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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赋税的轻重取决于政体的性质
在专制统治之下,赋税应该特别轻。否则谁又愿意为种地而付出辛劳呢?而且政府对国民的付出又没有任何补偿。
在君主惊人权力的统治下,人民则显得异常苍白无力。因此,人民与君主之间就不应该有什么含混不清的事。赋税的征收要方便,规定明确,使收税人无法增减。只有土地收益税、人头税和百分之几的商品税的规定是合理的。
在专制统治下,商人应该有人身保障,而且社会习俗应使他们受到尊重。否则他们在与君主的官员们可能有的争论中,显得过分软弱无力。
第十一节
税收处罚
在税收处罚上有一件特殊的事,打破了常规,这就是在欧洲税收处罚要比亚洲严酷。在欧洲没收商品,有时甚至连船只和车辆也一起没收。而在亚洲,这两类东西则都不没收。这是因为欧洲商人有法官保护他们不受压迫;而在亚洲的专横的法官本身就是压迫者。如果一位土耳其的帕夏(高官)决定要没收一个商人的货物,这个商人能有什么反抗的办法呢?
但是,蛮横的压迫行为本身也是有所收敛的,也表现几分温和的色彩。在土耳其只收进口税,商人交完此税后,在全国可以畅行无阻。如有报关不实,既不没收货物,也不增加税款。在中国,不打开非商人的包裹。在莫戈尔,不是用没收而是用加倍征税的办法惩罚走私。居住在亚洲诸城的鞑靼王族对过境商品几乎不征税。在日本,商业走私,处以极刑。这是因为要杜绝同外国的一切交往。在这种情况下,走私与其说是违犯商业法规,不如说是违犯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第十二节
赋税轻重与自由的关系
一般规律是:国民所享受的自由越多,征收的赋税便越重;国民所受的压迫越重,就越要减轻赋税。这在过去和现在始终如一,将来也会如此。这是从人的本性得出的一条规律,是永恒不变的。在英国、荷兰以及自由正趋于消亡的一切国家、甚至土耳其都可以找到这一规律。瑞士似乎是违反了这条规律,因为在那里人们不纳税。但是,我们知道这是有特殊理由的。甚至就连瑞士的情况也证实我所说的那条规律。在那些土地贫瘠的山区,粮食昂贵,人口稠密,一个瑞士人交给大自然的“赋税”比一个土耳其人交纳给苏丹的赋税多四倍。
像雅典人和罗马人这样的统治民族,是完全可以不纳税的,因为他们统治着被征服的民族。这时他们不按自由的程度纳税,因为他们已经不是普通百姓而是帝王。
但是,上述一般规律是永存的。在政治上比较温和的国家,有一种东西来补偿人们的重税负担,这就是自由。在专制统治的国家,有一种和自由价值相当的东西,它就是减轻赋税。
在欧洲的某些君主国里,从政治统治的实质来看,有些省份的情况好于另一些省份。于是人们总是想象这些省份纳税不多,因为他们政府的善举鼓舞他们多纳一些税。然而,总是有一种从他们那里取消这种给人们带来好处的政府,这种好处波及各地,传向远方,人们应该更好地享用它。
第十三节 什么样的政体可以增加赋税
大多数共和国都可以增加赋税。公民认为是为他们自己而交税,因此愿意纳税。而且在这种政体性质的推动下,公民也有能力完成税收任务。
君主国可以增加赋税,因为温和的政体能够产生财富。由于君主尊重法律,这好像就是他的一种奖赏。
专制国家不能增加赋税,因为在这种国家里,对老百姓的压榨已经到了极点。
第十四节 赋税的类别和政体的关系
人头税比较适宜于奴役统治,商品税比较适宜于自由,因为商品税与人身没有很直接的关系。君主不发给士兵和朝臣现金,而是分给他们土地,并因此而少征税。这对于专制政体来说是很自然的。因为如果君主发现金的话,最合乎情理的税便是人头税了。人头税只能征收很少一点,因为在这种不公正与强暴的政体下要把赋税分成许多种类不可能不发生滥用职权的问题。所以,不能不规定一个连最贫穷的人也有能力承受的税率。
对于温和政体来讲,最合情理的赋税要算是商品税。商品税实际上是买主交纳的,尽管它先由商人支付。所以它是商人向买主提供的一种贷款,应把商人看做是国家的总债务人,同时又是每一个人的债权人。商人向国家预交买主交的税,因此,人们会感受到,政体越温和,越充满自由,财产越安全,商人越容易把大宗税款预交国家,借贷给个人。在英国,一个商人买进一大桶酒时,实际借贷给国家五六十镑。而像土耳其这样政体的国家,有哪一个商人敢这样做呢?在财富可疑、不确定和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即使他敢这样做,又怎能做得下去呢?
