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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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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在一个国家的防御力量不如攻击力量的情况下    
  正如库西勋爵对查理五世国王所说:“英国人从来没有像他们在国内时那样软弱,那样容易被击败。”关于罗马人,人们也说过同样的话;迦太基人的经历证明了这一点,所有派军队远征的列强都会遇到这种情形,它们以纪律和军事的力量和权威,将国内以政治和社会利益分化为各种力量派别的人们重新聚合起来,参加远征。由于弊端始终存在,所以国家日益软弱;拯救措施反而使国家更加软弱。    
  库西勋爵的箴言是普遍规律中的一个例外。普遍规律告诫人们不要进行远征。然而这一例外也极好地证明了这一规律,因为,这一例外只适用于那些背离这一规律的人们。    
  第九节    
  相对的国力    
  所有的强盛、力量和权力都是相对而言的。应当十分加以关注的是,在寻求实际的强盛之时,不必削弱相对的强盛。    
  在路易十四统治的中期,法国的相对强盛达到了顶峰。德意志却没有产生像它后来拥有的那样伟大的君主。意大利亦如此。苏格兰和英格兰还未组成联合王国。阿拉贡也还没有与家斯提合并;与西班牙分离的地区被西班牙所削弱,而这些分离地区又反过来削弱了西班牙。当时的俄罗斯与克里米亚一样,在欧洲并不非常知名。    
  第十节    
  邻邦的软弱    
  如果自己的邻邦是一个走向衰败的国家的话,我们则应该倍加小心,避免加速它的灭亡,因为,这种情形正是我们所能够面对的最幸运的处境;对于一个君主而言,在他的近旁有另一个君主代替他接受命运的所有打击和凌辱,那是再便利不过的事了。征服这样一个弱国,虽然会提高实际的国力,然而却无法补偿相对国力的损失。      
  '1' 起初是由 50 个完全不同的共和国组成的。     
  '2' 人类所特有的东西即公民的自由、财产、妻室、子女、庙宇,甚至墓地。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十章    
   法律与进攻力量的关系    
  第—节    
  进攻力量    
  进攻力量是由国际法予以规定的。国际法是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政治性的法律。    
  第二节    
  战争    
  国家的生命和人类的生命具有相同的含义。人类在进行自然的正当防卫时拥有杀人的权利;国家为了保卫自身的生存也拥有进行战争的权利。    
  在进行自然的正当防卫时,我有权杀人,因为我的生命属于我,就如同攻击我的人的生命属于他一样。同样,一个国家之所以进行战争,是因为它保卫自己国土的正义性与任何其他国家的自卫权利完全一样。    
  在公民之间,其自然的正当自卫权没有任何必要诉诸武力。不必攻击,只需向法院申诉即可。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有丧失生命的危险,此时,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然而,在社会与社会之间,自卫的权利有时候是有必要采取攻击形式的。例如,当一个民族看到继续维持某种长久的和平会使另一个民族有可能消灭自己时,进行攻击是防止自己民族灭亡的惟一方式。    
  因此,小型社会往往比大型社会更多地拥有进行战争的权利,因为小型社会更为经常地处于担忧被别人毁灭的状态之中。    
  所以,战争的权利产生于必要性以及严格的正义性。如果那些支配君主们良知和决策权的人们不考虑到所有的原则和因素的话,那么,一切都会毁于一旦。如果他们的行动建立在以专横的荣耀、至尊、功利的基础之上,那么,大地上将会血流成河。    
  尤其不必谈论所谓君主的荣耀。君主的荣耀就是他的妄自尊大;是一种情欲,是一种不合法的权利。    
  诚然,君主依仗其权威固然能增强其国力;然而,君主若以其公正治天下则能振兴百业。    
  第三节    
  征服的权利    
  战争的权利产生征服的权利。后者是前者的结果,所以后者应该遵循前者的精神。    
  当某个民族被征服的时候,征服者对于被征服的民族所拥有的权利将遵循四种法律形式:(一)自然法,它力求保存万物之种类;(二)自然理智 '1' 法,它要求人们“别人如何待我,我将如何待人”;(三)政治的社会构成法,大自然对政治的社会存在期限不加限制;(四)最后一种法律来源于事物本身,征服是一种获得,获得的精神寓于在维护和运用的精神之中,并非在于破坏的精神。    
  征服国对于被征服国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之一:(一)依照被征服国原有的方式治理其国家,征服国只对被征服国实行政治及民事范畴内的统治;(二)在被征服国建立新的政治及民事统治机构;(三)摧毁被征服国的原有社会结构,将其社会成员驱赶到其他社会中去;(四)消灭被征服国的全体公民。    
  第一种方式与我们如今遵循的国际法相吻合,第四种方式较为符合罗马人的国际法。我让人们以此来判断我们在哪些方面变得更为进步了。在此我们应当赞扬当代社会的人类,应当赞美今天的理性、宗教、哲学和风俗。    
