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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建造合同指南-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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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年确认的合同费用=200-90=110(万元)
    其帐务处理是: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9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2.本准则第20条是判断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标准。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依据以下四个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则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如果不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则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这四个条件是:
    (1)合回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建造承包商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中的合同总金额来确定,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总金额,且订立的合同是合法的,则说明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反之,则意味着合同总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表现为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或表现为负债的减少,如用合同价款抵偿负债等,或表现为两者兼而有之。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意味着企业能够收回建造合同的工程价款。
    建造合同的工程价款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是否都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客户能否履行合同,主要根据建造承包商以往与客户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等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如果客户的信用良好,其生产经营活动也能正常地进行,能够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按期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进度款,则意味着客户能够履行合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客户破产或死亡、客户的财务支付出现严重困难、或非常原因造成客户的生产或生存环境严重恶化等情况,则意味着客户已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条款。建造承包商能否履行合同,关键在于建造承包商能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如果有情况表明建造承包商能够保质、保管、按期完成建造合同,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能够履行合同。如果有情况表明建造承包商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
    如果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双方都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能够收回工程价款,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反之,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不能够收回工程价款,经济利益不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合同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意味着建造承包商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已经和正在为完成合同而进行工程施工,并已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达到了一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对将要完成的工程看也能够作出科学、可靠地测定。如果建造承包商尚未动工,或刚刚开工,尚未形成一定的工程量,对将要完成的工程看不能够作出科学、可靠地测定,则表明合同完工进度不能可靠地确定。
    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否可靠地确定,关键在于建造承包商是否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能否对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作出科学、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承包商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并对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作出科学、可靠地估计,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能够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反之,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不能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否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关键在于建造承包商能否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准确计算合同成本。如果建造承包商能够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能够准确核算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在核算已经发生的成本时,能够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则说明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反之,则意味着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不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3.本准则第21条是判断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标准。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依据以下两个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则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如果不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则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这两个条件是: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成本加成合同而言,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一般已在合同中进行了相应规定。合同成本是确定其合同造价的基础,也是确定其完工进度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其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建造承包商为完成成本加成合同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及间接费用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地记录,并合理归集到该成本核算对象中,则表明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反之,则意味着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能清楚地区分并可靠地计量。
    4.本准则第22条规定了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有以下三种方法:
    (1)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较常用的方法。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合同完工进度=--------------×100%
                      合同预计总成本
    例如: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三年。第一年,实际发生合同成本300万元,年末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520万元;第二年,实际发生合同成本为400万元,年末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15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合同完工进度如下:
                            300
    第一年合同完工进度=--------×100%=37%
                         300+520
                         300+400
    第二年合同完工进度=--------×100%=82%
                        300+400+150
    (2)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堀、砌筑工程等。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
    合同完工进度=-------------×100%
                    合同预计总工作量
     例如,某路桥工程公司签订了修建一条100公里公路的一项建造合同,合同规定的总金额为8000万元,工期为三年。该公司第一年修建了30公里,第二年修建了40公里。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合同完工进度如下:
                          30
    第一年合同完工进度=-----×100%=30%
                          100
                          30+40
    第二年合同完工进度=-------×100%=70%
                           100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应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项水下作业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经专业人员现场测定,已完工作量已达合同总工作量的80%。则该合同的完工进度为80%。
    5.本准则第23条是对第22条(1)的进一步补充和说明。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实际上是形成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因此,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材料从仓库运抵施工现场,如果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则没有形成工程实体,就其资金的占用形态而言,仍属于材料占用的资金,而非“在产品”占用的资金。因此,为了保证确定完工进度的可靠性,不应将这部分成本列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来确定完工进度。
    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A工程,工期两年,A工程的预计总成本为1000万元。第一年,该建筑公司的“工程施工——A工程”帐户的实际发生额为680万元。其中:人工费150万元,材料费380万元,机械使用费100万元,其他直接费和工程间接费50万元。
    经查明,A工程领用的材料中有一批虽已运到施工现场但尚未使用,尚未使用的材料成本为8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第一年的完工进度如下:
                     680-80
    合同完工进度=————————×100%=60%
                      1000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总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时,分包单位所承包的那部分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即为分包工程。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总承包商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虽然是总承包商的一项资金支出,但是该项支出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工作量,因此,不应将这部分支出列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来确定完工进度。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例如,甲建筑公司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承建A、B两项工程。该项合同的A、B两项工程密切相关,客户要求同时施工,一起交付,工期为两年。合同规定的总金额为1100万元。甲建筑公司决定A工程由自己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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