第十五节 自由的滥用
自由的这些重大优越性引起了对自由的滥用。温和的政体产生了令人仰慕的效能,人们便抛弃这种温和。因为他们收取了大量赋税,便进一步想征收过多的赋税;不感谢献出这件礼物的自由之手,反而去向拒绝一切的奴役求助。
自由带来过多的赋税,但是,过分的赋税所带来的则是奴役,引起赋税的减少。
亚洲的君主几乎没有一年不下敕令免除其帝国中某些省份的赋税,以此来表白他们对民众的恩德。但是,在欧洲则不然,在人们还没有见到敕令之前就为之发愁,因为君主的敕令总是提到君主的需要,从来不谈我们民众的需要。
由于政体,而且经常是由于气候的关系,亚洲国家的朝臣们非常懒惰,他们懒于无休止地向人民提出新的要求,这给人民带来了好处。因为朝臣们懒于作计划,所以国家开支不增加。偶尔,如果作新计划,也是很暂短的计划,而不是开始实行一个长期计划。治国者不骚扰人民,因为他们自己本身不愿意自找烦恼。但是,对于我们欧洲人来说,不可能在我们的财政上有什么不变的规则,因为,我们始终知道我们要干一些事,而干什么却不知道。
我们不再把我们中间的一个对国库收入能作妥当分配的朝臣叫贤臣了。我现在称为贤臣的,是那些有心计,办法多的人。
第十六节 伊斯兰教徒的征服战争
伊斯兰教徒能够顺利地征服他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被征服国征收过分的赋税。帝王们贪婪狡诈,他们想出各种苛捐杂税压榨各族民众,使他们难以承受。而在伊斯兰的统治下,各族人民只负担一种赋税,交纳容易,征收也方便。被征服民族的民众感受到,服从一个野蛮的外族要比服从一个腐败的政府还要幸福。因为在腐败政府的统治下,没有自由,而且民众要忍受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精神折磨和眼前生活的各种悲惨境遇。
第十七节 扩军
有一种新的疾病在欧洲蔓延,传染给我们的君主们,使他们觉得必须拥有庞大的军队。病情加重就必然要传染,因为一个国家增加军队,别的国家也立即增加其军队,结果是各国均无所得而走向共同毁灭。各国君主都尽其所能招募各种部队,仿佛他们的民族已面临灭顶之灾。人们把这种“人人自卫”的紧张局面叫做和平。欧洲因此而衰败到如此地步,即使居住在这里世界上最富裕的三大强国中的民众,也是缺衣少食,无法生活下去。我们拥有全世界的财富并进行全世界贸易,却变得贫穷了。由于要增兵,我们都要变成兵,变得和鞑靼人一样。
大国的君主不满足于在小国收买军队,还要设法与周边结成同盟,这就是差不多要天天损耗钱财。这种状况导致了赋税连续不断的增加。这在未来也是不会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良策,因为君主们不再依靠国家的收入,而是靠国家的资本去打仗的。有的国家甚至在和平时期就把资产抵押出去的情形都并不罕见,而且使用一些他们叫做非正常的手段而走向毁灭。这些手段之恶劣恐怕连最浪荡的败家子也几乎是想象不到的。
第十八节 免税
东方各大帝国免除受灾省份赋税的政策应该在各君主国很好地采用。有些国家也制定了这样的政策,但是人民反而比没有这种政策受到更沉重的压迫,因为君主的征税不会因受灾而减少,而是让全国来分摊所欠税款。为了减轻一个收入少的村子的负担,就让收人多的村子多纳些税。这样,前一个村子还没有扶起来,后一个村子又要倒下去。人民一方面觉得不能不纳税,害怕受到勒索;一方面又感到纳税危险,担心要增加税收,这样一种矛盾的心理使得民众深感失望与沮丧。一个管理得好的国家,就应该在它开支的第一项里,固定一笔款项以供意外需要使用。个人和国家都一样,如果土地收益多少就花费多少,一文不差,那就会导致破产。
至于让同一村子的居民担负连带责任的办法,有人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他们就有可能联合起来欺骗国家。难道根据一些假想就可以建立一种不公平并且危害国家的制度吗 ?
第十九节 包税和国家直接征税,哪种办法最适合于君主和民众
亲自收租是一个好父亲的管家办法。由他亲自收取,经济、有序、增加收入。
直接征税中对征税的节奏的加快还是放慢,由君主按照自己或人民的需要自行决定。通过直接征税,君主可以把包税人所获取的厚利省下来。直接征税,君主让人民看不到使他们痛心的大发横财的结果。直接征税能使征收到的税款省掉中间环节,直接落人君主之手,这样也就能更快地返回到人民手里。直接征税,君主可以为人民免除无数不适当的法律,这些法律通常是包税人为了满足他们的贪得无厌的要求而强求君主制定的。包税人让人们看到一些法规带来的眼前利益,但这些法规却要为将来带来不幸的。
一个有钱的人总是要做他人的主人,因此包税人对君主本人也实行专制。包税人并不是立法者,但他强逼立法者制定法律。
我承认,一种新设立的赋税先由包税人征收,有时候是有好处的。要防止偷税漏税,就需要一些技巧和办法。包税人由于切身利益的关系是会想出这些办法和技巧的,而国家的征税人员是想不到的。不过,征税制度一旦被包税人制定后,便可以成功地进行直接征税。今天英国所实行的消费品税和邮政收入的管理方法就是从包税人那里学来的。
在所有的共和国里,财政收入几乎都是通过直接征税来实现的。制定相反的制度则成为罗马的一大缺陷。在建立起直接征税制度的专制国家里,人民无比幸福。波斯和中国就是证明。最不幸的就是那些君主把海港和商都的税收都包出去的国家。君主国家的历史充满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