接取出资金。我的观点是事情应该如此,但也并非如此准确。总有一些原因使事情发生变化。从甲地取钱的利润大还是从乙地取钱的利润大,这属于银行家们的操作艺术和非凡的洞察能力范畴的事情,并不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比如一个国家要增涨其货币,也就是说要把原来的三里弗尔或一埃巨改称为六里弗尔或二埃巨。那么这种新的叫法并没有使埃巨产生实际意义上的增值,而且在兑换过程中也不会多产生一个格罗:两个新埃巨也只能换回原来一个旧埃巨所能兑换的格罗。如果兑换率不是这样,那它决不是这一规定本身所产生的效用,而是因为这个规定的陌生性和突然性所造成的结果。因为兑换业务总是交易在前,而交割在后。
假使一个国家不是凭借法律规定来增涨其货币,而是通过铸造新币取代旧币来扩大货币发行量,那么在铸造新币的过程中,市面上就会出现两种货币,即价值较高的旧币和价值较低的新币。由于旧币将被淘汰,只有铸币厂才收回旧币,汇票只能用新币来兑付,那么兑换率也似乎要按新币的汇率来执行。比如在法国,货币贬值达到百分之五十,一个旧埃巨可以兑换六十个荷兰格罗,而一个新埃巨则只能兑换回三十个荷兰格罗。在另一方面兑换率似乎还在按旧币的价值在执行。持有旧币或持有汇票的银行家们不得不带着旧币到铸币厂去兑换使他们吃亏的新币。因此兑换率被调整在旧币币值和新币币值之间。可以说人们希望旧币的币值能降低,因为人们已经开始用新币进行贸易交易了。由于利益的驱动,银行家们不得不尽快地把钱柜里的旧币拿出来使之运转产生效益,或者不得不用旧币来付清账目。所以他们也就不能再对兑换率过分计较了。在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新币的币值在增值。我们将会看到拥有新币的银行家们将处于一种新的形势之下,他们可以在从事以旧换新的业务中获利颇丰。所以就像我所谈的,兑换率处于新旧两种货币的币值之间,这样银行家们就可以把旧币输出到境外的业务中获利。因此他们可以获得原来旧币兑换率给他们产生的好处,也就是说可以兑换到更多的格罗。而当他们把格罗再拿回到法国兑换成法国货币时,则可以按处于新旧货币币值之间的兑换率兑换,也就是说格罗与埃巨的兑换率变低了,他们可以兑换回更多一些的埃巨。
我们假定按目前的兑换率,一枚三里弗尔的旧币可以兑换四十五格罗。那么把这一个埃巨带到荷兰则可以兑换到六十格罗。然而一张四十五格罗的汇票在法国即可兑换一个埃巨;再把这一个埃巨带到荷兰又可以兑换六十格罗。如果铸新币的国家的旧币全都流到了国外,那么获利的将是银行家。
为了对此进行补救,就不得不实行一个新办法。铸造新币的国家自己把大量的旧币运到可以调整兑换率的国家。由于在这个国家获得了信誉,新的兑换率就可以调升到差不多是一枚三里弗尔的旧埃巨以前可以兑换到的格罗数目的程度。我说差不多的意思是,如果利润菲薄,人们就不会尽力把钱运到国外去,因为这样做不仅要承担运费,而且还要冒钱币被没收的风险。
有必要把这一点说得更清楚一些。伯尔纳先生,或者任何一位国家打算雇用的银行家,开了一些在荷兰兑付的汇票。其兑换率也比现行的兑换率高出一至三个格罗。他通过不断地把旧币运到国外去并在那里建立起了储备金,把兑换率提高到我们刚才所述的程度。同时,由于要兑付他所开出的汇票,他因此就掌握了所有的新币。这样一来,那些等钱付账的银行家就只好把旧币拿到铸币厂去。这样他不知不觉地就控制了所有的现金。于是他就可以强制其他的银行家给他开出兑换率极高的汇票。那么他一开始受到的损失绝大部分由后来的利润给补偿回来了。
人们看到在实施这个方法的过程中,国家将经受剧烈的危机,银根将非常吃紧。这是因为:一、必须使大量的货币贬值;二、必须把一部分货币运到国外去;三、大家都会紧缩开支,每个人都不希望把自己可以得到的利益让给君主。实施此项办法,太慢了很危险,太快了也很危险,正所谓赢利越丰,困难越大。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当兑换率低于货币币值时,将货币运到国外就可以赢利。同样的道理,当兑换率高于货币币值时,把转移到国外的货币运回国内也可以产生利润。
