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月一类的实体。因为人们常以某些属性附加于太阳〈以为太阳的定义〉,例如说太阳
“旋绕于地球”,或说太阳“不见于夜晚”(照他们的说法,如“悬空而不动”,或
“入夜而犹见”就不是太阳了。实际上,太阳自有其本体在),可是他们错了,假如他
们取消那些属性,太阳还将存在为太阳;而且这些人们又常误以另一事物的属性赋之于
某一事物,例如某物若具备了上述两属性,他们就明白地指为这是一个太阳;于是这公
式成为通用公式。然而太阳却象克来翁或苏格拉底一样是一个个体。最后,主张意式的
人何以谁都没有为意式制作一个定义?假如他们试为意式求其定义,这就会明白,这里
所说各节是确实不虚的了。
章十六
明显地,被当作本体的事物大部分还只是潜在物,——如动物之各个部分〈肢体〉
(因为将动物各个部分分离,各个部分便不能独立自存;分离后所有各部分只是物质),
以及〈肢体的组成物质〉土,水,火,都只是潜在物;
因为在它们未成为一个整体以前,各只是一个堆垛,没有一个是自成为一整体的。
人们常易假想生物的各部分与灵魂的各部分相符,每一部分均可作为潜在,也可作为现
实,因为它们各部分的关节各自具有活动的能源;所以有些动物若被分离,分离了的各
个部分可以各自生活。可是,当它们合成为一个自然地延续的整体时,所有它各部分之
存在总只能算是潜在而已,——至于那些被强凑或被联结而合生的生物不能为例,因为
这样的现象是反常的。
因为“元一”这名词与“实是”这名词用法相似,凡成一之实是,其本体为元一;
至于事物之本体其数为一者,就只于数目上为一。明显地,元一与实是本身并非事物之
本体,恰如为事物之“要素”或为之“原理”者并非为之本体一样;
但我们要问,凭什么原理,我们可使事物简化为较易知的事物。在这些观点上,
“实是”与“元一”较之于“原理”、“要素”或“原因”为切于本体,然而仍还不是
本体,因为一般说来,凡是共通性的均非本体;本体只属于自己,不属于任何其它事物,
只属于它的所有者,而这所有者原来就是本体。
又,凡事物之成为一者,便不能同时存在于多处,共通性事物则可以同时存在于各
处;所以,普遍性显然不能离弃个体而自存。
假如意式确是本体,在这一方面看来,那些人主张“意式”能够独立存在是对的;
然而他们又说,意式者“以一统多”,在这一方面讲,他们是错了。他们这样做是因为
他们不能在可感觉个别本体以外明识那些独立自存的不灭坏本体究为何类本体。他们将
不灭坏事物与灭坏事物归于同一种类(灭坏事物之本体,我们是知道的)——“意式人”
与“意式马”仅是可感觉事物加以“意式”一字而已。可是,即便我们没有见过星辰,
我们也应会假想它们是一类永存本体,与我们所知的可灭坏事物不同;我们即便不知道
无感觉本体是什么,无疑地世上该应有一些无感觉本体。于是,普遍性名词显然均非本
体,而一切本体均不由多数本体组成。
章十七
让我们从另一起点来陈述本体究属是怎样一类事物;也许从这里我们对于脱离可感
觉事物而独立存在的本体可以得一明确观念。因为本体类乎原理与原因,让我们从这起
点上追索。所谓“怎么”?当取这样的形式为问——“此物何以属之彼物?”这个文明
人何以谓之一个文明人?照我们以上所说,就是询问——这人何以文明,或者不是一个
文明人而是另一样的人。现在要是问一事物何以谓之“自身”,这是一个无意义的问题;
因为提出一个“怎么”,事物的存在与其真相就已够明显的暴露了——例如说“月被蚀”,
真相便已具在。一事物的真相就是这事物的本身;对于“这人何以为人”,“这文明人
何以为文明人”这类问题的答复只有一个简单理由,一个简单原因,你硬要我们解释,
我们就说“因为这事物不能从自身分离,它所以成为一个这个正就为他是这个”。对付
这类问题,这样的通例恰正是一个简易办法。但我们可以询问“人何以是如此如此性质
的一个动物?”这很清楚,我们不是在问“人何以为人?”我们现在问的是某物何以可
为某物的说明(所指的说明必须清楚;若妄举不能说明某物之云谓以为询问,就等于没
有询问)。例如“何为打雷?”这与“云中何为有声音?”相同。这样的询问就是以一
物为另一物的说明。
又,何以这些事物,即砖石,成为一幢房屋?明白地,我们是在探寻原因。抽象地
讲,询问即求其怎是,有些事物如一房屋或一床铺,其怎是为目的,有些则为原动者;
原动者也是一个原因。在生灭成坏的事例上,所求当为动因;而于事物存在的问题上则
应并求其极因。
凡一词不能清楚地作为另一词的说明,询问的对象往往就没着落(例如我们问人是
什么),因为我们并没有在某一整体中确定地分析出某些要素来。我们在发问之先必须
揭示我们的命意;如其不然,则询问仅是在有此物与无此物的边境中摸索而已。因为我
们必然是从某些已知事物肯定了某一事物之存在,所以才提出某一问题,这就该提出某
些明确的内容;例如“何以这些材料成为房屋”;因为这些材料具有了房屋的怎是。
“何以这一个体,或这身体,具此形式就成为人?”