  我们的某些公法著作家们,以古代历史为基础,不以严格的事例为立论根据,从而陷入了极大的谬误之中。他们十分武断地做出结论;他们假定征服者得拥有杀人的权利,我不明白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他们从这一原则之中引申出令人可怕的推断。并且建立某些准则。然而即使如此,稍有理智的征服者也不会遵循这些准则。显然,征服一旦完成,征服者就不再拥有杀人的权利,因为,此时征服者已不处于自我防卫和维护本国利益的状态之中了。    
  某些公法论者之所以持有这种论点,那是因为他们主张征服者拥有毁灭社会的权利。他们由此得出结论,即征服者有权毁灭构成社会的人,这是一个由错误的原则引申而出的荒谬结论。其推断过程是,既然社会可以被消灭,那么构成该社会的人也应该被消灭。然而,社会是由人群构成的,但它却不是人本身;公民可以被消灭,但是人类依然是永存的。    
  政治家们从征服者的杀人权利论点中引申出奴役的权利;然而,这一结论也如同那个错误的原则一样是毫无根据的。    
  只是在有必要维护其征服成果的情况下,才能拥有奴役的权利。征服的目的在于维护;奴役绝不是征服的目的所在;但是奴役却不失为某种可能达到其维护目的的必要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永久性的奴役也是有违事物发展常规的。应该使被奴役的人民能够变为征服者的臣民。在被征服的国家里,奴役的手段只是权宜之计。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当征服国的所有部分与被征服国的各个部分在习俗、婚姻、法律、彼此交流和精神上完全融为一体时,奴役则应该停止。因为征服者的奴役权力是建立在以上所述情况未形成的状态下,是建立在两个民族之间的相互厌恶感以及彼此的不信任感的基础之上。    
  所以,将被征服的人民当做奴隶的征服者,应该经常运用某些使被征服民族能够摆脱奴役,恢复自由的统治方式(这些方法不胜枚举)。    
  我这样说并非没有事实根据,我们征服罗马帝国的祖先就是这样做的。他们在战火熊熊、剧烈抗争、局势急遽变化以及在获胜的傲慢之中制定的法律,而后都变得温和了;他们的法律起初严酷无情,随后趋于公正宽和。勃艮第人、哥特人、伦巴底人总是视罗马人为被他们战败的民族;但是欧里克、贡德宝和罗塔利的法律却都将罗马人和蛮族人当做同胞一视同仁。    
  查理曼为了驯服撒克逊人,剥夺了他们的自由公民身份和财产所有权。为人称道的“宽容路易”使他们恢复了自由:这是路易执政期间实施的最大仁政。在此之前,时间和奴役已经使撒克逊人的习俗趋于柔顺,他们始终效忠着路易。    
  第四节    
  被征服的民族获得的某些利益    
  如果排除那些从征服者的权利援引而出的可怕结论,政治家们只是论述这一权利有时可能给予被征服民族的某些利益的话,那将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了。如果我们的国际法能得到严格的遵守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得以确立的话,人们会对于这些利益有更深刻的感受。    
  被征服的国家通常其国力和政体都处于非正常状态。腐化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法律已停止实施;政府已成为人民的压迫者。如果征服没有使这样一个国家遭到毁灭的话,谁会怀疑它正好能从被征服本身赢得和获取某种利益呢?一个政府已经到了无法自我实施变革的地步时,为何要失去被别人重新改造的机会呢?如果一个被征服的国家里的富人们用千般伎俩,万般花招,在不知不觉之间掠夺着财富,穷人们在饥寒中呻吟叹息,当征服者在这个国家中看到他们认为的弊端在此竟然成为法律,甚至对压迫的感觉都会被认为是犯了错误时,我认为征服者就应该对该国的一切加以调整,那里黑暗的暴政应该首先经受暴力的整肃。    
  举例说,我们看到,某些国家中受债权国压迫的人们在征服者手下得到了债务的宽减对待,征服者既不会像前君主那样多事,也不会像前君主那样贪婪。于是,弊端甚至无需征服者加以革除,便已经自行消除了。    
  有时,征服国的俭朴治国方式可能将前君主统治时期剥夺的民生必需品归还给被征服者。    
  征服还可能消除有害的偏见,如果我斗胆这样说的话,征服还能将一个国家置于一个更好的明君统治之下。    
  西班牙人对墨西哥人做了些什么好事呢?他们本应该向墨西哥人传授一种慈悲为怀的宗教,然而他们却把狂热的迷信带给了墨西哥人。他们原本可以将奴隶变为自由的人,但是他们却把自由之人变为了奴隶。他们本来能够教化墨西哥人破除祭祀时供奉活人的陋习,但是,他们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大肆屠杀了墨西哥人。如果我要历数他们所有没有实施的善行和推行的罪恶的话,那是罄竹难书的。    
  征服者对它的所作所为总是要付出部分代价的。所以,我给“征服的权利”下这样一个定义:征服的权利既是一种必要、合法的权利,又是一种充满不幸的权利,它总是留给征服者一笔巨额债务,要他偿还对于人性的摧残。    
  第五节    
  西拉库赛王——哲隆    
  我认为历史上谈及的最高尚的和平条约非哲隆与迦太基人之间签订的条约莫属。哲隆要求迦太基人废除杀死子女作祭祀的陋习。这是何等值得赞美的举动!在击败了三十万迦太基人之后,哲隆只向战败者提出了一个有益于他们自身的条件;确切地说,这是哲隆为人类提出的要求。    
  巴克特里亚人将他们年迈的父亲喂大狗,亚历山大禁止他们这样做。这是他破除迷信的一个胜利。    
  第六节    
  共和国所进行的政府征服    
  在联邦的政治体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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