如果在一个国家里,人们创办了一家股份极多的公司。数月后该公司的股价比初购时上涨了二十至二十五倍;同时在这个国家里还有一家银行发行具有货币功能的钞票。为了适应那家公司高得惊人的股份法定价值,钞票的法定价值也高得惊人(这就是拉斯制度)。事物的本质导致的结果是:这些钞票和股份是如何产生的也将如何被消灭。股价突然比原价猛涨了二十至二十五倍,这毫无疑问给许多人提供了获取巨额纸币财富的方法。每个人都想方设法要确保其所获得的财富。由于汇兑是一条可以改变财富形式并能随心所欲地将财富转移到自己所希望的地方去的捷径,人们就不断地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汇兑到可以调整兑换率的国家去。不断地向国外汇兑钱款的行动使得兑换率下降。在拉斯制度时代,假定按银币的成色和分量所定的兑换率为四十格罗可以兑换一埃巨,由于无数的纸币变成了钱,人们只愿意用三十九格罗兑换一埃巨,后来又变成三十八格罗兑换一埃巨,再后来三十七格罗……,直到八格罗兑换一埃巨,一直到最后格罗同埃巨之间再也不能兑换了。
在这种情况下汇兑就应该规定法国银币和纸币的发行比例。假定一枚三里弗尔的银埃巨值四十格罗,如改用纸币兑换,一张三里弗尔的纸埃巨仅值八格罗,其差价达五分之四。也就是说一张三里弗尔的纸埃巨钞票的价值仅是一枚三里弗尔的银埃巨银币价值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节 论罗马人采取的货币措施
在现今的法国,连续两届内阁凭借政府的权利就货币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然而罗马人在这一方面做得更令人叹服。罗马人做这些不是在共和制的腐败时代,也不是在共和制的混乱时代,而是在其凭借智慧和勇敢,征服了意大利各城市后与迦太基人争夺霸权的时代。那是罗马各项制度极为强盛的时代。
为了不至于使非例子的东西成为例子,我很高兴在这里进一步深入地剖析一下这一论题。
一爱斯本应值十二盎司铜。但在第一次布匿战争时,一爱斯值二盎司铜。到了第二次布匿战争时,一爱斯就仅值一盎司铜 '15' 了。这种削减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货币增涨:把一枚六里弗尔银埃巨的含银量减去一半,使之成为两枚六里弗尔的银埃巨,或是把一枚六里弗尔的银埃巨当十二里弗尔来使用,这完全是一回事。
罗马人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中是使用什么方法实施其货币措施的,对此我们已无资料可考证。但是他们在第二次布匿战争时期的做法却体现了他们令人叹服的智慧。当时罗马已处于没有能力偿清债务的境地:一爱斯值二盎司铜,一个德尼尔值十个爱斯,也就是值二十盎司铜。国家把含有二盎司铜的爱斯铸成仅含一盎司铜的爱斯 '16' ,这样一来罗马就从债权人身上占了一半的便宜。罗马人用十盎司铜支付一个德尼尔,这项措施对国家震动很大,应该使国家受到的震动越小越好。这项措施的目的是要使国家还清它欠国民的债务,而并非是用来让国民之间互相还债。这样就需要有第二条措施。罗马人规定,原来一个德尼尔等于十个爱斯,而现在等于十六个爱斯。这两条措施造成的结果是:国家的债权人损失了二分之一 '17' ,私人的债权人仅损失了五分之一 '18' 、物价仅上涨了五分之一,货币的真正变化也仅仅只是五分之一。其他的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罗马人做得比我们强。我们的措施是没有把公共财富同私人财富分离。不仅如此,人们将会看到罗马人比我们更会利用有利的时机实施其措施。
第十二节 罗马人实施货币措施的时机
从前意大利没有很多的金和银。这个国家的金、银矿很少,几乎可以说没有。当高卢人攻占了罗马后,高卢人只找到了一千磅金 '19' 。尽管罗马人曾洗劫许多富有的城市,并把这些城市的财富运回了罗马,但在很长一段时间,罗马人仅仅使用铜币。直到获得了皮露斯胜利后,罗马人才有了足够的银来铸造银币。罗马人用银来铸造德尼尔。一个德尼尔等于十个爱斯,值铜十磅。那时银和铜的比例是1:960。因为一个罗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