所以我们所探求的就是原因,即形式〈式因〉,由于形式,故物质得以成为某些确
定的事物;而这就是事物的本体。明白地,于是,一切单词是无可询问的,也无可作答;
对于这样的事物我们应另觅询问的方式。
因为从某些事物结合起来的,其整体既然是一,就应象一个完整的音节,而不是象
一堆字母——音节有异于字母,βα不同于β与α,肌肉也不是火与土,(因为当它们
分开时,整体如肌肉与音节就不复存在,而字母却存在,火与土也存在;)
于是音节不仅是一元音与辅音的两个字母而又成为另一事物了,肌肉不仅是火与土,
或热与冷,而也已成为另一事物:于是,假如这所合成的另一事物,本身必须是一要素
或为要素所组成,(一)倘本身作为要素,同样的论辩仍将适用;肌肉将以这另一事物
与火与土来组成,而继续引伸这论辩,此过程将进行至无尽已。(二)倘这是一综合物,
则明显地它所综合的必不止一物(如为一物,则综合只能一物与其自己来结合了),这
些我们在肌肉与音节两例上又可应用同样的辩论。然而这“另一事物”殊应异乎原事物,
这不是“要素”而是“原因”,正是原因使“这个”成为肌肉,而“那个”则成为音节;
其它各例也相似。这些就是每一事物之本体,因为这是事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基本原因。
又,虽则有些事物不是本体,好些本体却由自然过程其它们本性形成的,因此这些本体
就近乎是这样的性质,这就不是一个要素而是一个原理。一个要素是作为物质存现于一
事物之中的,这事物若被分析就析为要素;例如α与β是音节的要素。
卷八
章一
我们必须认取从上述各节所引起的后果而为之总结,以完成我们的研究。我们说过,
原因、原理与本体的要素是我们研究的对象。有些本体是大家所公认的,有些只有某些
学派承认为本体。那些为一般所公认的是自然本体,即火,地,水,气等单纯物体;其
次是植物与其各个部分,和动物与其各个部分;最后是宇宙与其各个部分。至于某些学
派则说通式与数学对象为本体。在论辩中另有提出其它本体,如怎是与底层。另一看法,
似乎科属较之各个品种更应作为本体,普遍〈共相〉较之个别〈特殊〉更应作为本体。
再由普遍性与科属又联系到意式;由于同样的论点,这些也被认作本体。又因怎是为本
体,而定义为怎是的公式,为此之故,我们又讨论了定义与主要范畴。因为定义是一公
式,一公式有部分,我们也得考虑有关“部分”的事项,什么是本体的部分,什么不是
它的部分,以及本体的部分是否为定义的部分。我们也曾讲到普遍性与科属均非本体。
我们以后必须继续研究意式与数理对象;因为有些人说这与可感觉事物一样,也是本体。
现在让我们再来讨论一般公认的诸本体。这些就是可感觉本体,一切可感觉本体均
有物质。底层是本体,本体之一义即物质(物质的本意我用以指明这潜在地是一“这个”
而并非已实现的“这个”),其另一义则为公式或形状(那是一个可以单独地用公式来
表明的“这个”)。第三义则为两者的复合,只有这复合物才有成坏而全然能够独立自
存——在可用公式为之表白的诸本体中,有些能独立,有些则不能。
物质显然也是本体;因为对于所遭遇的一切相反变化中自有一些事物为此变化之底
层,变化在这底层上可得进行,变化的实例则有如一刻在这里一刻又在别处的“位变”,
现在是这样的尺度,以后却或增或减的“量变”,以及一刻是健康一刻又抱病的“质变”;
相似地在本体上则有生灭成坏的变化,其底层一回儿因变化而成为一“这个”又一回儿
却因变化而褫夺了那所由成为“这个”的因素。在“本体之变”中,其它变化也包涵在
内。但在其它变化中,本体并不必然跟着变化,因为事物如具有位变物质的,并不必然
也具有生灭物质。
全称生成〈生成通义〉与其称生成〈生成别义〉之分,在我们的物学论文中曾经讲
过。
章二
本体之作为底层与物质而存在者,亦即潜在本体,一般均能认取,尚待我们来说明
的应是可感觉事物的现实本体。德谟克利特似乎想到了具有同一底层物质的事物之间有
三类差异,它们或不同于规律即形状,或不同于趋向即位置,或不同于接触即秩序。但
是大家显然看到了更多差别,例如有些事物,它们的物质组合方法是不同的,蜜水等由
混合而成,束薪等由捆扎而成,书等由胶合而成,箱等由搭钉而成,其它种种有由数方
式共合而成;又有些事物因位置而不同,门楣与门槛所处有上下之别,又有些因时间而
不同,如午餐与早餐;又有些因地方而不同如风;又有些因可感觉事物之秉赋而不同,
如软硬,稀密,干湿;有些事物于这些性质有某几种不同,有些则全得不同,有些则于
这些性质或有余或不足。
于是,清楚地,“是”这一字为义就该有那么多;某事物“是”一门槛,因为它放
在如此如此的位置,它的所“是”实为位置,而另一事物为一块冰则其所“是”实为如
此如此而凝结成的固体。某些事物之实是将用尽所有这些不同性质来说明,因为那事物
可以一部分是混和的,一部分是攙杂的,一部分是捆扎的,一部分是凝固的,其它部分
还得应用其它差异;例如手或足就需要这样繁复的定义。所以我们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