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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历史演义全书yyj07-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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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法及总统选举法之规定,总理在任期中,离职之情形, 
只有三种:一曰死亡缺位,二曰弹劾去职,三曰因故不能执行 
职务。三者有一,即为合法离职。三者以外,总统不让职于他 
人,他人不得以离职要总统,若其有之,是非法也。黎大总统 
于六年七月,被逼离职,尚余任期一年三月有余,其离职原因, 
与前述第一第二两事无关,即与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亦属毫不 
相涉。盖我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二项,所谓因故不能执行职务 
者,本师美宪前例,专指总统精神丧失而言。纵谓文义浑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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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1120· 

强为宽解,则所谓故者,当然依限于总统本身,所谓不能者, 
当然限于总统自动。譬如总统久罹重病,或因公远赴异国,援 
引适用,尚属可通。至于事故之生,出自他人,不能之原,由 
于压迫,如凭借兵威,使总统不能在职,不敢复职者,是私擅 
废黜总统耳,非法律上所谓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也。私擅废除总 
统,本为法所不许,即当然不在法定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之列。 
藉曰不然,则总统选举法第五条二项之规定,不啻明诏为副总 
统者,时时可驱除总统而代之。败纪奖乱,莫甚于此。立法本 
意,断断不然。故从法律上立论,自民国六年七月黎大总统之 
离职,推之法定三种原因,无一而当,是其离职,乃事实上之 
离职,非法律上之离职也。非法律上之离职,故不发生法律上 
之效力,惟其离职无效,故冯副总统之代理,乃事实上之代理, 
非法律上之代理也。非法律上之代理,故亦无法律之效力。在 
昔大法摧毁,事实相尚,舍法言权,夫复何说?今则尊崇法统, 
万事资以判断,而法律上固赫然昭示,黄陂黎公,仍在大总统 
之位,而其行使职权时间,尚有一年三个月有余也。黄陂离职 
无效,一旦障碍既去,当然继续开会。黄陂继任应竟其未尽之 
期,亦犹国会续开,应满其前此未满之任。法理彰明,决非曲 
解,此则愿吾人共加注意者也。兹事体大,解释疑义,权固属 
于国会,敷陈常理,责仍在于学人。耀曾依法言法,自信无他, 
国人崇法护法,谅有同感。 
      这电发表,各方的议论愈多,但在时势情理各方面说起来, 
黎元洪实有不能不复位之势 。当时黎氏原有这样一个通电: 
      自引咎辞职,蛰处数年,思过不惶,敢有他念,以速官谤? 
果使摩顶放踵,可利天下,犹可解释 ,乃才轻力薄,自觉勿 
胜,诸公又何爱焉?前车已覆,来日大难,大位之推,如临冰 
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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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1121· 

      可见他辞意本来很坚,无奈直方各人,已成欲罢不能之势, 
如国务院代表高恩洪,京兆尹刘梦庚,商界代表张维镛、安迪 
生,曹锟代表熊炳琦,吴佩孚代表李单率,以及各省代表,共 
四十余人,都纷纷赴黎宅请黎复职,正是: 
      大运忽回春气象,寒门又似市廛中。 
      未知黎氏肯答应否,且看下回分解。 

     黄陂起义武昌,首创民国,论革命之功,自属千秋不朽, 
即以人格而论,民国十余年来,自总统以迄军阀,亦未有洁身 
 自好如黄陂者。故以功业言,以道德论,均不得不为民国完人。 
惜其才识稍短,不免受人利用,遂以退隐之身,再作一度傀儡, 
几致身名两败,性命不保。读史至此,不能不哀黄陂之长厚, 
而痛恨军阀政客之无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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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1122· 

                         第一百三十五回 

              受拥戴黎公复职 议撤兵张氏求和 

      却说曹、吴和各团体各省的代表,纷纷赴黎宅请黎元洪复 
位。黎元洪被逼不过,只得说道 :“我亦是中华民国国民一份 
子,各方迫于救国热忱,要我出来复职,我亦岂能再事高蹈? 
但现在国事的症结,在于各省督军拥兵自卫,如能废督裁兵, 
我自当牺牲个人之前途,以从诸公之后 。”措词却亦得体。因 
又发出一个长电,洋洋数千言,不但文辞很佳,意思亦极恳到。 
原电如下: 
      前读第一届国会参议院王议长众议院吴议长等宣言,由合 
法总统,依法组织政府。并承曹、吴两巡阅使等十省区冬电, 
请依法复位,以维国本。曾经复电辞谢,顷复奉齐督军等十五 
省区冬电,及海军萨上将各总司令等江电,京省各议会、教育 
会、商会等来电,均请旋京复职。又承两位议长及各省区各团 
体代表敦促,佥以回复法统,责无旁贷,众意所趋,情词迫至, 
人非木石,能无动怀?第念元洪对于国会,负疚已深,当时恐 
京畿喋血,曲徇众请,国会改选,以救地方,所以纾一时之难, 
总统辞职,以谢国会,所以严万世之防,亦既引咎避位,昭告 
国人。方殷思过之心,敢重食言之罪?纵国会诸公,矜而复我, 
我独不愧于心欤?抑诸公所以推元洪者,谓其能统一也。十年 
以还,兵祸不绝,积骸齐阜,流血成川,断手削足之惨状,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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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1123· 

儿寡妇之哭声,扶吊未终,死伤又至。必谓恢复法统,便可立 
消兵气,永杜争端,虽三尺童子,未敢妄信,毋亦为医者入手 
之方,而症结固别有在乎?症结惟何?督军制之召乱而已。民 
军崛兴,首置都督,北方因之,遂成定制。名号屡易,权力未 
移,千夫所指,久为国病。举其大害,厥有五端:练兵定额, 
基于国防,欧战既终,皆缩军备,亦实见军国主义,自促危亡。 
独我国积贫,甲于世界,兵额之众,竟骇听闻,友邦之劝告不 
闻,人民之呼吁弗恤。强者拥以益地,弱者倚以负嵎,虽连年 
以来,或请裁兵,或被缴械,卒之前省后增,此损彼益,一遣 
一招,糜费更多。 
      遣之则兵散为匪,招之则匪聚为兵,势必至无人不兵,无 
兵不匪,谁实为之?至于此极,一也。度支原则,出入相权, 
 自拥兵为雄,日事聚敛,始挪省税,终截国赋,中央以外债为 
天源,而典质皆绝,文吏以横征为上选,而罗掘俱穷。弁髦定 
章,蹂躏豫算,预征至及于数载,重纳又限于崇朝。以言节流, 
则校署空虚,以言开源,则市廛萧条,卖女鬻儿,祸延数世, 
怨气所积,天怒人恫,二也。军位既尊,争端遂起,下放其上, 
时所有闻。婚媾凶终,师友义绝。翻云覆雨,人道荡然。或乃 
暗煽他人,先行内乱,此希后利,彼背前盟,始基不端,部属 
离贰。各为雄长,瓜剖豆分,失势之人,不图报复,阴结仇敌, 
济其欲心。祸乱循环,党仇百变。秦镜不能烛其险,禹鼎不能 
铸其奸,覆亡相寻,憯不怨悔,宰制一省,复冀兼圻。地过八 
州,权逾二伯,扼据要塞,侵夺邻封,猜忌既生,杀机愈烈, 
始则强与弱争,继则强与强争,终则合众弱与一强争,均可泄 
其私仇,宁以国为孤注。下民何辜,供其荼毒,三也。共和精 
神,首重民治,吾国地大物博,交通阻滞,虽有中枢,鞭长莫 
及,匪厉行民治,教育实业,皆难图功。自督军制兴,滥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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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1124· 

权,干涉政治,囊括赋税,变更官吏,有利于私者,弊政必留, 
有害于私者,善政必阻。省长皆其姻娅,议员皆其重儓,官治 
已难,遑问民治。忧时之士,创为省宪,冀制狂澜,西南各省, 
迎合潮流,首易为总司令,复拟易为军务院,隶属省长;北方 
明哲,亦有拟改为军长,直属中央者。顾按其实际,以为积重 
难返之势,今之总司令,固犹昔日之督军也。异日之省长、军 
长,亦犹今之总司令也。易汤沿药,根本不除,虽有省宪,将 
焉用之?假联省自治之名,行藩镇剽分之实,鱼肉我民,而重 
欺之,孑遗几何,抑胡太忍,四也。立宪必有政党,政党必有 
政争,果由轨道,则政争愈烈,真义愈明,亦复何害。顾大权 
所集,既在督军,政党争权,遂思凭借。二年之役,则政党挟 
督军为后盾,六年之役,则政党倚督军为中心。自是厥后,南 
与南争,北与北争,一省之内,分数区焉,一人之下,分数系 
焉。政客借实力以自雄,军人假名流以为重,纵横捭阖,各戴 
一尊,使全国人民,涂肝醯脑于三端之下,恶若蛇蝎,畏若虎 
狼,而反键飞箝,方鸣得计,卒至树倒狲散,城崩狐迁,军人 
身徇,政客他适,受其害者,又别有人。斩艾无遗,终于自杀, 
怒潮推演,可为寒心,五也。其余诸祸害,尚有不胜枚举者。 
元洪当首义之时,原定军民分治,即行废督,方其孑身入都, 
岂不知身入危地,顾欲求国家统一,不得不首解兵柄,为群帅 
倡。祸患之来,听之天命,轻车骤出,江河晏然。督军之无关 
治安,前事具在。项城不德,帝制自私,利用劝进,授人以柄, 
荏苒至今,竟成蹠盭。今日国家危亡,已迫眉睫,非即行废督, 
无以图存。 
      若犹观望徘徊,国民以生死所关,亦必起而自谋。恐督军 
身受之祸,将不忍言。为大局求解决,为个人策安全,莫甚于 
此。或谓 :“兹事体大,旦夕难行,必须于一省军事,妥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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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1125· 

束,徐议更张 。”不知陆军一部,责有专司,各地独立,师旅 
皆自有长官统率,与督军存废,景向无关。督军果自行解职, 
但须收束本署,旬日已足,此外独立师旅,暂驻原地,直接中 
央,他日军制问题,悉听军部统筹,全局妥为编制,此不足虑 
者一。或谓 :“师旅直属,恐饷项无出,激成变端。”不知其 
军饷皆取国赋,非损私财,督军虽废,国赋自在,且漫无考核 
之军事费,先行消灭,比较今日欠饷,或不至若是之巨,此不 
足虑者二。或谓 :“仓卒废督,恐部属疑惧,危机立生。”不 
知督军易人,党系不得,恐遭遣散,心怀反侧,诚或有之。若 
督军既废,咸辖中央,陆军部为全国最高机关,昭然大公,何 
分畛域?万一他日裁兵,偶然退伍,军部亦易于安置,何惧投 
闲?督军果剀切劝导,当可涣然冰释,此不足虑者三。或谓: 
 “督军皆望重功高,国人托命,一旦废除,殊乖崇报。”不知 
所废者制,并非废人,督军多首创民国,与同休戚,投艰遗大, 
重任正多。望崇者,国人必有特别之报酬,功伟者,国人亦有 
相当之付托。果肯自行解职,国人更感激不暇,宁忍听其优游? 
否则民意所趋,发生误会 ,恐有不能相谅者 。人情莫不去危 
而就安,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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